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9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船屋废物是加州水域的一个重大污染问题。它影响水质,损害公众健康和安全,而且目前此类废物没有得到很好的监管。因此,法律强调需要更好地监管和管理船屋废物排放,以保护州的水资源及其居民。

立法机关发现并特此声明,船屋在州水域内或水域上的排放物构成第13050条所定义的重大废物来源;船屋在州水域内或水域上的废物排放可能损害州水域的有利用途,从而损害州人民的健康、安全和福祉;并且船屋的废物排放未得到充分监管。因此,立法机关声明,州人民在协调和实施船屋在州水域内或水域上的废物排放监管方面拥有首要利益。

Section § 139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法中“船屋”一词的含义。船屋是指任何主要设计为居住空间而非主要用于交通运输的浮动或非浮动的水上交通工具或结构。它还包括浮动平台以及水上酒店和餐馆。此外,“市或县”一词指任何市、县、市县合一的政府或港务局。

本条中使用的“船屋”指在本州水域上或水域中,浮动或非浮动的,其设计或配备旨在作为居住场所且不主要用于交通运输的水上交通工具或工业或商业结构。“船屋”包括平台以及水上酒店和餐馆。“市或县”指任何市、县、市县合一的政府或港务局。

Section § 13902

Explanation
区域委员会需要检查其管辖区域,以找出船屋废弃物排放未得到地方法律适当控制的地方。

Section § 139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区域委员会在船屋废物排放规定不足时,通知市、县、州公共卫生部和船艇与水路部。他们还必须建议规定,以妥善管理水体中的此类废物。

各区域委员会应当通知各受影响的市或县、州公共卫生部以及船艇与水路部,关于通过法令对船屋废物排放监管不足的区域,并应当建议必要的规定以控制船屋废物排入水体。

Section § 13904

Explanation
当区域委员会就船屋废物排放问题通知某个市或县时,该市或县有120天时间制定一项管理该废物的规定。制定后,他们必须将该规定的副本发送给区域委员会。区域委员会随后会将其转发给各个州机构,包括州委员会、州公共卫生部和船艇与水道部。

Section § 139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市或县通过一项条例后,通常会在60天后生效。但是,如果区域委员会认为该条例对保护水质不够严格,他们可以举行公开听证会。如果他们决定需要修改,他们会通知市或县并建议必要的修改。

该市或县条例应自市或县通过之日起60天后生效,除非区域委员会就此事举行公开听证会,并认定该市或县条例的限制不足以保护受影响水域的水质。如果委员会做出此项认定,应向受影响的市或县报告,并建议其认为必要的条例或对市或县条例的修改。

Section § 13906

Explanation
如果市或县在收到区域委员会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未能制定关于船屋废物排放的规定,则区域委员会可以自行制定规定。这些规定涵盖同一区域,自制定之日起30天后生效,并且市或县必须像执行地方法律一样执行它们。

Section § 13907

Explanation

如果区域委员会做出决定或未能采取行动,州委员会可以对其进行审查。市或县可以请求州委员会审查区域委员会的决定或不作为。在这些审查中,州委员会拥有与区域委员会相同的权力。这包括确定船屋废物是否未得到适当监管,以及在地方政府未能采取行动时制定法规。在州委员会审查期间,区域委员会的任何行动或相关的地方法令都将暂停生效。

区域委员会采取或通过的任何行动、报告、决定或法规,或区域委员会未能采取的任何行动,均可由州委员会审查,并应在任何受影响的市或县提出请求时由州委员会审查。州委员会对本条下区域委员会的行动或不作为的审查,拥有与对区域委员会其他行动或不作为相同的全部权力,包括区域委员会被授予的初步确定船屋废物排放未受当地法令充分监管的区域,以及在市或县未能采取行动时通过法规的全部权力,前提是州委员会发现区域委员会未采取适当行动。区域委员会根据本章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受州委员会审查影响的任何市或县法令,在州委员会审查期间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Section § 13908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加州的市或县有权制定并执行自己的船屋废物排放规定,只要这些地方规定不与州或区域法规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