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分部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水资源法 Code § 80010(a) “债券”指仅为以下目的发行的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支付本分部生效之日或之后部门发生的电力和输电、调度及其他相关费用,或报销从基金中为此目的支出的款项;偿还根据本分部规定或此后为本分部目的从基金拨款中向部门提供的任何预付款项给普通基金,偿还从水资源电力基金向部门提供的任何预付款项,以及偿还部门根据2001年1月17日州长紧急公告支出的普通基金款项;设立或维持与债券相关的准备金;债券的发行成本或与其支付或担保相关的附带费用;资本化利息;或续期或再融资任何债券。
(b)CA 水资源法 Code § 80010(b) “委员会”指公共事业委员会。
(c)CA 水资源法 Code § 80010(c) “电力公司”具有《公共事业法典》第218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d)CA 水资源法 Code § 80010(d) “基金”指由第80200条设立的水资源部电力基金。
(e)CA 水资源法 Code § 80010(e) “地方公有电力事业”包括《公共事业法典》第9604条 (d) 款中定义的实体以及提供电力的公有事业。
(f)CA 水资源法 Code § 80010(f) “电力”指电能和能源,包括但不限于容量和输出,或其中任何一项。
(g)CA 水资源法 Code § 80010(g) “公共事业”具有《公共事业法典》第216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Added by Stats. 2001, 1st Ex. Sess., Ch. 4, Sec. 4. Effective February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