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应被称为2012年雨水收集法案,并可引用该名称。
Part 2.4
Section § 10570
这项法律被称为2012年雨水收集法案。它正式命名了与收集雨水相关的法律章节。
雨水收集法案 2012年 雨水收集 节水 可持续水资源管理 雨水利用 环境立法 水资源可持续性 加州水资源 雨水系统
Section § 10571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利福尼亚州因城市发展而日益增加的雨水径流挑战,这减少了地下水补给并增加了地表水污染。随着降水模式的变化,预计降雨量将多于降雪量,这将影响为融雪设计的蓄水库的水储存。法律强调,捕获和管理雨水可以通过补给地下水和减少饮用水需求来帮助增加地方水供应。增强雨水捕获的努力需要从土地所有者到政府机构的每个人的参与。
州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71(a) 随着加利福尼亚州的增长和发展,从建筑物、停车场、道路和其他不透水表面流出的雨水径流量流入地表水流、防洪渠和雨水下水道的量有所增加,从而减少了允许渗入地下水含水层的水量,并增加了流入海洋和其他地表水的水量和污染物。与此同时,加利福尼亚州反复出现的干旱和水资源短缺使得地方水供应增加和节水工作成为优先事项。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71(b) 历史降水模式预计将发生变化,对水供应产生两大影响。首先,预计加利福尼亚州越来越多的水将不再以山区降雪的形式,而是以该州其他地区降雨的形式落下。这可能会对加利福尼亚州的水文循环产生深远而变革性的影响,并且大部分水将不再被加利福尼亚州的蓄水库捕获,其中许多蓄水库旨在捕获融雪。其次,融雪产生的径流预计将逐年提前发生,并且用于防洪目的的蓄水库必须在季节早期放水以防范后来的风暴,从而减少了可以储存的早期融雪量。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71(c) 雨水和径流,如果被捕获并妥善管理,可以通过渗入和补给地下水含水层,从而增加可用的饮用水供应,显著增加地方水供应。此外,在现场捕获、储存和使用雨水用于非饮用水用途显著减少了对饮用水的需求,有助于实现到2020年12月31日将加利福尼亚州城市人均用水量减少20%的法定目标。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71(d) 扩大雨水捕获以增加水供应的机会将需要各级努力,从个体土地所有者到州和地方机构以及流域管理者。
雨水径流 地下水补给 降水变化 雨水捕获 水供应增加 非饮用水用途 城市节水 气候对水循环的影响 蓄水库管理 防洪 干旱 水资源短缺 水文循环转变 城市人均用水量 州和地方水管理
Section § 10572
本节明确指出,本部分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改变或损害现有权利或水法。它确保景观承包商不得从事需要专业工程师执照的任务。它维护了加利福尼亚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制定雨水系统规则的权力,并确保这些规则不影响农场上的雨水使用。它还根据具体法规保留了水供应商的权力。
本部分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执行以下任何一项: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72(a) 更改或损害任何现有权利。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72(b) 改变现有水权法。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72(c) 授权景观承包商从事或执行根据《专业工程师法》(《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部第7章(自第6700条起))需要执照的活动。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72(d) 损害加利福尼亚州建筑标准委员会根据现有法律采纳和实施雨水收集系统建筑标准的权力。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72(e) 影响农业用地上的雨水使用。
(f)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72(f) 损害水供应商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7篇第1部第5章第1分章的权力。
现有权利 水权法 景观承包商 专业工程师法 加利福尼亚州建筑标准委员会 雨水收集系统 农业用地 供水商 加利福尼亚州法规 建筑标准 土地使用 监管权力 建筑 许可要求 工程活动
Section § 10573
本节专门定义了本法规部分中使用的术语。它通过引用法律中另一部分的具体特征来定义“已开发或正在开发的土地”。“雨水桶系统”被定义为一种不使用电力且不连接饮用水系统的雨水收集方式。“雨水”被定义为尚未进入雨水排水系统或此前未被用于有益用途的降水。“雨水收集系统”是指从屋顶收集雨水以供现场使用的设施。最后,“雨洪”的定义与法典中另一节的定义相同。
仅就本部分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以下定义适用于本部分的解释: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73(a) “已开发或正在开发的土地”指具有《政府法典》第56375.3条(b)款第(4)项(A)至(C)分项(含)所述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土地。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73(b) “雨水桶系统”是一种不使用电力或水泵,且不连接或依赖饮用水系统的雨水收集系统。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73(c) “雨水”指落在任何公共或私人地块上,尚未进入场外雨水排水系统或渠道、防洪渠道或任何其他河流渠道,且此前未被用于有益用途的降水。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73(d) “雨水收集系统”指旨在收集、保留和储存从建筑物屋顶流下的雨水,以供后续现场使用的设施。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73(e) “雨洪”具有第10561.5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已开发土地 正在开发的土地 雨水桶系统 雨水收集 非饮用水 降水定义 雨洪 屋顶雨水收集 现场用水 政府法典 56375.3 雨水定义 雨水排水系统 防洪 场外渠道 不使用水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