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8
Section § 79560
Section § 79560.1
本节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某项计划的资金如何分配和使用。一半资金由部门管理,另一半由委员会管理。如果拟议项目涉及改变河流或溪流河道,拨款机构在授予资金前必须评估项目带来的改善或效益是否能抵消任何负面环境影响。项目成本可以包括减少环境损害或改善环境的费用。本法律仅在2002年一项特定的水相关法案获得选民批准后才适用。
Section § 79560.5
这项法律规定,在制定项目指南之前,一个部门和一个委员会必须合作,通过会议征求公众反馈。这些反馈涉及指南应涵盖的内容以及应如何构建。会议结束后,考虑到公众的意见,他们必须制定符合法律和州政策要求的指南。最后,这些指南必须在部门和委员会的网站上在线发布。
Section § 79561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使用拨款来改善水资源管理。这些拨款涵盖了各种项目,例如提高供水可靠性和节约用水。还包括收集和处理雨水、清除入侵植物以及改善湿地等自然空间。其他项目涉及减少污染、补充地下水以及通过新技术改善水质。防洪计划和创新的饮用水处理方法也包含在内。
Section § 79561.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水资源部必须至少拨出2000万美元,用于地下水管理和补给项目拨款。这些资金必须符合2002年11月5日选举中选民批准的规定。目标是增加快速增长且进口水供应有限地区的供水。
北加州的项目使用资金不得超过50%,而南加州的项目如果是在现有社区附近且不在南加州大都会水区服务范围内的填充项目,将获得优先考虑。“快速增长地区”特指2002年1月至2003年1月期间人口显著增长的南加州县。
Section § 79562
Section § 79562.5
本法律规定,如果符合条件的用水项目符合区域综合水资源管理计划,就可以获得拨款。部门将为这些计划制定标准,这些计划必须解决供水、地下水管理、生态系统恢复和水质等目标。
在2007年1月1日之前,如果计划正在制定中,可以免除拥有已采纳计划的要求。针对弱势社区,可以免除配套资金的要求。
与地下水相关的项目将获得优先考虑,如果它们符合地下水管理计划。拨款金额不得超过5000万美元,且项目必须包含非州政府的资金。此外,根据其他特定环境法规支出的资金必须符合这些法规的要求。
Section § 79563
Section § 79563.5
本节规定,如果资金可用,委员会将利用拨款来制定综合沿海流域管理计划。这些计划旨在协调州海岸保护局和委员会自身在沿海区域资助的项目。
规划区域将由委员会与州海岸保护局和渔猎局共同选定,重点关注影响具有特殊生物学意义区域水质的沿海流域。委员会只有在符合本章要求的情况下才能支出资金。
Section § 79564
要获得第79563条规定的融资资格,项目必须满足两个主要条件:
(1) 项目应符合一项综合水管理计划,该计划旨在提升水管理的各个方面,例如供水可靠性、水循环利用、节水和水质。它还应侧重于雨水管理、防洪、娱乐、湿地以及保护环境和栖息地。
(2) 项目必须拥有来自非州来源的配套资金或志愿服务。
Section § 79564.1
这项法律规定了第79560条的资金应如何分配给加州的项目。至少40%的资金必须用于北加州各县的项目,另有40%用于南加州各县的项目。管理机构必须确保每个项目都符合本章的所有要求。
“南加州”被定义为圣迭戈、因皮里尔、河滨、奥兰治、洛杉矶、圣巴巴拉、圣贝纳迪诺和文图拉等县。“北加州”则包括州内所有其他县。
Section § 79565
这项法律允许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使用1.4亿美元,且不受特定预算年度的限制。这些资金专门用于从愿意出售的卖家手中购买土地和水资源。其目的是保护水质,促进鱼类和野生动物栖息地,并帮助地方公共机构确保稳定的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