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资源法 Code § 7048(a)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城市溪流河道的保护、恢复和改善,通过将有效且高效的防洪减灾手段与自然环境价值的保护和提升相结合,为本州带来了潜在利益。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城市溪流的保护、恢复和改善最好由地方机构和组织在州的协助下进行。立法机关颁布本节的意图是恢复主要城市地区溪流生态环境的生态活力,从而提升美学、娱乐以及鱼类和野生动物的价值。
(b)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7048(b)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7048(b)(1) 局长可以设立一个防洪减灾和城市溪流恢复项目,称为城市溪流恢复计划。该计划应包括以下两个组成部分:
(A)CA 水资源法 Code § 7048(b)(1)(A) 本部门开发能力,以响应地方机构和组织对高效和有效的城市溪流保护、恢复和改善的规划和设计援助请求。
(B)CA 水资源法 Code § 7048(b)(1)(B) 在提供资金的范围内,建立竞争性拨款的授予程序。
(2)CA 水资源法 Code § 7048(b)(2) 就本节而言,城市溪流的保护、恢复和改善包括但不限于保持河道容量、河道稳定、植被管理、减少水质损害和非点源水污染、建立有利于防洪和水质的公共绿道,以及为实现项目目标而进行的适应性管理。在适当情况下,保护、恢复和改善应采用高效、非结构性、低维护的防洪技术。本部门应在此计划中利用其在各种学科方面的专业知识,包括但不限于土壤生物工程、水文学和植物生态学。
(3)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7048(b)(3)
(A)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7048(b)(3)(A) 本部门在分配每年可用于小型城市溪流恢复项目和大型城市溪流恢复项目的拨款时应保持平衡,分配给小型和大型项目的比例均不低于35%。就本节而言,“小型城市溪流恢复项目”是指总成本(包括购置和恢复成本)低于一百万美元 ($1,000,000) 的项目,而“大型城市溪流恢复项目”是指总成本(包括购置和恢复成本)为一百万美元 ($1,000,000) 或以上的项目。
(B)CA 水资源法 Code § 7048(b)(3)(A)(B) 尽管有 (A) 项的规定,如果符合条件的项目数量不足以完全满足分配要求,本部门可以向任何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拨款,以确保所有可用资金得到有效利用。
(c)CA 水资源法 Code § 7048(c) 在响应援助请求时,本部门应优先考虑那些与地方防洪项目结合规划或替代地方防洪项目进行规划的项目。本部门可以按照部门预算的规定向地方机构和组织授予拨款和合同。参与的地方机构和组织应遵循本部门可接受的程序、计划和实践,并应符合本部门制定的指导方针,这些指导方针规定了地方机构和组织所需的贡献和参与水平。
本部门应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协调该计划,在制定城市溪流保护、恢复和改善的指导方针和项目规划期间。本部门还应就项目标准咨询渔业和野生动物部,这些标准可能包括将实现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
(d)CA 水资源法 Code § 7048(d)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部门的职责和责任应被确定为城市溪流恢复计划,并由为此目的指定的一个办公室或工作人员执行。关于如何获得规划、设计和财政援助的信息应易于公众获取。
(e)CA 水资源法 Code § 7048(e) 在本节中,“城市溪流”指穿过已建成住宅、商业或工业地产的溪流、小河或河流,或穿过在不久的将来土地用途将是住宅、商业或工业的土地。
(f)CA 水资源法 Code § 7048(f) 就本节而言,符合条件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保持河道容量和稳定自然河道的形态平衡,以实现防洪减灾、侵蚀控制和河岸稳定,这可能包括非结构性项目以及结构性项目。
(Amended by Stats. 2015, Ch. 668, Sec. 9. (AB 965) Effective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