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8
Section § 79750
Section § 79751
本法律条款说明了加州可以获得公共资金资助的水利项目类型。符合条件的项目包括CALFED湾区-三角洲计划某项特定决定中的某些地表蓄水措施,前提是这些项目不被其他特定法律禁止。它还涵盖了有助于蓄水或清理污染的地下水项目。此外,涉及地下水和地表水联合使用以及调整现有水库的项目也符合条件。最后,它还包括改善水系统运行并提供公共利益的地方和区域蓄水项目。
Section § 79752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一个项目若要根据本章获得资助,它必须对三角洲生态系统或其支流产生显著的改善。实质上,该项目需要对这些特定的水域环境产生明确的积极影响。
Section § 79753
这项法律规定,资金只能用于与蓄水项目相关的特定公共利益。这些利益包括通过调整水流和水文条件来改善生态系统、提高水质、扩大防洪措施、在灾害发生时提供应急供水以及支持娱乐活动。除非与这些公共利益直接相关,否则资金不得用于环境缓解费用。
Section § 79754
不迟于2016年12月15日,委员会需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州委员会和水资源部合作,制定规则来衡量和管理水利项目的公共效益。这些规则将重点关注生态系统和水质改善的重要性,并采纳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以及州委员会关于优先次序的意见。
Section § 79755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与水相关的项目的资金只能在2016年12月15日之后,且在委员会批准项目后才能发放。在批准之前,委员会必须确保满足多项条件,包括通过必要的法规、公开项目成本,以及确认与项目受益方的合同。利益必须与成本贡献相符。负责公共利益的公共机构必须确认项目符合所有法律要求。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以供审查和评论,必须完成可行性研究,并且项目必须符合法律和环境文件要求。委员会必须向立法机关报告这些调查结果。然而,即使项目尚未获得全面批准,资金仍可用于环境文件和许可工作。
Section § 79756
Section § 79757
Section § 79758
这项法律解释说,某些地表蓄水项目(即在地表储存水以备后用的项目)可以成为加州中央谷地项目的一部分。这些项目可以按照法律另一部分中概述的具体规则进行融资、购置、建造、运营和维护。
Section § 79759
本节阐述了2000年一项与CALFED湾区-三角洲相关的决定中确定的地表蓄水项目的资金问题。资金可以提供给由水区和地方政府组建的地方合作机构,用于设计、购置和建设这些项目。这些被称为联合权力机构的合作机构,可以为了融资目的,包括来自其他地区的政府合作伙伴,例如分摊成本,但不能包括营利性公司或私人实体。州政府部门将是这些合作机构的非投票成员,以确保他们不控制项目。这些合作机构负责拥有、管理和运营项目,以符合法律的目标。
Section § 79760
本节解释说,《2014年水质、供水和基础设施改善法案》依靠其现有条款来实现其目标。未经选民批准修改这些条款将损害法案的宗旨。因此,立法机关对本章的任何修订都需要两院三分之二的投票通过以及选民的批准。
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本章之外的法案其他部分的修改。这些修改不需要自动获得选民批准来确定它们是否改变了法案的整体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