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资源法 Code § 80130(a) 部门可以承担债务并发行债券作为凭证,但债券的发行金额不得超过部门估计的、在基金中可用于支付其偿债付息的金额,以基金可支付的范围为限。
(b)CA 水资源法 Code § 80130(b) 部门可以授权发行债券(不包括为预期发行债券而发行并从这些债券收益中偿还的票据),其总额最高可达一百三十四亿两千三百万美元($13,423,000,000),或由委员会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360.5条确定的、通过将加州采购调整所产生的年度收入乘以四倍计算出的金额中的较大者,但总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四亿两千三百万美元($13,423,000,000)。
(c)CA 水资源法 Code § 80130(c) 本节不禁止部门根据2001-02年第一次特别会议第4章法规的规定授予部门的授权,在本法案生效日期之前发行债券。
(d)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80130(d)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80130(d)(1) 为以下任何目的发行的再融资债券不应计入总额:
(A)CA 水资源法 Code § 80130(d)(1)(A) 为获得较低利率而发行的再融资债券。
(B)CA 水资源法 Code § 80130(d)(1)(B) 以固定利率债券替换浮动利率债券的再融资债券。
(C)CA 水资源法 Code § 80130(d)(1)(C) 如果任何全国认可的评级机构降低或撤销,或提议降低或撤销对由债券保险单、债券保险单提供方发行的信用或流动性工具,或为被再融资债券提供担保的信用或流动性工具所担保的证券的评级,则发行的再融资债券。
(2)CA 水资源法 Code § 80130(d)(2) 部门根据本章在2010年1月1日之前发行的所有再融资债券,应被视为已为本分节所述的一个或多个目的发行,且不应计入总额。
(e)CA 水资源法 Code § 80130(e) 此外,在公开募股发行债券之前,部门应建立一种机制,以确保债券将以投资级评级出售,并从抵押收入中及时偿还。该机制可包括但不限于第80110条所述的部门与委员会之间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