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法律允许动用加州安全饮用水基金的资金来设立一个赠款项目。该项目旨在帮助拥有或运营生活用水系统的公共机构。其目的是通过为必要的建设项目提供财政援助,帮助这些机构达到安全饮用水标准。
加州安全饮用水基金 赠款计划 公共机构 生活用水系统 饮用水标准 建设项目 财政援助 1976年加州安全饮用水债券法 健康与安全法典 生活用水系统建设 公共卫生 水质 基础设施资金 安全饮用水 合规援助
(Amended by Stats. 1996, Ch. 1023, Sec. 441. Effective September 29, 1996.)
本节定义了加州水资源法律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明确指出“部门”指的是水资源部。“生活用水系统”被解释为一个向至少15个连接点或25人提供管道水的网络,包括所有相关的供水和分配设施。
“基金”是加州安全饮用水基金,与水服务的财务事宜相关。“项目”一词涵盖了生活用水系统的新设施或升级。“公共机构”指任何管理水系统的政府实体,而“处理工程”是用于净化水以供安全饮用的系统。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81(a) “部门”指水资源部。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81(b) “生活用水系统”指为公众提供管道饮用水的系统,如果该系统至少有15个服务连接或定期向至少25个人供水。该术语包括该系统运营者控制下的任何供水、处理、储存和分配设施。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81(c) “基金”指根据第13859条设立的加州安全饮用水基金。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81(d) “项目”指用于生活用水系统建设、改进或修复的拟议设施,并可包括供水、处理工程以及全部或部分配水系统,如果此类包含对于实现本章目的而言是必要的。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81(e) “公共机构”指拥有或运营生活用水系统的任何城市、县、区或州的其他政治分区。
(f)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81(f) “处理工程”指用于处理供水(包括必要土地)的任何设备或系统,这些设备或系统使供水纯净、有益健康且可用于生活目的。
水资源部 生活用水系统 管道水 人类饮用 服务连接 供水设施 加州安全饮用水基金 水系统改进 配水系统 公共机构 处理工程 水净化 饮用水 蓄水 水分配
(Added by Stats. 1978, Ch. 322.)
加州水资源部可以向公共机构提供州拨款,帮助它们规划和建设符合安全饮用水标准的项目。这些拨款来自特定基金,并且必须遵守某些规定。
如果拨款超过10万美元,需要立法机构的额外批准。这些拨款的合同必须包括项目成本估算、拨款支付细节以及公共机构的承诺。这些承诺包括:迅速完成项目、项目完成后立即投入运营、妥善维护项目、寻求联邦援助、获得必要部门的批准,以及承担任何剩余的项目费用。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82(a) 部门在符合本章要求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第13861条 (d) 款,从为此目的而可用的基金中向公共机构提供州拨款,以协助项目的规划和建设,使公共机构至少能够达到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部第12章第4章(自第116275条起)设立的安全饮用水标准。任何超过一百万美元 ($100,000) 的拨款,部门只能在获得立法机构特别批准后才能发放,该批准须通过根据第13884条提交报告后颁布的法案作出。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82(b) 根据本章签订的任何拨款合同可包含双方同意的条款,且合同应实质性地包含以下条款: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82(b)(1) 项目合理成本的估算,可包括规划成本。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82(b)(2) 部门同意在施工过程中或施工完成后(经双方同意)向公共机构拨款,金额等于部门认定符合州拨款条件的施工和规划成本部分。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82(b)(3) 公共机构同意:(i) 迅速推进并完成项目;(ii) 项目完成后立即开始运营,并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妥善运营和维护项目;(iii) 申请并尽合理努力为项目争取联邦援助;(iv) 在申请联邦援助之前获得部门和州卫生服务部的批准,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和最佳地使用可用的援助金额;以及 (v) 支付公共机构应承担的项目费用份额(如有)。
州拨款 公共机构 安全饮用水标准 资金 项目规划 项目建设 立法机构批准 合同条款 成本估算 拨款支付 项目承诺 联邦援助 水资源部 《健康与安全法典》 项目运营
(Amended by Stats. 1996, Ch. 1023, Sec. 442. Effective September 29, 1996.)
如果您想根据本法律申请拨款,您必须按照该部门规定的具体格式提交申请,并附上所有要求的证明材料。
拨款申请 证明材料 部门规定 申请格式 提交申请 申请要求 拨款程序 部门指南 资金申请 拨款申请流程 文件要求 申请拨款 部门规定 拨款提交 格式要求
(Added by Stats. 1978, Ch. 322.)
如果有人根据本章申请超过十万美元的拨款,部门必须就此撰写一份报告。这份报告会提交给立法机关,或者如果立法机关没有开会,则提交给特定的委员会。部门只有在立法机关收到部门报告后,通过颁布新法律明确批准该拨款,才能发放这笔拨款。
拨款申请 报告准备 立法机关批准 规则委员会 超过十万美元的拨款 拨款报告 部门授权 明确批准 新法案颁布 州拨款 众议院 参议院 立法会期 申请流程 拨款流程
(Amended by Stats. 1981, Ch. 1015, Sec. 2. Effective September 30, 1981.)
这项法律允许为改善家用供水系统的项目提供拨款。州政府可以考虑未来的用水需求,并在后期扩建成本更高的情况下,预留额外的供水能力。拨款可以覆盖建设、提升或修复供水系统的全部或部分费用,但前提是必须被认为有必要确保有充足、压力适中、清洁且可饮用的水,以满足健康和卫生需求。
单一公共机构可获得的拨款上限为40万美元。可用的拨款总额为3000万美元,其中最多1500万美元专门用于解决硝酸盐或辐射等物质造成的水污染问题,这些污染会使水不安全饮用。
拨款只能用于家用供水系统项目。当后期扩建会产生过高成本时,部门可对未来供水需求做出合理考量,并提供额外容量。当州卫生服务部判断,此类改进或修复对于提供充足数量、足够压力、纯净、有益健康且可饮用的水以满足健康、清洁及其他家庭用途是必要时,此类拨款可用于建设、改进或修复任何此类系统的全部或部分成本。任何单一公共机构根据本章获得的拨款总额不得超过四十万美元 ($400,000)。根据本章发放的拨款总额不得超过三千万美元 ($30,000,000),其中最多一千五百万美元 ($15,000,000) 可用于因有机或无机化合物(如硝酸盐、DBCP (dibromochloropropane)、TCE (trichloroethylene) 和砷)或辐射污染而导致水不适宜或危害人类饮用的家用供水系统的建设、改进或修复项目。
家用供水系统 未来供水需求 水污染 纯净水 饮用水 供水系统改进 公共机构拨款 供水系统修复 水压 健康和清洁需求 污染水项目 有机或无机化合物 硝酸盐污染 水中辐射 拨款上限
(Amended by Stats. 1981, Ch. 1015, Sec. 3. Effective September 30, 1981.)
公共机构若要获得安全饮用水拨款,必须证明其自身无法达到最低标准。此外,只有在州卫生服务部批准项目计划并颁发必要的许可证后,才能发放拨款。
安全饮用水 公共机构 拨款申请 最低标准 《健康与安全法典》 州卫生服务部 项目计划批准 许可证颁发 饮用水标准 水质拨款 水安全 拨款资格 饮用水项目 水质合规
(Amended by Stats. 1996, Ch. 1023, Sec. 443. Effective September 29, 1996.)
本法律条款强调,拨款应首先给予经州卫生服务部核实、处理紧急健康问题的公共机构。旨在解决即时健康问题的项目,优先于那些旨在满足未来增长或扩张需求的项目。
公共机构拨款 紧急健康问题 州卫生服务部 健康相关问题 拨款优先权 紧急健康项目 项目资助标准 解决紧急问题 健康项目拨款 公共卫生紧急情况
(Added by Stats. 1978, Ch. 322.)
在一个项目获得拨款之前,初步设计工作(包括估算费用)必须完成。项目的运行和维护费用由公共机构承担,不能计入项目开支。
初步设计工作,包括项目的成本估算,应当在拨款授予之前完成。运营和维护成本应当由公共机构负责,并且不得被视为项目成本的一部分。
初步设计工作 成本估算 拨款授予 运营成本 维护成本 公共机构责任 项目成本排除 项目开支 设计完成 拨款先决条件 公共机构的责任 排除的成本
(Added by Stats. 1978, Ch. 322.)
如果加州的公共机构想为水项目申请拨款,他们必须同时根据《1976年安全饮用水债券法》申请贷款。那些因财务状况良好而无需贷款的机构,将无法获得拨款。
但是,如果他们无法偿还全部贷款,仍然可以申请拨款。部门将决定该机构能偿还多少贷款,而拨款资金将只覆盖他们无法偿还的部分。
除非公共机构已根据《1976年加州安全饮用水债券法》申请贷款,否则不得根据本章提出拨款申请。任何因缺乏财政需求而被拒绝贷款申请的公共机构均无资格获得拨款。
如果部门已确定申请人无法偿还贷款的全部费用,申请人也可以申请拨款。收到拨款申请后,部门应确定申请人有能力偿还的全部费用中的那一部分。拨款资金仅用于申请人无力偿还的那一部分。
公共机构拨款资格 1976年安全饮用水债券法 贷款申请要求 财政需求不足驳回 拨款申请流程 贷款偿还能力 部分拨款资助 水项目资金 加州水务拨款 贷款财务评估 拨款与贷款关系 部门决定 财务能力评估 安全饮用水财政援助 公共机构融资
(Added by Stats. 1978, Ch. 322.)
这项法律要求公共机构在收到拨款资金后三年内使用。此外,在任何支出发生之前,机构必须向部门证明他们有有效的投标,表明项目成本将与他们最初的估算相近(在20%以内),并且这必须在获得拨款后一年内完成。
拨款资金应由公共机构在拨款之日起三年内支出。公共机构不得支出任何拨款资金,除非该公共机构能够在拨款之日起一年内,在可接受的投标支持下,向部门证明该项目拟支出的金额将在公共机构项目成本估算的20%以内。
拨款资金支出 三年期限 公共机构合规 部门批准 成本估算准确性 可接受的投标要求 项目预算限制 一年内证明 资金使用截止日期 拨款分配 项目成本管理
(Added by renumbering Section 13990 (as added by Stats. 1978, Ch. 322) by Stats. 1979, Ch. 373.)
这项法律限制了该部门和州卫生服务部可以从债券收益中支出的金额。具体来说,在任何财政年度,他们根据本章规定所支出的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所发放补助金总额的3%。
债券收益 补助金支出 财政年度限额 支出上限 卫生服务资金 财务管理 部门支出 补助金资金限额 预算控制 支出限制 公共资金分配 州部门预算 卫生服务预算 补助金管理 预算监督
(Added by renumbering Section 13991 (as added by Stats. 1978, Ch. 322) by Stats. 1979, Ch. 373.)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制定规章制度以实现本章的目标。他们必须发布公告并举行听证会,咨询州卫生服务部以获取建议,并在本章生效之日起 (60) 天内将这些规定提交给立法机关。
公开通知 听证会 州卫生服务部 制定规则 提交立法机关 生效日期 (60) 日 本章实施 规章制度 卫生服务建议 规则制定程序 立法监督 部门职责 公众参与 强制咨询
(Added by renumbering Section 13992 (as added by Stats. 1978, Ch. 322) by Stats. 1979, Ch. 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