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0710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水资源部采取必要行动,以确保在夏季和其他关键时期提供可靠的电力供应。他们可以实施备用电力和电网支持项目及合同,例如延长一些电力设施的寿命、建造应急发电机和增加储能系统。某些清洁能源项目,特别是零排放项目,将获得优先考虑。如果合同直接增强电网可靠性,部门可以绕过标准竞争性招标程序,直至2023年底。他们还负责定期更新投资情况,并确保符合州空气质量法规。水资源部拥有广泛的权力,可以在没有传统州监督程序的情况下确保满足加州的能源需求,尽管他们仍需告知并与相关机构协调。

(a)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a) 部门应与委员会协商,实施项目、采购和合同,以实现《公共资源法典》第15分部第8.9章(自第25790条起)的宗旨,包括但不限于分布式电力备用资产计划和需求侧电网支持计划。
(b)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b)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b)(1) 为促进(a)款的实施,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可以建造、拥有和运营,或签订合同进行建造和运营,签订合同购买电力,或通过贷款、补偿协议或其他合同行动提供资金,以确保夏季供电可靠性所需的资源,或保留延长以下设施寿命的选择权:
(A)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b)(1)(A) 延长计划退役的现有非核能发电设施的运营寿命。
(B)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b)(1)(B) 功率为五兆瓦或以上的新型应急和临时发电机。如果发电机使用柴油燃料运行,部门不得在2023年7月31日之后运行它。
(C)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b)(1)(C) 位于海岸区之外和旧金山湾保护与发展委员会管辖范围之外,功率为20兆瓦或以上,能够持续放电至少两小时的新型储能系统。
(D)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b)(1)(D) 位于海岸区之外和旧金山湾保护与发展委员会管辖范围之外,并使用任何规模的清洁、零排放燃料技术发电的发电设施。
(E)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b)(1)(E) 支持零排放发电能力的开发,其并网点位于加州平衡机构,其大部分容量由主要服务区域在加州的负荷服务实体签订合同,运营日期不迟于2024年12月31日。就本分段而言,只有净合格容量至少为其铭牌容量50%的设施(根据9月份某日晚上8:00的估算)方可符合条件。
(2)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b)(2) 为促进第80700条(a)款的实施,部门可以补偿电力公司(如《公共事业法典》第218条所定义)进口能源或进口容量产品的价值,这些产品是(A) 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含)之间交付或能够交付的,以及(B) 以高于市场成本或超出公共事业委员会设定的采购授权进行采购的,且超出为支持夏季电力服务可靠性而服务其捆绑客户所需的要求的。
(c)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c) 设施,但(b)款(1)项(C)分项所述的从电网充电但未以其他方式使用任何形式的化石燃料或化石燃料衍生燃料的新储能系统除外,由部门建造和拥有或根据本分部与部门签订合同的,使用任何形式化石燃料的设施,仅在响应极端事件时才可运行(如《公共资源法典》第25790.5条(b)款所定义),且不得在任何其他时间运行。
(d)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d) 由部门建造或根据本分部与部门签订合同的设施,不构成根据第6分部第6部分第8章(自第12930条起)的州水资源开发系统设施。
(e)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e)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e)(1) 部门在执行本分部的宗旨时,应与委员会、公共事业委员会、独立系统运营商或其他适用的加州平衡机构以及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协商。
(2)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e)(2) 自2022年10月1日起,此后至少每三个月,部门应在委员会业务会议上提供关于已进行和正在考虑的战略可靠性储备投资的最新情况。公共事业委员会主席或其指定代表以及独立系统运营商主席或其指定代表应出席该报告会。
(3)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e)(3) 部门应优先考虑不与已由负荷服务实体或地方公有电力公司计划开发并披露的发电设施竞争的投资。
(4)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e)(4) 在履行本分部实现电力可靠性的要求时,部门应优先投资于可行、经济高效的零排放资源,然后是可行、经济高效的常规资源。
(f)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f) 部门应制定、执行和实施涵盖发电、运营和维护、燃料管理、场地租赁、电力结算、发票核实、计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合同。部门还应签订外部服务合同以提供专业知识。
(g)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g)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g)(1) 根据本分部签订的合同、这些合同在其有效期内的修订,或与这些合同合理相关的服务合同,且于2023年12月31日或之前签订的,不受竞争性招标或任何其他州合同要求的约束,无需总务部或任何其他州部门或机构的审查、同意或批准,且不受《州合同手册》、《公共合同法》或《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五部第二章第五节第四条(自第19130条起)的个人服务合同要求的约束。
(2)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g)(2) 本小节不适用于为本章目的签订的任何合同、拨款或贷款,如果其未能直接在2027年10月31日前为电网可靠性做出贡献。
(3)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g)(3) 本小节自2026年12月1日起失效。
(h)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h) 对于根据本分部签订的合同、这些合同在其有效期内的修订,或与这些合同合理相关的服务合同,且于2023年12月31日之后执行的,《公共合同法》第10295、10297和10340条不适用于符合部门为这些合同设定的条件的合同。
(i)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i) 对于部门在2022年10月31日之后根据本分部签订的合同,部门应通过投资计划在委员会业务会议上通知委员会合同的条款、成本和范围,委员会应在符合《公共资源法典》第十五分部第三章(自第25200条起)条款的会议上审议该投资计划以供批准。委员会批准投资计划后不少于10天,委员会执行主任应书面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该项行动。
(j)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j) 部门根据本分部签订的合同或授予的批准,不受《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典》第十三分部(自第21000条起))及其根据该法案通过的法规的约束。
(k)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k) 部门建造的设施或根据与部门签订的合同根据本分部建造的设施,应遵守以下两项规定:
(1)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k)(1) 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二十五点五分部第二部分(自第38530条起)发布的法规,包括披露设施温室气体排放的要求。
(2)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k)(2) 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二十五点五分部第五部分(自第38570条起)发布的法规,包括遵守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建立的任何基于市场的合规机制的要求。
(l)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0(l) 部门可以采纳指南以实施本分部。《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三点五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部门根据本分部采纳的任何法规或指南。

Section § 807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因本章产生的任何费用将从一个特定基金中报销,而不是由部门或其客户承担。这些费用也不会影响水和电合同项下的价格、费率或收费。

部门在与委员会协商后,应从根据第80720条设立的水资源部电力供应可靠性储备基金中收回其根据本章产生的所有费用。部门及其客户不应承担与执行《公共资源法》第15分部第8.9章(自第25790条起)目的相关的任何费用,且这些费用不应计入根据第6分部第6部分第8章(自第12930条起)签订的供水合同项下的水和电的价格、费率和收费中。

Section § 807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一个部门采取多种行动以有效履行其职责。他们可以聘请私人机构提供专业帮助,与其他公共机构合作,签订合同,并雇用人员来支持其运作。招聘过程由州人事委员会和人力资源部协助,以确保其快速完成。

部门为本分部的目的,经其认定为必要时,可采取以下任何措施:
(a)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2(a) 聘请私人机构的服务,以提供专业和技术援助、咨询及其他服务,从而实现本章的目的。
(b)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2(b) 签订合同以获取其他公共机构的服务。
(c)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2(c) 从事根据本分部履行部门职责和责任所必需或适宜的活动,或订立此类合同或安排。
(d)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2(d) 雇用根据本分部及时和成功地实施和管理部门职责和责任所必需和适宜的人员。州人事委员会和人力资源部应协助部门加快该项招聘工作。

Section § 8071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从现在到2027年6月30日期间,当供电实体未能按法律要求提供足够的电力资源时,应如何处理。如果水资源部最终动用其资源来弥补这一缺口,公共事业委员会(PUC)将向该实体收取一笔容量支付。这笔支付不是罚款,但公共事业委员会仍可因不合规行为施加罚款。如果已有罚款,容量支付将进行调整,并应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支付。

此外,公共事业委员会将计算实体因未能提供足够资源而必须支付的每千瓦成本。该成本基于实际月度开支,并对特定月份进行调整,同时会扣除其他实体代表违约实体采购的资源份额。如果某些资源未能按预期运行,可能会进行进一步调整。

(a)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3(a)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3(a)(1) 截至2027年6月30日(含当日),如果水资源部确定其通过电力供应战略可靠性储备计划采购的资源在某个月份被用于满足某个供电实体已识别的可靠性需求,公共事业委员会应每年对在该月份未能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380条满足其系统资源充足性要求的每个供电实体征收容量支付。容量支付并非罚款,且不禁止公共事业委员会因供电实体未能遵守任何资源充足性要求而对其征收罚款。
(2)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3(a)(2) 如果供电实体在水资源部通过电力供应战略可靠性储备计划采购的资源被用于满足该供电实体已识别的可靠性需求的月份,未能根据第380条遵守其系统资源充足性要求,且委员会因该失败对该供电实体征收了罚款,则截至2027年6月30日(含当日),以下两项要求均应适用:
(A)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3(a)(2)(A) 如果罚款少于容量支付,容量支付应按罚款金额减少,且罚款应存入供电实体容量支付账户。
(B)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3(a)(2)(B) 如果罚款多于容量支付,则罚款中与原应适用的容量支付金额相等的部分应存入供电实体容量支付账户。
(3)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3(a)(3) 根据第(1)款被征收容量支付的供电实体,应在委员会通知该供电实体后30天内,将年度容量支付汇入供电实体容量支付账户。
(b)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3(b) 公共事业委员会应与委员会协商,确定供电实体的每月每千瓦容量支付单位成本,该成本应基于使用水资源部电力供应可靠性储备基金(包括供电实体容量支付账户)资金采购资源的月度成本,其中总成本在6月至9月期间权重为三分之二,其余八个月权重为三分之一,且该单位成本应乘以在电力供应战略可靠性储备计划资源被使用的同一月份,供电实体在其系统资源充足性要求中不足的千瓦数,基于发生不足时生效的资源充足性计划规则、要求和资源计算惯例,在将其他实体代表其采购的任何可靠性资源份额计入不足的供电实体后。公共事业委员会在确定该不足金额时,可对供电实体组合中包含的任何未达标资源的容量价值进行任何进一步调整。公共事业委员会所做的任何调整应与委员会根据第80714条(b)款授权所做的任何调整保持一致。
(c)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3(c) 本节应于2024年1月31日生效。

Section § 8071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一个流程:水资源部(DWR)评估其采购的资源是否必要以满足电力可靠性需求。如果是,未能达到其备用裕度的电力公司将被收取费用。此费用根据电力公司的容量不足量计算,并存入一个特定账户。

该法律为未能维持所需备用裕度的电力公司引入了年度支付结构。它解释了这些费用如何计算,考虑了不同月份的成本,其中6月至9月的权重更高。它还允许在计算短缺时进行调整,以反映任何不履约资源。

负责这些评估的委员会可以制定法规来执行本节,并且必须在2024年1月31日之前报告电力公司是否达到了2023年的要求。“最低规划备用裕度”一词指的是标准备用裕度,除非根据具体建议进行了修订。

(a)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4(a)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4(a)(1) 依照(d)分节提交报告后,且在2027年6月30日或之前,如果水资源部确定其通过电力供应战略可靠性储备计划采购的资源在特定月份被用于满足已识别的可靠性需求,则委员会执行主任应每年对独立系统运营商平衡区域内,在同一月份未能达到其最低规划备用裕度的每个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征收容量费。
(2)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4(a)(2) 根据(1)款被征收容量费的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应在执行主任通知该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后30天内,将年度容量费汇入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容量费账户。
(b)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4(b) 依照(d)分节提交报告后,委员会应与公共事业委员会协商,确定地方公有电力公司每月每千瓦的容量费单位成本,该成本应基于使用水资源部电力供应可靠性储备基金(包括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容量费账户)资金采购资源的月度成本,其中总成本在6月至9月期间权重为三分之二,其余八个月权重为三分之一;且该单位成本应乘以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在电力供应战略可靠性储备计划资源被使用的同一月份,其最低规划备用裕度不足的千瓦数,采用公共事业委员会根据第80713节(b)分节应用的相同资源计算惯例,在将其他实体代表不足的地方公有电力公司采购的任何可靠性资源份额计入其名下之后。委员会在确定此不足量时,可以对地方公有电力公司投资组合中包含的任何不履约资源的容量值进行任何进一步调整。委员会所做的任何调整应与公共事业委员会根据第80713节(b)分节授权所做的任何调整保持一致。
(c)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4(c) 依照(d)分节提交报告后,委员会可以制定法规以实施本节。
(d)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4(d) 在2024年1月31日或之前,委员会应与公共事业委员会协商,向立法机关的相应政策和预算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包括评估每个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在2023年是否超出、达到或未能达到其最低规划备用裕度,以及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含)期间的系统资源充足性要求,这些要求是公共事业委员会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380节为负荷服务实体设定的,并在公共事业委员会第22-06-050号决定(2022年6月23日)《关于采纳2023-2025年地方容量义务、2023年灵活容量义务和改革路径框架的决定》中通过的。
(e)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14(e) 就本节而言,“最低规划备用裕度”指《公共事业法典》第9620节所述的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的规划备用裕度,除非地方公有电力公司根据委员会依照《公共资源法典》第25704.5节(b)分节提出的建议修订该规划备用裕度,在此情况下,“最低规划备用裕度”指地方公有电力公司修订后的最低规划备用裕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