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资源法 Code § 80550(a) 在州财政部特此设立水资源部收费基金。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该基金中的所有款项均持续拨付给该部门,不考虑财政年度,并应可用于本分部的目的。
(b)CA 水资源法 Code § 80550(b) 根据本分部应支付给该部门的所有收入,包括根据第3章(自第80540条起)发行的债券收益,均应存入该基金。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该基金中款项产生的利息应存入该基金,并应用于本分部的目的。该基金的款项只能用于以下目的:
(1)CA 水资源法 Code § 80550(b)(1) 支付本分部授权的任何债券或其他合同义务。
(2)CA 水资源法 Code § 80550(b)(2) 该部门管理本分部所产生的费用。
(3)CA 水资源法 Code § 80550(b)(3) 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3288条的规定,偿还从盈余资金投资基金向野火基金提供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从盈余资金投资基金提供的贷款应尽快偿还。
(4)CA 水资源法 Code § 80550(b)(4) 向野火基金的转账。
(c)CA 水资源法 Code § 80550(c) 本分部授权的义务应仅从该基金中支付。州政府的充分信任和信用以及征税权均未也可能不会被质押用于本分部授权的任何义务下的任何支付。
(d)CA 水资源法 Code § 80550(d) 只要该部门根据本分部产生的任何义务仍未履行或解除,该部门和委员会的权利、权力、职责和存续不得以任何方式被削弱或损害,以免对这些义务的持有人或当事方的利益和权利产生不利影响。该部门可在其义务中包含州政府的此项承诺和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