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2
Section § 13950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太浩湖盆地内的行政区建立了完善的污水系统和处理设施,那么任何旧的废物处理方式,例如化粪池,都必须停止使用,因为它们被视为公共滋扰。该区域的居民必须在新污水系统建成后的90天内,将他们的建筑物连接到新系统。
Section § 13951
这项法律规定,自1972年1月1日起,塔霍湖流域内的所有废物必须排入具备适当处理设施的污水系统。唯一的例外是,废物可以先放入集污罐,然后运往这些设施进行处理。固体垃圾不在此限制范围内。
在塔霍湖流域内使用化粪池、化粪系统或类似系统处理废物被视为公共滋扰,除非本节规定的特定条件允许。违反这些规定排放废物的建筑物也属于公共滋扰,可以采取法律行动阻止其占用。
如果拉洪坦地区区域委员会认定,在某些区域使用化粪池或化粪系统不会损害塔霍湖水质,并且铺设污水管道会对环境造成破坏,则此规定不适用。在特定条件下,落叶湖流域也排除在外。本节不凌驾于第13950节之上。
Section § 13952
尽管其他法律条款可能另有规定,本法律允许一项特殊项目,即处理并再利用来自太浩湖盆地以外的废水,用于盆地内的有益目的。这只能通过一个试点项目进行,该项目必须证明其安全性和可行性。该项目需要获得拉洪坦地区区域委员会的批准,并且必须证明它不会损害太浩湖的水质。所有项目必须在1984年1月1日之前提交审议,并且需要至少10年的运行计划。批准可能附带项目规模等条件,委员会可以在必要时停止或暂停该项目。
Section § 13952.1
这项法律允许南太浩湖公共事业区使用再生水来保护其路德山口泵站免受灾难性火灾的侵害。为此,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一份工程报告;这些部门以及太浩湖区域规划局必须授权在特定区域使用该水;火灾现场指挥官必须批准在该地点使用该水。“灾难性火灾”是指对生命、财产和环境构成严重威胁,且所有其他灭火方法均已失效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