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0720

Explanation

本法律设立了一个名为“水资源部电力供应可靠性储备基金”的专项基金,旨在确保加州的电力供应稳定。该基金可由水资源部持续用于其运营,不受年度预算限制。该部门从特定活动和资产销售中获得的资金将直接存入该基金。该部门还可以根据《通胀削减法案》获得联邦抵免,任何款项都将直接存入该基金。

该基金独立于该部门的其他财务运作,所产生的利息专门用于其目的。它包括两个专门账户,用于管理来自不同类型电力供应商的款项。该法律规定了使用联邦款项的条件,并指出接受此类资金不会强制州政府为其他服务支出新的资金。各项活动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律和财政年度指导方针。

(a)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20(a) 特此在州金库设立水资源部电力供应可靠性储备基金。
(b)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20(b)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基金中的所有款项持续拨付给该部门,不受财政年度限制,并应可用于第2章(自第80710条起)的各项目的。
(c)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20(c) 该部门在管理本分部时经授权的债务和产生的费用应仅从该基金中支付。
(d)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20(d) 除(h)和(i)分款另有规定外,该部门根据第2章(自第80710条起)开展活动应支付给该部门的所有收入应存入该基金。
(e)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20(e) 该基金应与该部门管理的其他任何基金和款项相互独立,基金中款项所产生的任何利息应仅用于本分部的目的。
(f)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20(f) 根据本分部授权购置的固定资产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时,出售或处置所得收入,包括任何损益(按账面价值与销售价格之差计算),应存入该基金,并可供该部门用于第2章(自第80710条起)的目的。在本分部结束运作和基金关闭后,一旦该部门的所有债务得到清偿,根据本分部授权购置的固定资产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任何剩余收入应返还至普通基金。只要该部门根据本分部产生的任何债务仍未清偿且未完全履行或解除,该部门的权利、权力、职责和存续不得以任何方式削弱或损害那些债务持有人或当事方的利益和权利。
(g)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20(g)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20(g)(1) 对于该部门根据第2章(自第80710条起)开展的活动,该部门可根据2022年联邦《通胀削减法案》(公法117-169)获得适用的抵免。如果该部门选择直接收取这些适用抵免的款项,这些款项应直接存入该基金。
(2)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20(g)(2) 在第(1)款所述的任何款项存入基金后10天内,该部门应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提供书面通知,该委员会应将通知副本提供给相关政策委员会。通知应包括款项来源、目的、及时性以及该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信息。
(3)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20(g)(3) 款项的使用应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A)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20(g)(3)(A) 款项应用于符合州法律的目的。
(B)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20(g)(3)(B) 接受这些款项不应给州施加任何要求,以承诺或支出新的州资金用于任何计划或目的。
(C)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20(g)(3)(C) 有必要在2023-24财政年度内支出这些款项。
(D)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20(g)(3)(D) 款项的使用应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8590.1条(a)分款所述的优先事项。
(h)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20(h)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20(h)(1) 负荷服务实体容量支付账户特此设立于水资源部电力供应可靠性储备基金中。
(2)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20(h)(2) 经立法机关拨款后,负荷服务实体容量支付账户中的款项应可用于第2章(自第80710条起)的目的。
(3)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20(h)(3) 根据第80713条应支付给该部门的所有收入应存入负荷服务实体容量支付账户。
(i)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20(i)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20(i)(1) 地方公有电力公用事业容量支付账户特此设立于水资源部电力供应可靠性储备基金中。
(2)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20(i)(2) 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地方公有电力公用事业容量支付账户中的款项应可用于第2章(自第80710条起)的目的。
(3)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20(i)(3) 根据第80714条应支付给该部门的所有收入应存入地方公有电力公用事业容量支付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