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应就其判断为或可能为所需的水资源提出并提交申请,以制定和完成旨在开发、利用或保护本州水资源的总体或协调计划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根据本部分提交的任何申请,应根据本法典第2部(自第1200条起)第2章以及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关于水权分配的规章制度(在适用范围内)提出并提交。
根据本部分提交的申请,自提交之日起,优先于此后提出并提交的任何申请。第2部(自第1200条起)第2章中关于勤勉的法定要求不适用于根据本部分提交的申请,除非第10504条另有规定。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一个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申请水权,以支持该州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或保护工作。这些申请必须按照特定的州法规提交,一旦提交,将优先于任何后续申请。此外,通常要求在跟进这些申请时表现出“勤勉”的规定不适用,除非在另一条款中另有具体规定。
当有人根据第 (10500) 条提交与用水相关的申请时,该申请由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处理。如果有助于水资源开发且不与现有计划或水质规定冲突,委员会可以允许其他人接管申请的一部分。任何接管申请的人都必须证明他们已勤勉尽责,这在加州水法典的另一部分中有规定。这项规定适用于广泛的受让人,包括州和联邦机构。
在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改变水权申请的优先顺序之前,他们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他们需要提前 (45) 天向水资源来源地和使用地的当地县级监事会发送书面通知。任何感兴趣的人都可以参加听证会,就拟议的变更表达他们的想法和担忧。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水利项目按照协调计划进行开发。如果您获得了与水利项目相关的优先权豁免或分配,在对项目进行任何实质性变更之前,必须获得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的批准。委员会只会在变更符合现有计划和水质目标的情况下予以批准。
此外,如果您持有已分配的申请或优先权豁免,对申请的任何修订也必须获得委员会的批准,以确保其不与计划或水质目标相冲突。委员会将通知您修订是否获得批准。
这项法律确保,任何水权或申请都不能以剥夺水源地所在县发展所需水资源的方式进行转让或优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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