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5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一个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申请水权,以支持该州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或保护工作。这些申请必须按照特定的州法规提交,一旦提交,将优先于任何后续申请。此外,通常要求在跟进这些申请时表现出“勤勉”的规定不适用,除非在另一条款中另有具体规定。

部门应就其判断为或可能为所需的水资源提出并提交申请,以制定和完成旨在开发、利用或保护本州水资源的总体或协调计划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根据本部分提交的任何申请,应根据本法典第2部(自第1200条起)第2章以及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关于水权分配的规章制度(在适用范围内)提出并提交。
根据本部分提交的申请,自提交之日起,优先于此后提出并提交的任何申请。第2部(自第1200条起)第2章中关于勤勉的法定要求不适用于根据本部分提交的申请,除非第10504条另有规定。

Section § 10504

Explanation

当有人根据第 (10500) 条提交与用水相关的申请时,该申请由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处理。如果有助于水资源开发且不与现有计划或水质规定冲突,委员会可以允许其他人接管申请的一部分。任何接管申请的人都必须证明他们已勤勉尽责,这在加州水法典的另一部分中有规定。这项规定适用于广泛的受让人,包括州和联邦机构。

依据第 (10500) 条提出并提交的所有申请,应移交给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并由该委员会为本部分的宗旨而持有。当解除优先权或转让是为了不与此类总体或协调计划相冲突的开发目的,或不与根据法律设定的水质目标相冲突时,委员会可以解除优先权或转让根据本部分提交的任何申请的任何部分。任何此类申请的受让人,无论是此前还是此后转让的,均须遵守所有勤勉要求,如本法典第 (2) 编第 (2) 部分(自第 (1200) 条起)所规定。本文所使用的“受让人”包括但不限于州机构、委员会和部门,以及美利坚合众国或其任何部门或机构。

Section § 10504.01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加州接手别人的未完成用水申请,你的请愿书必须包含一个完成该申请的拟议计划,并描述你的项目。委员会随后会通知相关方,并遵循包括通知、可能的异议和听证在内的特定程序,以决定你是否可以推进该项目。如果委员会同意,他们会正式将申请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你,并签发许可证。如果你和另一个人申请相同或类似的项目,委员会可以合并你们的听证会来做出决定。

Section § 10504.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您想请求转让一份已依法完成的涉水申请的全部或部分,您需要遵循第 10504.01 条中概述的相同程序,只要这些指示适用。

Section § 10504.1

Explanation

在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改变水权申请的优先顺序之前,他们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他们需要提前 (45) 天向水资源来源地和使用地的当地县级监事会发送书面通知。任何感兴趣的人都可以参加听证会,就拟议的变更表达他们的想法和担忧。

在根据第 (10500) 条提出并提交的任何申请被分配或解除优先权之前,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应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的书面通知,应在听证会预定日期前至少 (45) 天,邮寄给水资源源头所在区域以及水资源拟使用区域的每个县的监事会。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出席听证会,并就拟议行动提出其意见和异议。

Section § 105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水利项目按照协调计划进行开发。如果您获得了与水利项目相关的优先权豁免或分配,在对项目进行任何实质性变更之前,必须获得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的批准。委员会只会在变更符合现有计划和水质目标的情况下予以批准。

此外,如果您持有已分配的申请或优先权豁免,对申请的任何修订也必须获得委员会的批准,以确保其不与计划或水质目标相冲突。委员会将通知您修订是否获得批准。

为了确保项目将按照水资源开发的总体或协调计划进行建设: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04.5(a) 根据本部分获得优先权豁免或分配的接收方,在对为实现该豁免或分配而进行的项目做出任何经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认定为实质性的变更之前,应将此类变更提交给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审批。委员会仅在其认定此类变更不与总体或协调计划或根据法律设定的水质目标相冲突时,方可批准任何此类变更。根据如此豁免或分配的申请所颁发的所有许可证和执照,应包含以遵守本款规定为条件的条款。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04.5(b) 已被分配的申请或已获得优先权豁免的申请的持有人,应将此类申请的任何拟议修订提交给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委员会仅在其认定此类修订不与总体或协调计划或根据法律设定的水质目标相冲突时,方可批准此类修订。委员会应将其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持有人。

Section § 10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任何水权或申请都不能以剥夺水源地所在县发展所需水资源的方式进行转让或优先处理。

本部分项下的任何优先权均不得解除,也不得对任何申请进行转让,如果委员会判断此举将剥夺申请所涉水源地所在县发展该县所需的任何此类水资源。

Section § 105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用水申请、许可证或执照都必须确保,原产县发展所需的水资源不得在该县以外使用。它强调,原产县内部所需的水不应被转移到其他地方。

Section § 10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每个州部门或官员协助调查和评估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计划。他们必须协助评估可行性、成本、融资以及运营和维护所需的费率。此外,他们还需要支持维护项目当前和未来开发的优先权,以实现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