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9785

Explanation

本节授权加利福尼亚州发行和出售最高达 71.2 亿美元的债券,用于资助州法律特定分部中列出的项目。这些债券是州政府向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承诺将偿还债券,并以加利福尼亚州的全权信用作为担保,这意味着州政府保证按时支付。州财务长负责根据管理委员会设定的条款出售这些债券。

(a)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85(a) 债券总额为七十一亿两千万美元 ($7,120,000,000),以及根据本分部并依照法律其他规定授权、发行和拨款的任何额外债券,或其中必要的部分,不包括根据第 79797 节发行的任何再融资债券的金额,可以发行和出售,以提供用于执行本分部所述目的的资金,并根据《政府法典》第 16724.5 节偿还一般义务债券费用周转基金。这些债券一旦出售,将构成加利福尼亚州的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加利福尼亚州的全权信用在此承诺,将按时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无论本金和利息何时到期应付。
(b)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85(b) 财务长应根据本节出售委员会授权的债券。债券应根据委员会依照《政府法典》第 16731 节通过的决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出售。

Section § 7978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本部中处理债券的程序遵循《州一般义务债券法》的规定。它包括关于债券的编制、发行、出售、支付和赎回的指导。债券法的所有部分都适用,除了与本部其他规定相冲突的特定例外情况。

Section § 79787

Explanation

本节设立了水质、供水和基础设施改善财务委员会,负责处理某些用于水项目的州债券的发行和销售。该委员会由财政局长、司库和审计长组成,但成员可以派代表代为出席。司库担任委员会主席,并且需要多数成员才能做出决定。

(a)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87(a) 仅为授权根据《州普通义务债券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三章(第16720条起))发行和出售本部授权的债券之目的,特此设立水质、供水和基础设施改善财务委员会。就本部而言,水质、供水和基础设施改善财务委员会即为《州普通义务债券法》中所使用的“委员会”一词。
(b)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87(b) 委员会由财政局长、司库和审计长组成。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成员均可指定一名代表代其行事,以履行所有职责,如同该成员亲自出席一样。
(c)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87(c) 司库应担任委员会主席。
(d)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87(d) 委员会多数成员可代表委员会行事。

Section § 797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决定是否有必要或有利发行债券来支持某些项目。如果需要债券,委员会将决定发行金额,并且可以分阶段发行,而不是一次性全部发行。

Section § 79789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在《州普通义务债券法》的语境下,“委员会”一词特指《政府法典》第16722条所定义的秘书。

就《州普通义务债券法》而言,《政府法典》第16722条所定义的“委员会”指秘书。

Section § 797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了常规的州收入外,每年必须额外征收资金,用于支付州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这些资金必须与州的其他收入同时以相同方式征收。所有负责征收收入的州官员都必须确保这些额外资金得到妥善征收。

Section § 797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加州的普通基金中拨款,用于支付与特定水利项目或义务相关的费用。州政府每年将提供所需资金,以偿还根据本特定分部发行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此外,它还为其他特定项目提供资金,而无需遵循通常的年度预算周期。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现特此从州财政总基金中拨款,用于本分部的目的,金额将等于以下各项的总和:
(a)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91(a) 每年为支付根据本分部发行和出售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所需的款项,当本金和利息到期应付时。
(b)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91(b) 为执行第79794条规定所需的款项,拨款不考虑财政年度。

Section § 797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可以向一个特定的投资账户申请贷款,以帮助执行某些任务,但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已获批准出售的未售出债券的价值。这些行动必须遵守《政府法典》中另一部分的规定。委员会还必须填写所有必要的文件,以获得并偿还贷款。这笔贷款将存入一个指定基金,用于相关法规中列出的特定用途。

委员会可以请求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根据《政府法典》第16312条从统筹资金投资账户提供贷款,以执行本分部,但须减去根据第79794条提取的任何金额。请求的金额不得超过委员会已通过决议授权为执行本分部而出售的未售出债券的金额。委员会应签署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要求的文件,以获得并偿还该贷款。任何贷出的金额应存入基金,并依照本分部进行分配。

Section § 79793

Explanation
如果州政府出售的债券符合联邦税收优惠条件(例如免税利息),财政部长可以将这些债券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进行管理。这些资金及其收益可以用于支付必要的联邦税相关款项或采取相关行动,以保持债券的免税地位并获得任何其他联邦税收优惠。

Section § 797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财政部长从普通基金中提取资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批准出售的未售出债券的总额,以支持特定项目。提取的金额应减去根据其他条款借入的任何资金。提取的资金必须连同利息,在以后通过出售债券所得的资金中返还至普通基金。

为执行本分部之目的,财政部长可授权从普通基金中提取一笔或多笔款项,其总额不得超过委员会已授权出售的未售出债券的金额,并应减去根据第79792条借入的任何款项。任何提取的款项应存入该基金。根据本条提供的任何资金,应连同按集合资金投资账户中资金所赚取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从为执行本分部之目的出售债券所得款项中返还至普通基金。

Section § 797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处理某些债券的溢价和利息所得款项。这些钱会存入一个基金,主要通过转入普通基金来抵消债券的利息成本。不过,溢价所得的款项也可以在转入普通基金之前,用于支付发行债券的费用。

根据本分部出售的债券所产生的溢价和应计利息,凡存入该基金的所有款项,均应在该基金中预留,并可转入普通基金,作为债券利息支出的贷项,但源自溢价的款项可在转入普通基金之前预留并用于支付债券发行成本。

Section § 797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发行债券的相关费用将由出售这些债券所筹集的资金支付,包括任何额外费用(称为溢价)。如果这些费用未能完全由溢价支付,那么从债券销售中获得资金的每个项目将按比例分摊剩余费用。

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三章第四章(自第16720条起),债券发行成本应从债券发行所得中支付,包括溢价(如有)。如果债券发行成本未从债券销售所得溢价中支付,则这些成本应由通过本次债券销售获得本分部资助的每个项目按比例分摊。

Section § 79797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对最初根据某个特定分部发行的债券进行再融资的情况。如果选民批准了这些债券,那么该批准也涵盖了未来为再融资原始债券或任何之前的再融资债券而发行的任何债券。这遵循一项专门针对一般义务债券的州法律规定。

Section § 797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部出售债券所得的资金不被视为税款。因此,这些资金的支出方式不必遵循适用于税收收入的通常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