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9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太浩湖盆地内的行政区建立了完善的污水系统和处理设施,那么任何旧的废物处理方式,例如化粪池,都必须停止使用,因为它们被视为公共滋扰。该区域的居民必须在新污水系统建成后的90天内,将他们的建筑物连接到新系统。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当太浩湖盆地内的任何行政区在其任何区域提供足以处理和处置任何由此产生的废物的污水系统和处理设施,以及足以将任何由此产生的污水输送出太浩湖盆地的运输设施时,在该区域继续维护或使用化粪池或其他废物处理方式即构成公共滋扰,且该行政区应要求所有排放废物的建筑物在上述系统和设施建成后不少于90天内连接到污水系统。

Section § 139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1972年1月1日起,塔霍湖流域内的所有废物必须排入具备适当处理设施的污水系统。唯一的例外是,废物可以先放入集污罐,然后运往这些设施进行处理。固体垃圾不在此限制范围内。

在塔霍湖流域内使用化粪池、化粪系统或类似系统处理废物被视为公共滋扰,除非本节规定的特定条件允许。违反这些规定排放废物的建筑物也属于公共滋扰,可以采取法律行动阻止其占用。

如果拉洪坦地区区域委员会认定,在某些区域使用化粪池或化粪系统不会损害塔霍湖水质,并且铺设污水管道会对环境造成破坏,则此规定不适用。在特定条件下,落叶湖流域也排除在外。本节不凌驾于第13950节之上。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1972年1月1日或之后,塔霍湖流域内的废物只能排入足以处理和处置此类废物的污水系统和处理设施,以及足以将任何由此产生的废水输送至塔霍湖流域以外的运输设施,但此类废物可置于集污罐中,然后抽运至此类处理和运输设施。
在本节中,“废物”不包括固体垃圾。
自1972年1月1日或之后,任何人在塔霍湖流域内继续维护或使用化粪池、化粪系统或其他废物处理方式,除非本节允许,均属公共滋扰。任何建筑物若违反本节规定排放废物,其占用亦属公共滋扰,并可提起诉讼,禁止任何人占用此类建筑物。
本节不适用于塔霍湖流域的特定区域,只要拉洪坦地区区域委员会认定,在该区域继续运行化粪池、化粪系统或其他废物处理方式,无论单独或集体,直接或间接,均不会影响塔霍湖水质,且在该区域铺设污水管道会对环境造成破坏。
如果拉洪坦地区区域委员会认定,在独户住宅出口厕所废物或商业地产出口厕所和厨房废物的情况下,在该区域或这些区域继续使用化粪池、化粪系统或其他废物处理方式来处理和处置剩余废物,无论单独或集体,直接或间接,均不会影响塔霍湖水质,且在该区域或这些区域铺设污水管道会对环境造成破坏,则本节不适用于落叶湖流域内的任何区域。
本节不影响第13950节的适用性。

Section § 13952

Explanation

尽管其他法律条款可能另有规定,本法律允许一项特殊项目,即处理并再利用来自太浩湖盆地以外的废水,用于盆地内的有益目的。这只能通过一个试点项目进行,该项目必须证明其安全性和可行性。该项目需要获得拉洪坦地区区域委员会的批准,并且必须证明它不会损害太浩湖的水质。所有项目必须在1984年1月1日之前提交审议,并且需要至少10年的运行计划。批准可能附带项目规模等条件,委员会可以在必要时停止或暂停该项目。

尽管有第13950和13951条的规定,但已排入卫生污水处理系统并在太浩湖盆地外进行处理和输送的含废弃物的水,可以在一个试点回收利用项目中进行回收,以证明在太浩湖盆地内将此类水用于有益目的的技术和环境可行性,这应符合《水回收法》(本分部第7章(自第13500条起))的规定以及本条的规定。
在太浩湖盆地内启动任何试点回收利用项目之前,回收方或再利用方应向拉洪坦地区区域委员会提交附有技术数据的项目以供审批。仅考虑在1984年1月1日之前提交的项目。提交的技术数据应证明,此类试点回收利用项目不会单独或集体、直接或间接地对太浩湖的水质产生不利影响。项目的预期运行寿命应至少为10年。
除非且直到该区域委员会批准该项目,并认定此类试点回收利用项目不会单独或集体、直接或间接地对太浩湖的水质产生不利影响,否则不得启动任何试点回收利用项目。拉洪坦地区区域委员会应对任何获批项目附加条件,包括规定最大项目规模。拉洪坦地区区域委员会可随时因故暂停或终止已获批的项目。

Section § 1395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南太浩湖公共事业区使用再生水来保护其路德山口泵站免受灾难性火灾的侵害。为此,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一份工程报告;这些部门以及太浩湖区域规划局必须授权在特定区域使用该水;火灾现场指挥官必须批准在该地点使用该水。“灾难性火灾”是指对生命、财产和环境构成严重威胁,且所有其他灭火方法均已失效的情况。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52.1(a) 尽管有第13951条规定,南太浩湖公共事业区仅可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提供再生水以防止其路德山口再生水泵站被灾难性火灾摧毁: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52.1(a)(1) 该区按照拉洪坦地区委员会和州公共卫生部的要求,向其提交一份工程报告。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52.1(a)(2) 拉洪坦地区委员会、州公共卫生部和太浩湖区域规划局授权使用再生水,以及泵站附近可使用该再生水的指定区域,仅用于防止该区路德山口再生水泵站被灾难性火灾摧毁。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52.1(a)(3) 火灾现场指挥官授权使用再生水,以防止该区路德山口再生水泵站被灾难性火灾摧毁,此授权须符合本节规定。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52.1(b) 就本节而言,“灾难性火灾”是指存在一种情况,如果未按本节授权使用再生水,将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并且所有其他灭火方法均已用尽。

Section § 139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通过明确谁有权管理该地区经过处理的污水,强调了保护太浩湖的重要性。拉洪坦区域委员会被明确赋予独家权力,可以为从太浩湖流域运到阿尔卑斯县的经过处理的污水的排放、储存和处置制定规则。然而,他们的决定仍可根据某些规定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