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30(a) 自2023年1月31日起,以及此后每年5月1日、8月1日和12月1日,部门应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自根据本分部提交上一份报告以来直至该日期部门所采取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30(a)(1) 资金支出金额。
(2)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30(a)(2) 资金支出目的。
(3)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30(a)(3) 获资助行动的状况。
(4)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30(a)(4) 对于新增和扩大的资源,按兆瓦计的容量、资源类型、运营日期以及该容量的预期寿命。
(5)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30(a)(5) 部门资助的资源的使用频率以及其遵守本章要求的程度。
(6)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30(a)(6) 经与州委员会协商,估算或提供关于温室气体、标准空气污染物和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的最佳可用信息,这些排放物由部门资助的资源自上一份报告期以来所排放。
(7)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30(a)(7) 根据本分部签发的合同、赠款和贷款摘要。
(b)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30(b) 根据本节提交的每份报告,其提交时间与方式应与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25795节提交的报告相同,并提交给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