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1.5
Section § 13910
这项法律强调了区域合作在改善加州水质和确保可持续供水方面的重要性。它强调了雨水收集和处理作为改善水质的创新方法的潜力,前提是经济上可行。该条款指出,市政废水处理机构凭借其现有基础设施,可以在实现州水目标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然而,这些机构可能需要明确的法律授权才能参与新项目。该法律主张允许废水处理机构就未来的雨水项目签订自愿协议,这将改善水质并有效利用公共基础设施。
Section § 13911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市政废水处理机构与管理雨水的主体(例如城市或工业企业)合作,以处理雨水和旱季径流。这些机构可以建造或升级设施,将径流导入其系统,管理和处理水,将处理后的水排放回雨水系统或水体,并寻找有益地再利用这些截留径流的方法。
Section § 13912
本法律允许市政废水机构授权将收集到的雨水或旱季径流排入其系统,但必须遵守联邦、州和地方的水质规定。它们可以通过征收费用或税款来强制执行合规性并资助项目。它们获得的任何新权力都必须遵守特定的政府重组法律。如果机构在2022年1月1日之后签订或修改协议,必须在30天内将其提交给地方机构委员会,但只有在其他特定条件适用时才需要批准。
Section § 13913
这项法律规定,本章下的任何协议或项目都是完全自愿的,因此各实体可自行选择是否参与。现有管理废水或雨水的计划或职责不会受到本章的影响。主要目标是让地方机构能够自由地开展特定项目,而无需额外的立法修改。
Section § 13914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本章的任何内容都不会改变或妨碍加州现有的水权或有关水权的法律。这包括经法院裁定的水权、州政府颁发的水权,以及根据联邦或州法律享有的水权。它也尊重加州水法和公用事业法典中其他特定章节所详细规定的任何现有权利、补救措施或义务。
Section § 13915
本节提供了理解其所属章节所需的定义。“旱季径流”和“雨水”均由另一节,即第10561.5节定义。“地方机构”指的是各种政府实体,包括市、县和公用事业区。“市政废水机构”是一种地方机构,可以行使本章赋予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