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8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1984年加利福尼亚州安全饮用水债券法。它是一项专门为安全饮用水项目提供资金的法律。

Section § 138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加州居民的健康和安全来说,自来水必须安全可饮用和使用,这一点至关重要。水必须纯净、有益健康,且对人体无害。此外,水供应量应充足,并且水压应足够,以满足日常清洁和个人卫生等活动的需求。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宣布,为了维护加州人民的健康、安全和福祉,供应给家庭用途的水必须纯净、有益健康且可饮用,不危及人类的健康或生命,并且水应以充足的数量和足够的压力供应,以满足健康、清洁和其他家庭用途。

Section § 138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加州许多家庭供水系统不符合基本的健康标准。政府的目标是提供技术和资金帮助,以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安全、可饮用的水,并且有充足的水量和水压来满足日常需求。

Section § 1381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立法机关希望所有生活供水系统都得到改善,以使其至少符合饮用水的基本安全和质量标准。这些标准在法律的另一部分有详细规定。

Section § 1381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州普通义务债券法》用于管理某些债券的发行和偿还。尽管本节采纳了该法的规定,但允许本节下的债券利率由财政部长经委员会批准确定。此外,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其发行之日起50年。

Section § 1381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安全饮用水法律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解释了“委员会”是指安全饮用水财务委员会,“部门”是指水资源部。“生活用水系统”被描述为一个至少有15个连接或服务至少25人的公共供水系统。“基金”是指加州安全饮用水基金。

“供应商”或“供水商”包括任何拥有或运营生活用水系统的人。“联邦援助”是指联邦政府为改善供水系统提供的赠款或贷款。“处理设施”是指使水变得安全可饮用的设备或系统。“项目”包括建设、改进或修复生活用水系统所需的任何设施。

在本章中使用的,以及为本章目的在《州一般义务债券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4分部第3部分第4章(自第16720条起))中使用的,以下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15(a) “委员会”指由第13816条设立的安全饮用水财务委员会。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15(b) “部门”指水资源部。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15(c) “生活用水系统”指向公众提供用于人类消费的管道水的系统,如果该系统至少有15个服务连接或定期向至少25个人供水。该术语包括系统运营者控制下的任何供水、处理、储存和分配设施。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15(d) “基金”指加州安全饮用水基金。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15(e) “供应商”或“供水商”指拥有或运营生活用水系统的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协会、其他实体或州的政治分区。
(f)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15(f) “联邦援助”指可供或可能供供应商使用的资金,这些资金直接或通过州从联邦政府分配,作为用于改善生活用水系统的赠款或贷款。
(g)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15(g) “处理设施”指用于处理供水的任何设备或系统,包括必要的土地,这些设备或系统使供水纯净、有益健康且可用于生活目的。
(h)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15(h) “项目”指用于生活用水系统建设、改进或修复的拟议设施,并且在为实现本章目的必要时,可包括供水、处理设施以及全部或部分配水系统。

Section § 138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安全饮用水财务委员会,由州长、州司库、财政部主任、水资源部主任和州卫生服务部主任或他们选定的代表组成。委员会可以通过多数成员的同意做出决定。

特此设立安全饮用水财务委员会。委员会应由州长、州司库、财政部主任、水资源部主任和州卫生服务部主任或其指定代表组成。委员会多数成员可代表委员会行事。

Section § 13817

Explanation

本法律在州金库中设立了加州安全饮用水基金。该基金专门用于管理拨付的资金,以确保加州居民的饮用水安全。

州金库中设有加州安全饮用水基金,该基金特此设立。

Section § 13818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一个委员会代表加利福尼亚州承担高达七千五百万美元的债务。这笔资金将用于下一节(即第13819节)中详述的特定项目。

委员会可以按照本章规定的方式,设立加利福尼亚州的一项或多项债务、负债,总额为七千五百万美元 ($75,000,000)。该项或多项债务、负债的设立目的应是提供资金,用于第13819条中规定的目标和工程。

Section § 1381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用于支持生活供水系统建设和维护的资金使用方式。它允许部门向供应商提供贷款,以确保供水系统达到最低安全饮用水标准。这些贷款用于支付建设成本,还款期限最长可达50年,包括行政费用和利息。供应商必须认真完成项目,在项目完成后立即开始运营,并积极寻求联邦援助。此外,债券收益可用于向无法自行达到标准的供应商提供最高2500万美元的拨款。1976年《加州安全饮用水债券法》中尚未发行的债券将转用于这些目的。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19(a) 基金中的款项特此持续拨款,并应根据本节规定的目的使用。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19(b) 本部门可与拥有建设、运营和维护生活供水系统权限的供应商签订合同,向供应商提供贷款,以协助项目建设,使供应商至少能够达到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部第12章第4章(自第116275节起)设立的安全饮用水标准。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19(c) 根据本节签订的任何合同可包含双方同意的条款,且合同实质上应包含以下所有条款: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19(c)(1) 项目合理成本的估算。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19(c)(2) 部门同意在施工过程中或根据双方约定在施工完成后,向供应商提供贷款,金额等于部门认定符合州贷款条件的施工成本部分。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19(c)(3) 供应商同意在不超过50年的期限内偿还州政府 (A) 贷款金额,(B) 第13830节所述的行政费用,以及 (C) 本金利息,即贷款金额加上行政费用。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19(c)(4) 供应商同意 (A) 迅速推进并完成项目,(B) 项目完成后立即开始运营,并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妥善运营和维护项目,(C) 申请并尽合理努力争取项目联邦援助,(D) 在申请联邦援助之前获得本部门和州卫生服务部的批准,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可获得的援助金额,以及 (E) 支付供应商应承担的项目费用份额(如有)。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19(d) 债券收益可根据本章用于一项拨款计划,向无法达到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部第12章第4章(自第116275节起)设立的最低安全饮用水标准的州政治分区供应商提供拨款。根据本章提供的拨款总额不得超过两千五百万美元 ($25,000,000)。立法分析师应审查该拨款计划,并最迟于1987年6月1日向立法机关报告。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19(e) 尽管有任何其他规定,根据1976年《加州安全饮用水债券法》(第10.5章(自第13850节起))授权发行的任何债券的收益,在本章生效之日尚未发行和未承诺的,应根据本章的条款、条件和目的用于向供应商提供贷款。

Section § 1382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向地方政府机构提供州拨款,用于帮助它们达到安全饮用水标准的建设项目。这些拨款来自专项资金,并且在提交报告后需要立法机关的批准。这些拨款合同包含几个要点:1) 项目的估算成本,2) 关于符合拨款条件的成本的协议,以及 3) 公共机构的责任。这些责任包括迅速完成项目并妥善维护,寻求联邦援助,获得必要的批准,以及支付其应承担的费用份额。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20(a) 部门可以根据第13819条 (d) 款,从为此目的可用的基金中,向作为州政治分支机构的供应商提供州拨款,以协助项目建设,使公共机构至少能够达到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部第12章第4章(从第116275条开始)制定的安全饮用水标准。部门只有在立法机关根据第13822条提交报告后通过法案明确批准后才能提供拨款。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20(b) 根据本章签订的任何拨款合同可以包含双方同意的条款,并且合同实质上应包含以下所有条款: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20(b)(1) 项目合理成本的估算。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20(b)(2) 部门同意在施工过程中或根据双方约定在施工完成后,向公共机构拨款,金额等于部门认定符合州拨款条件的施工成本部分。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20(b)(3) 公共机构同意,(A) 迅速推进并完成项目,(B) 在项目完成后开始运营,并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妥善运营和维护项目,(C) 申请并尽合理努力争取联邦援助,(D) 在申请联邦援助之前获得部门和州卫生服务部的批准,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可用的援助金额,以及 (E) 支付公共机构应承担的项目费用份额(如有)。

Section § 13821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申请本章中提到的拨款,你必须按照部门要求的特定格式,并附带部门要求的材料,向指定的部门提交申请。

Section § 138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为本章下的每一份拨款申请准备一份报告。报告需要在立法机关开会期间提交给立法机关。如果立法机关不在会期内,报告则提交给众议院和参议院的规则委员会。部门只有在立法机关收到报告后,通过颁布新法律明确批准该拨款后,才能发放拨款。

部门应根据本章规定,就每份拨款申请编制一份报告。该报告应在立法机关开会期间提交给立法机关;如果立法机关不在会期内,则提交给众议院和参议院的规则委员会。部门仅在立法机关通过在收到部门报告后颁布的法案明确批准该拨款后,方可授权发放该拨款。

Section § 138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贷款和赠款可用于涉及生活用水系统的项目。州政府允许根据未来供水需求进行调整,并承担建设、改进或修复水系统以提供清洁、安全和充足用水所需的费用。公共机构最多可获得40万美元的赠款,而个体供应商可申请最高500万美元的贷款,除非立法提高了这一限额。贷款也可用于购买水系统或土地。 提交赠款或贷款申请时,相关部门会向申请人提供经济有效的节水改进建议,这可能包括修复泄漏、更换设备以及安装节水装置。这些改进可以纳入赠款或贷款中,但即使没有这些改进,也不会影响申请的批准。

Section § 13824

Explanation

在加州,公共机构除非在其他情况下无法达到安全饮用水标准,否则无法获得相关拨款。在获得任何拨款之前,该机构必须获得州卫生服务部对其项目计划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除非部门确定该公共机构在其他情况下无法达到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部第12章第4章(自第116275条起)制定的最低安全饮用水标准,否则部门不得批准根据本章提出的拨款申请。
除非州卫生服务部批准申请人提交的项目计划,并向该公共机构颁发《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部第12章第4章(自第116275条起)中规定的许可证或修订许可证,否则部门不得发放任何拨款。

Section § 1382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发放拨款时,应优先考虑经州卫生服务部确认的、正在处理即时健康相关问题的公共机构。旨在解决当前问题的项目应优先于旨在适应未来增长的项目。

Section § 138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提供贷款时,应优先考虑那些正在处理最严重公共卫生问题的供水商。对于那些改善其系统所需资金能力较弱的供应商,也应优先获得贷款。

Section § 13827

Explanation
在项目获得任何贷款或赠款之前,必须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和成本估算。供应商必须承担项目的运营和维护费用,这些费用不能计入项目总开支。但是,如果项目获得了贷款或赠款,规划和初步工程研究的费用在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报销。

Section § 13828

Explanation
根据本章申请拨款,公共机构必须首先申请贷款。只有当机构无法偿还全部贷款金额时,才能获得拨款。如果机构无法承担全部贷款费用,他们可以申请拨款。部门将评估该机构能偿还多少贷款。拨款将只覆盖他们无法偿还的那部分贷款。

Section § 1382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公共机构在三年内用完拨款。但是,在动用任何资金之前,该机构必须在一年内向相关部门出示一份投标书,证明项目成本在其最初估算的20%以内。

Section § 1383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与州水务活动相关的行政费用的财务限制。州政府部门为这些活动支付的总行政开支不得超过本章项下发行债券总额的4%。此外,贷款的管理费必须用于弥补这些州政府开支。司法部长处理与赠款和贷款相关的任何法律问题(包括1976年水务债券法规定的问题)的费用,应从债券收益中支付,但不计入4%的上限。相反,这些法律费用上限为债券总额的1.5%,并被视为项目开支。

为执行本章规定之目的,本部门和州卫生服务部的总支出不得超过根据本章授权发行的债券总额的4%。本部门应制定合理的贷款管理费收费标准,该费用应由供应商根据第13819条支付,以补偿州政府管理本章的费用。
司法部长在保护州政府在本章项下以及根据1976年加州安全饮用水债券法(第10.5章(自第13850条起))的赠款和贷款资金使用和偿还方面的利益时所产生的费用,应从本章项下债券销售所得中支付。这些费用不应从分配用于行政目的的4%中支付,但应作为项目开支处理,且不得超过根据本章授权出售的债券总额的1.5%。

Section § 138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特定基金的资金可以根据《政府法典》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用于偿还一般义务债券费用周转基金。

Section § 138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借款人推迟偿还贷款的本金部分(包括贷款本身和管理费),如果部门认为有必要,最长可达10年。但是,本金的利息不能推迟。开发期结束后,如果借款人选择,延期的本金可以在剩余的50年还款期内分年度偿还。

Section § 13833

Explanation
如果你通过这个项目获得贷款,你需要支付利息。利率是根据国家出售某些债券的平均成本来确定的。如果这个利率不是一个整齐的数字,它将被向上取整到最接近的百分之零点一。

Section § 13834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部门在州卫生服务部的参与下,制定规则以实现本章的目标。这些规则应阐明水供应商如何获得本计划下的资格。部门旨在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规则,确保加州居民获得安全且负担得起的饮用水。 这些规定还可以包括,如果无需建设拟议项目就能以更具成本效益和效率的方式实现本章目标,则可以拒绝提供资金的条款。

Section § 138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州卫生服务部告知潜在的符合贷款资格的供应商,关于贷款计划的目标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

Section § 13836

Explanation
州卫生服务部负责制定一份可能获得资金支持的供应商名单。这个过程包括发布公开通知、举行听证会,并听取另一个部门的建议。这份优先名单会定期更新。

Section § 1383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在水供应商的项目计划获得州卫生服务部批准,并且他们根据健康与安全法规获得了必要的许可证后,该部门就可以与该供应商签订合同。

Section § 138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水资源部每三个月只能批准最高2000万美元的州项目贷款。在批准合同之前,该部门必须确认供应商有能力偿还贷款。此外,如果提出要求,公共事业委员会将就供应商是否能通过其他方式支付项目费用以及他们偿还贷款的能力提供反馈。

Section § 1383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根据本章发行的债券被正式确认为加利福尼亚州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州政府承诺动用其全部资源,确保按时支付这些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每年,除了常规的州收入外,还必须额外征收资金以支付债券款项。征收收入的官员有责任确保这些资金的征收。此外,债券销售溢价所得的资金可以通过转入普通基金来帮助支付债券利息。

所有根据本章规定经正式出售和交付的授权债券,应构成加利福尼亚州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普通义务,加利福尼亚州的全部信用和财力特此承诺,用于按时支付其本金和利息。
每年应以与征收其他州收入相同的方式和时间,征收一笔款项,作为州普通收入的补充,用于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法律规定对该收入征收负有任何职责的所有官员,特此有义务采取并履行征收该额外款项所需的一切行动。
存入基金的所有源自债券销售溢价的款项,均可转入普通基金,作为债券利息支出的贷项。

Section § 138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从某些合同中收回的任何款项都必须存入普通基金。这笔钱随后将用于偿还普通基金,以弥补已从该基金支付的债券本金和利息。

Section § 138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将从州普通基金中提取资金,以满足与本章相关的特定财政需求。首先,它确保每年有足够的资金来偿还根据本章发行和出售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当它们到期时。其次,它在任何时候提供必要的资金,不受财政年度限制,以履行第13842条的要求。

特此从州金库的普通基金中,为本章之目的,拨款等于以下各项总和的金额: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41(a) 每年为支付根据本章发行和出售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所需的金额,当本金和利息到期应付时。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841(b) 执行第13842条所需的金额,该金额的拨款不考虑财政年度。

Section § 138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财政部长在债券出售之前,暂时使用普通基金的资金。这笔资金用于本章中列出的项目。一旦债券售出,从普通基金中提取的资金必须用债券销售所得款项偿还。

为执行本章的目的,财政部长可以通过行政命令,授权从普通基金中提取一笔或多笔款项,其总额不得超过委员会已通过决议授权为执行本章目的而出售的未售出债券的金额。
任何提取的款项应存入该基金,并由该部门根据本章规定支付。根据本节提供给该部门的任何资金,应由该部门从提取后为执行本章目的而首次出售债券所收到的款项中,返还给普通基金。

Section § 1384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司库长以特定方式管理某些债券的资金,以确保其利息在联邦法律下保持免税。如果债券出售时附有确认其免税地位的法律意见,司库长可以为债券资金和任何相关收益设立独立账户。这使得司库长能够处理联邦法律要求的任何必要款项,例如罚金或回扣,以维持债券的税收优惠。

Section § 13843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当部门提出请求时,委员会必须如何决定是否需要或有利地发行债券。这些债券有助于资助另一节(第 (13819) 条)中概述的拟议项目。委员会决定所需的债券金额,并且并非所有债券都必须一次性发行;它们可以根据需要逐步发行。

应部门请求,并附有根据第 (13819) 条为其中所述目的而拟作出的安排说明,委员会应决定是否有必要或可取发行本章授权的任何债券以作出这些安排,如果是,则决定当时应发行和出售的债券金额。可以授权和出售连续发行的债券以逐步作出这些安排,并且没有必要将所有授权发行的债券在任何一个时间一次性售出。

Section § 1384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委员会可以授权司库出售已批准的部分或全部债券。司库决定何时出售这些债券。

Section § 13845

Explanation

出售某些债券所得的资金只能用于法律另一部分(第13819条)中列出的特定目的。这笔钱不能转入普通基金来偿还债券债务。它必须按照本章法律中描述的方式使用。

债券销售所得的全部收益,扣除溢价和应计利息所得的部分除外,可用于第13819条规定的目的,但不得转入普通基金以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该基金中的资金只能按照本章的规定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