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40(a)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40(a)(1) 如果部门选择行使其集中采购职能,根据本分部进行一项或多项竞争性招标或签订合同以采购符合条件的能源资源,依照《公用事业法》第454.52条(a)款第(4)项的授权,并且由于成本回收流程的时间安排,部门可确定有必要或适宜发行债券以支持根据本分部采购符合条件的能源资源的活动。
(2)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40(a)(2) 在作出第(1)项所述的决定后,部门可在与委员会就收入要求达成协议之后,为支持该基金以及部门根据本分部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发行债券以资助符合条件的能源资源的采购。债券的发行金额,在可从该基金支付的范围内,不得超过部门估计的该基金中可用于支付债券的估计金额。
(b)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40(b) 在公开发行债券之前,部门应确保债券至少获得一家全国认可的投资评级机构的投资级评级,并且授权发行债券的文件应规定从质押收入中偿还。
(c)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40(c) 委员会应有机会审查据以发行债券和质押收入的信托协议或其他文件,并应就信托协议或其他文件与部门进行协商,以考虑委员会的任何相关考量,并确保其与部门和委员会之间的收入要求协议保持一致。
(d)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40(d) 除根据本分部可发行债券的任何其他目的外,债券可用于以下目的:
(1)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40(d)(1) 为获得较低利率而进行再融资的债券。
(2)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40(d)(2) 以固定利率债券对浮动利率债券进行再融资。
(3)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40(d)(3) 如果一家全国认可的投资评级机构降低或撤销,或提议降低或撤销由债券保险单、信用或流动性工具提供方发行的债券保险单、信用或流动性工具担保的证券的评级,或担保被再融资债券的信用或流动性工具的评级,则进行再融资的债券。
(4)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40(d)(4) 为保持联邦所得税豁免或符合或维持其他联邦所得税优惠而发行的再融资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