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9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城市或县在项目受《加州环境质量法》管辖时必须采取的步骤。它要求识别可能为项目供水的公共供水系统,并制定一份供水评估报告。如果项目的预计用水需求已在最新的城市用水管理计划中得到考虑,则评估可以基于现有信息。如果未考虑,则需要详细分析未来20年在各种条件(正常、单一干旱和多重干旱年份)下的供水情况。此外,还必须包括有关供水权利和地下水来源的具体细节。

评估必须在90天内完成,并可能延长30天;未能按时完成可能导致法律诉讼。如果项目的用水需求此前已评估并被认为充足,则除非发生影响用水需求或供水能力的重大变化,否则无需进行另一次评估。运水不计入这些评估的供水来源。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a) 任何城市或县,如果确定一个项目(如第10912条所定义)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21080条受《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典》第13编(自第21000条起))管辖,则应遵守本部分。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b) 城市或县在确定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21080.1条受《加州环境质量法》管辖的任何项目是否需要环境影响报告、否定声明或缓解否定声明时,应识别其服务区域包含项目现场的任何供水系统,以及与项目现场相邻的、可能为该项目供水的任何供水系统,该系统根据本款规定向项目供水后,是或可能成为第10912条所定义的公共供水系统。如果城市或县无法识别任何可能为项目供水的公共供水系统,则城市或县应在咨询其服务区域包含项目现场的任何生活用水供应实体、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以及与项目现场相邻的任何公共供水系统后,准备本部分要求的供水评估。
(c)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c)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c)(1) 城市或县在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21080.1条作出所需决定时,应要求根据(b)款识别的每个公共供水系统确定拟议项目相关的预计用水需求是否已纳入根据第2.6部分(自第10610条起)通过的最新城市用水管理计划中。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c)(2) 如果拟议项目相关的预计用水需求已在最新通过的城市用水管理计划中得到考虑,公共供水系统在准备为遵守(d)、(e)、(f)和(g)款而要求的评估要素时,可以纳入城市用水管理计划中的相关信息。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c)(3) 如果拟议项目相关的预计用水需求未在最新通过的城市用水管理计划中得到考虑,或者公共供水系统没有城市用水管理计划,则该项目的供水评估应讨论公共供水系统在20年预测期内,在正常、单一干旱和多重干旱水年期间可用的总预计供水量是否能满足拟议项目相关的预计用水需求,以及公共供水系统现有和计划的未来用途,包括农业和制造业用途。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c)(4) 如果城市或县根据(b)款被要求遵守本部分,则该项目的供水评估应讨论城市或县为该项目确定的在20年预测期内,在正常、单一干旱和多重干旱水年期间可用的总预计供水量是否能满足拟议项目相关的预计用水需求,以及现有和计划的未来用途,包括农业和制造业用途。
(d)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d)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d)(1) 本条要求的评估应包括识别与拟议项目已识别供水相关的任何现有供水权利、水权或供水服务合同,并描述公共供水系统(或城市或县,如果其中任何一方根据(b)款被要求遵守本部分)在以往年份根据现有供水权利、水权或供水服务合同接收的水量。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d)(2) 公共供水系统(或城市或县,如果其中任何一方根据(b)款被要求遵守本部分)持有的现有供水权利、水权或供水服务合同的识别,应通过提供与以下所有事项相关的信息来证明: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d)(2)(A) 书面合同或已识别供水权利的其他证明。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d)(2)(B) 公共供水系统已通过的用于资助供水交付的资本支出计划副本。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d)(2)(C) 与供水交付所需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联邦、州和地方许可证。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d)(2)(D) 能够输送或交付供水所需的任何必要监管批准。
(g)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g)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g)(1) 在符合 (2) 款规定的前提下,每个公共供水系统的管理机构应不迟于收到请求之日起90天内向市或县提交评估报告。每个公共供水系统的管理机构,或市或县(如果根据 (b) 款规定,市或县需要遵守本法案),应在例会或特别会议上批准根据本节准备的评估报告。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g)(2) 在90天期限届满之前,如果公共供水系统打算请求延期以准备和通过评估报告,公共供水系统应与市或县会面,请求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天,以准备和通过评估报告。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g)(3) 如果公共供水系统未能请求延期,或尽管根据 (2) 款获得了延期,但仍未能提交评估报告,市或县可以寻求强制令,以强制公共供水系统的管理机构遵守本部分关于提交供水评估报告的要求。
(h)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h)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一个项目已经进行了符合本部分要求的供水评估,则对于作为更大项目一部分的后续项目,无需进行额外的供水评估,前提是该更大项目已完成供水评估并符合本部分要求,并且公共供水系统,或市或县(如果根据 (b) 款规定,市或县需要遵守本部分),已得出结论,其供水足以满足拟议项目相关的预计用水需求,以及现有和计划的未来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农业和工业用途,除非发生以下一项或多项变化: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h)(1) 项目发生变化,导致项目用水需求大幅增加。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h)(2) 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严重影响公共供水系统,或市或县(如果根据 (b) 款规定,市或县需要遵守本部分)为项目提供充足供水的能力。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h)(3) 出现重大新信息,在评估准备时未知且无法得知。
(i)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0(i) 就本节而言,运输水不被视为水源。

Section § 109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共供水系统、城市或县在确定其当前或未来供水不足时必须采取的措施。如果预计会出现短缺,他们需要制定获取更多水源的计划,详细说明成本、许可和时间表。这些计划必须包含在供水评估和相关项目的环境文件中。最终,城市或县必须决定是否有足够的水来满足项目需求和其他用途。如果不足,他们必须在项目调查结果中报告这一点。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1(a) 如果公共供水系统经评估后认定其供水不足或将不足,该公共供水系统应向市或县提供其获取额外供水的计划,阐明正在采取的获取和开发这些供水的措施。如果市或县(如果根据 (b) 款要求遵守本部分)经评估后认定供水不足或将不足,市或县应在其供水评估中包含其获取额外供水的计划,阐明正在采取的获取和开发这些供水的措施。这些计划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信息: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1(a)(1) 获取额外供水相关的估计总成本以及拟议的融资方法。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1(a)(2) 为获取和开发额外供水预计需要的所有联邦、州和地方许可、批准或权利。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1(a)(3) 根据 (1) 款和 (2) 款中阐述的考虑因素,公共供水系统或市或县(如果根据 (b) 款要求遵守本部分)预计能够获取额外供水的时间框架。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1(b) 市或县应将根据第 10910 条提供的供水评估以及根据 (a) 款提供的任何信息,纳入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 13 编(自第 21000 条起)为项目编制的任何环境文件中。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1(c) 市或县可以在任何环境文件中包含对根据 (b) 款提供的、该环境文件中所含任何信息的评估。市或县应根据全部记录确定预计供水是否足以满足项目需求以及现有和计划的未来用途。如果市或县确定供水不足,市或县应在其项目调查结果中包含该项决定。

Section § 1091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水资源使用规划中何为“项目”。一个项目可能是一个大型的住宅、商业、工业或综合用途开发项目,会消耗大量水资源。这包括拥有500个以上单元的大型住宅区、大型购物中心、拥有500间以上客房的酒店,或占地超过40英亩的工业园区等开发项目。如果一个供水系统的连接数少于5,000个,那么任何导致服务连接数显著增加10%或以上的项目也包括在内。“公共供水系统”被定义为向公众提供管道饮用水且至少有3,000个连接的系统,其中包括与水处理和分配相关的各种设施。

本部分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2(a) “项目”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2(a)(1) 拟建的拥有500个以上住宅单元的住宅开发项目。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2(a)(2) 拟建的雇佣1,000人以上或拥有500,000平方英尺以上建筑面积的购物中心或商业机构。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2(a)(3) 拟建的雇佣1,000人以上或拥有250,000平方英尺以上建筑面积的商业办公楼。
(4)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2(a)(4) 拟建的拥有500间以上客房的酒店或汽车旅馆,或两者兼有。
(5)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2(a)(5) 拟建的计划容纳1,000人以上、占地40英亩以上或拥有650,000平方英尺以上建筑面积的工业、制造或加工厂,或工业园区。
(6)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2(a)(6) 包含本小节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项目的综合用途项目。
(7)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2(a)(7) 需要水量相当于或大于500个住宅单元项目所需水量的项目。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2(b) 如果公共供水系统的服务连接少于5,000个,则“项目”指任何拟建的住宅、商业、酒店或汽车旅馆、或工业开发项目,该项目将导致公共供水系统现有服务连接数量增加10%或以上;或指任何拟建的综合用途项目,该项目所需水量相当于或大于将导致公共供水系统现有服务连接数量增加10%或以上的住宅开发项目所需水量。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2(c) “公共供水系统”指为公众提供管道饮用水且拥有3,000个或以上服务连接的系统。公共供水系统包括以下所有各项:
(1)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2(c)(1) 系统运营方控制下的任何主要用于该系统的收集、处理、储存和分配设施。
(2)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2(c)(2) 不受运营方控制但主要用于该系统的任何收集或预处理储存设施。
(3)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2(c)(3) 代表一个或多个公共供水系统处理水以使其适合人类饮用的人员。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2(d) 本节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Section § 109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指出,它不保证任何人享有供水服务的权利,也不规定所提供服务的具体水平。它也不改变公共供水系统向现有或未来客户提供服务的责任。关于不受本节约束的项目的现有法律保持不变。此外,本法律仅适用于1996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准备通知的新项目。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4(a) 本部分无意设立获得供水服务或任何特定水平供水服务的权利或资格。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4(b) 本部分无意施加、扩大或限制公共供水系统向其现有客户或任何未来潜在客户提供特定服务的任何义务职责。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4(c) 本部分无意修改或以其他方式改变与不受本部分约束的项目相关的现有法律。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4(d) 本部分仅适用于在1996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准备通知的项目。

Section § 109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规划与研究办公室认定圣迭戈县满足若干条件,则该县被视为符合某些水资源规划法律。首先,1988年的C提案要求制定一项区域增长管理计划并设立一个审查委员会。圣迭戈政府协会担任该审查委员会。

必须有一项区域增长管理战略,其中包含与法律要求相符的水资源要素。圣迭戈县水务局必须利用当前的区域增长预测来规划水资源。该战略及其制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标准,并且项目的环境文件应提供与水源供应评估相同的信息。

圣迭戈县若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被视为遵守本部分规定,前提是规划与研究办公室认定这些条件已满足:
(a)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5(a) 圣迭戈县选民于1988年11月批准的C提案,要求制定区域增长管理计划,并指示设立区域规划和增长管理审查委员会。
(b)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5(b) 圣迭戈县及县内各市通过协议,指定圣迭戈政府协会作为该审查委员会。
(c)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5(c) 已根据C提案制定了一项区域增长管理战略,该战略提供全面的区域战略以及协调的经济发展和增长管理方案。
(d)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5(d) 该区域增长管理战略包含水资源要素,以协调与本部分要求相符的水资源规划。
(e)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5(e) 圣迭戈县水务局通过与圣迭戈政府协会(作为审查委员会)的协议,利用该协会最新的区域增长预测进行规划,并实施该战略的水资源要素。
(f)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5(f) 审查委员会为制定和批准区域增长管理战略(包括水资源要素以及为确保项目与该要素一致而设立的任何认证程序)而制定的程序,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g)CA 水资源法 Code § 10915(g) 位于圣迭戈县的项目的环境文件包含的信息,其目的与根据第10910节编制的水源供应评估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