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97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在不需要主任批准的情况下,自行决定水项目,但这些决定必须在公开会议上作出。它拨出27亿美元用于水储存项目,这些项目通过改善州水系统和环境条件来造福公众。这笔资金是持续性的,不能由立法机关或州长转用于其他用途。项目通过竞争性程序选择,依据其提供的公共利益价值。任何获得资助的项目还必须遵守法律中另一条款的现有要求。

Section § 797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说明了加州可以获得公共资金资助的水利项目类型。符合条件的项目包括CALFED湾区-三角洲计划某项特定决定中的某些地表蓄水措施,前提是这些项目不被其他特定法律禁止。它还涵盖了有助于蓄水或清理污染的地下水项目。此外,涉及地下水和地表水联合使用以及调整现有水库的项目也符合条件。最后,它还包括改善水系统运行并提供公共利益的地方和区域蓄水项目。

本章规定可获得资助的公共利益项目仅包括以下各项:
(a)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51(a) 2000年8月28日CALFED湾区-三角洲计划决策记录中确定的地表蓄水项目,但《公共资源法典》第5部第1.4章(自第5093.50条起)禁止的项目除外。
(b)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51(b) 提供蓄水效益的地下水蓄水项目以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或修复项目。
(c)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51(c) 联合使用和水库再运行项目。
(d)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51(d) 改善州内水系统运行并提供公共利益的地方和区域地表蓄水项目。

Section § 797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一个项目若要根据本章获得资助,它必须对三角洲生态系统或其支流产生显著的改善。实质上,该项目需要对这些特定的水域环境产生明确的积极影响。

项目不得根据本章获得资助,除非其能为三角洲生态系统或三角洲支流带来可衡量的改善。

Section § 797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资金只能用于与蓄水项目相关的特定公共利益。这些利益包括通过调整水流和水文条件来改善生态系统、提高水质、扩大防洪措施、在灾害发生时提供应急供水以及支持娱乐活动。除非与这些公共利益直接相关,否则资金不得用于环境缓解费用。

(a)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53(a) 根据本章拨付的资金,仅可用于与蓄水项目相关的以下公共利益:
(1)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53(a)(1) 生态系统改善,包括改变引水时间、改善水流条件、温度,或有助于恢复水生生态系统和本地鱼类及野生动物的其他利益,包括三角洲地区的生态系统、鱼类和野生动物。
(2)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53(a)(2) 三角洲地区或其他河流系统的水质改善,这些改善提供重要的公共信托资源,或清理和恢复地下水资源。
(3)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53(a)(3) 防洪效益,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置换现有或增加的蓄水能力,以应对水文变化和积雪减少对加州水资源和防洪管理系统的影响,从而增加现有水库的防洪库容。
(4)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53(a)(4) 应急响应,包括但不限于,在自然灾害或恐怖主义行为之后,确保应急供水和水流,用于稀释和排盐。
(5)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53(a)(5) 娱乐目的,包括但不限于,通常与户外活动相关的娱乐活动。
(b)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53(b) 根据本章,资金不得用于环境缓解措施或合规义务的费用,除非这些费用与提供本节所述的公共利益相关。

Section § 79754

Explanation

不迟于2016年12月15日,委员会需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州委员会和水资源部合作,制定规则来衡量和管理水利项目的公共效益。这些规则将重点关注生态系统和水质改善的重要性,并采纳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以及州委员会关于优先次序的意见。

经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州委员会和水资源部协商,委员会应不迟于2016年12月15日,通过制定法规,开发和采纳第79753节所述的公共利益的量化和管理方法。该法规应包括由渔业和野生动物部提供的生态系统效益的优先次序和相对环境价值,以及由州委员会提供的水质效益的优先次序和相对环境价值。

Section § 797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与水相关的项目的资金只能在2016年12月15日之后,且在委员会批准项目后才能发放。在批准之前,委员会必须确保满足多项条件,包括通过必要的法规、公开项目成本,以及确认与项目受益方的合同。利益必须与成本贡献相符。负责公共利益的公共机构必须确认项目符合所有法律要求。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以供审查和评论,必须完成可行性研究,并且项目必须符合法律和环境文件要求。委员会必须向立法机关报告这些调查结果。然而,即使项目尚未获得全面批准,资金仍可用于环境文件和许可工作。

(a)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55(a) 除(c)款另有规定外,依照本章拨付的资金不得在2016年12月15日之前用于任何项目,且在委员会根据其认定以下所有事项均已发生并批准该项目之前,不得用于任何项目:
(1)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55(a)(1) 委员会已通过第79754节规定的法规,并已具体量化并公布与该项目相关的公共利益成本。
(2)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55(a)(2) 项目申请人已与将从项目中获得利益(第79753节所定义的公共利益除外)的各方签订合同,确保该方将支付其在项目总成本中的份额。某方可获得的利益应与其在项目总成本中的份额相符。
(3)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55(a)(3) 项目申请人已与第79754节中确定的、负责管理公共利益的每个公共机构签订合同,在该机构认定其负责的项目公共利益符合本章所有要求之后,以确保依照本章提供的公共资金贡献能够实现为该项目确定的公共利益。
(4)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55(a)(4) 委员会已举行公开听证会,旨在为公众提供机会,审查和评论依照本款规定需要准备的信息。
(5)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55(a)(5) 以下所有附加条件均已满足:
(A)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55(a)(5)(A) 可行性研究已完成。
(B)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55(a)(5)(B) 委员会已发现并认定该项目是可行的,符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并将促进恢复生态健康和改善三角洲有益用水管理方面的长期目标。
(C)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55(a)(5)(C) 与该项目相关的所有环境文件均已完成,并且所有其他需要完成的联邦、州和地方批准、认证和协议均已获得。
(b)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55(b) 委员会应向立法机关提交其针对依照本章资助的项目在(a)款中确定的每项标准的调查结果。
(c)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55(c) 尽管有(a)款规定,依照本章可提供资金用于完成项目的环境文件和许可。

Section § 797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根据本章资助的大多数项目,政府对项目成本的投入不能超过项目总成本的50%。此外,项目若要获得资助,其至少50%的公共利益必须根据既定标准涉及改善生态系统。

Section § 79757

Explanation
一个项目若要根据本法律获得资助,必须在2022年1月1日前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可行性研究必须完成,并且环境文件草案应公开供查阅。其次,委员会需要认定该项目是可行的,并且有助于实现三角洲地区生态健康和水资源管理的长期目标。第三,必须获得至少75%的非公共资金承诺。如果这些要求因法律问题或法规延迟而未能按时完成,截止日期可以延长。

Section § 797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某些地表蓄水项目(即在地表储存水以备后用的项目)可以成为加州中央谷地项目的一部分。这些项目可以按照法律另一部分中概述的具体规则进行融资、购置、建造、运营和维护。

根据本章提供资金并在第79751条 (a) 款中描述的地表蓄水项目,可依照第11290条的规定成为中央谷地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可根据第6部第3部分(自第11100条起)进行融资、购置、建造、运营和维护。

Section § 79759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2000年一项与CALFED湾区-三角洲相关的决定中确定的地表蓄水项目的资金问题。资金可以提供给由水区和地方政府组建的地方合作机构,用于设计、购置和建设这些项目。这些被称为联合权力机构的合作机构,可以为了融资目的,包括来自其他地区的政府合作伙伴,例如分摊成本,但不能包括营利性公司或私人实体。州政府部门将是这些合作机构的非投票成员,以确保他们不控制项目。这些合作机构负责拥有、管理和运营项目,以符合法律的目标。

(a)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59(a) 根据本章规定,为2000年8月28日CALFED湾区-三角洲决策记录中确定的地表蓄水项目的设计、购置和建设所分配的资金,可为此目的提供给由灌溉区及其他地方水区和地方政府在其适用水文区域内组建的地方联合权力机构,以设计、购置和建设这些项目。
(b)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59(b)
(a)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59(b)(a)款所述的联合权力机构,在为地表蓄水项目融资时,可在其成员中包括不在其各自水文区域内的政府合作伙伴,包括(如适用)成本分摊参与或股权参与。尽管有《政府法典》第6525条的规定,(a)款所述的联合权力机构不得在其成员中包括任何营利性公司,或任何其股东和成员包括营利性公司或任何其他私人实体的互助水公司。本部门应是受本节约束的每个联合权力机构的当然成员,但本部门不得控制地表蓄水项目的治理、管理或运营。
(c)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59(c) 受本节约束的联合权力机构应拥有、治理、管理和运营地表蓄水项目,但须符合以下要求:地表蓄水项目的所有权、治理、管理和运营应促进本章规定的宗旨。

Section § 7976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2014年水质、供水和基础设施改善法案》依靠其现有条款来实现其目标。未经选民批准修改这些条款将损害法案的宗旨。因此,立法机关对本章的任何修订都需要两院三分之二的投票通过以及选民的批准。

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本章之外的法案其他部分的修改。这些修改不需要自动获得选民批准来确定它们是否改变了法案的整体计划。

(a)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60(a) 在批准《2014年水质、供水和基础设施改善法案》时,人民被告知并特此声明,本章的规定对于实现《2014年水质、供水和基础设施改善法案》的单一目标或工作是必要的、不可或缺的、至关重要的。因此,立法机关未经选民批准对本章规定进行的任何修订,将会阻碍促使选民批准本法案的计划和设计。因此,人民发现并声明,立法机关对本章规定进行的任何修订,均须获得立法机关两院各三分之二成员的赞成票和选民的批准。
(b)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60(b) 本节不应作为管辖或作为依据,用于确定对本法案中不属于本章的任何其他条款的修订,是否构成对本法案计划和设计的重大改变,从而需要选民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