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47

Explanation

在加州进行地表采矿疏浚时,如果你想改变非通航河流的流向,你必须首先获得疏浚发生地所在县的监事会的批准。这项要求不影响州或联邦机构处理的任何防洪项目。

任何人在任何地表采矿疏浚作业中,未经正在进行疏浚的县的监事会事先批准,不得改变、改道或偏离任何非通航河流的河道。
本节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与州垦殖委员会或加州泥沙委员会的权力,或在任何一个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下执行防洪项目的承包商或被许可人的权力相冲突。

Section § 704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强调了保护、恢复和改善城市溪流河道的重要性,这有助于减少洪灾损失,同时保护自然环境。城市溪流恢复计划旨在为地方机构提供溪流恢复项目的技术和财政支持。该计划为小型和大型项目提供竞争性拨款,确保至少35%的资金分配给每个类别,除非符合条件的项目不足。地方机构必须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合作,并遵循质量保证指南。城市溪流是指流经已开发区域或即将开发区域的溪流。符合条件的活动侧重于防洪减灾,包括结构性和非结构性方法。该计划还就跨境溪流问题咨询加州-墨西哥边境关系委员会。

(a)CA 水资源法 Code § 7048(a)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城市溪流河道的保护、恢复和改善,通过将有效且高效的防洪减灾手段与自然环境价值的保护和提升相结合,为本州带来了潜在利益。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城市溪流的保护、恢复和改善最好由地方机构和组织在州的协助下进行。立法机关颁布本节的意图是恢复主要城市地区溪流生态环境的生态活力,从而提升美学、娱乐以及鱼类和野生动物的价值。
(b)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7048(b)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7048(b)(1) 局长可以设立一个防洪减灾和城市溪流恢复项目,称为城市溪流恢复计划。该计划应包括以下两个组成部分:
(A)CA 水资源法 Code § 7048(b)(1)(A) 本部门开发能力,以响应地方机构和组织对高效和有效的城市溪流保护、恢复和改善的规划和设计援助请求。
(B)CA 水资源法 Code § 7048(b)(1)(B) 在提供资金的范围内,建立竞争性拨款的授予程序。
(2)CA 水资源法 Code § 7048(b)(2) 就本节而言,城市溪流的保护、恢复和改善包括但不限于保持河道容量、河道稳定、植被管理、减少水质损害和非点源水污染、建立有利于防洪和水质的公共绿道,以及为实现项目目标而进行的适应性管理。在适当情况下,保护、恢复和改善应采用高效、非结构性、低维护的防洪技术。本部门应在此计划中利用其在各种学科方面的专业知识,包括但不限于土壤生物工程、水文学和植物生态学。
(3)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7048(b)(3)
(A)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7048(b)(3)(A) 本部门在分配每年可用于小型城市溪流恢复项目和大型城市溪流恢复项目的拨款时应保持平衡,分配给小型和大型项目的比例均不低于35%。就本节而言,“小型城市溪流恢复项目”是指总成本(包括购置和恢复成本)低于一百万美元 ($1,000,000) 的项目,而“大型城市溪流恢复项目”是指总成本(包括购置和恢复成本)为一百万美元 ($1,000,000) 或以上的项目。
(B)CA 水资源法 Code § 7048(b)(3)(A)(B) 尽管有 (A) 项的规定,如果符合条件的项目数量不足以完全满足分配要求,本部门可以向任何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拨款,以确保所有可用资金得到有效利用。
(c)CA 水资源法 Code § 7048(c) 在响应援助请求时,本部门应优先考虑那些与地方防洪项目结合规划或替代地方防洪项目进行规划的项目。本部门可以按照部门预算的规定向地方机构和组织授予拨款和合同。参与的地方机构和组织应遵循本部门可接受的程序、计划和实践,并应符合本部门制定的指导方针,这些指导方针规定了地方机构和组织所需的贡献和参与水平。
本部门应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协调该计划,在制定城市溪流保护、恢复和改善的指导方针和项目规划期间。本部门还应就项目标准咨询渔业和野生动物部,这些标准可能包括将实现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
(d)CA 水资源法 Code § 7048(d)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部门的职责和责任应被确定为城市溪流恢复计划,并由为此目的指定的一个办公室或工作人员执行。关于如何获得规划、设计和财政援助的信息应易于公众获取。
(e)CA 水资源法 Code § 7048(e) 在本节中,“城市溪流”指穿过已建成住宅、商业或工业地产的溪流、小河或河流,或穿过在不久的将来土地用途将是住宅、商业或工业的土地。
(f)CA 水资源法 Code § 7048(f) 就本节而言,符合条件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保持河道容量和稳定自然河道的形态平衡,以实现防洪减灾、侵蚀控制和河岸稳定,这可能包括非结构性项目以及结构性项目。

Section § 70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由部门设立一个由立法机关资助的项目,旨在通过降低洪灾风险、增加鱼类种群和提高水质的项目来改善河流和水系统的健康,重点关注应对气候变化。它强调与地方机构和非营利组织建立伙伴关系,特别是在城市和弱势社区,以实施采用科学和生态健全实践的可持续项目。该项目涉及早期项目开发、自然资源要素的规划、对环保解决方案的设计支持以及建立监测项目成功的流程。技术援助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通过与大学合作提供,为流域科学专业的学生提供培训。拨款也可用于协助项目规划和技术支持。

(a)CA 水资源法 Code § 7049(a) 在立法机关拨款后,部门应设立一个项目,通过提供技术和财政援助,支持旨在减少洪灾风险、恢复和改善鱼类种群和栖息地、改善水质、实现气候变化效益,并总体上确保包括但不限于本州城市或正在城市化的地区内具有韧性生态功能的项目,以实施基于流域的河流和河岸管理改善措施。
(b)CA 水资源法 Code § 7049(b) 该项目应支持根据第7048条设立的城市溪流恢复项目、鱼类通道改善项目以及其他类似项目的宗旨,并与之协调,以利用州和其他可用于河流管理项目的资金,实现生态、河流管理、气候和社区改善方面的更多效益。部门可以参与并支持地方伙伴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在弱势社区,以确保项目纳入最佳可用科学、评估数据和生态相关实践,并解决州和地方社区的需求和优先事项。
(c)CA 水资源法 Code § 7049(c) 该项目应包括以下所有要素:
(1)CA 水资源法 Code § 7049(c)(1) 支持与地方机构、非营利组织、资源保护区和社区团体建立伙伴关系,以识别多重效益机会、地方需求以及流域恢复或改善目标。伙伴关系应酌情包括地方社区非营利组织和其他州机构,并以这些机构和组织能够参与的程度为限。
(2)CA 水资源法 Code § 7049(c)(2) 部门的早期参与。在项目构思和定义阶段的参与应优先于已完成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运营。
(3)CA 水资源法 Code § 7049(c)(3) 协助规划项目的自然资源恢复、景观美化和基础设施要素,使其符合适当的地方和区域土地利用和资源恢复计划。
(4)CA 水资源法 Code § 7049(c)(4) 设计援助,以确保项目将采用最佳生物工程和生态实践来保护或增强自然河流和溪流过程和功能,同时考虑低影响开发、能源和水资源保护以及社区用于当地娱乐、步道和其他目的的通道和使用。
(5)CA 水资源法 Code § 7049(c)(5) 评估和考核流程,以监测在实现河流管理目标和社区需求方面的成功情况。
(6)CA 水资源法 Code § 7049(c)(6) 酌情提供项目管理援助,包括但不限于伙伴关系团体之间的沟通、增强社区有效参与的能力以及寻找和管理为项目获得的各种资金。
(7)CA 水资源法 Code § 7049(c)(7) 详细说明部门和每个合作伙伴将完成工作的计划或时间表。
(d)CA 水资源法 Code § 7049(d) 部门可以为本节目的直接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技术援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与其他州机构、适当的加州州立大学或加州大学项目或其他类似项目合作,为流域科学专业的学生提供教育发展和实地经验。
(e)CA 水资源法 Code § 7049(e) 可用于第7048条或本节目的拨款,可供受助方用于项目的设计、工程和其他技术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