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95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拨出5亿美元用于资助那些帮助社区应对干旱、改善水质以及通过减少对进口水的需求来增强当地水安全的项目。项目不能涉及建造新的地表水储存设施,但用于城市地下水补给的特定渗透池除外。此外,如果项目改变河流或溪流并损害环境,那么在获得资金之前,这些损害必须得到完全修复。

Section § 79560.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某项计划的资金如何分配和使用。一半资金由部门管理,另一半由委员会管理。如果拟议项目涉及改变河流或溪流河道,拨款机构在授予资金前必须评估项目带来的改善或效益是否能抵消任何负面环境影响。项目成本可以包括减少环境损害或改善环境的费用。本法律仅在2002年一项特定的水相关法案获得选民批准后才适用。

(a)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60.1(a) 部门应管理50%的资金,委员会应管理剩余的50%资金,这些资金将提供给第79560节和第79561节所述的计划。
(b)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60.1(b) 对于拟根据第79560节获得资助且包含对河流或溪流河道进行任何改造的项目,拨款的州机构在授予拨款之前,应通过考虑该改造的所有影响以及项目产生的任何缓解、环境改善和环境效益,并确定总体而言,任何环境改善或效益是否等于或超过项目的任何负面环境影响,从而确定该改造所产生的环境影响是否将得到充分缓解。缓解或改善的成本可计入根据第79560节有资格获得资助的项目成本中。
(c)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60.1(c) 本节仅在2002年水安全、清洁饮用水、海岸和海滩保护法案在2002年11月5日的全州大选中获得选民批准后方可生效。

Section § 795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制定项目指南之前,一个部门和一个委员会必须合作,通过会议征求公众反馈。这些反馈涉及指南应涵盖的内容以及应如何构建。会议结束后,考虑到公众的意见,他们必须制定符合法律和州政策要求的指南。最后,这些指南必须在部门和委员会的网站上在线发布。

为执行本章的目的,部门和委员会应共同制定项目征集和评估指南。在制定征集和评估指南之前,部门和委员会应共同召开一次公开会议,听取公众对指南的范围、程序和内容的意见。考虑到公众意见,部门和委员会应共同制定符合法律以及州计划和政策的征集和评估指南。部门和委员会应在其各自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征集和评估指南。

Section § 795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使用拨款来改善水资源管理。这些拨款涵盖了各种项目,例如提高供水可靠性和节约用水。还包括收集和处理雨水、清除入侵植物以及改善湿地等自然空间。其他项目涉及减少污染、补充地下水以及通过新技术改善水质。防洪计划和创新的饮用水处理方法也包含在内。

在第79560节中拨款的资金将可用于水管理项目的补助金,这些项目包括以下一个或多个要素:
(a)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61(a) 供水可靠性、节水和用水效率计划。
(b)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61(b) 雨水收集、储存、处理和管理。
(c)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61(c) 清除入侵性非本地植物,创建和改善湿地,以及获取、保护和恢复开放空间和流域土地。
(d)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61(d) 非点源污染的减少、管理和监测。
(e)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61(e) 地下水补给和管理项目。
(f)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61(f) 通过再生、脱盐和其他处理技术去除污染物和盐分。
(g)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61(g) 水权储存、交换、再生和水质改善。
(h)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61(h) 规划和实施多功能防洪计划,以保护财产;改善水质、雨水收集和渗透;以及保护或改善野生动物栖息地。
(i)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61(i) 流域管理规划和实施。
(j)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61(j) 开发新型饮用水处理和分配方法的示范项目。

Section § 7956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水资源部必须至少拨出2000万美元,用于地下水管理和补给项目拨款。这些资金必须符合2002年11月5日选举中选民批准的规定。目标是增加快速增长且进口水供应有限地区的供水。

北加州的项目使用资金不得超过50%,而南加州的项目如果是在现有社区附近且不在南加州大都会水区服务范围内的填充项目,将获得优先考虑。“快速增长地区”特指2002年1月至2003年1月期间人口显著增长的南加州县。

(a)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61.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拨付给该部门用于第79560条和第79560.1条目的的资金中,该部门应拨付不少于两千万美元($20,000,000)的款项,用于地下水管理和补给项目的竞争性拨款。除非其确定该拨款符合本分部,且已获得选民在2002年11月5日全州大选中批准,否则该部门不得根据本条拨付资金。
(b)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61.5(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这些资金应用于增强本州快速增长地区的水供应,这些地区进口水供应有限。
(c)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61.5(c) 根据本条规定,用于北加州项目的拨款不得超过50%。对于南加州的项目,该部门应优先考虑那些位于南加州大都会水区服务范围之外,且是距离已建成住宅和商业开发区一英里范围内的填充项目。
(d)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61.5(d) 在本条中,术语“快速增长地区”指位于南加州的县,其县人口在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期间增长了2.4%或更多。

Section § 7956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州立法机关使用不超过特定可用资金的10%,用于支付启动全州范围综合地下水监测系统所需的资源。这包括设施和设备的开支。

Section § 7956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符合条件的用水项目符合区域综合水资源管理计划,就可以获得拨款。部门将为这些计划制定标准,这些计划必须解决供水、地下水管理、生态系统恢复和水质等目标。

在2007年1月1日之前,如果计划正在制定中,可以免除拥有已采纳计划的要求。针对弱势社区,可以免除配套资金的要求。

与地下水相关的项目将获得优先考虑,如果它们符合地下水管理计划。拨款金额不得超过5000万美元,且项目必须包含非州政府的资金。此外,根据其他特定环境法规支出的资金必须符合这些法规的要求。

(a)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62.5(a) 为执行第79560节之目的,部门应根据已采纳的区域综合水资源管理计划,向符合条件的项目授予拨款。
(b)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62.5(b) 为分节(a)之目的,部门应为区域综合水资源管理计划制定标准。这些计划应至少解决计划所涵盖区域内流域的主要水资源相关目标和冲突,包括供水、地下水管理、生态系统恢复和水质要素,并可包括符合本章的其他要素。
(c)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62.5(c) 如果申请人正在制定区域综合水资源管理计划,并在其拨款申请中说明该项目如何符合实现区域综合水资源管理计划的目标,部门可豁免其在2007年1月1日之前符合已采纳的区域综合水资源管理计划的要求。
(d)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62.5(d) 部门可豁免弱势社区的配套资金要求。
(e)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62.5(e) 对于地下水管理和补给项目以及可能对地下水产生影响的项目,委员会和部门应优先考虑位于受地下水管理计划约束的区域内的符合条件的项目,该计划符合第10753.7节的要求,或将制定地下水管理计划作为项目组成部分的项目。
(f)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62.5(f) 根据本节授予的任何单笔拨款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五千万美元 ($50,000,000)。
(g)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62.5(g) 部门应要求符合条件的项目包含非州政府出资。
(h)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62.5(h) 为执行第79563节之目的,且在资金用于《公共资源法典》第30947节之目的的范围内,这些资金应符合该节的要求。

Section § 7956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某个特定条款下可用的至少一半资金必须拨付给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制定指导方针,以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并遵循基于利益相关者的流程进行快速的项目选择和合同签订。

Section § 79563.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资金可用,委员会将利用拨款来制定综合沿海流域管理计划。这些计划旨在协调州海岸保护局和委员会自身在沿海区域资助的项目。

规划区域将由委员会与州海岸保护局和渔猎局共同选定,重点关注影响具有特殊生物学意义区域水质的沿海流域。委员会只有在符合本章要求的情况下才能支出资金。

(a)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63.5(a) 委员会应在根据《水法》第 79563 条拨款用于符合本节目的的范围内,资助一个或多个综合沿海流域管理计划的制定。
(b)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63.5(b) 这些计划应旨在实现由州海岸保护局根据《公共资源法》第 21 编第 5.5 章(自第 31220 条起)资助的项目,以及由委员会根据《公共资源法》第 20.4 编第 4 章第 3 章(自第 30915 条起)和第 5 条(自第 30945 条起)资助的项目,在一个或多个沿海区域内的整合。
(c)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63.5(c) 规划区域应由委员会与州海岸保护局和渔猎局协商选定,并应包括影响具有特殊生物学意义区域水质的沿海流域。
(d)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63.5(d) 委员会仅可在其认定支出符合本章要求的情况下,为本节目的支出资金。

Section § 79564

Explanation

要获得第79563条规定的融资资格,项目必须满足两个主要条件:

(1) 项目应符合一项综合水管理计划,该计划旨在提升水管理的各个方面,例如供水可靠性、水循环利用、节水和水质。它还应侧重于雨水管理、防洪、娱乐、湿地以及保护环境和栖息地。

(2) 项目必须拥有来自非州来源的配套资金或志愿服务。

为获得根据第79563条规定的融资资格,项目应符合以下两项标准:
(a)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64(a) 项目符合已采纳的综合水管理计划,该计划旨在提高区域供水可靠性、水循环利用、节水、水质改善、雨水收集和管理、洪水管理、娱乐和通行、湿地改善和创建,以及环境和栖息地保护和改善。
(b)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64(b) 项目包含来自非州来源的配套资金或捐赠服务。

Section § 7956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第79560条的资金应如何分配给加州的项目。至少40%的资金必须用于北加州各县的项目,另有40%用于南加州各县的项目。管理机构必须确保每个项目都符合本章的所有要求。

“南加州”被定义为圣迭戈、因皮里尔、河滨、奥兰治、洛杉矶、圣巴巴拉、圣贝纳迪诺和文图拉等县。“北加州”则包括州内所有其他县。

(a)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64.1(a) 根据第79560条提供的资金中,不少于40%应可用于北加州的合格项目,且不少于40%应可用于南加州的合格项目,但须经管理机构认定每个项目均符合本章的所有要求。
(b)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64.1(b) 就本条而言,“南加州”指圣迭戈县、因皮里尔县、河滨县、奥兰治县、洛杉矶县、圣巴巴拉县、圣贝纳迪诺县和文图拉县。
(c)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64.1(c) 就本条而言,“北加州”指除(b)款所列县以外的所有加州县。

Section § 795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使用1.4亿美元,且不受特定预算年度的限制。这些资金专门用于从愿意出售的卖家手中购买土地和水资源。其目的是保护水质,促进鱼类和野生动物栖息地,并帮助地方公共机构确保稳定的供水。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特此从该基金中持续拨款一亿四千万美元($140,000,000)给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不受财政年度限制,供委员会支出和用于拨款,以从自愿出售者手中收购土地和水资源,包括收购保育地役权,从而保护区域水质,保护和改善鱼类和野生动物栖息地,并协助地方公共机构提高区域供水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