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30(a) 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合格能源资源中央采购基金。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基金中的所有款项均不考虑财政年度,持续拨付给本部门,用于本分部的目的。
(b)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30(b) 根据本分部应支付给本部门的所有收入,包括根据第5章(自第80840条起)发行的债券收益,均应存入该基金。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基金中款项所产生的利息应存入该基金,并应用于本分部的目的。
(c)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30(c) 该基金及其中的款项与本部门管理的其他任何基金和款项均独立且有区别。
(d)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30(d) 基金款项仅可用于以下目的:
(1)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30(d)(1) 支付本分部授权的任何债券或其他合同义务。
(2)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30(d)(2) 本部门产生的能源和输电、调度及其他相关费用。
(3)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30(d)(3) 本部门在管理本分部时产生的费用,包括为履行本分部规定的部门职责和责任而产生的人员、合同或安排费用。
(e)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30(e) 根据本分部授权的义务应仅从该基金中支付。州的充分信任和信用以及征税权均未也可能不会被质押用于支付本分部授权的任何义务项下的任何款项。
(f)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30(f) 只要本部门根据本分部产生的任何义务仍未履行完毕或解除,本部门的权利、权力、职责和存续不得以任何方式被削弱或损害,从而不利地影响这些义务的持有人或当事方的利益和权利。本部门可在其义务中包含州的此项承诺和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