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资源法 Code § 10783(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保护本州的地下水用于有益用途,特别是饮用水的来源和潜在来源,是首要关注的问题。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0783(b)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对本州油气田进行战略性的、基于科学的地下水监测,对于缓解公众对油气井增产措施的担忧至关重要。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0783(c) 在2015年7月1日或之前,为了系统地评估《公共资源法》第三部第一章第三条(第3150节起)所定义的增产措施对本州地下水资源的潜在影响,州委员会应制定地下水监测模型标准,可针对接受增产措施的油井逐井实施,也可在区域范围内实施。模型标准应涵盖一系列空间采样尺度,从对接受增产措施的单个油气井进行适当监测的方法,到开展区域地下水监测计划的方法。州委员会应考虑根据 (d) 款收到的建议,并且在模型标准中至少应包含 (f) 款中确定的组成部分。州委员会应优先监测作为或有潜力作为饮用水源的地下水,但应保护所有指定用于任何有益用途的水域。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0783(d) 州委员会经与保护部地质能源管理司协商,应征求专家关于地下水监测模型标准设计的意见。专家应评估模型标准并向州委员会提出建议。这些建议应优先在全州范围内实施区域地下水监测计划,视情况而定,基于油气井增产措施的普遍程度以及适合作为饮用水源的地下水情况。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0783(e) 州委员会还应征求代表本州油气产区多样化利益的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利益相关者应包括油气行业、农业、环境正义团体和地方政府等,其区域代表性应与该地区油气开发的强度相称。利益相关者还应就地下水监测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向州委员会提出建议,包括优先实施的地点。
(f)CA 水资源法 Code § 10783(f) 地下水监测模型标准的范围和性质应包括以下各项的确定: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0783(f)(1) 对进行地下水质量监测的区域及其适当边界的评估。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0783(f)(2) 需测量成分的清单并评估水质。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0783(f)(3) 检测地下水污染所需的监测井的位置、深度和数量,空间尺度从单个油气井到包含一个或多个油气田的区域地下水盆地。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0783(f)(4) 监测的频率和持续时间。
(5)CA 水资源法 Code § 10783(f)(5) 一个阈值标准,表明从逐井监测过渡到区域监测计划。
(6)CA 水资源法 Code § 10783(f)(6) 数据收集和报告协议。
(7)CA 水资源法 Code § 10783(f)(7) 公众获取根据 (6) 款收集的数据的途径。
(g)CA 水资源法 Code § 10783(g) 在处理 (f) 款时应考虑的因素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0783(g)(1) 地下水的现有水质以及现有和潜在用途。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0783(g)(2) 非饮用水源的地下水,符合美国环境保护局对“地下饮用水源”的定义,即地下水中总溶解固体含量低于10,000毫克/升(40 C.F.R. 144.3),包括根据《联邦法规》第40篇第146.4节豁免的含水层。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0783(g)(3) 靠近人口居住区、公共供水井以及私人地下水使用情况(如果已知)。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0783(g)(4) 现有油气生产区的存在,包括其中油气井的分布、物理特性和运行状态。
(5)CA 水资源法 Code § 10783(g)(5) 有可能污染地下水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增产措施和油气井故障;适当的监测以评估地下水污染是否可归因于特定事件;以及如果观察到地下水污染,所需的任何监测变更。
(h)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0783(h)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0783(h)(1) 在2016年1月1日或之前,州委员会或相应的区域委员会应当开始实施基于根据(c)款制定的示范标准的区域地下水监测计划。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0783(h)(2) 在州未实施区域地下水监测计划的情况下,井主或运营商可以制定并实施区域特定地下水监测计划,以达到《公共资源法典》第3160条(d)款第(3)项(D)分项的目的,该计划须基于根据(c)款制定的示范标准,并经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批准,且符合本条的要求。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0783(i) 针对受井刺激处理的井的逐井示范标准,或针对区域地下水监测计划的示范标准,应当用于满足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3160条对油气井进行井刺激处理的许可要求。针对受井刺激处理的井的逐井示范标准,应当在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如适用)批准的区域地下水监测计划不存在且未由州委员会、区域委员会或井主或运营商实施的情况下使用。
(j)CA 水资源法 Code § 10783(j) 示范标准应当适应地表通道受限情况下的监测。对于未穿透经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确定的有益用途地下水,或仅穿透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40卷第146.4节规定的豁免含水层的油气井,无需进行监测。
(k)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0783(k)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0783(k)(1) 示范标准和地下水监测计划应当根据需要定期审查和更新。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0783(k)(2) 美国环境保护局关于地下饮用水源的定义(即地下水中总溶解固体含量低于10,000毫克/升(40 C.F.R. 144.3))的使用,以及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40卷第146.4节规定的豁免含水层是否应受地下水监测,应当由州委员会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前通过公开程序进行审查。
(l)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0783(l)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0783(l)(1) 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3160条(d)款第(1)项(F)分项收集的所有地下水质量数据,应当以与州委员会GeoTracker数据库兼容的电子格式提交给州委员会,并遵循《加州法规法典》第23卷第3部第30章(第3890条及后续条款)中详述的指南。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0783(l)(2) 第(1)项下报告的数据副本,应当由州委员会转交给位于圣华金谷的一所根据《加州宪法》第九条第9节管理的公共非营利性博士学位授予教育机构,以便形成一个全面的地下水质量数据存储库的基础,旨在促进研究、加强机构间合作,并寻求理解影响州地下水的众多因素。
(m)CA 水资源法 Code § 10783(m) 根据本条要求采纳的标准免于遵守《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卷第3部第1编第3.5章(第11340条及后续条款))的规则制定规定。根据本条采纳标准应当通过一个合理设计的公开程序完成,以使对采纳标准感兴趣的人有机会发表意见。
(Amended by Stats. 2019, Ch. 771, Sec. 23. (AB 1057) Effective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