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0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规强调了可靠且负担得起的电力服务对加州居民安全和福祉的重要性。由于意想不到的短缺和能源成本上涨,当前形势对公众的安全和健康构成了紧急威胁。因此,州政府需要参与能源市场以有效管理电力。

该法律还强调,部门需要迅速招聘具备能源营销、调度和会计专业知识的熟练人员,以高效应对这些挑战。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宣布以下各项:
(a)CA 水资源法 Code § 80000(a) 提供可靠且价格合理的电力服务对于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安全、健康和福祉至关重要。诸多因素已导致本州电力和能源供应出现迅速、不可预见的短缺,以及批发能源成本和零售能源价格的迅速大幅上涨,并造成全州范围的影响,其程度已对本州居民的健康、安全、生命和财产构成直接威胁,且公共利益、福利、便利和必要性要求本州参与电力和能源的买卖市场。
(b)CA 水资源法 Code § 80000(b) 为了使该部门能够充分且迅速地承担并履行本分部所确立的关键职责,它必须能够及时获得具备能源营销、能源调度和会计方面所需专业知识和经验的额外充足人员。

Section § 80002

Explanation
本条明确指出,其中任何规定均不减轻电力公司提供服务的义务。它还规定,委员会有权发布命令以支持本规定。此外,它强调,对于本条生效之日起电力公司可能存在的任何过往采购成本,该部门不承担责任。

Section § 800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州政府部门获得的电力应如何分配。它指出,这些电力必须出售给所有由电力公司服务的零售客户。此外,如果地方公有电力公司请求获得部分电力,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也可以出售给它们。目标是确保所售电力在可行范围内公平分配给不同类别的客户。

Section § 80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依照本分部制定和运行的计划是为了人民的福祉,旨在确保他们的安宁、健康和安全。它还强调,这项计划具有重要的政府职能。此外,本法律的解释应有助于实现其目标和宗旨。

(a)CA 水资源法 Code § 80003(a) 依照本分部规定制定的和运行的计划,在所有方面都是为了本州人民的福祉和利益,旨在保护公共安宁、健康和安全,并构成一项基本的政府目的。
(b)CA 水资源法 Code § 80003(b) 本分部应以实现其宗旨和目标的方式予以解释。

Section § 8000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水资源部的权力和职责,强调这些职责独立于州水资源开发系统的规定。此外,它还规定水资源部电力采购基金及其资金与该部门管理的其他基金是独立的。

(a)CA 水资源法 Code § 80004(a) 本部门根据本分部设立的权力和职责属于本部门主要职责的范围,但不受与州水资源开发系统相关的规定的管辖。
(b)CA 水资源法 Code § 80004(b) 由第80200条设立的水资源部电力采购基金及其中的资金,与本部门管理的其他任何基金和资金是独立且有区别的。

Section § 8001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分部中与为电力目的发行债券相关的关键术语。“债券”指用于为电力成本和相关费用提供资金的各种债务工具。“委员会”指公共事业委员会。“电力公司”和“公共事业”均根据《公共事业法典》定义。所提及的“基金”是水资源部电力基金,而“地方公有电力事业”包括提供电力的实体,并与《公共事业法典》的另一条款相关联。“电力”涵盖电能和能源,包括容量和输出。

在本分部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水资源法 Code § 80010(a) “债券”指仅为以下目的发行的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支付本分部生效之日或之后部门发生的电力和输电、调度及其他相关费用,或报销从基金中为此目的支出的款项;偿还根据本分部规定或此后为本分部目的从基金拨款中向部门提供的任何预付款项给普通基金,偿还从水资源电力基金向部门提供的任何预付款项,以及偿还部门根据2001年1月17日州长紧急公告支出的普通基金款项;设立或维持与债券相关的准备金;债券的发行成本或与其支付或担保相关的附带费用;资本化利息;或续期或再融资任何债券。
(b)CA 水资源法 Code § 80010(b) “委员会”指公共事业委员会。
(c)CA 水资源法 Code § 80010(c) “电力公司”具有《公共事业法典》第218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d)CA 水资源法 Code § 80010(d) “基金”指由第80200条设立的水资源部电力基金。
(e)CA 水资源法 Code § 80010(e) “地方公有电力事业”包括《公共事业法典》第9604条 (d) 款中定义的实体以及提供电力的公有事业。
(f)CA 水资源法 Code § 80010(f) “电力”指电能和能源,包括但不限于容量和输出,或其中任何一项。
(g)CA 水资源法 Code § 80010(g) “公共事业”具有《公共事业法典》第216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80012

Explanation
这部分法律规定,该部门负责确保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向加州居民供电。但是,除非另有明确规定,该部门不得拥有电力基础设施,例如输电线路或发电厂。

Section § 80014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部门和委员会制定紧急法规,以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和普遍福祉。这些法规在生效180天后将失效,除非采取进一步行动延长其有效期。本分部下的任何合同通常必须遵守关于广告、竞争性招标和及时付款的州规定,除非这些规定妨碍了本分部的目标。

(a)CA 水资源法 Code § 80014(a) 部门和委员会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为本分部的目的制定紧急法规。为该第3.5章的目的,包括《政府法典》第11349.6条,行政法办公室应认为这些法规的制定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以及普遍福祉是必要的。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1346.1条(e)款的规定,这些法规应在其生效日期后180天废止,除非制定机构或部门遵守该第3.5章的规定,如《政府法典》第11346.1条(e)款所规定。
(b)CA 水资源法 Code § 80014(b) 除非部门认定将任何此类规定适用于此类合同不利于实现本分部的目的,否则适用于州合同的《政府法典》和《公共合同法典》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和竞争性招标要求以及及时付款要求,适用于根据本分部签订的合同。

Section § 80016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所有州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部门提出要求时提供协助,以帮助实现本分部中规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