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97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预防和清理地下水污染对于有效地下水管理的重要性。供水商需要关注地下水水质,尤其是在他们投资利用各种水源补给地下水、适应气候变化以及开发地下水盆地用于本地蓄水等项目时。此外,它强调需要考虑对地下水回收项目的投资,以提高供水可靠性并适应供水系统的变动性。

预防和清理地下水污染是成功进行地下水管理的关键组成部分。当供水商进行以下活动时,地下水水质变得尤为重要:
(a)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70(a) 评估对利用地表水、雨水、再生水及其他联合用水项目进行地下水补给的投资,这些项目旨在增加当地地下水供应,以提高区域水资源自给自足能力。
(b)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70(b) 适应气候变化带来的不断变化的水文条件。
(c)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70(c) 考虑开发地下水盆地,以提供急需的本地蓄水方案,从而适应州水资源输送系统中的水文和监管变动性。
(d)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70(d) 评估对地下水回收项目的投资。

Section § 797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拨出9亿美元,用于加州的项目,以预防或清理影响饮用水源的地下水污染。这些资金可由州委员会管理,用于竞争性拨款和贷款等必要行动,通过确保清洁饮用水来保护公众健康。

资金优先用于那些污染威胁社区饮用水的项目,包括紧急需求、污染可能扩散的情况,以及有望提高当地供水可靠性的项目。专注于补充高利用率地下水盆地或处理缺乏愿意支付清理费用的责任方的场地的项目也获得优先。

资金不能用于支付已可从污染责任方追回的清理费用,但可用于支付无法追回的费用。资金接收方必须努力从责任方追回清理费用,并且任何追回的资金只能严格用于进一步的处理和修复活动。

(a)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71(a) 九亿美元 ($900,000,000) 将在立法机关从基金中拨款后,用于支出、竞争性拨款和贷款,以实施旨在预防或清理作为或曾作为饮用水源的地下水污染的项目。根据本节拨款的资金将提供给州委员会,用于实施通过预防或减少作为或曾作为社区主要饮用水源的地下水污染来保护公众健康所必需的项目。
(b)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71(b) 项目应根据以下标准进行优先排序:
(1)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71(b)(1) 地下水污染对受影响社区整体饮用水供应构成的威胁,包括在地下水因污染而无法使用时,对替代供应进行处理或增加水进口的紧急需求。
(2)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71(b)(2) 地下水污染扩散并损害附近人口区域饮用水供应和蓄水的可能性。
(3)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71(b)(3) 项目在全面实施后,提高当地供水可靠性的潜力。
(4)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71(b)(4) 项目最大限度地利用机会补充脆弱的、高利用率的地下水盆地并优化地下水供应的潜力。
(5)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71(b)(5) 项目处理的污染场地,其责任方尚未被法院或相关监管机构确定,或者已确定的责任方不愿或无力支付清理总成本,包括根据1980年联邦《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第105(a)(8)(B)节(42 U.S.C. Sec. 9605(a)(8)(B))设立的《国家优先清单》上列出的、存在地下水污染的指定超级基金区域内关键城市供水的可靠性改善。
(c)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71(c) 本章授权的资金不得用于支付从地下水储存含水层污染责任方追回的任何修复费用份额,但可用于支付无法从责任方追回的费用。获得地下水储存含水层修复资金的各方应尽合理努力,从污染责任方追回地下水清理费用。从责任方追回的资金只能用于资助处理和修复活动。

Section § 797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拨款八千万美元用于资助旨在处理和清理地下水的项目,以防止或减少其污染,确保其仍是安全的饮用水来源。

Section § 7977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重新分配了八千万美元的债券,这些债券最初是根据第 79772 条授权的。这些资金现在将用于《公共资源法》第 45 部分(从第 80000 条开始)中定义的目的。此项分配凌驾于任何可能与之冲突的其他法律之上。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为第 79772 条规定目的而授权的未发行债券中的八千万美元 ($80,000,000) 将被重新分配,用于资助《公共资源法》第 45 部分(自第 80000 条开始)规定的目的,并应根据该部分进行授权、发行和拨款。

Section § 7977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资金可用于处理污染水体的各种有害物质。它包括诸如硝酸盐、砷、汞等化学物质。

根据本章规定可获得资金处理的污染物可包括但不限于:硝酸盐、高氯酸盐、MTBE (甲基叔丁基醚)、砷、硒、六价铬、汞、PCE (全氯乙烯)、TCE (三氯乙烯)、DCE (二氯乙烯)、DCA (二氯乙烷)、1,2,3-TCP (三氯丙烷)、四氯化碳、1,4-二噁烷、1,4-二噁烷环己烷、亚硝基二甲胺、溴化物、铁、锰和铀。

Section § 7977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特定项目获得资金的要求。项目通过竞争性拨款或贷款程序选出,优先考虑那些包含私人、联邦或地方资金的项目。申请者通常需要承担至少50%的项目成本,但对于弱势或经济困难地区的项目,此要求可能会降低或豁免。

负责机构必须评估社区是否有能力支付设施的持续运营和维护费用。该项目至少10%的资金必须用于支持惠及严重弱势社区的项目。

此外,资金必须为这些弱势社区提供技术援助,并且必须设立一个专门的项目来提供这种帮助。

(a)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74(a) 依照本章规定获得资金的项目,应通过竞争性拨款或贷款程序选定,并优先考虑那些利用私人、联邦或地方资金的项目。
(b)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74(b) 为依照本章规定拨付资金之目的,项目总成本中不低于50%的部分须由地方分摊。对于直接惠及弱势社区或经济困难地区的项目,该分摊成本要求可予以豁免或降低。
(c)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74(c) 负责依照本章规定管理拨款或贷款的机构,应评估社区支付所资助设施运营和维护费用的能力。
(d)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74(d) 依照本章规定可用的资金中,至少10%应分配给服务于严重弱势社区的项目。
(e)CA 水资源法 Code § 79774(e) 本章授权的资金应包括对弱势社区的技术援助资金。管理该资金的机构应为小型和弱势社区运营一个多学科技术援助计划。

Section § 7977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拨出1亿美元用于竞争性拨款。这些拨款旨在资助那些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规划要求,制定并执行地下水计划的项目。

根据第79771条授权的资金中,一亿美元 ($100,000,000) 将用于竞争性拨款,以资助那些根据第6分部(自第10000条起)设立的地下水规划要求,开发和实施地下水规划和项目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