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0130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部门发行债券,这些债券本质上是贷款,但前提是部门能够实际预期从可用资金中偿还它们。可发行的债券总额上限为134.23亿美元,或根据特定收入计算出的金额(以两者中较大者为准)。再融资债券,即旨在以更优惠的利率或不同条款为现有债务进行再融资的债券,不计入此上限。在2010年1月1日之前发行的任何再融资债券,都被视为符合排除在上限之外的必要条件。在向公众出售债券之前,部门必须确保这些债券将获得良好的信用评级,并且用于偿还的抵押收入将足以覆盖债务。

(a)CA 水资源法 Code § 80130(a) 部门可以承担债务并发行债券作为凭证,但债券的发行金额不得超过部门估计的、在基金中可用于支付其偿债付息的金额,以基金可支付的范围为限。
(b)CA 水资源法 Code § 80130(b) 部门可以授权发行债券(不包括为预期发行债券而发行并从这些债券收益中偿还的票据),其总额最高可达一百三十四亿两千三百万美元($13,423,000,000),或由委员会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360.5条确定的、通过将加州采购调整所产生的年度收入乘以四倍计算出的金额中的较大者,但总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四亿两千三百万美元($13,423,000,000)。
(c)CA 水资源法 Code § 80130(c) 本节不禁止部门根据2001-02年第一次特别会议第4章法规的规定授予部门的授权,在本法案生效日期之前发行债券。
(d)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80130(d)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80130(d)(1) 为以下任何目的发行的再融资债券不应计入总额:
(A)CA 水资源法 Code § 80130(d)(1)(A) 为获得较低利率而发行的再融资债券。
(B)CA 水资源法 Code § 80130(d)(1)(B) 以固定利率债券替换浮动利率债券的再融资债券。
(C)CA 水资源法 Code § 80130(d)(1)(C) 如果任何全国认可的评级机构降低或撤销,或提议降低或撤销对由债券保险单、债券保险单提供方发行的信用或流动性工具,或为被再融资债券提供担保的信用或流动性工具所担保的证券的评级,则发行的再融资债券。
(2)CA 水资源法 Code § 80130(d)(2) 部门根据本章在2010年1月1日之前发行的所有再融资债券,应被视为已为本分节所述的一个或多个目的发行,且不应计入总额。
(e)CA 水资源法 Code § 80130(e) 此外,在公开募股发行债券之前,部门应建立一种机制,以确保债券将以投资级评级出售,并从抵押收入中及时偿还。该机制可包括但不限于第80110条所述的部门与委员会之间的协议。

Section § 8013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部门如何发行债券。部门主管在获得财政总监和州司库的批准后,决定债券的条款。这些债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出售,具有不同的利率,并且发行人无需承担个人责任。

债券的担保可以通过与银行或州司库等受托人签订的信托协议进行管理。债券被视为各种金融实体(如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合法投资。

即使与专项基金挂钩,这些债券也被视为可转让票据,并且免税。它们不被视为州的债务,也不以州的信用作担保。部门可以将其收入质押以担保这些债券,一旦作出质押,即刻生效,无需实物交付或记录。

(a)CA 水资源法 Code § 80132(a) 部门经部门主管书面决定并获得财政总监和州司库批准后,可发行债券。财政部应将其书面决定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以及各议院审议拨款的委员会主席。债券应按该决定中规定的价格、方式、条款和条件出售,且该决定可包含或授权任何其他不与本条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条件或限制,以及为债券持有人安全而认为合理和适当的规定。债券可在该决定中规定的一个或多个时间到期,并按该决定中规定的一个或多个利率计息,该利率可以是固定或浮动的,并可通过参考指数或其他方法确定。签署发行债券决定的人员以及签署债券的任何人员均不因此承担个人责任,也不因债券的发行而承担任何个人赔偿责任或问责。
(b)CA 水资源法 Code § 80132(b) 经部门酌情决定,任何债券均可通过部门与公司受托人(可以是州内或州外的任何具有信托权限的信托公司或银行,或州司库)之间的信托协议进行担保。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州司库不应因担任此类受托人而被视为存在利益冲突。部门可订立其认为对债券的发行和进一步担保必要或适当的合同或安排。
(c)CA 水资源法 Code § 80132(c) 债券应是所有信托基金、所有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信托公司、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受托人及其他受托人基金、州学校基金、养老基金以及任何可投资于县、学校或市政债券的基金的合法投资。
(d)CA 水资源法 Code § 80132(d) 尽管债券可能由专项基金支付,但它们应被视为所有目的的可转让票据。
(e)CA 水资源法 Code § 80132(e) 任何及所有债券、其转让及其所得收入在任何时候均应免除州及州所有政治分区征收的各种税款。
(f)CA 水资源法 Code § 80132(f) 债券不应被视为州或其任何政治分区(部门除外)的债务或负债,也不应被视为州或任何此类政治分区的信用和信誉的质押,而应仅由本条规定的资金支付。所有债券均应包含以下声明:“加利福尼亚州的信用和信誉以及征税权均未质押用于支付本债券的本金或利息。”债券的发行不应直接、间接或或有地使州或其任何政治分区承担征收或质押任何形式税款的义务,或为支付债券作出任何拨款。
(g)CA 水资源法 Code § 80132(g) 部门可质押或转让根据任何已订立义务产生的任何收入、收取该等收入的权利、基金中存放的款项以及由此投资产生的收入或收益,作为部门在本条项下义务的担保。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部门作出的任何款项、收入或财产质押自质押之时起即为有效和具有约束力;如此质押并随后从零售终端用户处收取,或直接或间接支付给部门或为部门账户支付的款项、收入或财产,特此立即受该质押留置权的约束,无需任何实物交付或进一步行为;任何此类质押的留置权对所有因侵权、合同或其他原因对部门提出任何类型索赔的当事人均有效且具有约束力,无论这些当事人是否知悉,并且为完善此类质押或留置权,无需提交或记录根据本款规定表达、确认或批准此类质押或留置权的任何决议或文书。本条规定应在所有方面管辖由此或根据本条创建的任何留置权的设立、完善、优先权和执行。

Section § 801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某个部门每年至少一次,并根据需要更频繁地,设定和调整其收入需求。这些收入需求必须足以覆盖各种财务义务,例如偿还债券本金和溢价、购买和输送电力、维持储备金,以及向普通基金偿还资金。部门的收入需求还包括管理这些活动所产生的行政费用。此外,部门必须根据第80110节的具体指导方针,将其收入需求告知委员会。

(a)CA 水资源法 Code § 80134(a) 部门应,且根据本分部订立的任何义务中可约定,至少每年一次,并根据需要更频繁地,建立和修订收入要求,该要求连同基金中存放的任何款项,应足以提供以下所有款项:
(1)CA 水资源法 Code § 80134(a)(1) 所有债券的本金、溢价(如有)以及利息,在其到期时支付所需的款项。
(2)CA 水资源法 Code § 80134(a)(2) 支付其购买的电力并将其交付给购买者所需的款项,包括电力成本以及输电、调度和部门因此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或根据本法订立的任何其他合同、协议或义务项下进行支付所需的款项,在其到期时支付。
(3)CA 水资源法 Code § 80134(a)(3) 部门不时确定为必要或可取的储备金数额。
(4)CA 水资源法 Code § 80134(a)(4) 在购买实体收到电力购买款项之前,为电力购买预付资金的统筹资金投资利率。
(5)CA 水资源法 Code § 80134(a)(5) 根据本法或此后为本分部目的向基金拨付的款项、向水资源部电力基金拨付的款项,以及部门根据2001年1月17日州长紧急公告支出的普通基金款项,偿还至普通基金。
(6)CA 水资源法 Code § 80134(a)(6) 部门在管理本分部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费用。
(b)CA 水资源法 Code § 80134(b) 部门应根据第80110节的规定,将其收入要求通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