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30

Explanation

本节将“导水管”定义为任何用于输送水的结构,例如运河、沟渠、涵洞、管道或水槽。

本章所称“导水管”包括运河、沟渠、涵洞、管道、水槽或其他用于输送水的装置。

Section § 703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公路”一词,指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中的定义或识别,包括州公路和县公路,但第7034条除外。

Section § 7031.5

Explanation
本节将“桥梁”定义为一种结构,它使水能够从其下方流过,通常通过运河、沟渠或水槽等无盖渠道。

Section § 7032

Explanation
你不能以阻碍公路的方式安装、建造或保留任何管道。

Section § 70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为自己使用而建造或升级穿越或沿现有公路铺设的水路或管道,您必须遵守县或州设定的标准。此外,您还需承担与该管道建造或改进相关的所有费用。

任何人、公共区域或机构,凡首次建造或为其自身利益改进任何穿越或沿现有公路铺设的管道,均应按照县或州(视情况而定)制定的标准建造或改进该管道,并由建造或改进该管道的人承担费用。

Section § 70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桥梁或管道建在县级公路上,符合县级标准并被县政府接受,那么无论由谁建造,县政府都负责其维护和修理。如果县级公路变成州级公路,那么州政府将承担这些责任。1963年的一项修正案澄清,这种责任安排在当时已经是法律规定。

以前或今后以永久方式建造的桥梁或管道,无论是通过侵占许可或其他方式,凡跨越县级公路且已按县级标准建造或提升,并已通过适当行动正式或非正式接受的,在此类接受后,无论由谁建造,均应由县承担全部责任,就此类桥梁和管道的维护、维修、为县利益进行的改进、重建或更换而言。如果任何此类县级公路成为州级公路,州应继承县的上述义务。
立法机关在1963年常会期间对本条进行的修订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宣示。

Section § 7035

Explanation

如果输水管道穿过公路,并且没有证据表明公路在管道之前就存在,那么就假定管道是先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负责该公路的政府机构必须为公众利益维修、升级并在必要时更换管道。但是,像清理管道这样的日常维护工作由使用管道的人负责。如果有其他特定法规适用于该管道,则本规定不适用。

当任何输水管道穿过公路,且没有书面记录显示公路路权先于管道路权存在时,应最终推定该管道在公路之前已存在并合法维护。该管道应由对该公路拥有管辖权的公共机构进行维修、为该公共机构的利益进行改进,并在必要时进行更换,但管道的日常维护行为,例如清除管道内的泥土或淤泥,应由使用该管道的人员负责并承担费用。
本条不适用于适用第 (7034) 条的任何管道。

Section § 70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公共区、私营公用事业和县就基础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达成协议。他们可以分摊在彼此财产上移动、修理或更改设施的费用。这些协议的条款由相关方的管理委员会决定,旨在对双方都公平。然而,本节不取代其所属章节中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