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2.3
Section § 10560
本节明确了法律中某一部分的名称,即“径流雨水资源规划法”。
Section § 10561
这项法律强调了将雨水和旱季径流视为宝贵资源而非问题的重要性。它强调需要通过收集、处理和再利用来更好地管理这些水,这可以改善水质,减少局部洪涝,并增加水供应。当前的系统主要将水快速排出,错失了将其收集用于有益用途的机会。随着降水模式的变化,预计降雨量将多于降雪量,这将影响水的收集和储存方式。对这些水源进行适当的设计和管理可以增强当地水供应,支持环境目标,并提供社会效益,例如增加绿地。然而,必须进行周密的规划,以确保水质不受损害。利用雨水也具有成本效益和能源效率。
Section § 10561.5
Section § 10561.7
这项法律规定,公共实体(例如市政府)可以使用从城市地区收集的雨水,如果这些雨水在流入天然水道之前被收集,以补充现有供水。这必须按照雨水资源计划进行。然而,这项法律不会改变任何现有水权或既定的水管理计划。如果之前不存在,它也不会设立任何新的地下水抽水权。
Section § 10562
本加州法律条款概述了公共机构制定雨水资源计划的指导方针。该计划必须在流域层面制定,并优先考虑收集和再利用雨水和径流的项目,以改善供水、水质,并提供生态和社区效益。
它必须鼓励社区参与,并符合污染和排放许可证的要求。公共土地优先用于这些项目。该计划应旨在通过地下水补给等技术增强当地水资源,并促进利用自然和开放空间进行更好的水资源管理。
如果现有计划共同满足所规定的要求,则可以进行调整以符合这些标准。该计划必须识别污染源和储存机会等因素,并要求制定条例以有效实施。
Section § 10563
本法律条款明确指出,它不干涉公共机构履行职责,也不影响任何现有的法律要求。如果您想获得用于收集雨水或径流项目的拨款,您需要根据2014年1月1日之后批准的债券法案要求,制定一份雨水资源计划。然而,这不适用于旨在制定这些计划的资金,也不适用于在特定条件下给予小型弱势社区的拨款。
Section § 10564
本法律将“低影响开发”定义为利用自然或人工设施来管理雨水的项目。这些项目旨在减缓雨水径流、去除污染物、在现场储存雨水、让雨水渗入地下以补充地下水,并提高流入附近地下水和地表水源的水质。
Section § 10565
这项法律规定,到2016年7月1日,一个委员会必须为制定与雨水管理相关的计划提供指导。这包括咨询地方机构和组织,确定优先处理雨水项目的方法,以及确定流域规划的适当规模。委员会还可以纳入其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指导,以有效实现雨水资源管理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