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节所列定义适用于本分部的解释,具体如下:
(a)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02(a) “取得”指获得不动产的完全所有权或任何其他权益,包括地役权、租赁权、水、水权,或为河道内流量和开发权目的而获得的水权益。
(b)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02(b) “CALFED湾区-三角洲计划”指2000年8月28日《决定记录》中所述的计划。
(c)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02(c) “委员会”指加利福尼亚州水务委员会。
(d)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02(d) “委员会”指由第79787节设立的水质、供水和基础设施改善财务委员会。
(e)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02(e) “三角洲”指第85058节所定义的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
(f)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02(f) “三角洲输水设施”指将水直接从萨克拉门托河输送至州水利工程或联邦中央谷地工程在三角洲南部抽水设施的设施。
(g)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02(g) “三角洲县”指康特拉科斯塔县、萨克拉门托县、圣华金县、索拉诺县和约洛县。
(h)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02(h) “三角洲计划”具有第85059节所规定的含义。
(i)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02(i) “主任”指水资源部主任。
(j)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02(j) “弱势社区”具有第79505.5节(a)款所规定的含义,并可能修订。
(k)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02(k) “经济困难地区”指人口为20,000人或以下的市,一个农村县,或一个较大市中人口为20,000人或以下、相对独立且可分割的部分,其年家庭收入中位数低于全州家庭收入中位数的85%,并符合部门确定的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
(1)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02(k)(1) 财政困难。
(2)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02(k)(2) 失业率比全州平均水平高至少2%。
(3)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02(k)(3) 人口密度低。
(l)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02(l) “基金”指由第79715节设立的2014年水质、供水和基础设施改善基金。
(m)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02(m) “河道内流量”指在特定地点、特定时间内以每秒立方英尺测量的特定河流流量,通常遵循季节性变化。
(n)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02(n) “综合区域水资源管理计划”具有第6分部第2.2部分(自第10530节起)所规定的含义,该部分可能修订。
(o)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02(o) “长期”指不少于20年的期限。
(p)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02(p) “非营利组织”指有资格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展业务并符合《美国法典》第26篇第501(c)(3)节规定的组织。
(q)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02(q) “第1E号提案”指2006年《备灾和防洪债券法》(《公共资源法典》第5分部第1.699章(自第5096.800节起))。
(r)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02(r) “第84号提案”指2006年《安全饮用水、水质和供水、防洪、河流和海岸保护债券法》(《公共资源法典》第43分部(自第75001节起))。
(s)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02(s) “公共机构”指州机构或部门、特别区、联合权力机构、市、县、市县联合体或州的任何其他政治分区。
(t)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02(t) “雨水”具有第10573节(c)款所规定的含义。
(u)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02(u) “秘书”指自然资源局秘书。
(v)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02(v) “严重弱势社区”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6760.20节所规定的含义。
(w)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02(w) “小型社区供水系统”指服务连接数不超过3,300个或全年服务人口不超过10,000人的社区供水系统。
(x)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02(x) “州委员会”指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
(y)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02(y) “州一般义务债券法”指《州一般义务债券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4分部第3部分第4章(自第16720节起))。
(z)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02(z) “州小型供水系统”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6275节(n)款所规定的含义。
(aa) “雨洪水”具有第10573节(e)款所规定的含义。
(ab) “水权”指授权从指定水源引水并用于有益、非浪费性用途的法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