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08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概述了加州水资源部采购能源资源的过程和要求。它允许该部门进行竞争性招标或签订能源资源合同,但仅限于特定条件。

该部门不得在2035年1月1日之后签订新合同。在评估提案时,他们必须考虑项目可行性、财务实力、在不增加成本的情况下按时完成的能力以及环境影响等因素。

投标必须证明施工是否属于“公共工程”,并确保工人获得普遍工资。承包商还必须使用熟练劳动力,不遵守规定将导致处罚。

该法强调使用学徒、维护工资记录,并可能遵循包含具体招聘和工资条款的项目劳工协议。

(a)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0(a)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0(a)(1) 依照《公共事业法典》第380、454.51、454.52、454.53和454.54条以及本分部规定,如果委员会要求该部门采购合格能源资源,且该部门选择行使其中央采购职能,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454.52条(a)款第(4)项进行一次或多次竞争性招标或签订合格能源资源合同,则委员会应与该部门协商,制定并采纳管理该部门根据本分部进行竞争性采购、承担义务以及回收所产生费用的程序和要求。
(2)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0(a)(2) 委员会和该部门应设立一个采购小组,就根据本分部进行的采购向该部门提供建议。
(3)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0(a)(3) 该部门不得在2035年1月1日或之后根据本分部签订新合同。
(b)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0(b) 在评估通过招标收到的投标时,该部门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0(b)(1) 对于依赖项目开发的合格能源资源,该项目的可行性,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商经验、足以消除融资意外情况的开发商财务实力和信用度,以及所需许可证和执照的状况,包括承诺根据1972年《联邦海岸区管理法》(16 U.S.C. Sec. 1451 et seq.)向加州海岸委员会提交海上风能开发项目的一致性认证,以满足要求。
(2)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0(b)(2) 满足招标期间提出的投入使用日期的能力,以及在不增加成本的情况下满足这些投入使用日期的能力。
(3)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0(b)(3) 项目的使用寿命。
(4)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0(b)(4) 在由该部门和委员会确定的地点、一天中的时间以及持续时间,提供能源、容量和辅助服务的能力,以满足州的能源资源需求。
(5)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0(b)(5) 投标人的经济和当地社区影响、劳动力发展需求和机会、环境影响缓解计划,以及设备采购和供应链投资计划。
(6)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0(b)(6) 如果适用,一项有助于大规模、区域性或全州范围的沿海水域和野生动物基线和持续监测的计划。
(7)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0(b)(7) 委员会或该部门确定的任何其他标准。
(c)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0(c) 部门选定的每个合格能源资源项目开发投标,应包含投标人证明以下任一情况属实的声明:
(1)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0(c)(1) 合格能源资源项目的全部建设是一项公共工程,旨在符合《劳动法典》第2分部第7部分第1章(自第1720条起)的规定。
(2)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0(c)(2) 合格能源资源项目的建设并非完全是根据《劳动法典》第2分部第7部分第1章第1条(自第1720条起)要求支付普遍工资的公共工程,但项目雇用的所有建筑工人将至少获得由劳工关系总监根据《劳动法典》第1773和1773.9条确定的该类型工作和地理区域的每日普遍工资率,但在学徒标准司司长批准的项目中注册的学徒可至少获得适用的学徒普遍工资率。如果合格能源资源项目受本款约束,对于合格能源资源项目中不属于公共工程的部分,应适用以下所有要求:
(A)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0(c)(2)(A) 投标人应确保所有建筑工程合同中包含普遍工资要求。
(B)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0(c)(2)(B) 所有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向受雇于合格能源资源项目建设的所有建筑工人支付至少每日普遍工资率,但在学徒标准司司长批准的项目中注册的学徒可至少获得适用的学徒普遍工资率。
(C)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0(c)(2)(C) 所有在合格能源资源项目上进行建筑工作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应按照《劳动法典》第1777.5条规定的比例雇用学徒,且不得低于该比例。
(E)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0(E) 除(F)项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和分包商支付普遍工资和雇用学徒的义务,可由劳工专员通过根据《劳动法》第1741条的规定发布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来强制执行,该评估可在项目完成后18个月内,根据《劳动法》第1742条的规定进行复审;也可由工资不足的工人通过行政申诉或民事诉讼,或由劳资联合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1771.2条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来强制执行。如果发布了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承包商、分包商以及为确保支付评估所涵盖工资而发行的债券的担保人,应当根据《劳动法》第1742.1条的规定承担违约金责任。
(F)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0(F) 如果所有在符合条件的能源项目上从事建筑工作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均受项目劳工协议的约束,则(D)项和(E)项不适用。该项目劳工协议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要求:
(i)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0(F)(i) 要求向受雇于符合条件的能源项目建设的所有建筑工人支付普遍工资的条款,以及通过仲裁程序强制执行该义务的条款。
(ii)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0(F)(ii) 定向招聘条款,包括定向招聘计划,按工种划分,以解决当地、弱势或代表性不足工人的就业机会问题,具体定义由相关地方机构确定。
(iii)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0(F)(iii) 学徒使用条款,承诺所有各方增加由州注册学徒完成的工作份额,使其超过《劳动法》第1777.5条规定的州强制最低比例。
(iv)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0(F)(iv) 学徒使用条款,承诺所有各方雇用并留用一定比例的州注册学徒,这些学徒已完成《失业保险法》第14005条所述的多工种核心学徒前培训课程。
(d)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0(d) 部门选定的符合条件的能源项目开发的每一份投标书,都应包含投标人的证明,即将在符合条件的能源项目上使用熟练和受过培训的劳动力来执行所有建筑工作,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0(d)(1) 投标人应在所有工作履行合同中要求,每一层级的承包商和分包商都将单独使用熟练和受过培训的劳动力来建设符合条件的能源项目。
(2)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0(d)(2) 每一承包商和分包商都应使用熟练和受过培训的劳动力来建设符合条件的能源项目。
(3)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0(d)(3) 除(c)款另有规定外,未能使用熟练和受过培训的劳动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当受到《公共合同法》第2603条规定的处罚。承包商或分包商未能遵守使用熟练和受过培训的劳动力要求的罚款,可由劳工专员在项目完成后18个月内评估,采用根据《公共合同法》第2603条发布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的相同程序。罚款应支付给州公共工程执法基金。
(4)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0(d)(4) 就本款而言,投标人应被视为《公共合同法》第2部第1部分第2.9章(自第2600条起)项下的“授予机构”。除(5)项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在符合条件的能源项目或合同执行期间以及项目或合同完成后三年内,应保留记录,包括月度报告副本,以证明符合《公共合同法》第2部第1部分第2.9章(自第2600条起)的规定。投标人应在委员会要求时立即提交这些记录。提交给委员会后,这些记录应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成为公共记录,并应向公众开放查阅。

Section § 8082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水资源部在获取新能源资源时,必须如何与能源委员会及其他地方电力公司进行协调。部门可以通过向电力用户收取一种特殊的、不可规避的费用来回收这些活动的成本,但这需要获得批准,以确保其合理性且不会过度增加客户成本。

电力公司可能会被要求协助这些资源的招标和合同签订,并会获得成本补偿。必须签订协议以涵盖任何与债券相关的成本,并且这些费用需要有效管理和调整,以满足收入要求,确保客户不会被过度收费。

(a)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1(a)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1(a)(1) 依照第80820条进行招标时,部门应与委员会及其他各方(包括依照第80822条自愿参与的当地公有电力公司和负荷服务实体)协商,以开展具有确定范围和期限的合格能源资源采购活动。部门应收回与进行所要求的招标和所有支持工作相关的成本。如果委员会在采购前认定为公正合理,成本回收可通过对负荷服务实体的不可规避费用审批程序以及依照第80822条对当地公有电力公司实施。
(2)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1(a)(2) 应部门要求,委员会可要求电力公司作为部门的代理人,或协助部门进行新合格能源资源采购的招标、投标评估或合同谈判。电力公司应由部门偿付其合理成本,该成本由委员会确定。
(b)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1(b) 如果部门依照本分部采购合格能源资源的相关成本(包括依照第5章(自第80840条起)发行的债券相关成本、与合格能源资源合同相关的成本以及实施和管理本分部的其他成本)将通过委员会程序回收,则委员会应审查依照本分部进行的采购,如果获得批准,则仅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在合同完成前发布一项命令,规定部门成本的回收:
(1)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1(b)(1) 部门成本的回收,包括与采购过程、由此产生的交易以及相关成本相关的那些成本,已被认定为公正合理并符合公共利益。
(2)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1(b)(2) 部门成本的回收,包括(如果获得授权)与债券发行相关的成本以及这些债券的实质性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利率、评级、摊销和到期日),通过向客户收取费用,不会以净现值计算不合理地增加客户成本。
(c)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1(c) 如果委员会认定为资助部门依照本分部开展的活动所需的不可规避费用是公正合理的,部门应确保在开始承担与本分部下特定活动相关的成本之前,已就该不可规避费用与委员会签订协议。如果不可规避费用的目的是回收部门与债券发行债务偿付相关的收入要求,部门应确保该协议具有依照《公用事业法》第1部第1分部第4章第5.5条(自第840条起)通过的不可撤销融资命令的效力,或者委员会已单独发布了与该不可规避费用相关的不可撤销融资命令。
(d)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1(d) 部门与委员会根据本条达成的任何协议应规定不可规避费用的管理,包括以下两项要求:
(1)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1(d)(1) 部门应每年通知委员会其收到的年度收款额以及收款超出或低于收入要求的盈余或不足额。委员会应在次年调整费用以反映该盈余或不足。
(2)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1(d)(2) 在任何时期,如果部门预测该时期的收入要求将无法满足,且收款不足以资助依照第80842条设定的收入要求,部门应书面通知委员会,委员会应在收到该通知后60天内采取行动,增加不可规避费用,以使该时期内收取的金额足以履行这些义务。
(e)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1(e) 部门与委员会根据本条达成的任何协议,如果其唯一目的是征收不可规避费用以回收部门与债券发行债务偿付相关的收入要求,应包含一项条款,声明委员会对收入要求的公正合理认定在债券期限内有效。

Section § 808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建立一个系统,供地方公有电力公司通过该部门自愿购买能源资源。这将以逐份合同的方式进行。 为了参与,这些公用事业公司必须同意向其客户收取一项特定费用,该费用无法通过更换供应商来规避。根据另一条款中提到的具体条款,这笔费用必须始终足以支付其参与的成本。

Section § 8082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用事业公司(即负荷服务实体)选择从州政府购买超出其现有预期购买量的额外可再生能源。但这只有在有足够容量且州能源监管机构(即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想要更多能源的公用事业公司必须提前告知州政府,并且他们有责任在其客户账单上设立一项费用。这项费用将用于支付获取更多可再生能源的额外成本。具体金额将由州政府决定,并根据需要由委员会批准。

Section § 808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州委员会指示一家电力公司,处理该部门提供的电力的输送和分配。电力公司还可以作为代理人,管理账单和收款服务。公司必须为其服务获得公平报酬,并且这些安排必须确保该部门也能收到款项。

应部门要求,委员会可以命令电力公司,或其在履行相关服务方面的继任者,输送或提供输送并分配部门提供的所有电力,并作为部门的代理人,按照合理补偿电力公司服务并充分保障部门获得付款的条款和条件,提供账单、收款及其他相关服务。

Section § 80824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委员会制定规则,管理机构如何执行某些职能。这包括确保收取无法避免的特定费用,并将其支付给部门的基金。

Section § 8082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部门在与委员会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将其成本作为收入需求的一部分进行回收。它详细说明了部门如何向委员会和参与的当地电力公司告知这些成本和收入需求。此外,它规定,除非第一部分另有规定,委员会在另一节中规定的现有权力将适用。

(a)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5(a) 如果部门已根据第80821条 (c) 款与委员会签订协议,部门可以收回其成本,作为收入要求,金额应足以且时间应必要,以满足根据第80842条确定的收入要求,并应告知委员会以及每个自愿参与的当地公有电力公司,部门认为适当且受协议条款约束的。
(b)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5(b) 就本分部而言,除非 (a) 款另有规定,委员会在《公用事业法》第451条中规定的权力应适用。

Section § 8082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选择加入部门集中采购职能的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的职责。它们必须签署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财务指令性质的协议,以确保满足为其参与提供资金的收入需求。

该协议包括管理收入的规定,具体而言:部门必须每年告知电力公司其收到的款项以及是否存在盈余或短缺。电力公司随后必须在下一年调整其收费以弥补任何差异。如果未来收入似乎不足,部门必须警告电力公司,电力公司则有30天时间提高收费,以确保收取足够的资金来满足要求。

(a)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6(a) 地方公有电力公司若根据第80822条自愿参与该部门的中央采购职能,应与该部门签订一份关于为其参与提供资金的收入要求的协议,且该协议应具有不可撤销的融资令的效力。
(b)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6(b) 该协议应规定收入要求的管理,包括以下两项:
(1)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6(b)(1) 要求该部门每年向地方公有电力公司通知该部门就收入要求收到的年度收款,以及收款中高于或低于收入要求的任何盈余或不足的金额。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应在随后一年调整收费,以反映任何此类盈余或不足。
(2)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26(b)(2) 在任何收入要求期内,若该部门预测该期间的收入要求将无法满足,且收款将不足以资助根据第80842条设立的收入要求,则要求该部门书面通知地方公有电力公司,且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应在收到该通知后30天内采取行动提高收费,以使该期间收取的金额足以履行这些义务。

Section § 808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电力公司(无论是负荷服务实体还是公有公司)收取并交给相关部门用于符合条件的能源资源的任何款项,都必须存入一个专门的基金。这还包括为出售或转让此类能源资源而支付的任何款项。

所有由负荷服务实体和地方公有电力公司收取并汇给该部门的、用于根据本分部获取和出售的任何符合条件的能源资源的款项,以及所有直接或间接支付给该部门或为该部门账户支付的、用于根据本分部获取的符合条件的能源资源的任何出售、交换、转让或处置的款项,均应存入该基金。

Section § 808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部门为出售或处理其购买的、符合条件的能源制定流程和价格。

部门可以确定并制定其购买的符合条件的能源的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程序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