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a) 部门应与委员会协商,实施项目、采购和合同,以实现《公共资源法典》第15分部第8.9章(自第25790条起)的宗旨,包括但不限于分布式电力备用资产计划和需求侧电网支持计划。
(b)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b)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b)(1) 为促进(a)款的实施,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可以建造、拥有和运营,或签订合同进行建造和运营,签订合同购买电力,或通过贷款、补偿协议或其他合同行动提供资金,以确保夏季供电可靠性所需的资源,或保留延长以下设施寿命的选择权:
(A)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b)(1)(A) 延长计划退役的现有非核能发电设施的运营寿命。
(B)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b)(1)(B) 功率为五兆瓦或以上的新型应急和临时发电机。如果发电机使用柴油燃料运行,部门不得在2023年7月31日之后运行它。
(C)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b)(1)(C) 位于海岸区之外和旧金山湾保护与发展委员会管辖范围之外,功率为20兆瓦或以上,能够持续放电至少两小时的新型储能系统。
(D)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b)(1)(D) 位于海岸区之外和旧金山湾保护与发展委员会管辖范围之外,并使用任何规模的清洁、零排放燃料技术发电的发电设施。
(E)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b)(1)(E) 支持零排放发电能力的开发,其并网点位于加州平衡机构,其大部分容量由主要服务区域在加州的负荷服务实体签订合同,运营日期不迟于2024年12月31日。就本分段而言,只有净合格容量至少为其铭牌容量50%的设施(根据9月份某日晚上8:00的估算)方可符合条件。
(2)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b)(2) 为促进第80700条(a)款的实施,部门可以补偿电力公司(如《公共事业法典》第218条所定义)进口能源或进口容量产品的价值,这些产品是(A) 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含)之间交付或能够交付的,以及(B) 以高于市场成本或超出公共事业委员会设定的采购授权进行采购的,且超出为支持夏季电力服务可靠性而服务其捆绑客户所需的要求的。
(c)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c) 设施,但(b)款(1)项(C)分项所述的从电网充电但未以其他方式使用任何形式的化石燃料或化石燃料衍生燃料的新储能系统除外,由部门建造和拥有或根据本分部与部门签订合同的,使用任何形式化石燃料的设施,仅在响应极端事件时才可运行(如《公共资源法典》第25790.5条(b)款所定义),且不得在任何其他时间运行。
(d)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d) 由部门建造或根据本分部与部门签订合同的设施,不构成根据第6分部第6部分第8章(自第12930条起)的州水资源开发系统设施。
(e)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e)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e)(1) 部门在执行本分部的宗旨时,应与委员会、公共事业委员会、独立系统运营商或其他适用的加州平衡机构以及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协商。
(2)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e)(2) 自2022年10月1日起,此后至少每三个月,部门应在委员会业务会议上提供关于已进行和正在考虑的战略可靠性储备投资的最新情况。公共事业委员会主席或其指定代表以及独立系统运营商主席或其指定代表应出席该报告会。
(3)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e)(3) 部门应优先考虑不与已由负荷服务实体或地方公有电力公司计划开发并披露的发电设施竞争的投资。
(4)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e)(4) 在履行本分部实现电力可靠性的要求时,部门应优先投资于可行、经济高效的零排放资源,然后是可行、经济高效的常规资源。
(f)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f) 部门应制定、执行和实施涵盖发电、运营和维护、燃料管理、场地租赁、电力结算、发票核实、计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合同。部门还应签订外部服务合同以提供专业知识。
(g)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g)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g)(1) 根据本分部签订的合同、这些合同在其有效期内的修订,或与这些合同合理相关的服务合同,且于2023年12月31日或之前签订的,不受竞争性招标或任何其他州合同要求的约束,无需总务部或任何其他州部门或机构的审查、同意或批准,且不受《州合同手册》、《公共合同法》或《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五部第二章第五节第四条(自第19130条起)的个人服务合同要求的约束。
(2)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g)(2) 本小节不适用于为本章目的签订的任何合同、拨款或贷款,如果其未能直接在2027年10月31日前为电网可靠性做出贡献。
(3)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g)(3) 本小节自2026年12月1日起失效。
(h)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h) 对于根据本分部签订的合同、这些合同在其有效期内的修订,或与这些合同合理相关的服务合同,且于2023年12月31日之后执行的,《公共合同法》第10295、10297和10340条不适用于符合部门为这些合同设定的条件的合同。
(i)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i) 对于部门在2022年10月31日之后根据本分部签订的合同,部门应通过投资计划在委员会业务会议上通知委员会合同的条款、成本和范围,委员会应在符合《公共资源法典》第十五分部第三章(自第25200条起)条款的会议上审议该投资计划以供批准。委员会批准投资计划后不少于10天,委员会执行主任应书面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该项行动。
(j)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j) 部门根据本分部签订的合同或授予的批准,不受《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典》第十三分部(自第21000条起))及其根据该法案通过的法规的约束。
(k)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k) 部门建造的设施或根据与部门签订的合同根据本分部建造的设施,应遵守以下两项规定:
(1)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k)(1) 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二十五点五分部第二部分(自第38530条起)发布的法规,包括披露设施温室气体排放的要求。
(2)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k)(2) 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二十五点五分部第五部分(自第38570条起)发布的法规,包括遵守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建立的任何基于市场的合规机制的要求。
(l)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l) 部门可以采纳指南以实施本分部。《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三点五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部门根据本分部采纳的任何法规或指南。
(Amended by Stats. 2025, Ch. 15, Sec. 8. (SB 127) Effective June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