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9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区域合作在改善加州水质和确保可持续供水方面的重要性。它强调了雨水收集和处理作为改善水质的创新方法的潜力,前提是经济上可行。该条款指出,市政废水处理机构凭借其现有基础设施,可以在实现州水目标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然而,这些机构可能需要明确的法律授权才能参与新项目。该法律主张允许废水处理机构就未来的雨水项目签订自愿协议,这将改善水质并有效利用公共基础设施。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10(a) 促进区域合作以改善水质和当地可持续供水,对于发展加利福尼亚州21世纪的水资源组合至关重要。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10(b) 雨水收集、处理和作为供水使用,正日益被视为在可行且经济上可行的情况下改善水质的创新机会。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10(c) 市政废水处理机构拥有现有的基础设施、能力和专业知识,在条件允许时可用于协助实现州的水质和供水目标,同时允许废水处理机构仍能实现其主要目标,即满足废水排放的水质要求并避免污水溢流。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市政废水处理机构在开展某些类型的项目之前可能需要明确的立法授权。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10(d) 为了促进区域机构间合作,改善州水域水质,并有效利用公共基础设施,如果市政废水处理机构未来有权就雨水项目签订自愿协议,在成本效益高且区域适宜的情况下,将是有益的。

Section § 1391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市政废水处理机构与管理雨水的主体(例如城市或工业企业)合作,以处理雨水和旱季径流。这些机构可以建造或升级设施,将径流导入其系统,管理和处理水,将处理后的水排放回雨水系统或水体,并寻找有益地再利用这些截留径流的方法。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11(a) 市政废水处理机构可与负责雨水管理的主体签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受本分部管辖的市政、工业和商业雨水排放者,旨在管理雨水和旱季径流。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11(b) 市政废水处理机构可为以下任何目的购置、建造、扩建、运营、维护和提供设施: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11(b)(1) 将雨水和旱季径流从雨水系统转移到废水收集或处理系统。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11(b)(2) 管理和处理雨水和旱季径流。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11(b)(3) 将处理后的旱季径流和雨水排放到雨水排水系统或受纳水体。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11(b)(4) 对截留的旱季径流和雨水进行有益再利用。

Section § 1391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市政废水机构授权将收集到的雨水或旱季径流排入其系统,但必须遵守联邦、州和地方的水质规定。它们可以通过征收费用或税款来强制执行合规性并资助项目。它们获得的任何新权力都必须遵守特定的政府重组法律。如果机构在2022年1月1日之后签订或修改协议,必须在30天内将其提交给地方机构委员会,但只有在其他特定条件适用时才需要批准。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12(a) 市政废水机构可采取以下任何行动: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12(a)(1) 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授权将工业和商业场所收集的雨水或旱季径流排入废水收集或处理系统,但须遵守市政废水机构或拥有并运营支流收集系统的公共机构可能施加的任何要求。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12(a)(2) 为执行本章授予的权力并实现本章确立的宗旨,行使其法律另行授予的任何权力,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实施市政废水机构的工业预处理计划强制遵守地方、州和联邦水质要求,并确保项目或计划符合当地流域的优先事项、义务和具体情况。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12(a)(3) 根据市政废水机构的现有权限征收税费和收费,以资助根据本章开展的项目。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12(b) 根据本章授予的任何新权限的行使须遵守并应符合《2000年科尔特斯-诺克斯-赫茨伯格地方政府重组法案》(《政府法典》第5篇第3部(自第56000条起))。
(c)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12(c)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12(c)(1) 如果在2022年1月1日之后,市政废水机构根据本章签订新协议或修订协议,该机构应在新协议或修订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内,向市政废水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每个县的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提交协议或修订协议的副本。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12(c)(2) 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对第(1)款所述协议或协议修订的批准不作要求,除非分款(b)另有要求。

Section § 139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章下的任何协议或项目都是完全自愿的,因此各实体可自行选择是否参与。现有管理废水或雨水的计划或职责不会受到本章的影响。主要目标是让地方机构能够自由地开展特定项目,而无需额外的立法修改。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13(a) 本章授权的协议、项目或权力使用,对于所有参与实体而言,应当完全自愿。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13(b) 本章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干涉市政废水机构或雨水排放者的任何现有计划或项目、权力或义务。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13(c) 立法机关颁布本章的意图仅仅是为了允许有兴趣开展本章所述类型项目的地方机构,无需对其授权法规进行额外立法修改即可进行。

Section § 139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本章的任何内容都不会改变或妨碍加州现有的水权或有关水权的法律。这包括经法院裁定的水权、州政府颁发的水权,以及根据联邦或州法律享有的水权。它也尊重加州水法和公用事业法典中其他特定章节所详细规定的任何现有权利、补救措施或义务。

本章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改变或干涉以下任何事项: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14(a) 现有水权,包括通过法院判决或命令分配的任何裁定权利,包括任何物理解决方案,由州或州机构颁发的权利,以及根据任何联邦或州法规获得的权利。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14(b) 现有水权法。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14(c) 根据本法典第二编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一条(自第1200节起)或第一条半(自第1210节起)、本法典第二编第二部分第十章(自第1700节起),或《公用事业法典》第一编第一部分第八章半(自第1501节起)可能存在的任何权利、补救措施或义务。

Section § 13915

Explanation

本节提供了理解其所属章节所需的定义。“旱季径流”和“雨水”均由另一节,即第10561.5节定义。“地方机构”指的是各种政府实体,包括市、县和公用事业区。“市政废水机构”是一种地方机构,可以行使本章赋予的权力。

为本章之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15(a) “旱季径流”具有第10561.5节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15(b) “地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市、县、特别区、联合权力机构、卫生区、污水处理区、县污水处理区、社区服务区和市政公用事业区。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15(c) “市政废水机构”是指选择行使本章授予的任何权力的一个地方机构。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915(d) “雨水”具有第10561.5节所定义的相同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