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9650(a)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9650(a)(1) 自2008年7月1日起,州政府为项目堤坝升级改造而进行的资金分配或支出(如果该升级改造在2008年7月1日或之后获得授权),且该堤坝保护居住人口超过1,000人的区域,须符合以下要求:负责项目堤坝运营和维护的地方机构以及受项目堤坝保护的任何市或县(包括特许市或特许县)应签订协议,在两年内通过一项安全计划。如果市或县负责项目堤坝的运营和维护,其管理机构应批准一项决议,承诺在两年内制定安全计划。
(2)CA 水资源法 Code § 9650(a)(2) 负责项目堤坝运营和维护的地方实体应向该部门和中央谷地防洪委员会提交安全计划副本。
(b)CA 水资源法 Code § 9650(b) 安全计划至少应包括以下所有要素:
(1)CA 水资源法 Code § 9650(b)(1) 洪水防备计划,包括储存可在堤坝存在溃决风险时用于加固或保护堤坝的材料。
(2)CA 水资源法 Code § 9650(b)(2) 高水位情况下的堤坝巡查计划。
(3)CA 水资源法 Code § 9650(b)(3) 在州或联邦机构接管防洪工作之前的抗洪抢险计划。
(4)CA 水资源法 Code § 9650(b)(4) 疏散计划,包括在堤坝溃决时充分警告公众的系统,以及受影响的每所学校、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和长期医疗护理机构的疏散计划。
(5)CA 水资源法 Code § 9650(b)(5) 洪水清除计划。
(6)CA 水资源法 Code § 9650(b)(6) 在合理范围内,要求以下任一情况适用于预期居住者为基本服务提供者的新建建筑:
(A)CA 水资源法 Code § 9650(b)(6)(A) 该建筑位于可能被洪水淹没的区域之外。
(B)CA 水资源法 Code § 9650(b)(6)(B) 该建筑设计为在洪水清除后不久即可投入使用。
(c)CA 水资源法 Code § 9650(c) 安全计划应整合到任何其他地方机构应急计划中,并应与州应急计划协调。
(d)CA 水资源法 Code § 9650(d) 本节不要求采纳先前已采纳且仍然有效的安全计划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