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确立了本法律的正式名称为1976年加州安全饮用水债券法。这本质上是为将来引用而设的命名条款。
安全饮用水 债券法 1976年 加州水务债券 清洁水倡议 水质资金 水利基础设施 公共健康保护 环境法 州水资源 供水资金 饮用水安全 债券措施 立法命名 水政策
(Added by Stats. 1975, Ch. 1008. Approved in Proposition 3 at the June 8, 1976, elec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确保家庭用水安全、清洁且适于饮用的重要性。它指出水需要有充足的供应量和足够的压力,以满足健康和清洁的需求。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宣布,为了维护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健康、安全和福祉,供家庭用途的水必须纯净、有益健康且适于饮用,不会危及人类的健康或生命,并且水应以充足的数量和足够的压力供应,以满足健康、清洁和其他家庭用途。
家庭供水 安全饮用水 健康标准 水质 有益健康的水 饮用水 水压 公共健康 安全 供水可用性 清洁水 供水要求 充足数量 健康与清洁
(Added by Stats. 1975, Ch. 1008. Approved in Proposition 3 at the June 8, 1976, election.)
这项法律指出,加州许多家庭供水系统不符合健康标准,这影响了人们家庭用水的安全和质量。为解决这一问题,加州旨在提供技术和财政援助。目标是确保居民能够获得安全、可靠且充足的日常用水供应。
家庭供水 细菌学标准 化学标准 健康标准 技术援助 财政援助 饮用水 水质 安全饮用水 充足水压 供水系统 加州水援助
(Added by Stats. 1975, Ch. 1008. Approved in Proposition 3 at the June 8, 1976, election.)
本节表达了立法者的意图,即确保生活供水系统得到改进,以达到最低的健康和安全标准。这些标准在《健康与安全法典》的另一部分中有详细规定。
生活供水 水质标准 升级供水系统 最低生活用水标准 《健康与安全法典》 安全饮用水 供水改善 水质合规 公共健康 供水系统法规
(Amended by Stats. 1996, Ch. 1023, Sec. 438. Effective September 29, 1996. Note: This section was added by Stats. 1975, Ch. 1008, and approved in Prop. 3 on June 8, 1976.)
本法律规定了特定章节下债券的发行和管理规则。它采纳了《州普通义务债券法》,但对其进行了修改,允许州财政部长在委员会批准下设定利率。债券的最长到期期限为50年。
《州普通义务债券法》旨在用于本章授权发行的债券的发行、出售、偿还以及其他相关事宜,该法的规定如同全文载于本章一样,纳入本章。但尽管《州普通义务债券法》中有任何规定,根据本章授权的债券应承担由州财政部长经委员会批准不时确定的利率或最高利率,且债券的最长到期日不得超过自债券发行之日或各系列债券发行之日起50年。各系列债券的到期日应自该系列债券发行之日起计算。
债券发行 州财政部长 利率 到期期限 委员会批准 债券偿还 金融法规 50年到期限制 普通义务债券 债券销售程序 最高利率 州债券 公共财政 系列债券到期日
(Added by Stats. 1975, Ch. 1008. Approved in Proposition 3 at the June 8, 1976, elec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安全饮用水供应和管理相关的术语。它明确指出,“委员会”负责监督水务财务,并在水资源部下运作。“生活用水系统”是指任何具有一定最低服务连接数、为人类提供饮用管道水的服务。所提及的“基金”支持安全饮用水倡议。“供水商”是管理这些水系统的实体,他们可能会获得“联邦援助”以改善系统。“处理设施”是确保水可安全饮用的任何系统,而“项目”则是与水系统相关的任何建设或升级工作。
在本章中,以及为本章目的在《州一般义务债券法》中使用时,下列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57(a) “委员会”指由第13858条设立的安全饮用水财务委员会。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57(b) “部门”指水资源部。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57(c) “生活用水系统”指为公众提供用于人类饮用的管道水的系统,如果该系统至少有15个服务连接或定期向至少25个人供水。该术语包括该系统运营者控制下的任何供水、处理、储存和分配设施。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57(d) “基金”指加州安全饮用水基金。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57(e) “供水商”或“供水方”指拥有或运营生活用水系统的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协会或其他实体或州的政治分支机构。
(f)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57(f) “联邦援助”指联邦政府作为赠款或贷款,直接或通过州分配,可供或可能供供水商用于改善生活用水系统的资金。
(g)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57(g) “处理设施”指用于处理水供应的任何设备或系统,包括必要的土地,这些设备或系统使水供应纯净、有益健康且可供生活用途饮用。
(h)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57(h) “项目”指用于生活用水系统建设、改进或修复的拟议设施,并可包括供水、处理设施以及全部或部分配水系统,如果这些包含对于实现本章目的而言是必要的。
安全饮用水财务委员会 水资源部 生活用水系统 加州安全饮用水基金 供水商 联邦援助 水处理设施 供水改善 水系统建设 配水设施 水系统修复 饮用管道水 公共供水 水系统拨款 水基础设施项目
(Added by Stats. 1975, Ch. 1008. Approved in Proposition 3 at the June 8, 1976, elec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设立了安全饮用水财务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包括州长等高级州官员,以及负责财政、水资源和卫生服务的关键部门主任。委员会可以通过多数票做出决定。
安全饮用水 财务委员会 州长 州司库 财政部主任 水资源部主任 州卫生服务部主任 委员会成员 多数票 指定代表
(Amended by Stats. 1977, Ch. 1252. Note: This section was added by Stats. 1975, Ch. 1008, and approved in Prop. 3 on June 8, 1976.)
加州安全饮用水基金 州金库 基金设立 安全饮用水 饮用水安全基金 加州水资源 州水务资金 水基金设立 水质 公共卫生饮用水基金
(Added by Stats. 1975, Ch. 1008. Approved in Proposition 3 at the June 8, 1976, elec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为加利福尼亚州设立最高达1.725亿美元的债务或负债。这笔钱将用于在另一条款,即第13861条中列出的特定项目或目的。
债务设立 州负债 项目融资 州政府拨款 公共工程 财务管理 拨款 加州州债 第13861条 债务上限 公共融资 基础设施资金 政府开支 委员会权限 资金设立
(Amended by Stats. 2012, Ch. 39, Sec. 120. (SB 1018) Effective June 27, 2012. Note: This section was added by Stats. 1975, Ch. 1008, and approved in Prop. 3 on June 8, 1976.)
本节解释了资金如何用于帮助生活供水系统供应商建设符合安全饮用水标准的项目。它允许部门向这些供应商提供贷款,涵盖符合条件的建设成本,这些贷款必须在最长50年内连本带息和费用偿还。供应商还必须寻求联邦援助,并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营。此外,法律规定向无法达到标准的供应商提供最高3000万美元的补助金,特别是针对被有害化合物污染的系统。然而,补助金是有限的,未使用的资金可能会转为贷款。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61(a) 基金中的款项特此持续拨款,并应仅用于本节规定的目的。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61(b) 部门有权与有权建设、运营和维护生活供水系统的供应商签订合同,向供应商提供贷款,以协助项目建设,使供应商至少能够达到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04部第12章第4章(自第116275条起)设立的安全饮用水标准。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61(c) 根据本节签订的任何合同可包含双方同意的条款,且合同应实质性地包含以下条款: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61(c)(1) 项目合理成本的估算。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61(c)(2) 部门同意在施工过程中或施工完成后(经双方同意)向供应商提供贷款,金额等于部门认定符合州贷款资格的施工成本部分。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61(c)(3) 供应商同意向州政府偿还,(i) 期限不超过50年,(ii) 贷款金额,(iii) 第13862条所述的管理费,以及 (iv) 本金利息,即贷款金额加上管理费。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61(c)(4) 供应商同意,(i) 迅速推进并完成项目,(ii) 项目完成后开始运营,并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妥善运营和维护项目,(iii) 申请并尽合理努力争取项目联邦援助,(iv) 在申请联邦援助之前获得部门和州卫生服务部的批准,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援助金额,以及 (v) 支付供应商应承担的项目成本份额(如有)。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61(d) 州立法机关可通过法规授权将债券收益用于补助金计划,补助金提供给作为州政治分支机构的供应商,如果确定供应商在其他情况下无法达到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04部第12章第4章(自第116275条起)设立的最低安全饮用水标准。补助金总额不得超过三千万美元 ($30,000,000),其中最多一千五百万美元 ($15,000,000) 可用于以下项目的补助金:生活供水系统的建设、改进或修复,这些系统已被有机或无机化合物(如硝酸盐、DBCP(二溴氯丙烷)、TCE(三氯乙烯)和砷)或辐射污染,污染量已使水不适合或危害人类饮用,且任何一个供应商收到的总额不得超过四十万美元 ($400,000)。根据本款为项目补助金提供的任何款项,在1979-80年常会第2404号议会法案对本款进行修订的生效日期后两年内未被动用的,应仅可用于根据本节提供的贷款。
立法分析师应审查补助金计划,并最迟于1981年2月1日向立法机关报告。
生活供水系统 安全饮用水标准 资金拨款 建设项目贷款 项目资格 贷款偿还条款 联邦援助要求 污染水系统 补助金限制 债券收益 污染物 项目截止日期 资金限额 供应商义务
(Amended by Stats. 1996, Ch. 1023, Sec. 439. Effective September 29, 1996. Note: This section was added by Stats. 1975, Ch. 1008, and approved in Prop. 3 on June 8, 1976.)
本法律规定,部门在监督本章条款方面的开支不得超过其可发行债券总额的3%。它还要求部门向供应商收取费用,以弥补州政府管理这些运作的成本。1981-82年立法会议期间做出的一项修正案旨在阐明而非修改现有法律。
管理费 供应商费用 债券开支限额 州政府管理成本 1981-82年立法修正案 补偿州政府 成本管理 州政府监督 债券发行 财务法规 州部门开支 财政责任
(Amended by Stats. 1981, Ch. 1015, Sec. 1. Effective September 30, 1981. Note: This section was added by Stats. 1975, Ch. 1008, and approved in Prop. 3 on June 8, 1976.)
基金里的钱应该用来偿还一般义务债券费用周转基金,具体按照政府法规的规定。
基金偿还 一般义务债券 费用周转基金 政府法典16724.5 偿付 财务管理 债券费用 公共资金 州政府偿还 加州政府资金 资金分配 州财政 公共资金使用 债券融资 政府资金管理
(Added by Stats. 1975, Ch. 1008. Approved in Proposition 3 at the June 8, 1976, election.)
这条加州法律规定,可以为家用供水系统相关的项目提供贷款。这些项目包括水系统的建设、改进或修复。目的是确保有清洁充足的水供健康和日常使用。加州卫生服务部必须认为该项目是必要的。对单个供水商的最高贷款额度是150万美元,除非立法机关决定提高这个上限。
贷款只能用于家用供水系统项目。部门可以对未来的供水需求做出合理预留,并在后期扩建会产生过高成本时提供额外容量。当加州卫生服务部(State Department of Health Services)判断此类改进或修复对于提供充足数量、足够压力、纯净、有益健康且可饮用的水以满足健康、清洁和其他家庭用途是必要时,此类贷款可用于建设、改进或修复任何此类系统的全部或部分成本。除非立法机关通过法案提高本节规定的限额,否则对单个供应商的贷款不得超过一百五十万美元 ($1,500,000)。
家用供水系统 贷款限额 建设资金 供水系统改进 水质 加州卫生服务部 饮用水供应 未来用水需求 供水系统修复 提高贷款的立法批准 洁净水获取 供水能力 健康与清洁 供水系统项目 充足水压
(Amended by Stats. 1977, Ch. 1252. Note: This section was added by Stats. 1975, Ch. 1008, and approved in Prop. 3 on June 8, 1976.)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发放贷款时,应首先优先考虑面临最严重公共卫生问题的供水商。它还指出,应优先考虑那些在财务上难以改善其系统的供水商。
优先贷款 供水商 公共卫生问题 严重健康问题 财务能力 系统改进 贷款资格 供水系统融资 财务困难 供水商优先 公共卫生优先 贷款偏好 供水系统融资 关键健康需求 财务困境
(Added by Stats. 1975, Ch. 1008. Approved in Proposition 3 at the June 8, 1976, elec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贷款本金(包括管理费)的偿还可以在总计50年的还款期内,根据需要最多延迟10年。在此期间,利息仍必须支付。开发期结束后,供应商可以选择在剩余的贷款期限内分期按年支付延期的本金。
偿还全部或部分本金(即贷款加上管理费)可在最长50年还款期内,于不超过10年的开发期内延期,但须经部门判断该开发期在特定情况下是合理的。本金利息不得延期。在开发期内延期的本金偿还,经供应商选择,可在剩余贷款还款期内分期按年支付。
贷款偿还 延期偿还 开发期 管理费 利息支付 年度分期付款 50年还款 贷款本金 供应商选择 延期条件
(Added by Stats. 1975, Ch. 1008. Approved in Proposition 3 at the June 8, 1976, elec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部门根据本章发放贷款时,必须收取利息。利率是根据州财政部长计算的、州在普通义务债券上支付的平均利息成本来确定的。如果这个平均值不是一个整齐的数字,利率将向上取整到最接近的百分之零点一。
部门应要求对根据本章规定发放的每笔贷款支付利息,利率应等于由州财政部长确定的、根据本章规定在普通义务债券销售中州净利息成本的平均值。然而,当州净利息成本的适用平均值不是百分之零点一的倍数时,利率应为高于适用净利息成本平均值的下一个百分之零点一的倍数。
贷款利率 州财政部长 普通义务债券 净利息成本 利息计算 贷款规定 向上取整的利率 百分之零点一 利率调整 财务义务 债券销售 政府债务融资 利息成本确定 州贷款 利率取整
(Added by Stats. 1975, Ch. 1008. Approved in Proposition 3 at the June 8, 1976, elec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一个部门的职责,即制定规章制度,以确保人们能够获得清洁安全的饮用水。在制定这些规定之前,他们需要向公众发布公告并举行听证会,并听取州卫生服务部的建议。这些规定将帮助决定哪些供水项目和供应商有资格获得资金援助,这取决于他们的需求和财务能力。该部门应制定符合公众最佳利益的规定,以有效且经济的方式提供水。如果一个项目不是向人们提供清洁饮用水最经济有效的方式,他们也可以拒绝提供资金。
该部门在发布公告和举行听证会后,并听取州卫生服务部的建议,应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以实施本章的宗旨。此类规章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用于确定供应商和项目获得援助资格的标准和程序,该援助应与项目需求以及供应商从其他来源合理资助项目的能力相称。该部门有责任制定其认为最能有效执行本章规定并符合公共利益的规章制度,以期加州人民能够最有效率、最经济地获得纯净、有益健康且可饮用的生活用水供应。此类规章制度可规定,当本章宗旨可通过拟议项目建设以外的其他方式最经济有效地实现时,可拒绝提供资金。
清洁饮用水 供水商资格 项目资助标准 州卫生服务部 公共利益 水项目法规 财政援助 生活用水供应 经济效率 公开听证会 拒绝拨款 纯净有益健康的水 饮用水供应 项目融资 规章制度
(Amended by Stats. 1977, Ch. 1252. Note: This section was added by Stats. 1975, Ch. 1008, and approved in Prop. 3 on June 8, 1976.)
本法律要求州卫生服务部通知可能符合贷款资格的供水商,告知他们贷款计划的目标以及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
州卫生服务部 供水商 贷款资格 贷款计划 通知 规章制度 贷款资格 供水 项目宗旨 供应商通知 水管理资金 财政援助 合规性 部门规定 贷款要求
(Amended by Stats. 1977, Ch. 1252. Note: This section was added by Stats. 1975, Ch. 1008, and approved in Prop. 3 on June 8, 1976.)
本法律要求州卫生服务部定期制定一份可能获得资金支持的供应商名单。这个过程包括公开通知、听证会以及听取该部门的建议。
州卫生服务部 优先名单 供应商 融资 公开通知 听证会 建议 资金支持 供水商 资金流程 供应商优先排序 资金考量
(Amended by Stats. 1977, Ch. 1252. Note: This section was added by Stats. 1975, Ch. 1008, and approved in Prop. 3 on June 8, 1976.)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项目计划获得州卫生服务部的批准,并且供水商已按照健康和安全法规的要求获得许可证或更新的许可证,该部门就可以与该供水商签订合同。
州卫生服务部批准 项目计划 优先名单 供应商合同 许可证颁发 修订许可证 健康与安全法 供水商 合同条件 供应商许可证 项目审批流程 卫生部门批准 水项目法规 法规遵从 供应商协议
(Amended by Stats. 1996, Ch. 1023, Sec. 440. Effective September 29, 1996. Note: This section was added by Stats. 1975, Ch. 1008, and approved in Prop. 3 on June 8, 1976.)
这项法律规定,每个日历季度用于项目的州贷款金额不得超过2000万美元。在批准任何合同之前,部门必须确保供应商有能力偿还贷款。此外,可以要求公用事业委员会就供应商是否有其他融资选择以及他们偿还贷款的能力提供意见。
部门在一个日历季度内批准用于项目的州贷款不得超过两千万美元 ($20,000,000)。除非部门认定供应商有能力偿还合同中规定的贷款金额,否则部门不得批准任何合同。
公用事业委员会应部门要求,就受其管辖的供应商从其他来源为项目融资的能力以及偿还贷款的能力提供意见。
州贷款 项目融资 偿还能力 供应商融资 贷款合同批准 公用事业委员会意见 替代融资来源 贷款限额 财务评估 偿还保证 供应商管辖权 其他来源融资 季度贷款上限 部门审批流程 供应商财务能力
(Added by Stats. 1975, Ch. 1008. Approved in Proposition 3 at the June 8, 1976, elec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已出售的州债券均被视为加利福尼亚州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务。州政府承诺提供全面的财政支持,以按时支付这些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加利福尼亚州每年必须在常规州收入之外征收足够的资金,以支付这些债务。征税官员有责任确保征收这笔额外资金。
任何通过溢价出售债券所得的资金,都可以转入州的普通基金,以帮助支付债券利息成本。
本文授权的所有债券,凡已按照本文规定正式出售和交付的,均应构成加利福尼亚州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普通债务,加利福尼亚州的全部信用和财力特此承诺,用于按时支付其本金和利息。
每年应以与其他州收入相同的方式和时间,征收除州普通收入外,为支付本文规定的此类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所需的款项;法律规定对征收此类收入负有任何职责的所有官员,特此有义务采取并履行征收该额外款项所需的一切行动。
存入基金的所有源自债券溢价的款项,均应可转入普通基金,作为债券利息支出的贷项。
州债券 普通债务 本金和利息 购买州债券 全部信用和财力 债券溢价 年度收入征收 加利福尼亚州债务义务 债券利息支付 额外收入征收 州财政支持 普通基金转账 债券溢价 收入征收官员 加利福尼亚州债券义务
(Added by Stats. 1975, Ch. 1008. Approved in Proposition 3 at the June 8, 1976, elec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州根据第13861条签订的合同所收到的任何款项,都必须存入普通基金。一旦这笔钱存入基金,它将用于偿还普通基金为根据本章发行的债券所支付的本金和利息。
普通基金偿付 合同付款 第13861条合同 债券付款 本金和利息 州偿还款 资金分配 已发行债券 财务管理 公共资金 水利项目资金
(Added by Stats. 1975, Ch. 1008. Approved in Proposition 3 at the June 8, 1976, election.)
本法律从州财政总库的普通基金中划拨资金,用于偿还债券以及本章中的其他相关费用。具体而言,它确保每年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这些债券到期时的本金和利息。此外,它还拨付必要的资金以完成另一相关条款(第13872条)中详述的任务,并且这笔资金的拨付不受特定财政年度的限制。
兹从州财政总库的普通基金中拨付与下列金额相等的款项,用于本章目的: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71(a) 每年拨付必要的款项,用于支付根据本章规定发行和出售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当该本金和利息到期应付时。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71(b) 拨付必要的款项,用于执行第13872条的规定,该款项的拨付不考虑财政年度。
普通基金拨款 债券偿还 利息支付 本金金额 第13872条 加州财政总库 州债券 年度支付 州财政拨款 多年期资金 财政年度独立性 资金条款 本金和利息 州政府资助债券 水利相关债券
(Added by Stats. 1975, Ch. 1008. Approved in Proposition 3 at the June 8, 1976, election.)
本节规定,加州财政部长可以在一定限额内,授权从普通基金中提取资金,用于资助本章所涵盖的各项活动。具体来说,部长可以批准提取的金额,最高可达委员会已通过决议批准、计划未来出售的债券总额。一旦这些债券最终售出,之前提取的资金必须使用债券销售所得款项归还给普通基金。
为执行本章规定,财政部长可通过行政命令授权从普通基金中提取一笔或多笔款项,其金额不得超过委员会已通过决议授权为执行本章规定而出售的未售出债券的金额。任何提取的款项应存入该基金,并由该部门根据本章规定支付。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给该部门的任何款项,应由该部门从在该提取之后为执行本章规定而出售的债券首次销售所得款项中返还给普通基金。
从普通基金中提取 财政部长 未售出债券 债券销售 存入基金 部门支付 返还资金 行政命令 财政授权 资金规定 债券出售决议
(Added by Stats. 1975, Ch. 1008. Approved in Proposition 3 at the June 8, 1976, elec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司库为某些债券设立独立账户,前提是出售这些债券能使其利息根据联邦法律免税。如有必要,司库可以使用这些收益来满足联邦要求,以维持债券的免税地位。这包括根据联邦法律支付任何必要的罚金或费用,以使州资金受益。
司库 债券 免税 联邦法律 债券收益 投资收益 回扣 罚金 独立账户 债券法律顾问意见 免税地位 联邦税收目的 利息免除 州资金
(Added by Stats. 1991, Ch. 652, Sec. 32.)
本节解释,当部门提出请求时,委员会必须决定是否需要发行债券来资助某些安排。如果需要债券,委员会将决定发行和出售多少。债券可以分阶段发行和出售,而不是一次性全部发行。
债券发行 部门请求 委员会决定 资金安排 逐步债券销售 融资发行 分期债券发行 债券授权 债券出售 通过债券融资 分阶段债券发行 债券的法律批准 通过债券进行的财务安排
(Added by Stats. 1975, Ch. 1008. Approved in Proposition 3 at the June 8, 1976, elec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委员会授权州司库,在州司库认为合适的时间出售部分或全部已授权的债券。
州司库 债券 债券出售授权 委员会批准 债券出售时机 加州债券 债券发行 财务管理 公共财政 政府债券 州委员会 债券销售时机 财务授权 公共资金管理 州财务决策
(Added by Stats. 1975, Ch. 1008. Approved in Proposition 3 at the June 8, 1976, elec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出售某些债券所得的资金只能用于另一条款(第 13861 条)中提及的特定目的。它不能用于偿还债券的本金或利息,也不能转入普通基金。简而言之,这笔资金必须仅按本条款的规定使用。
债券收益 资金限制 溢价排除 应计利息 第 13861 条 普通基金转移 债券本金 债券利息 特定用途 支出限制
(Added by Stats. 1975, Ch. 1008. Approved in Proposition 3 at the June 8, 1976, el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