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00(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00(a)(1) 加利福尼亚州在推动经济实惠且公平的清洁可靠能源系统和经济转型方面处于领先地位。然而,气候变化的影响比先前预期的来得更早、强度更大、频率更高。
(2)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00(a)(2) 气候变化的极端事件,包括热浪、野火和干旱,加上供应链中断等其他因素,正在危及加利福尼亚州建设维持经济性和可靠性所需的电力基础设施的能力。
(3)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00(a)(3) 随着加利福尼亚州向清洁能源未来转型并应对气候影响及其他挑战,将需要足够的新建和现有发电资产容量,以在极端事件期间保持可靠性。
(4)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00(a)(4) 加利福尼亚州必须在此高风险时期确保电力可靠性,这包括采取非同寻常的近期措施和对中期能源政策进行实质性改变,同时确保多方面的加利福尼亚州电网能够以可持续和公平的方式实现加利福尼亚州的清洁能源未来、气候目标和空气质量要求。
(b)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00(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
(1)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00(b)(1) 本部的颁布旨在促进《公共资源法典》第15部第8.9章(自第25790条起)的宗旨。按照本部规定制定和实施一项计划,在所有方面都是为了本州人民的福祉和利益,以保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并构成一项基本的政府目的。本部应被宽泛解释,以实现其宗旨和目标。
(2)CA 水资源法 Code § 80700(b)(2) 根据本部设立的部门的权力和职责不受《第6部第6章(自第12930条起)》关于州水资源开发系统的规定的管辖,并且本部不应构成对该部门根据《第6部第6章(自第12930条起)》所享有的权力的限制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