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门的任何规定或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的任何裁决均不构成以下限制: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3002(a) 城市、县或市县制定和执行不与之冲突的附加法规的权力,这些法规对废物处置或任何其他可能降低州水域水质的活动施加进一步的条件、限制或约束。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3002(b) 任何城市、县或市县宣布、禁止和消除妨害的权力。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3002(c) 司法部长应区域委员会、州委员会的请求或自行决定,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提起诉讼,以禁止任何污染或妨害的权力。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3002(d) 州机构在执行或管理其被特别允许或要求执行或管理的任何法律规定方面的权力。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3002(e) 任何人随时提起适当诉讼以寻求针对《民法典》中定义的任何私人妨害的救济,或寻求针对任何污染或玷污的救济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