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部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减少或修改电力公司的供电义务。委员会应发布其认为必要的命令以执行本条。
Chapter 1
Section § 80500
这项法律规定,电力公司提供服务的职责不能因本分部中的任何内容而被改变或减少。委员会将根据需要制定规则来执行此规定。
电力公司 供电义务 服务职责 委员会命令 执行 公用事业服务 供电服务 监管命令 服务要求 公用事业 服务义务 监管合规 消费者权利 公用事业法规 服务提供
Section § 80502
本条强调,根据本法律制定的计划旨在通过保护公共安宁、健康和安全来改善加州人民的福祉。该法律履行着一项重要的政府职能。它还建议,应广泛解释该法律以实现其目标。
(a)CA 水资源法 Code § 80502(a) 本分部所规定的计划的制定和运行,在所有方面都是为了本州人民的福祉和利益,旨在保护公共安宁、健康和安全,并构成一项基本的政府目的。
(b)CA 水资源法 Code § 80502(b) 本分部应作广义解释,以实现其宗旨和目标。
公共福祉 公共安宁 公共健康 公共安全 基本政府职能 广义解释 计划制定 计划运行 政府目的 宽泛解释 保护公民 州利益 加州人民 福祉改善 目标实现
Section § 80504
本法律规定,本分部下特定部门的权力与职责不受州水资源开发系统规则的约束。此外,水资源部收费基金是一项独特的基金,与部门管理的其他基金和资金完全分离。
(a)CA 水资源法 Code § 80504(a) 根据本分部设立的部门的权力与职责独立于与州水资源开发系统相关的规定,且不受其管辖。
(b)CA 水资源法 Code § 80504(b) 根据第80550条设立的水资源部收费基金及其中的款项独立于并有别于部门管理的其他任何基金和款项。
水资源部 收费基金 州水资源开发系统 独立权力 基金管理 财务管理 水资源 部门职责 独立基金 资金分离
Section § 80506
本节定义了加州特定法规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解释了“账户”、“管理人”、“债券”、“委员会”、“电力公司”、“基金”和“野火基金”的含义。
“账户”是指电力公司可以参与的延续账户。“管理人”的定义参照了另一法律条款。“债券”是为支持野火基金或相关费用而发行的金融工具。“委员会”是公用事业委员会。“电力公司”是指参与野火基金的大型电力公司。“基金”是水资源部收费基金,而“野火基金”已在另一条款中定义。
在本分部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所有术语均具有以下含义:
(a)CA 水资源法 Code § 80506(a) “账户”指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第3298条设立的延续账户。本款应在所有大型电力公司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第3299条选择参与该账户后生效。
(b)CA 水资源法 Code § 80506(b) “管理人”具有《公用事业法典》第3280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c)CA 水资源法 Code § 80506(c) “债券”指仅为支持野火基金或该账户以及部门根据本分部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或为报销从该基金、野火基金或该账户为上述目的所支付的款项而发行的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向盈余资金投资基金偿还向野火基金提供的任何贷款;设立或维持与债券相关的准备金;债券的发行成本或与其支付或担保相关的附带费用;资本化利息;或续期或再融资任何债券。
(d)CA 水资源法 Code § 80506(d) “委员会”指公用事业委员会。
(e)CA 水资源法 Code § 80506(e) “电力公司”指《公用事业法典》第3280条所定义的大型电力公司,其酌情参与野火基金或该账户。
(f)CA 水资源法 Code § 80506(f) “基金”指由第80550条设立的水资源部收费基金。
(g)CA 水资源法 Code § 80506(g) “野火基金”具有《公用事业法典》第3280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延续账户 野火基金 大型电力公司 公用事业委员会 野火基金债券 支持野火基金费用 水资源部收费基金 电力公司参与 公用事业支持金融工具 加州公用事业法规 《公用事业法典》第3280条 盈余资金投资基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