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895

Explanation

本节确立了该法律的名称,即1986年加州安全饮用水债券法。

本章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1986年加州安全饮用水债券法。

Section § 13895.1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了在加州大型公共饮用水系统中发现有毒化学物质的问题,这些物质可能导致癌症和出生缺陷等严重的健康问题。尽管在1984年《安全饮用水债券法》通过后,已努力改善供水系统,但仍需要更多资金才能充分解决健康危害。州政府认为,还需要额外5亿美元来帮助供水系统达到最低健康标准。针对小型系统的新监测计划预计也将揭示更多污染问题,这些问题可能需要州政府的财政援助才能解决。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95.1(a) 州卫生服务部已在加州126个大型公共饮用水系统中发现了有毒化学物质。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95.1(b) 加州饮用水供应中的许多化学污染物已知或怀疑会导致癌症、出生缺陷和其他严重疾病。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95.1(c) 在1984年《加州安全饮用水债券法》通过后,州卫生服务部收到了1,359份总计八亿两千五百万美元 ($825,000,000) 的请求,用于改善公共饮用水系统。该部门已确定,公共供水系统急需额外五亿美元 ($500,000,000) 来纠正构成健康危害的缺陷,以使数百个系统达到最低健康标准。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95.1(d) 针对小型公共供水系统的新监测计划预计将发现许多新的有毒污染问题。这些问题在没有加州政府财政援助的情况下,不太可能得到解决。

Section § 1389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加州每个人都需要安全、清洁的饮用水。它指出,州政府应提供技术和财政帮助,以确保饮用水始终安全,并有足够的压力满足日常使用,例如健康和清洁。

立法机关进一步认定并声明,为保护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健康、安全和福祉,供生活用途的水必须始终纯净、有益健康且可饮用;并且,为符合人民的利益,加利福尼亚州应提供技术和财政援助,以期确保加利福尼亚州人民获得安全、可靠且可饮用的生活用水供应,并确保供水数量充足、压力足够,以满足健康、清洁及其他生活用途。

Section § 13895.3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加州立法机关旨在改善家用供水系统。目标是确保所有家庭用水至少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中规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声明,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提供家用供水系统的升级,以确保所有家用供水至少符合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部第12部分第4章(从第116275条开始)制定的最低家用供水标准。

Section § 13895.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州普通义务债券法》如何适用于本章下发行的债券。它规定这些债券的利率可由司库经委员会批准后确定,且其完全偿还期限不得超过50年。每个债券系列的偿还期限从该系列发行之日开始计算。

《州普通义务债券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三章(第16720条起))被采纳用于本章授权发行的债券的发行、销售、偿还以及其他相关事宜,该法的规定被纳入本章,如同在本章中全文列出,但尽管《州普通义务债券法》中有任何规定,根据本章授权发行的债券应按司库经委员会批准后不时确定的利率或最高利率计息,且债券的最长到期日不得超过自债券发行之日或各系列债券发行之日起50年。各系列债券的到期日应自该系列债券发行之日起计算。

Section § 13895.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安全饮用水融资和债券法律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委员会”指安全饮用水财务委员会,“部门”指水资源部。“生活用水系统”是指为公众提供饮用水的系统,它至少有五个连接点或定期为25人供水,包括供水、处理、储存和分配设施。“供应商”是指拥有或运营此类系统的任何实体。“联邦援助”是指联邦政府为改善水系统提供的财政帮助。“处理设施”是指净化水使其达到饮用安全标准的设施。“项目”涉及水系统的建设或改进。“公共机构”可以指拥有或管理水系统的各种政府机构,例如市或县。

本章中使用的,以及本章在《州一般义务债券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4部第3章第4章 (自第16720条起))中使用的目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95.5(a) “委员会”指根据第13895.6条设立的安全饮用水财务委员会。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95.5(b) “部门”指水资源部。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95.5(c) “生活用水系统”指向公众提供用于人类消费的管道水的系统,如果该系统至少有五个服务连接或定期向至少25个人供水。该术语包括系统运营者控制下的任何供水、处理、储存和分配设施。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95.5(d) “基金”指加州安全饮用水基金。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95.5(e) “供应商”或“供水商”指拥有或运营生活用水系统的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协会、或其他实体或州的政治分支机构。
(f)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95.5(f) “联邦援助”指可供或可能供供应商使用的资金,这些资金直接或通过州从联邦政府分配,作为用于改善生活用水系统的赠款或贷款。
(g)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95.5(g) “处理设施”指用于处理供水的任何设备或系统,包括必要的土地,这些设备或系统使供水纯净、卫生、适于家庭用途。
(h)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95.5(h) “项目”指拟议的用于生活用水系统建设、改进或修复的设施,并可包括供水、处理设施以及全部或部分配水系统,如果为实现本章目的所必需。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95.5(i) “公共机构”指拥有或运营生活用水系统的任何市、县、市县、区、联合权力机构或州的任何其他政治分支机构。为本章、第10.2章 (自第13810条起)、第10.5章 (自第13850条起) 和第10.6章 (自第13880条起) 的目的,州的政治分支机构可以是任何公共机构。

Section § 13895.6

Explanation
本法律设立了安全饮用水财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州长、州司库、财政部主任、水资源部主任和州卫生服务部主任或其代表组成。只要多数成员同意,委员会即可做出决定。

Section § 13895.7

Explanation
本法条在州金库中设立了加州安全饮用水基金。

Section § 1389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授权加利福尼亚州承担最高达1亿美元的债务。这笔债务的目的是为第13895.9节中详细说明的具体项目提供资金。

委员会可以按照本章规定的方式,设立一项或多项加利福尼亚州债务或负债,总额为一亿美元 ($100,000,000)。该项或各项债务、负债应设立用于提供资金,以用于第13895.9节中规定的目标和工程。

Section § 1389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指定基金中持续拨款一亿美元,用于帮助供应商建设符合安全饮用水标准的生活供水系统项目。部门可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提供贷款以支付这些项目的建设成本。合同必须明确项目成本、贷款金额、最长50年的还款期限,以及供应商完成和维护项目的义务。供应商还被鼓励寻求联邦援助。另有2500万美元可用于向无法达到安全饮用水标准的州政治分区提供赠款。

此外,根据本章的条款,以前饮用水立法中未发行和未承诺的债券收益也可使用,特定日期之后的贷款将按规定利率计息。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95.9(a) 基金中的款项总计一亿美元 ($100,000,000) 特此持续拨款,并应根据本节和第13898节规定的目的使用。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95.9(b) 本部门可与具有建设、运营和维护生活供水系统权限的供应商签订合同,向供应商提供贷款,以协助项目建设,使供应商至少能够达到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部第12章第4章(自第116275节起)设立的安全饮用水标准。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95.9(c) 根据本节签订的任何合同可包含双方同意的条款,且合同应实质性地包含以下所有条款: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95.9(c)(1) 项目合理成本的估算。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95.9(c)(2) 部门同意在施工过程中或根据双方约定在施工完成后,向供应商提供贷款,金额等于部门认定符合州贷款资格的施工成本部分。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95.9(c)(3) 供应商同意在不超过50年的期限内偿还州政府 (A) 贷款金额,(B) 第13897节所述的行政费用,以及 (C) 本金利息,即贷款金额加上行政费用。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95.9(c)(4) 供应商同意 (A) 迅速推进并完成项目,(B) 项目完成后开始运营,并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妥善运营和维护项目,(C) 申请并尽合理努力争取项目联邦援助,(D) 在申请联邦援助之前获得本部门和州卫生服务部的批准,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可获得的援助金额,以及 (E) 支付供应商应承担的项目成本份额(如有)。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95.9(d) 债券收益可根据本章用于一项赠款计划,赠款提供给州的政治分区供应商,这些供应商在其他情况下无法达到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部第12章第4章(自第116275节起)设立的最低安全饮用水标准。根据本章提供的赠款总额不得超过两千五百万美元 ($25,000,000)。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95.9(e) 尽管有任何其他规定,根据1976年《加州安全饮用水债券法》(第10.5章(自第13850节起))和1984年《加州安全饮用水债券法》(第10.2章(自第13810节起))授权发行的任何债券的收益,在本章生效日期尚未发行和未承诺的,应根据本章的条款、条件和目的用于向供应商提供贷款和赠款。1984年11月6日之后根据第10.2章(自第13810节起)提供的贷款应按第13897.3节规定的方式计算利率。

Section § 138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水资源部向公共供水商提供拨款,以帮助建设符合安全饮用水标准的项目。这些拨款只有在立法机关明确批准后才能获得通过。

任何拨款协议都必须包括项目估算成本、部门承诺在施工期间或之后资助符合条件的费用,以及公共机构同意高效完成和维护项目。公共机构还必须努力争取联邦援助,并在申请此类援助之前获得相关机构的批准。他们还必须承担拨款未涵盖的任何费用。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96(a) 该部门可根据第13895.9条 (d) 款从可用于该目的的基金中,向作为州政治分支机构的供水商提供州拨款,以资助项目建设,使公共机构至少能够达到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部第12章第4章(自第116275条起)设立的安全饮用水标准。该部门只有在立法机关根据第13896.2条收到报告后通过法案明确批准后,方可提供拨款。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96(b) 根据本章签订的任何拨款合同可包含双方约定的条款,且合同应实质性地包含以下所有条款: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96(b)(1) 项目合理成本的估算。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96(b)(2) 部门同意在施工过程中或施工完成后(经双方同意)向公共机构拨款,金额应等于部门认定符合州拨款条件的施工成本部分。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96(b)(3) 公共机构同意:(A) 迅速开展并完成项目;(B) 项目竣工后开始运营,并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妥善运营和维护项目;(C) 申请并尽合理努力争取项目的联邦援助;(D) 在申请联邦援助之前,获得该部门和州卫生服务部的批准,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援助金额;以及 (E) 支付公共机构应承担的项目费用份额(如有)。

Section § 13896.1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根据本章申请补助金,你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该申请必须遵循部门规定的特定格式,并包含部门要求的所有材料。

Section § 13896.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部门必须为本章下的每份拨款申请准备一份报告。这份报告需要在立法机关开会时提交给立法机关,或者在立法机关休会时提交给联合规则委员会。部门只有在立法机关审查报告后通过一项新法律明确批准该拨款的情况下,才能发放该拨款。

部门应根据本章规定,就每份拨款申请准备一份报告。该报告应在立法机关开会期间提交给立法机关,或在立法机关休会期间提交给联合规则委员会。部门仅在立法机关收到部门报告后通过颁布法案明确批准该拨款后,方可授权发放该拨款。

Section § 1389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为加州改善家庭供水系统的项目提供贷款和赠款。提供这些财政支持是为了确保家庭能够获得数量充足、压力适宜的清洁饮用水。州卫生服务部会评估改进或扩建是否必要且具有成本效益,并且贷款可用于购买供水系统或流域土地。但是,任何公共机构获得的赠款不得超过 400,000 美元,单个供应商的贷款不得超过 500 万美元,除非立法机关提高此限额。

提交赠款或贷款申请时,该部门会建议以经济高效的方式节约用水的可行更新,这可能包括修复泄漏、更换阀门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升级。这些改进可以纳入赠款或贷款协议中,但即使不包括它们,也不会导致资金申请被取消资格。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96.3(a) 贷款和赠款只能用于家庭供水系统项目。州卫生服务部可对未来的供水需求做出合理考虑,并在后期扩建会产生过高成本时,提供额外容量。当州卫生服务部判断,为提供足量、足够压力、纯净、有益健康且可饮用的水,以满足健康、清洁及其他家庭用途,对任何系统进行改进或修复是必要时,贷款和赠款可用于支付建设、改进或修复任何系统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州卫生服务部应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拟议项目中要求包含的组成部分的资格。该部门应以此决定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根据本章规定,任何单一公共机构获得的赠款总额不得超过四百千美元 ($400,000)。贷款可用于购买供水系统或购买流域土地。除非立法机关通过一项法案提高本节规定的限额,否则对单个供应商的贷款不得超过五百万美元 ($5,000,000)。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96.3(b) 收到根据本章提出的赠款或贷款申请后,该部门应向申请人建议对其水开发、分配和利用系统进行改进,以经济有效的方式节约用水。这些改进可包括但不限于:泄漏检测和修复计划、阀门维修和更换、水表校准和更换、实现腐蚀控制的物理改进、节水设备和器具的分配和安装,以及其他可证明以经济有效方式节约用水的资本改进。该部门和申请人可同意将这些资本改进纳入赠款或贷款中。申请人未将节水资本改进纳入赠款或贷款申请中,不应成为该部门拒绝提供赠款或贷款的充分理由。

Section § 13896.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公共机构申请改善饮用水标准的拨款将不予批准,除非该机构自身无法达到某些健康法规规定的必要安全饮用水标准。

该机构还必须获得州卫生服务部对其项目计划的批准,并且拟议项目必须符合特定的健康和安全要求。

依照本章提出的拨款申请,部门不予批准,除非部门认定该公共机构在其他方面无法达到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部第12章第4章(自第116275条起)设立的最低安全饮用水标准。
部门不得发放任何拨款,除非州卫生服务部批准申请人提交的项目计划,并且州卫生服务部书面批准拟议项目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部第12章第4章(自第116275条起)。

Section § 1389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拨款应首先拨给经州卫生服务部确认的、处理紧急健康问题的公共机构。解决即时问题的项目也获得高度优先,优先于旨在支持未来增长的项目。

拨款的首要优先权应授予经州卫生服务部认证的、存在即时健康相关问题的公共机构。此外,应优先考虑解决即时问题的项目,而非用于满足未来增长需求的建设项目拨款。

Section § 1389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发放贷款时,应优先考虑那些面临最严重公共卫生问题的供应商。此外,对于那些自身难以负担系统改进费用的供应商,也应给予优先考虑。

Section § 1389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为一个项目授予贷款或赠款之前,必须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和成本估算。供应商负责承担运营和维护成本,这些不计入项目成本。规划和初步工程研究费用可以在收到贷款或赠款之后报销,但前提是必须获得该部门和州卫生服务部的批准。

初步设计工作,包括项目的成本估算,应当在贷款或赠款授予之前完成。运营和维护成本应当由供应商负责,且不得被视为项目成本的一部分。规划和初步工程研究的成本可以在收到贷款或赠款之后报销,但须经该部门和州卫生服务部批准。

Section § 1389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共机构不能在未根据同一章申请贷款的情况下申请补助金。只有当部门认定该机构无法偿还全部贷款时,它才有资格获得补助金。

如果被认定无法偿还全部贷款,该机构可以申请补助金。部门将决定该机构实际能偿还多少贷款,而补助金将用于支付该机构无力承担的剩余费用。

除非公共机构已根据本章规定申请贷款,否则不得根据本章规定提出补助金申请。公共机构仅在部门认定其无法偿还贷款的全部费用时,才有资格获得补助金。
如果部门已确定申请人无法偿还贷款的全部费用,申请人也可以申请补助金。收到补助金申请后,部门应确定申请人有能力偿还的全部费用中的那一部分。补助金仅用于支付申请人无法偿还的那一部分费用。

Section § 13896.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给予公共机构的任何拨款必须在三年内支出。此外,在收到拨款后一年内,公共机构必须向部门提供一份可接受的投标书,证明项目成本不会超出其最初估算的20%。

Section § 1389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限制了与水项目融资相关的债券资金管理方面的行政开支。行政费用不得超过已发行债券总额的5%。为弥补这些开支,本部门向贷款接收方收取费用。此外,司法部长为保护州政府在赠款和贷款方面的利益所产生的费用,应从债券收益中支付,但不得超过债券总额的1.5%,并被视为单独的项目开支。

Section § 13897.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基金中的资金必须用于偿还一般义务债券费用周转基金,具体按照法律(《政府法典》第16724.5条)的另一部分规定执行。

Section § 1389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借款人,在情况允许且部门认为合理的情况下,将贷款本金(包括管理费)的偿还延期最长10年。但在此期间,借款人仍需支付利息。整个贷款的还款期最长为50年。

对于在开发期内延期的本金,经供应商选择,可以在贷款还款期的剩余时间内按年分期偿还。

全部或部分本金(即贷款本金加上管理费)的偿还,在最长50年的还款期内,可以在不超过10年的开发期内延期,但须经部门判断该开发期在具体情况下是合理的。本金利息不得延期。在开发期内延期的本金偿还,经供应商选择,可以在贷款还款期的剩余时间内按年分期支付。

Section § 13897.3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部门每年为特定贷款设定一个利率,该利率是州政府前一年为其一般责任债券支付利率的一半。一旦设定,该利率将适用于当年发放的所有贷款,并在每笔贷款的整个期限内保持不变。

Section § 13897.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规定了负责监管供水的部门的职责。它要求制定规章制度,以确保加州居民获得安全洁净的饮用水。该部门必须举行公开通知和听证会,并与州卫生服务部合作。他们应制定供应商资格标准,并侧重于经济高效的方法。1984年《安全饮用水债券法》的现有规定可以使用,但也可在需要时进行修订,以符合新法律。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97.4(a) 部门在公开通知和听证后,并经州卫生服务部同意,应当制定为实现本章宗旨所必需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供应商资格的标准和程序。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97.4(b) 部门应当制定其认为最能有效维护公共利益的规章制度,旨在最有效率、最经济地为加州人民提供纯净、有益健康且可饮用的生活用水。当本章宗旨可通过拟议项目建设以外的其他方式最经济、最有效地实现时,该规章制度可规定拒绝提供资金。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97.4(c) 尽管有 (a) 款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根据《1984年加州安全饮用水债券法》(Chapter 10.2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3810))制定的、在本章生效之日有效的现有规章制度,经选民批准本章后,部门可选择将其用于执行本章。部门经州卫生服务部同意,可随后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Section 11340 起)修订这些规章制度,以实施本章中与 Chapter 10.2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3810) 不同的规定,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以实现本章宗旨。

Section § 13897.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州卫生服务部告知潜在的符合贷款资格的供应商本章的目标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

Section § 13897.6

Explanation

州卫生服务部负责制定一份有资格获得融资的供水商优先名单,该名单在公开通知和听取意见后不时更新。

尽管有任何法律变更,如果选民支持本章,根据1984年加州安全饮用水债券法制定的当前优先名单可以继续使用,直到通过新的名单。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97.6(a) 州卫生服务部经公开通知和听证后,并听取该部门的建议,应不时制定一份供考虑融资的供应商优先名单。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97.6(b) 尽管有 (a) 款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州卫生服务部根据1984年加州安全饮用水债券法(第10.2章(自第13810条起))在本章生效之日制定的优先名单,经州卫生服务部选择,可在本章获得选民批准后予以使用,直至州卫生服务部通过新的优先名单。

Section § 1389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每个日历季度最多可以批准两千五百万美元的州政府项目贷款。但是,只有当部门确信供应商能够偿还贷款时,才能批准合同。此外,公用事业委员会可能会被要求就其管辖范围内的供应商是否能从其他来源获得资金并偿还贷款提供意见。

Section § 13897.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道,当加利福尼亚州出售债券时,这些债券就成为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即州政府将偿还所借的初始金额(本金)和利息。加州承诺以其全部财政实力为这些债券提供担保。每年,除其他州收入外,还将征收额外资金,以确保支付这些债券款项。

州政府官员负责确保征收这些额外资金。此外,任何来自这些债券溢价的资金,都可以转入以帮助支付债券利息支出。

所有经授权并根据本章规定正式出售和交付的债券,应构成加利福尼亚州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普通债务,加利福尼亚州特此以其充分信任和信用担保准时支付其本金和利息。
每年应以与征收其他州收入相同的方式和时间,征收除州普通收入之外的一笔款项,用于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特此规定,所有依法负责征收该收入的官员,均有责任采取并执行为征收该额外款项所需的一切行动。
存入基金中来源于债券销售溢价的所有款项,均可转入普通基金,作为债券利息支出的贷项。

Section § 138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水系统改进项目的资金如何管理和使用。与水项目相关的合同偿还给州的资金会重新存入州的普通基金,用于支付债券成本。水资源部可以向供水商提供赠款或短期贷款,以探索更好的水系统,但每次调查的金额不得超过$25,000。州卫生服务部必须检查这些调查是否必要和适当。贷款合同必须包含具体条款,还款期最长为24个月。法律规定这些项目的总支出上限为$300万,其中$100万可用于向公共机构提供赠款。重要的是,这些拨款不会影响类似章节下其他资金的可用性。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98(a) 所有根据Section 13895.9签订的合同偿还给州的款项,应存入普通基金,并在存入后,作为对普通基金的偿还,用于支付根据本章发行的、已从普通基金中支付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98(b) 该部门可以与供水商签订合同,提供赠款或短期贷款,用于调查和确定系统改进的替代方案。根据本条提供的任何贷款或赠款应从该基金中拨付。根据本条规定,任何供水商就单次调查所获得的贷款或赠款不得超过二十五千美元 ($25,000)。州卫生服务部应审查所有拟议的调查,并确定其是否必要和适当。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98(c) 根据本条签订的任何合同应包含符合本章的条款和条件,任何贷款合同应规定还款期不超过24个月。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98(d) 用于本条目的支出不得超过三百万美元 ($3,000,000),其中用于向公共机构提供赠款的金额不得超过一百万美元 ($1,000,000)。为本条目的提供的贷款或赠款,不得减少根据本章、Chapter 10.2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3810)、Chapter 10.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3850) 或 Chapter 10.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3880) 可能提供的任何其他贷款或赠款的最高金额。

Section § 13898.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的主要资金账户(即总基金)中拨出资金,用于两方面。首先,它确保每年有足够的资金来偿还已出售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其次,它确保有资金可用于相关法律条款中提到的特定活动,并且这笔资金不受年度预算时间表的限制。

Section § 1389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财政总监授权从普通基金中提取资金,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获批准出售的未售出债券的金额。这些资金将用于本章所述的活动,并存入一个特定基金。一旦债券售出并收到收益,该部门必须将提取的资金连同本应赚取的任何利息一并返还给普通基金。

为执行本章规定之目的,财政总监可通过行政命令,授权从普通基金中提取一笔或多笔款项,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委员会已通过决议授权出售的、为执行本章规定之目的而发行的未售出债券的金额。
任何提取的款项应存入该基金,并由该部门依照本章规定支付。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给该部门的任何款项,应由该部门从提取款项后为执行本章规定之目的而首次出售债券所收到的款项中,连同该款项在统筹资金投资账户中本应赚取的利息一并返还给普通基金。

Section § 13898.2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财务长以特定方式管理债券资金,以确保债券利息在联邦层面保持免税。如果债券出售时附有债券法律顾问的保证,即利息是免税的,财务长可以为这些债券收益及其投资收益设立独立账户。财务长还可以使用这些资金进行任何必要的联邦支付或采取行动,以维持债券的免税地位,并为州资金争取任何其他联邦利益。

尽管本债券法案或《州一般义务债券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4部第3章第4节(第16720条起))的任何其他规定,如果财务长根据本债券法案出售的债券包含债券法律顾问意见,旨在说明在指定条件下,债券利息可免除联邦税收总收入,则财务长可以为已投资的债券收益和这些收益的投资收益设立独立账户,并可以使用或指示使用这些收益或投资收益以支付联邦法律要求的任何回扣、罚金或其他款项,或就这些债券收益的投资和使用采取任何其他行动,以根据联邦法律可能要求或需要,维持这些债券的免税地位,并代表本州资金获得联邦法律下的任何其他优势。

Section § 13898.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发行债券的流程。如果部门需要根据第 13895.9 节作出安排,它可以请求委员会决定是否需要或有助于发行债券。委员会还会决定每次应发行和出售多少债券。如果需要,债券可以分阶段发行,并且没有要求一次性出售所有授权的债券。

应部门请求,并附有根据第 13895.9 节为其中所述目的而作出的拟议安排的说明,委员会应确定是否需要或适宜发行本章授权的任何债券以作出这些安排,如果是,则确定届时将发行和出售的债券金额。可以授权并出售连续发行的债券以逐步作出这些安排,并且不必一次性出售所有授权发行的债券。

Section § 13898.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委员会授权财务长,只要财务长认为合适,即可出售部分或全部债券。

Section § 1389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销售债券所得的资金(不包括溢价和应计利息)专门保留用于第 (13898.5) 条中列出的特定用途。然而,这笔资金不能转入普通基金用于偿还债券债务,并且只能按照本章的规定进行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