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保护和管理加州水资源的重要性。它强调水质应保持良好,供公众使用和享用。影响水质的活动应受到监管,以在考虑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前提下,达到尽可能好的水质。法律规定设立一个全州范围的水质监管计划,同时允许区域性管理。它认识到气候、地理和经济活动等多种因素在不同区域有所差异,因此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水资源管理方法。

Section § 13001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旨在说明,州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是负责协调和控制加州水质的主要机构。这些委员会必须遵守法律中概述的政策,并协同合作,以确保在全州范围内实施统一有效的水质控制计划。

Section § 13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部门的任何内容或州或区域委员会的任何裁决,都不会限制城市、县和州对废物处置或可能污染州水域的活动实施额外法规的能力。城市和县也可以处理妨害,司法部长可以对污染采取法律行动。州机构仍然能够执行其他法律,个人可以对私人妨害或污染采取行动。

本部门的任何规定或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的任何裁决均不构成以下限制: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002(a) 城市、县或市县制定和执行不与之冲突的附加法规的权力,这些法规对废物处置或任何其他可能降低州水域水质的活动施加进一步的条件、限制或约束。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002(b) 任何城市、县或市县宣布、禁止和消除妨害的权力。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002(c) 司法部长应区域委员会、州委员会的请求或自行决定,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提起诉讼,以禁止任何污染或妨害的权力。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002(d) 州机构在执行或管理其被特别允许或要求执行或管理的任何法律规定方面的权力。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002(e) 任何人随时提起适当诉讼以寻求针对《民法典》中定义的任何私人妨害的救济,或寻求针对任何污染或玷污的救济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