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97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有5.2亿美元被预留,用于改善水质或为加州所有人提供清洁、安全、可靠饮用水的项目。这笔资金需经立法机关批准方可使用,可用于支出、赠款和贷款。

五亿两千万美元($520,000,000)的款项,经立法机关从该基金拨款后,将可用于改善水质或帮助向所有加州居民提供清洁、安全、可靠饮用水的项目的支出、赠款和贷款。

Section § 797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水质改善项目的资助标准,旨在提高公共用水的安全性。其目标包括减少水污染物、评估污染风险,并解决弱势和农村地区的紧急需求。它鼓励利用额外的资金来源,并优先提供长期、安全、可靠的饮用水,特别是为弱势社区。该法律还强调达到既定的饮用水标准,并防止未来饮用水供应受到污染。

根据本章规定有资格获得资助的项目应有助于改善水质以供有益使用。本章的宗旨是:
(a)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21(a) 减少饮用水供应中的污染物,无论水源或污染源如何。
(b)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21(b) 评估并优先处理饮用水供应的污染风险。
(c)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21(c) 解决遭受饮用水污染的弱势、农村或小型社区的关键和紧急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应对公共卫生紧急情况的项目。
(d)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21(d) 利用其他私人、联邦、州和地方的饮用水水质和废水处理资金。
(e)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21(e) 减少排放到州水域的污染物,并改善州水域的水质。
(f)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21(f) 防止饮用水供应的进一步污染。
(g)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21(g) 为弱势社区提供公共饮用水基础设施,以提供社区可以长期维持的清洁、安全、可靠的饮用水供应。
(h)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21(h) 确保加州社区能够获得清洁、安全、可靠且负担得起的饮用水。
(i)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21(i) 达到一级和二级安全饮用水标准,或去除州或联邦政府为制定一级或二级饮用水标准而确定的污染物。

Section § 79722

Explanation

本节列出了可利用本章资金进行清理的污染物。该清单包括多种有害物质,例如硝酸盐、砷和汞等。这并非详尽无遗,意味着如有需要,其他污染物也可得到处理。

根据本章规定可获得资金处理的污染物可包括但不限于:硝酸盐、高氯酸盐、MTBE(甲基叔丁基醚)、砷、硒、六价铬、汞、PCE(全氯乙烯)、TCE(三氯乙烯)、DCE(二氯乙烯)、DCA(二氯乙烷)、1,2,3-TCP(三氯丙烷)、四氯化碳、1,4-二噁烷、1,4-二氧六环、亚硝基二甲胺、溴化物、铁、锰和铀。

Section § 79723

Explanation

本节从授权资金中拨出2.6亿美元,专门用于改善废水处理项目的赠款。重点是帮助弱势和严重弱势社区,特别是那些面临公共健康风险的社区。这些项目可以包括规划和实施解决方案,例如区域废水系统整合或使处理技术更经济实惠。

在第79720条授权的资金中,两亿六千万美元($260,000,000)应存入根据第13477.6条设立的州水污染控制循环基金小社区赠款基金,用于废水处理项目的赠款。优先考虑服务弱势社区和严重弱势社区的项目,以及解决公共健康危害的项目。项目可包括但不限于识别、规划、设计和实施区域机制以整合废水系统或提供负担得起的处理技术的项目。

Section § 797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拨款2.6亿美元用于赠款和贷款,以升级公共供水系统,使其能够达到安全饮用水标准并提供负担得起的水。优先考虑受水污染(如化学和硝酸盐污染物)影响的小型或弱势社区的项目。

这些赠款可用于可行性研究、初始运营和维护,以及为多个社区提供更广泛区域效益的项目。通常,建设赠款上限为500万美元,但对于区域性项目,可达2000万美元。同时,赠款的最多25%可在实际支出发生前发放。

该法律还拨出2500万美元用于向符合条件的社区提供技术支持,并拨出250万美元设立一个储备基金,根据州委员会制定的特定标准,帮助弱势社区获得配套资金。

(a)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24(a)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24(a)(1) 根据第79720节授权的资金,两亿六千万美元($260,000,000)将用于公共供水系统基础设施改进及相关行动的赠款和贷款,以达到安全饮用水标准、确保负担得起的饮用水,或两者兼顾。优先考虑为弱势社区的小型社区供水系统或州小型供水系统提供污染处理或替代饮用水源的项目,这些系统的饮用水源受到州委员会确定的化学和硝酸盐污染物及其他健康危害的损害。符合条件的受助方服务于弱势社区,并且是公共供水系统或公共机构。州委员会可以提供赠款,用于资助可行性研究和满足建设赠款的资格要求。符合条件的支出可能包括服务于弱势社区的系统的初始运营和维护成本。优先考虑为多个社区提供共享解决方案的项目,其中至少有一个是缺乏安全、负担得起饮用水的弱势社区,并由小型社区供水系统、州小型供水系统或私人水井提供服务。建设赠款每个项目限制为五百万美元($5,000,000),但州委员会可以为提供区域效益或由多个实体共享的项目设定不超过两千万美元($20,000,000)的限额,其中至少一个实体应为小型弱势社区。赠款的预付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的25%。
(2)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24(a)(2) 就本款而言,“初始运营和维护成本”是指在建设资金协议下,为使项目被视为完成而发生直至并包括已建成项目的初始启动测试的那些初始的、符合条件的、可报销的成本。初始运营和维护成本有资格根据本节获得不超过两年的资助。
(b)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24(b) 管理实体可以从(a)款分配的资金中支出最多两千五百万美元($25,000,000),用于向符合条件的社区提供技术援助。
(c)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24(c) 州委员会应将根据本节可用的资金中最多两百五十万美元($2,500,000)存入饮用水资本储备基金,该基金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饮用水资本储备基金中的资金在经立法机关拨款后方可使用,并由州委员会管理,用于为弱势社区提供配套资金。州委员会应制定实施本款的标准。

Section § 797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详细说明了加州某些项目的资金如何分配和管理。它要求地方实体承担至少一半的项目成本,除非项目惠及弱势或经济困难社区,在这种情况下,该要求可以被豁免或减少。它将至少10%的资金预留给帮助严重弱势社区的项目,并允许最多15%的资金用于向这些社区提供技术援助。此外,如果存在明确的需求,法律允许超过15%的资金用于规划活动和技术援助。

(a)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25(a) 为根据本章授予资金之目的,项目总成本中不低于50%的当地分摊费用是必需的。对于直接惠及弱势社区或经济困难地区的项目,该分摊费用要求可以被豁免或减少。
(b)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25(b) 根据本章可用的资金中至少有10%应分配给服务于严重弱势社区的项目。
(c)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25(c) 根据本章可用的资金中最多15%可分配用于向弱势社区提供技术援助。管理此项资金的机构应为小型和弱势社区运营一个多学科技术援助项目。
(d)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25(d) 用于惠及弱势社区的规划活动(包括技术援助)的资金可以超过已分配资金的15%,但须由管理该资金的州机构确定是否需要额外的规划资金。

Section § 797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州资金可以用来争取额外的联邦资金,旨在帮助社区提供安全的饮用水。在这些资金被使用之前,必须先存入安全饮用水州周转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