这项法律的正式名称是1978年清洁水和水资源保护债券法。
清洁水 水资源保护 债券法 1978年 加州水政策 水资源保护资金 环境立法 水资源管理 州债券 水项目公共资金 水利基础设施 水质改善 加州环境政策 供水保护 州水资源倡议
(Added by Stats. 1977, Ch. 1160. Approved in Proposition 2 at the June 6, 1978, elec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州清洁水对健康、环境美观以及农业和工业等经济活动的重要性。它承认该州降水多变,导致半干旱和干旱状况,每隔几年就会出现干旱和水资源短缺等问题。这使得保护水资源免受污染以支持发展变得至关重要。
污染主要源于未经充分处理的废物。尽管地方机构负有主要责任,但财政限制和日益增长的需求使得它们难以管理水处理和污染控制。该法律建议州和联邦两级政府应提供财政援助以解决污染问题并进行合作,因为这个问题超越了地方界限。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清洁水是必不可少的公共需求,它促进人民健康、环境优美、工农业发展、鱼类和野生动物繁衍、娱乐设施改善以及以合理成本提供纯净饮用水。然而,由于加利福尼亚州降水波动剧烈,导致州内许多地区出现半干旱和干旱状况,并且该州历史上平均每四年经历一次干旱年份,偶尔还会连续经历此类干旱年份,从而导致干旱状况,因此,保护和防止该州有限的水资源受到污染和退化,以确保经济、社区和社会的持续增长,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尽管加利福尼亚州拥有丰富的湖泊、池塘、溪流和河流,数百英里的海岸线,以及大量的地下水,但这些巨大的水资源正受到污染的威胁,如果得不到控制,将阻碍该州的经济、社区和社会发展。污染的主要原因是未经充分处理的废物排入州水域。许多公共机构由于财政资源不足和其他职责,未能满足充分处理废物或控制水污染的需求。人口增长伴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对高质量水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建设成本上升以及技术变革,这意味着除非州政府现在采取行动,否则需求可能会远远超出公共财政所能提供的手段。满足这些需求是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适当目的。地方机构由于与问题更接近,应继续承担建设、运营和维护净化水体所需设施的主要责任。鉴于水污染不分政治界限,并且消除现有积压的所需设施以及为未来需求提供额外设施的成本将超出地方机构的支付能力,州政府为履行其保护和促进州居民健康、安全和福祉的责任,应提供财政援助。联邦政府正在为水污染控制成本做出贡献,应做出公正的规定以与美利坚合众国合作。
清洁水 水污染 干旱 降水波动 废物处理不足 财政资源 水资源保护 经济增长 联邦和州援助 地方机构责任 城市化影响 污染控制 废物排放 水处理设施 政府合作
(Added by Stats. 1977, Ch. 1160. Approved in Proposition 2 at the June 6, 1978, election.)
本法律强调了在加州制定和使用节水和水回收计划与系统的重要性。通过高效利用现有水资源和回收废水,可以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增加地方社区的水资源供应。鼓励本州采取措施,促进节水和水回用,以满足未来的用水需求。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本州人民对开发和实施节水计划、设备和系统拥有首要利益,以更有效地利用现有水资源并回收废水,从而补充当前的地表水和地下水供应。回收水和以其他方式节约的水的利用将为本州人民带来经济利益,将增加许多地方社区的现有水资源供应,并将有助于满足本州未来的用水需求。因此,立法机关进一步意图,本州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鼓励和发展节水和水回收,以便这些水能够被提供,帮助满足本州日益增长的用水需求。
节水 回收水 废水回收 供水 经济效益 用水效率 地方社区用水 未来用水需求 加州水管理 水回用 水务计划 水务系统 水资源 环境可持续性
(Added by Stats. 1977, Ch. 1160. Approved in Proposition 2 at the June 6, 1978, elec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获得资金,以参与《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从而帮助管理水污染,并支持那些无法获得联邦援助的水资源保护和回收项目。
本章的宗旨是提供必要的资金,以确保本州根据《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第二章(33 U.S.C. 1251 et seq.)及其修订或补充法案的规定充分参与,并为本州参与水污染控制项目或水资源保护和废水回收开发项目的融资提供资金,这些项目不符合《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第二章及其修订或补充法案规定的联邦援助资格。
水污染控制 联邦资金 第二章参与 水资源保护项目 废水回收 州资金 污染控制项目 联邦援助资格 水质管理 环境保护 加州水项目 州与联邦合作 水资源管理 水污染资金 非联邦援助项目
(Added by Stats. 1977, Ch. 1160. Approved in Proposition 2 at the June 6, 1978, election.)
本法采纳了《州一般义务债券法》,用于处理本章授权债券的发行、出售和偿还事宜。关键的例外是,这些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自各债券系列起始日期起50年。
州一般义务债券法 债券发行 债券出售 债券偿还 到期限制 50年到期 债券系列 债券法例外 水法典债券 财务义务 债券到期日 债券授权 公共财政 债券立法 州债券
(Added by Stats. 1977, Ch. 1160. Approved in Proposition 2 at the June 6, 1978, election.)
本节定义了理解加州清洁水和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术语,特别是针对由州债券资助的项目。它解释了“委员会”(清洁水和水资源保护融资委员会)、“委员会”(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基金”(州清洁水和水资源保护基金)的含义。
该法律根据联邦定义澄清了“市政当局”和“处理工程”的含义,确保它们包括州级实体以及水资源保护所需的系统。“建设”涵盖了规划和建造处理工程的所有活动。
“合格项目”是指需要防止水污染、可获得联邦资助并经委员会认证为高优先级的项目。“合格州援助项目”则缺乏联邦资金,但也优先考虑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并需要认证。此外,“联邦援助”是指用于建设处理工程的联邦赠款。
本章中使用的以及为本章目的在《州一般义务债券法》中使用的下列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59(a) “委员会”指根据第13960条设立的清洁水和水资源保护融资委员会。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59(b) “委员会”指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59(c) “基金”指州清洁水和水资源保护基金。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59(d) “市政当局”应具有《联邦水污染控制法》(33 U.S.C. 1251 et seq.)及其修订或补充法案中相同的含义,并应包括本州或其任何机构、部门或政治分支机构。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59(e) “处理工程”应具有《联邦水污染控制法》(33 U.S.C. 1251 et seq.)及其修订或补充法案中相同的含义,并应包括为控制水污染、回收废水或减少用水并以其他方式节约用水而必要和适当的额外装置和系统。
(f)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59(f) “建设”指以下一项或多项:确定处理工程可行性的初步规划、工程、建筑、法律、财政或经济调查或研究、勘测、设计、计划、施工图、规范、程序或其他必要行动,处理工程的建造、建设、购置、改造、翻新、改进或扩建,或对上述任何项目的检查或监督。
(g)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59(g) “合格项目”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处理工程建设项目: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59(g)(1) 符合获得联邦援助的条件,无论当时是否有联邦资金可用;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59(g)(2) 对防止水污染是必要的;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59(g)(3) 经委员会认证,有权优先于其他处理工程,并符合适用的水质标准、政策和计划。
(h)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59(h) “合格州援助项目”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处理工程建设项目: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59(h)(1) 不符合获得联邦援助的条件。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59(h)(2) 对防止水污染是必要的,或对水资源保护或回收是可行且具有成本效益的。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59(h)(3) 经委员会认证,有权优先于其他处理工程,并符合适用的水质以及其他适用的联邦或州标准、政策和计划。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59(i) “联邦援助”指根据《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第二章及其修订或补充法案,联邦政府直接或通过州分配提供给市政当局用于处理工程建设的赠款资金。
清洁水融资委员会 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 水资源保护基金 市政当局定义 处理工程 处理工程建设 污染控制 联邦水污染控制法 合格项目 州援助项目 联邦援助资金 水污染防治 水回收 水质标准 优先认证
(Added by Stats. 1977, Ch. 1160. Approved in Proposition 2 at the June 6, 1978, election.)
州清洁水基金 水资源保护 加州金库 财政资源 环境保护 水资源保护 基金设立 州基金 资源管理 清洁水倡议
(Added by Stats. 1977, Ch. 1160. Approved in Proposition 2 at the June 6, 1978, election.)
设立清洁水和水资源保护财务委员会,负责处理与《州一般义务债券法》相关的特定职责。委员会成员包括州长或其代表、州审计长、州财政部长、财政局局长以及董事会主席。如果主席无法出席,则由董事会执行官代为履行职责。
现设立清洁水和水资源保护财务委员会。委员会应由州长或其指定代表、州审计长、州财政部长、财政局局长以及董事会主席组成。在主席缺席的情况下,董事会执行官应担任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即为《州一般义务债券法》中所使用的“委员会”一词。
清洁水 水资源保护 财务委员会 州长 州审计长 州财政部长 财政局局长 董事会主席 执行官 州一般义务债券法
(Added by Stats. 1977, Ch. 1160. Approved in Proposition 2 at the June 6, 1978, election.)
本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为加利福尼亚州举债,总额最高可达3.75亿美元。通过这笔债务筹集的资金旨在资助法律另一节中具体说明的项目和工作。
债务设立 负债 州政府资金 项目融资 Section 13962 资金分配 加州债务 委员会授权 财政授权 债务上限 州项目 工作资金 财政立法
(Added by Stats. 1977, Ch. 1160. Approved in Proposition 2 at the June 6, 1978, elec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使用和管理分配的资金,用于与水处理和污染控制相关的市政项目。委员会可以与城市签订合同,为这些项目的建设提供财政援助,特别是那些已经获得联邦援助但由于之前的预算限制而未获得州政府资金的项目。州政府将承担符合条件项目成本的一部分,同时确保市政当局也贡献其份额。该法律还规定,州政府援助项目的总金额不得超过5000万美元。此外,它还允许将资金用于旨在改善水管理的各种研究和规划活动。资金也可以在指定的州政府基金之间转移,用于更广泛的环境项目。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62(a) 基金中的款项应按本节规定的目的使用。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62(b) 委员会获授权与具有建造、运营和维护处理工程权力的市政当局签订合同,向此类市政当局提供拨款,以协助符合条件项目的建设。
根据本节可提供拨款,以补偿市政当局在符合条件项目中的州政府承担的建设成本份额,这些项目已获得联邦援助,但仅因根据1974年《清洁水债券法》设立的基金耗尽而未获得适当的州政府拨款;但根据本节获得补偿的资格仅限于实际发生的建设资本成本。
根据本节签订的任何合同可包含双方同意的条款,任何此类关于符合条件项目的合同应实质性地包含以下条款: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62(1) 符合条件项目的合理成本估算;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62(2) 委员会同意在施工过程中或施工完成后(经双方同意),向市政当局支付一笔金额,该金额至少等于根据联邦和州法律法规确定的符合条件项目成本的121/2%;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62(3) 市政当局同意:(i) 迅速推进并完成符合条件的项目;(ii) 在项目完成后开始运营处理工程,并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妥善运营和维护此类工程;(iii) 申请并尽合理努力为符合条件的项目争取联邦援助;(iv) 在申请联邦援助前获得委员会的批准,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全州所有符合条件项目已获得或将获得的援助金额;以及(v) 支付市政当局承担的符合条件项目成本份额。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62(c) 除了本节(b)款规定的权力外,委员会获授权与市政当局签订合同,为符合条件的州政府援助项目提供拨款。
根据本节签订的任何符合条件的州政府援助项目合同可包含双方同意的条款,但向市政当局为此类项目提供或以其他方式承诺的款项总额合计不得超过五千万美元 ($50,000,000)。
任何关于符合条件的州政府援助项目的合同应实质性地包含以下条款: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62(1) 符合条件的州政府援助项目的合理成本估算;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62(2) 委员会同意在施工过程中或施工完成后(经双方同意),向市政当局支付一笔金额,该金额至少等于根据适用的联邦和州法律法规确定的此类项目建设成本中地方承担的份额;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62(3) 市政当局同意:(i) 迅速推进并完成此类项目;(ii) 在项目完成后开始运营此类项目,并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妥善运营和维护此类项目;(iii) 支付市政当局承担的此类项目成本份额;(iv) 如适用,申请并尽合理努力为此类项目争取联邦援助(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第二章规定的援助除外),并在申请联邦援助前获得委员会的批准,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所有符合条件的州政府援助项目已获得或将获得的援助金额。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62(d) 委员会可向任何市政当局提供直接拨款,或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开展为实现委员会根据本分部规定的目的和权力所必需、便利或合宜的计划、调查、研究、开发和研究,并就此准备建议,包括根据一项全面合作计划,编制关于废物收集、处理和处置的全州或区域性综合研究报告。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62(e) 委员会经委员会批准可不时地将基金中的款项转入州水质控制基金,用于根据本分部第6章(自第13400节起)的规定向公共机构提供贷款。
市政合同 处理工程 建设拨款 符合条件的项目 联邦援助 州政府拨款补偿 项目成本估算 市政当局义务 州政府援助项目 资金转移 直接拨款 环境研究 废物管理规划 水污染控制 财政限制
(Added by Stats. 1977, Ch. 1160. Approved in Proposition 2 at the June 6, 1978, elec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按所述方式出售和交付的债券都是加州的合法义务,这意味着州政府保证偿还本金和利息。加州承诺动用其全部财政支持,确保这些款项按时支付。
州政府每年将与常规州收入一同征收额外资金,以支付债券款项。负责征收收入的州官员必须确保这笔额外款项的收取。
此外,来自债券溢价和已收利息的资金可以转入普通基金,以帮助支付债券利息。
债券 普通义务 全部信用和信誉 本金和利息支付 州收入征收 财政支持 债券溢价 债券利息 普通基金转账 收入征收职责 加州州债券 年度征收 官员职责 支出贷项
(Added by Stats. 1977, Ch. 1160. Approved in Proposition 2 at the June 6, 1978, elec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作为对州偿还与债券相关的财政援助而收取并存入专项基金的款项,必须转入普通基金。一旦转入,这笔钱将用于偿还普通基金已支付的债券本金和利息。
根据任何要求向州偿还由本章授权债券收益所资助援助的法律规定,存入该基金的所有款项均可转入普通基金。当转入普通基金后,该款项应作为对普通基金的偿付,用于偿还已由普通基金支付的债券本金和利息。
资金转移 债券偿还 普通基金偿付 州援助偿还 财政援助债券 债券收益 州资金分配 偿还要求 债券融资 公共债券 利息偿付 本金偿付 债券相关援助 公共资金管理
(Added by Stats. 1977, Ch. 1160. Approved in Proposition 2 at the June 6, 1978, election.)
本法律规定,将动用普通基金的资金来支付与债券相关的某些开支。这包括支付根据本法律发行的任何债券到期应付的本金和利息。此外,还包括足够的资金来履行另一特定条款,即第13966条中规定的要求,且不受年度预算限制。
普通基金拨款 债券本金 债券利息支付 已发行债券 第13966条规定 财政年度 州金库资金 债券义务 年度债券支付 加州债券融资 债券本金和利息 州拨款 支付到期日 预算分配 州金库支出
(Added by Stats. 1977, Ch. 1160. Approved in Proposition 2 at the June 6, 1978, election.)
本法律允许财政部长在需要时,暂时从普通基金中提取资金,用于资助本章下的项目,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授权但尚未售出的债券总额。提取的资金将存入一个专门基金,并由理事会管理,以支持本章的目标。一旦债券售出,理事会必须将提取的资金偿还给普通基金。
普通基金提取 未售出债券 财政部长权限 行政命令 债券销售收入 资金支付 财务理事会 临时资金 水利项目融资 返还普通基金 资金管理 债券授权 决议授权 财政委员会 本章实施
(Added by Stats. 1977, Ch. 1160. Approved in Proposition 2 at the June 6, 1978, elec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财务长对州债券的收益采取特殊措施,前提是这些债券出售时附有债券法律顾问意见,确认其利息根据联邦法律是免税的。财务长可以为这些收益设立单独账户,并使用它们来支付任何必要的款项或采取其他必要行动,以维持其免税地位。这确保了符合联邦要求。
尽管本债券法案的任何其他规定,或《州一般义务债券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4分部第3部分第4章(自第16720条起))的任何其他规定,如果财务长根据本债券法案出售的债券附有债券法律顾问意见,认为在指定条件下,债券利息可免除联邦税收总收入,则财务长可以为已投资的债券收益及其投资收益设立单独账户,并可以使用或指示使用这些收益或投资收益,以支付联邦法律要求的回扣、罚款或其他款项,或就这些债券收益的投资和使用采取联邦法律可能要求或希望采取的任何其他行动,以维持这些债券的免税地位,并为本州资金获取联邦法律下的任何其他优势。
财务长 债券法律顾问意见 免税债券 联邦税收目的 债券收益 投资收益 单独账户 回扣支付 罚款支付 联邦法律合规 免税地位 投资管理 州资金
(Added by Stats. 1991, Ch. 652, Sec. 34.)
本法律条款解释,当董事会提出请求时,委员会将决定是否有必要或有利发行债券,以资助另一条款中描述的特定项目或安排。如果需要债券,委员会将确定届时应发行多少金额。债券可以分阶段发行和出售,并且不要求一次性出售所有债券。
应董事会请求,并附有根据第 (13962) 条为其中所述目的而拟作出的安排的说明,委员会应决定是否有必要或可取发行本章授权的任何债券以作出此类安排,如果是,则确定届时应发行和出售的债券金额。可以授权和出售连续发行的债券以逐步作出此类安排,并且并非所有在此授权发行的债券都必须一次性出售。
债券发行 委员会决定 逐步发行债券 安排融资 项目债券 债券销售阶段 增量债券发行 通过债券筹资 公共项目融资 董事会请求发行债券
(Added by Stats. 1977, Ch. 1160. Approved in Proposition 2 at the June 6, 1978, elec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批准州司库,在州司库认为合适的任何时候,出售部分或全部已获授权的债券。
州司库 债券销售 授权债券销售 委员会批准 财务授权 债券销售时机 债券管理 出售债券 财务决策 政府债券 公共财政 债券发行控制 州财政运作 司库权力 公共资金策略
(Added by Stats. 1977, Ch. 1160. Approved in Proposition 2 at the June 6, 1978, election.)
销售债券所得的资金只能用于第13962条中列出的特定目的,并且不能转入普通基金来偿还债券债务。这些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本条的规定使用。
债券收益 资金转账限制 第13962条 债券销售收益 溢价排除 应计利息排除 受限债券资金使用 债券偿债 资金支出限制 特定资金用途
(Added by Stats. 1977, Ch. 1160. Approved in Proposition 2 at the June 6, 1978, el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