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0
Section § 79770
这项法律强调了预防和清理地下水污染对于有效地下水管理的重要性。供水商需要关注地下水水质,尤其是在他们投资利用各种水源补给地下水、适应气候变化以及开发地下水盆地用于本地蓄水等项目时。此外,它强调需要考虑对地下水回收项目的投资,以提高供水可靠性并适应供水系统的变动性。
Section § 79771
这项法律拨出9亿美元,用于加州的项目,以预防或清理影响饮用水源的地下水污染。这些资金可由州委员会管理,用于竞争性拨款和贷款等必要行动,通过确保清洁饮用水来保护公众健康。
资金优先用于那些污染威胁社区饮用水的项目,包括紧急需求、污染可能扩散的情况,以及有望提高当地供水可靠性的项目。专注于补充高利用率地下水盆地或处理缺乏愿意支付清理费用的责任方的场地的项目也获得优先。
资金不能用于支付已可从污染责任方追回的清理费用,但可用于支付无法追回的费用。资金接收方必须努力从责任方追回清理费用,并且任何追回的资金只能严格用于进一步的处理和修复活动。
Section § 79772
Section § 79772.5
这项法律重新分配了八千万美元的债券,这些债券最初是根据第 79772 条授权的。这些资金现在将用于《公共资源法》第 45 部分(从第 80000 条开始)中定义的目的。此项分配凌驾于任何可能与之冲突的其他法律之上。
Section § 79773
本节解释说,资金可用于处理污染水体的各种有害物质。它包括诸如硝酸盐、砷、汞等化学物质。
Section § 79774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特定项目获得资金的要求。项目通过竞争性拨款或贷款程序选出,优先考虑那些包含私人、联邦或地方资金的项目。申请者通常需要承担至少50%的项目成本,但对于弱势或经济困难地区的项目,此要求可能会降低或豁免。
负责机构必须评估社区是否有能力支付设施的持续运营和维护费用。该项目至少10%的资金必须用于支持惠及严重弱势社区的项目。
此外,资金必须为这些弱势社区提供技术援助,并且必须设立一个专门的项目来提供这种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