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分部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10(a) “债券”指仅为支持本分部项下由该部门产生的基金及其他相关费用,或为报销从基金中用于该等目的的支出,设立或维持与债券相关的准备金,债券发行成本或与其支付或担保相关的附带费用,资本化利息,或续期或再融资任何债券而发行的任何债券、票据或其他书面债务凭证。
(b)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10(b) “加州平衡机构”具有《公用事业法典》第399.12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c)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10(c) “委员会”指公共事业委员会。
(d)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10(d) “电力公司”具有《公用事业法典》第218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e)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10(e) “合格能源资源”指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第454.52条可由水资源部采购且其首次互连点位于加州平衡机构的能源资源。
(f)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10(f) “能源委员会”指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
(g)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10(g) “基金”指根据第80830条设立的合格能源资源中央采购基金。
(h)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10(h) “独立系统运营商”指《公用事业法典》第1部第1分部第2.3章第3条(自第345条起)所述的独立系统运营商。
(i)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10(i) “负荷服务实体”具有《公用事业法典》第380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j)CA 水资源法 Code § 80810(j) “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具有《公用事业法典》第224.3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