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560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了法律中某一部分的名称,即“径流雨水资源规划法”。

本部分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径流雨水资源规划法”。

Section § 105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将雨水和旱季径流视为宝贵资源而非问题的重要性。它强调需要通过收集、处理和再利用来更好地管理这些水,这可以改善水质,减少局部洪涝,并增加水供应。当前的系统主要将水快速排出,错失了将其收集用于有益用途的机会。随着降水模式的变化,预计降雨量将多于降雪量,这将影响水的收集和储存方式。对这些水源进行适当的设计和管理可以增强当地水供应,支持环境目标,并提供社会效益,例如增加绿地。然而,必须进行周密的规划,以确保水质不受损害。利用雨水也具有成本效益和能源效率。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1(a) 在本州许多地区,雨水和旱季径流是地表水和地下水供应的未充分利用的来源。它们常常被视为必须尽快排入海洋的问题,或被视为污染源,导致可用水供应的损失以及河流、湖泊、溪流和沿海水域的污染和损害,而不是被视为一种资源。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1(b) 改进雨水和旱季径流的管理,包括利用土壤和植物的自然功能进行收集、处理和再利用,可以改善水质,减少局部洪涝,并增加用于有益用途和环境的水供应。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1(c) 加利福尼亚州目前的大多数雨水排水系统旨在将水从人员和财产处收集并输送走,而不是将水收集起来用于有益用途。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1(d) 预计历史降水模式将发生变化,加利福尼亚州越来越多的水预计将不再以山区积雪的形式降落,而是以雨水的形式降落在本州其他地区。这可能会对加利福尼亚州的水文循环产生深远而变革性的影响,并且其中大部分水将不再被加利福尼亚州的蓄水库收集,而许多蓄水库旨在收集融雪。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1(e) 如果设计和管理得当,雨水和旱季径流的收集和利用可以通过现场储存和使用,或使其渗入地下以补充地下水(无论是在现场还是在区域设施),从而显著增加当地水供应,进而增加饮用水的可用供应。
(f)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1(f) 新开发项目和再开发项目应按照低影响开发原则进行设计,以改善雨水和旱季径流在现场或区域设施的滞留、利用和渗透。
(g)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1(g) 雨水和旱季径流可以通过管理实现环境和社会效益,例如湿地创建和恢复、河岸栖息地、河道内流量以及公园和娱乐用地以及城市绿地的增加。
(h)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1(h) 通过多目标项目管理雨水和旱季径流可以实现额外效益,包括增加社区娱乐机会、增加树冠覆盖、减少城市热岛效应和改善空气质量。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1(i) 适当的规划和实施至关重要,以确保通过更好地管理雨水和旱季径流可能获得的水供应及其他效益不会以水质下降为代价。
(j)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1(j) 收集和利用雨水和旱季径流不仅是新水供应最具成本效益的来源之一,而且通常比其他新水供应来源消耗更少的能源。

Section § 1056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理解水相关法规的两个关键术语。“旱季径流”指的是排水沟等区域的水流,这些水流来自灌溉或工业用途等活动,而非降雨。“雨水径流”是由暴雨直接引起的水流,与联邦定义保持一致。

Section § 1056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共实体(例如市政府)可以使用从城市地区收集的雨水,如果这些雨水在流入天然水道之前被收集,以补充现有供水。这必须按照雨水资源计划进行。然而,这项法律不会改变任何现有水权或既定的水管理计划。如果之前不存在,它也不会设立任何新的地下水抽水权。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1.7(a) 依照雨水资源计划,在水到达天然水道之前,从城市区域收集雨水的公共实体,有权在水补充现有供水范围之内使用所收集的水。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1.7(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执行以下任何操作: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1.7(b)(1) 改变或损害任何现有权利。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1.7(b)(2) 改变现有水权法。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1.7(b)(3) 干预、修订或取代任何现有水权裁决或其他法律强制规定的水管理计划。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1.7(b)(4) 在尚不存在抽水权的情况下设立地下水抽水权。

Section § 10562

Explanation

本加州法律条款概述了公共机构制定雨水资源计划的指导方针。该计划必须在流域层面制定,并优先考虑收集和再利用雨水和径流的项目,以改善供水、水质,并提供生态和社区效益。

它必须鼓励社区参与,并符合污染和排放许可证的要求。公共土地优先用于这些项目。该计划应旨在通过地下水补给等技术增强当地水资源,并促进利用自然和开放空间进行更好的水资源管理。

如果现有计划共同满足所规定的要求,则可以进行调整以符合这些标准。该计划必须识别污染源和储存机会等因素,并要求制定条例以有效实施。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2(a) 一个或多个公共机构可根据本部分制定雨水资源计划。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2(b)  雨水资源计划应: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2(b)(1) 在流域基础上制定。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2(b)(2) 以定量方式识别并优先实施雨水和旱季径流收集项目,采用基于指标的综合评估和分析多重效益,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流域内的供水、水质、洪水管理、环境和其他社区效益。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2(b)(3) 提供多重效益项目设计,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供水、水质以及环境和其他社区效益。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2(b)(4) 规定社区参与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5)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2(b)(5) 符合总最大日负荷量 (TMDL) 实施计划和适用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系统 (NPDES) 许可证,并协助遵守这些规定。
(6)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2(b)(6) 符合所有适用的废水排放许可证。
(7)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2(b)(7) 制定后,提交给任何适用的区域综合水资源管理小组。收到后,区域综合水资源管理小组应将雨水资源计划纳入其区域综合水资源管理计划。
(8)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2(b)(8) 优先利用公共所有的土地或地役权用于雨水和旱季径流项目。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2(c) 拟议或已通过的计划应符合本节规定的标准。该计划无需被称为“雨水资源计划”。现有规划文件可用作功能等效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流域管理计划、综合资源计划、城市水资源管理计划或类似计划。如果某规划文件不符合本节标准,则一系列地方和区域计划可构成功能等效计划,前提是这些计划共同符合本部分的所有要求。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2(d) 制定雨水资源计划的实体应在计划中明确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2(d)(1) 通过地下水补给或储存来增加当地供水的机会,以实现雨水和旱季径流的有利利用。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2(d)(2) 针对污染以及雨水和旱季径流量的源头控制、现场和局部渗透以及雨水和旱季径流利用的机会。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2(d)(3) 重新建立自然水排水处理和渗透系统,或在最大可行范围内模拟自然系统功能的项目。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2(d)(4) 通过雨水和旱季径流管理来开发、恢复或增强栖息地和开放空间的机会,包括湿地、河岸栖息地、林荫道和公园。
(5)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2(d)(5) 利用现有公共所有土地和地役权的机会,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公共开放空间、社区花园、农场和农业保护区、学校用地以及政府办公楼和综合体,以在现场或场外收集、净化、储存和利用雨水和旱季径流。
(6)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2(d)(6) 设计标准和最佳管理实践,以防止雨水和旱季径流污染,并提高新建和升级基础设施以及住宅、商业、工业和公共开发项目的雨水和旱季径流管理效率。这些设计标准和最佳管理实践应实现以下所有目标: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2(d)(6)(A) 通过创建透水表面并将雨水和旱季径流导向透水表面、滞留池、蓄水池和其他储存设施以供有利利用,从而减少流域内的有效不透水性。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2(d)(6)(B) 通过各种现场储存技术增加用于有利利用的水储存量。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2(d)(6)(C) 在适当和可行的情况下,通过渗透增加地下水供应。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2(d)(6)(D) 支持新建和升级基础设施以及采用低影响技术的开发项目的低影响开发。
(7)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2(d)(7) 产生或导致雨水或旱季径流污染,或损害雨水或旱季径流有效有利利用的活动。
(8)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2(d)(8) 旨在确保根据本部分有效实施雨水资源计划并实现多重效益的项目和方案。这些项目和方案应包括开发适当的决策支持工具以及使用这些决策支持工具所需的数据。
(9)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2(d)(9) 确保根据本部分有效实施雨水资源计划所需的条例或其他机制。

Section § 1056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明确指出,它不干涉公共机构履行职责,也不影响任何现有的法律要求。如果您想获得用于收集雨水或径流项目的拨款,您需要根据2014年1月1日之后批准的债券法案要求,制定一份雨水资源计划。然而,这不适用于旨在制定这些计划的资金,也不适用于在特定条件下给予小型弱势社区的拨款。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3(a) 本部分不干涉或妨碍公共机构开展其计划、项目或履行其职责的权力行使。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3(b) 本部分不影响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要求。
(c)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3(c)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3(c)(1) 为获得2014年1月1日之后经选民批准的债券法案提供的用于雨水和旱季径流收集项目的拨款,须制定雨水资源计划并依照第10565节遵守本部分。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3(c)(2) 本小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一情况: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3(c)(2)(A) 为制定雨水资源计划而提供的资金。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3(c)(2)(B) 给予弱势社区的拨款,该社区如第79505.5节所定义,人口为20,000或以下,且不是颁发给人口超过20,000的市政当局的市政独立雨水系统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系统(NPDES)许可证的共同持证人。

Section § 10564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低影响开发”定义为利用自然或人工设施来管理雨水的项目。这些项目旨在减缓雨水径流、去除污染物、在现场储存雨水、让雨水渗入地下以补充地下水,并提高流入附近地下水和地表水源的水质。

为本部分之目的,“低影响开发”是指采用自然和人工特征的新开发或再开发项目,这些特征旨在减少雨水径流速度、过滤污染物、促进现场雨水储存、将雨水渗入地下以补充地下水供应,或改善受纳地下水和地表水的质量。

Section § 105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到2016年7月1日,一个委员会必须为制定与雨水管理相关的计划提供指导。这包括咨询地方机构和组织,确定优先处理雨水项目的方法,以及确定流域规划的适当规模。委员会还可以纳入其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指导,以有效实现雨水资源管理的目标。

截至2016年7月1日,委员会应为本部分制定指导方针,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5(a) 确定在制定雨水资源计划时需要咨询的地方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类型。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5(b) 界定适当的量化方法,以识别和优先处理雨水和旱季径流收集项目的机会。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5(c) 界定雨水资源规划中流域的适当地理范围。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0565(d) 委员会认为适合实现本部分目标的其他指导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