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a) 任何城市或县,如果确定一个项目(如第10912条所定义)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21080条受《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典》第13编(自第21000条起))管辖,则应遵守本部分。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b) 城市或县在确定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21080.1条受《加州环境质量法》管辖的任何项目是否需要环境影响报告、否定声明或缓解否定声明时,应识别其服务区域包含项目现场的任何供水系统,以及与项目现场相邻的、可能为该项目供水的任何供水系统,该系统根据本款规定向项目供水后,是或可能成为第10912条所定义的公共供水系统。如果城市或县无法识别任何可能为项目供水的公共供水系统,则城市或县应在咨询其服务区域包含项目现场的任何生活用水供应实体、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以及与项目现场相邻的任何公共供水系统后,准备本部分要求的供水评估。
(c)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c)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c)(1) 城市或县在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21080.1条作出所需决定时,应要求根据(b)款识别的每个公共供水系统确定拟议项目相关的预计用水需求是否已纳入根据第2.6部分(自第10610条起)通过的最新城市用水管理计划中。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c)(2) 如果拟议项目相关的预计用水需求已在最新通过的城市用水管理计划中得到考虑,公共供水系统在准备为遵守(d)、(e)、(f)和(g)款而要求的评估要素时,可以纳入城市用水管理计划中的相关信息。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c)(3) 如果拟议项目相关的预计用水需求未在最新通过的城市用水管理计划中得到考虑,或者公共供水系统没有城市用水管理计划,则该项目的供水评估应讨论公共供水系统在20年预测期内,在正常、单一干旱和多重干旱水年期间可用的总预计供水量是否能满足拟议项目相关的预计用水需求,以及公共供水系统现有和计划的未来用途,包括农业和制造业用途。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c)(4) 如果城市或县根据(b)款被要求遵守本部分,则该项目的供水评估应讨论城市或县为该项目确定的在20年预测期内,在正常、单一干旱和多重干旱水年期间可用的总预计供水量是否能满足拟议项目相关的预计用水需求,以及现有和计划的未来用途,包括农业和制造业用途。
(d)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d)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d)(1) 本条要求的评估应包括识别与拟议项目已识别供水相关的任何现有供水权利、水权或供水服务合同,并描述公共供水系统(或城市或县,如果其中任何一方根据(b)款被要求遵守本部分)在以往年份根据现有供水权利、水权或供水服务合同接收的水量。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d)(2) 公共供水系统(或城市或县,如果其中任何一方根据(b)款被要求遵守本部分)持有的现有供水权利、水权或供水服务合同的识别,应通过提供与以下所有事项相关的信息来证明: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d)(2)(A) 书面合同或已识别供水权利的其他证明。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d)(2)(B) 公共供水系统已通过的用于资助供水交付的资本支出计划副本。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d)(2)(C) 与供水交付所需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联邦、州和地方许可证。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d)(2)(D) 能够输送或交付供水所需的任何必要监管批准。
(g)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g)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g)(1) 在符合 (2) 款规定的前提下,每个公共供水系统的管理机构应不迟于收到请求之日起90天内向市或县提交评估报告。每个公共供水系统的管理机构,或市或县(如果根据 (b) 款规定,市或县需要遵守本法案),应在例会或特别会议上批准根据本节准备的评估报告。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g)(2) 在90天期限届满之前,如果公共供水系统打算请求延期以准备和通过评估报告,公共供水系统应与市或县会面,请求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天,以准备和通过评估报告。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g)(3) 如果公共供水系统未能请求延期,或尽管根据 (2) 款获得了延期,但仍未能提交评估报告,市或县可以寻求强制令,以强制公共供水系统的管理机构遵守本部分关于提交供水评估报告的要求。
(h)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h)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一个项目已经进行了符合本部分要求的供水评估,则对于作为更大项目一部分的后续项目,无需进行额外的供水评估,前提是该更大项目已完成供水评估并符合本部分要求,并且公共供水系统,或市或县(如果根据 (b) 款规定,市或县需要遵守本部分),已得出结论,其供水足以满足拟议项目相关的预计用水需求,以及现有和计划的未来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农业和工业用途,除非发生以下一项或多项变化: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h)(1) 项目发生变化,导致项目用水需求大幅增加。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h)(2) 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严重影响公共供水系统,或市或县(如果根据 (b) 款规定,市或县需要遵守本部分)为项目提供充足供水的能力。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h)(3) 出现重大新信息,在评估准备时未知且无法得知。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i) 就本节而言,运输水不被视为水源。
(Amended by Stats. 2018, Ch. 15, Sec. 19. (AB 1668) Effective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