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5080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委员会必须按照第85280条的规定设立一个三角洲独立科学委员会。

委员会应依照第85280条的规定任命一个三角洲独立科学委员会。

Section § 85082

Explanation

委员会负责制定一项策略,以促使在三角洲地区有职责的联邦机构参与进来。这包括与这些机构合作,确保三角洲计划与主要的联邦法律(如海岸带管理法、清洁水法和垦殖法)保持一致。

委员会应制定并实施一项战略,以适当促成在三角洲地区负有职责的联邦机构的参与。该战略应包括促使这些联邦机构参与制定三角洲计划,使其符合1972年联邦海岸带管理法(16 U.S.C. Sec. 1451 et seq.)、联邦清洁水法(33 U.S.C. Sec. 1251 et seq.)以及1902年联邦垦殖法第8节。

Section § 85084

Explanation

委员会需要制定一项临时计划,提出初步措施、项目和要实施的方案。

委员会应制定一项临时计划,其中应包括关于早期行动、项目和方案的建议。

Section § 85084.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与联邦野生动物机构合作,为三角洲地区的水流和生物目标制定具体指导方针。此举旨在保护和养护依赖三角洲的重要物种。这些建议必须在该法律颁布后一年内提出。

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应与美国鱼类及野生动物管理局和国家海洋渔业局协商,并基于现有最佳科学依据,制定并向委员会建议三角洲水流标准以及针对依赖三角洲的水生和陆生受关注物种的可量化生物目标。这些建议应在本分部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制定。

Section § 85085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一个部门与其他州和联邦机构协调,共同开展各种水资源和生态系统项目。他们必须与不同的组织合作,在2010年12月前建设并实施双闸门鱼类保护项目,并评估三英里河口屏障项目的有效性。此外,该部门应迅速推进战略计划中列出的短期行动,并协助开展早期生态系统恢复项目,例如荷兰河口和迈恩斯岛的潮汐沼泽恢复。

Section § 850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水务委员会在2010年底前建立一个系统,收集并报告戴尔塔地区的水引流数据。目标是加快确定戴尔塔流量需求的过程,以协助戴尔塔计划的规划。委员会必须通过审查水质和使用科学数据,为戴尔塔生态系统制定新的流量标准,以保护其资源。这些标准考虑了不同条件下的水量、水质和时间,并且必须在法律颁布后九个月内公开制定。水引流点的变更必须包含戴尔塔流量标准,并能随着新的科学和监测结果而随时间调整。水务委员会将与州和联邦水项目承包商合作,以支付分析费用,并且必须在完成分析后30天内报告其调查结果。

(a)CA 水资源法 Code § 85086(a) 委员会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建立一个有效的戴尔塔流域引水数据收集和公开报告系统。
(b)CA 水资源法 Code § 85086(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建立一个加速程序,以确定戴尔塔的河道内流量需求,旨在促进为实现戴尔塔计划目标所需的规划决策。
(c)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85086(c)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85086(c)(1) 为戴尔塔计划和海湾戴尔塔保护计划的规划决策提供信息,委员会应根据其公共信托义务,为保护公共信托资源而制定戴尔塔生态系统所需的新流量标准。在执行本节时,委员会应审查现有水质目标并使用现有最佳科学信息。戴尔塔生态系统的流量标准应包括在不同条件下戴尔塔生态系统所需的水量、水质和时间。流量标准应由委员会在本分部颁布后九个月内通过公开程序制定。公开程序应以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3篇第3分部第1.5章第3条(第649节起)进行的资讯性程序形式进行,并应为所有感兴趣的人士提供参与机会。流量标准不应被视为对委员会随后审议任何许可(包括与最终BDCP相关的任何许可)的预先决定。
(2)CA 水资源法 Code § 85086(c)(2) 任何批准将州水项目或联邦中央谷项目引水点从戴尔塔南部更改至萨克拉门托河上某一点的命令,应包括适当的戴尔塔流量标准,并应参考根据本节进行的分析。流量标准应根据一个基于科学的适应性管理计划随时间进行修改,该计划将科学和监测结果(包括栖息地和其他保护措施的贡献)整合到持续的戴尔塔水管理中。
(3)CA 水资源法 Code § 85086(c)(3)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修改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委员会根据第2分部第2部分(第1200节起)的权力适用,以在其判断中将最能符合公共利益地开发、保护和利用所申请用水的条款和条件纳入许可。
(d)CA 水资源法 Code § 85086(d) 委员会应与依赖从萨克拉门托河流域引出水的州水项目承包商和联邦中央谷项目承包商,或由这些承包商组成的联合权力机构签订协议,以报销根据本节进行的分析费用。
(e)CA 水资源法 Code § 85086(e) 委员会应在本节规定的流量标准决定完成后30天内,将该决定提交给理事会以供其参考。

Section § 85087

Explanation

截至2010年底,一个委员会需要向立法机关提供一份计划和费用估算,用于研究特定河流和溪流中应有多少水量。这项工作将首先在2012年前针对三角洲内部及附近的河流进行,然后在2018年前针对萨克拉门托河(Sacramento River)区域外的主要河流进行。

他们必须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合作,以确定这些研究的最佳时机,旨在了解水流需求。

委员会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优先次序表和费用估算,以完成针对三角洲以及三角洲流域内未被第85086节另行涵盖的高优先级河流和溪流的河道内流量研究(截至2012年),以及针对萨克拉门托河(Sacramento River)流域之外所有主要河流和溪流的河道内流量研究(截至2018年)。在制定该时间表时,委员会应就其提交河道内流量需求建议的时间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进行协商。

Section § 850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水项目或联邦中央谷项目在获得批准将取水点从南三角洲改到萨克拉门托河之前,不能开始建设任何引水或输水设施。

Section § 8508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新的三角洲输水设施的建设只能在将从该项目接收水的一方或其代表已同意承担某些费用后才能开始。这些费用包括该设施的环境审查、规划、设计、建设和长期维护。此外,他们还必须支付对地方政府或特别区就用于该项目的土地征收的任何财产税或评估的充分减免。

新的三角洲输水设施的建设不得启动,直至与州水项目和联邦中央谷项目签订合同接收水的人员或实体,或代表这些实体的联合权力机构,已作出安排或签订合同支付以下两项费用:
(a)CA 水资源法 Code § 85089(a) 任何新的三角洲输水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需的环境审查、规划、设计、建设和减缓的费用,包括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要求的减缓措施。
(b)CA 水资源法 Code § 85089(b) 对地方政府或特别区就用于新的三角洲输水设施的建设、选址、减缓或运营的土地征收的财产税或评估进行充分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