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1020

Explanation
本法律在州金库中设立了 CalConserve 节水效率循环基金。该基金中的资金可由负责节水的部门使用,但仅限于立法机关批准其使用时。该部门负责管理该基金的使用方式。

Section § 810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债券的资金必须拨给一个专项基金。这些资金随后由政府部门用于提供贷款和赠款,帮助地方机构开展旨在节约农业用水的项目,并确保这些努力符合特定的法律指导方针。

Section § 810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从债券收益中拨出300万美元,用于旨在节约用水和提高用水效率项目的贷款,帮助实现城市用水目标。该部门可以向地方机构提供零利率贷款来实施这些项目。

地方机构必须努力收回贷款成本,但如果某些成本无法收回,该部门可能会免除高达10%的还款。此外,如果地方机构是城市零售供水商,它们可以与该部门合作制定还款计划。

(a)CA 水资源法 Code § 81023(a) 依照第26.7部(自第79700条起),经授权发行并可用于第79746条目的的债券收益中的三百万元($3,000,000)应转入该基金,并由该部门在拨款后使用,用于水资源节约和用水效率项目及计划的贷款,以实现根据第10608.20条制定的城市用水目标。
(b)CA 水资源法 Code § 81023(b) 该部门可通过向地方机构提供零利率贷款来实施本条。
(c)CA 水资源法 Code § 81023(c) 根据本条获得贷款的地方机构应尽合理努力收回贷款成本。但是,对于地方机构无法收回的成本,该部门可免除高达10%的还款金额。
(d)CA 水资源法 Code § 81023(d) 该部门与根据本条获得贷款的城市零售供水商地方机构可就将贷款偿还款项存入该基金达成双方同意的时间表。

Section § 8102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该部门在管理水资金和资源方面可以采取的措施。他们可以将资金存入基金,与地方水务机构合作提供贷款,并管理基金的财务报告。他们还可以请求联邦资金,与联邦政府达成协议以获取额外资金,并向地方机构提供技术帮助。

部门可采取以下任何措施:
(a)CA 水资源法 Code § 81024(a) 安排将任何可用和必要的资金存入该基金。
(b)CA 水资源法 Code § 81024(b) 与提供供水或再生水服务的地方机构签订协议,为第81000条(b)款所述目的提供贷款。
(c)CA 水资源法 Code § 81024(c) 提供与该基金相关的适当审计、会计和财务管理服务、计划和报告。
(d)CA 水资源法 Code § 81024(d) 采取其他适当的附带行动,以确保基金的充分管理和运作。
(e)CA 水资源法 Code § 81024(e) 代表州请求将可用的联邦资金存入该基金。
(f)CA 水资源法 Code § 81024(f) 与联邦政府签订协议,争取联邦对基金的捐款。
(g)CA 水资源法 Code § 81024(g) 接受联邦对基金的捐款。
(h)CA 水资源法 Code § 81024(h) 向地方机构提供技术援助。

Section § 8102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的一个州部门可以与联邦政府签订协议以获得联邦资金的条件。州政府必须首先确定任何必要的配套资金,并同意按照联邦政府的要求支出最低金额。该协议还必须遵守所有联邦条款和条件,包括及时支出资金。

(a)CA 水资源法 Code § 81026(a) 部门可与联邦政府签订协议,以获取联邦政府对该基金的捐助,但仅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
(1)CA 水资源法 Code § 81026(a)(1) 州政府确定任何所需的配套资金。
(2)CA 水资源法 Code § 81026(a)(2) 部门准备承诺以联邦政府要求的方式支出基金中的任何最低金额。
(b)CA 水资源法 Code § 81026(b) 部门与联邦政府之间的任何协议应包含联邦政府要求的以及任何实施性的联邦法规、规章、指导方针和政策所要求的条款、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同意以迅速及时的方式支出基金中的资金。

Section § 81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特定基金中的资金应如何使用。首先,它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向地方机构提供贷款,例如利率较低、要求每年还款,并确保在20年内(或对于弱势社区在25年内)全额偿还。贷款接受方需要有专门的还款来源。其次,基金可用于为地方债务提供担保或购买保险,以改善信贷市场准入或降低利率。此外,它还可以为州债券提供担保、赚取利息、提供技术援助、支付管理费用(不超过基金的4%),并在获得联邦赠款授权的情况下,提供各种财政援助,如赠款或利息减免。

基金中的款项应作以下用途:
(a)CA 水资源法 Code § 81030(a) 向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地方机构提供贷款:
(1)CA 水资源法 Code § 81030(a)(1) 以市场利率或低于市场利率发放。
(2)CA 水资源法 Code § 81030(a)(2) 要求每年偿还本金和任何利息,偿还应不迟于贷款拨款后一年开始,且全部摊销应不迟于贷款拨款后20年完成。向弱势社区提供的贷款的全部摊销应不迟于贷款拨款后25年完成。
(3)CA 水资源法 Code § 81030(a)(3) 要求贷款接受方设立可接受的专项收入来源用于偿还贷款。
(b)CA 水资源法 Code § 81030(b) 为地方债务提供担保或购买保险,如果该行动能改善信贷市场准入或降低利率。
(c)CA 水资源法 Code § 81030(c) 作为州发行的收益债券或一般义务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支付的收入来源或担保,如果这些债券的销售收益将存入基金。
(d)CA 水资源法 Code § 81030(d) 赚取利息。
(e)CA 水资源法 Code § 81030(e) 技术援助。
(f)CA 水资源法 Code § 81030(f) 用于支付部门管理基金的合理费用,但不得超过基金的4%。
(g)CA 水资源法 Code § 81030(g) 赠款、本金减免、负利率,以及本节所述援助类型的任何其他类型或变体,经存入基金的联邦资本化赠款授权,并在该联邦资本化赠款授权和资助的范围内。

Section § 810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分部提供给地方机构的任何资金,不能用于支付该机构的行政开支。

Section § 81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偿还给特定基金的款项,包括利息以及基金款项所产生的任何利息,都必须重新存入该基金。基金中的款项随后可用于本分部规定的目的。

任何基金款项的偿还,包括利息支付,以及基金中任何款项所产生或累积的所有利息,均应存入该基金,并可用于本分部授权的用途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