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4.3
Section § 12050
本节定义了相关术语,以便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公共机构”指任何地方政府实体,例如市或县。本文中提到的“部门”是指水资源部。
Section § 12051
本法律条款指出,其目标是允许加州从特拉基河和卡森河上的沃肖项目获取水资源,用于有益目的。它强调,本部分的目的是确保加州能够获得额外的水资源供应。
Section § 12052
Section § 12053
Section § 12054
Section § 12055
本条允许政府部门在签订某些合同时,即使所有相关协议尚未完全签署,也可以转让这些合同中的权利。这意味着该部门可以预先分配未来合同中预期的权利,以作为担保和履约保证。该部门还可以要求参与的公共机构提供具体的承诺或担保,以确保合同达到其预期目的。
Section § 12056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公共机构签订合同,从沃肖项目获取供水,即使现有法律可能限制它们承担债务或责任的能力。这些机构可以代表整个机构或特定区域履行合同中的财务承诺。它们有权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财产征收税款或评估费,以支付这些承诺,必要时可使用现有程序。机构还可以收取水服务费,并利用这些收入来履行合同义务。该法律还允许机构创建或修改受益区,而不影响现有义务,确保只有受益最大的区域才承担新的债务需求。实质上,这赋予了水务机构管理资源和为供水需求提供融资解决方案的灵活性。
Section § 12057
本法规概述了加州公共机构在与州政府部门签订沃肖项目供水合同之前必须遵循的流程。必须举行一次公开选举,除非法律要求更高的比例,否则需要超过50%的选票批准合同。选举应遵循用于投票决定承担债券债务的相同程序;如果此类程序不可用,则适用1941年《收益债券法》中的程序。不需要特殊的选票形式,但选举通知必须详细说明合同和最高借款金额。选举涵盖整个机构,除非只有其一部分签订合同。此外,机构可以向法院申请验证合同及其签订合同的权限,遵循验证债券的相同程序,如果需要,特别是使用《灌溉区法》中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