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95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拨出1亿美元用于资助加州的水资源管理改善项目。这些资金可用于水污染防治、水回收利用、水质提升、水源混合与交换、饮用水源保护以及减少储存设施娱乐活动中的病原体风险等项目。

优先考虑有助于达到州水质标准的项目,并且立法机关有权通过额外的法律来支持这些举措。

(a)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40(a) 一亿美元($100,000,000)应可由立法机关从该基金拨付给委员会,用于以下目的的竞争性拨款:
(1)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40(a)(1) 水污染防治。
(2)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40(a)(2) 水回收利用。
(3)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40(a)(3) 水质改善。
(4)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40(a)(4) 水质混合和交换项目。
(5)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40(a)(5) 饮用水源保护项目。
(6)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40(a)(6) 旨在减轻饮用水储存设施娱乐用途病原体风险的项目。
(b)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40(b) 应优先考虑有助于达到委员会制定的水质标准的项目。
(c)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40(c) 立法机关可制定为实施本节所需的立法。

Section § 7954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补助金将在全州范围内以竞争性方式发放。如果这些补助金的资金用于法律其他部分规定的某些环境项目,那么它们必须遵守为这些项目设定的规则。

Section § 795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拨款一亿美元,用于从自愿出售者手中购买、修复和开发河滨公园道。这些资金将用于旨在改善水质和保护流域的项目。按照已批准的流域计划实施的项目将获得优先权。此外,这笔钱还可以用于购买有助于改善下游水质的设施。

一亿美元($100,000,000)应由立法机关从该基金中拨款给秘书,用于从自愿出售者处收购、修复、保护和开发河滨公园道。秘书应根据第24部第6章第6条(自第78682节起)或根据任何其他规定河滨公园道收购、修复、保护和开发的法规来分配这笔资金。优先考虑根据已批准的流域计划实施并包含水质和流域保护效益的项目。这笔资金也可用于购置为改善下游水质提供水流所需的设施。

Section § 795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拨出四千万美元给加州太浩湖保护协会,用于从自愿出售者手中购买土地,并恢复和保护土地和水,以帮助改善太浩湖的水质。

Section § 795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拨出1亿美元,用于改善沿海及附近水域的水质和环境的项目。其中至少2000万美元必须用于圣莫尼卡湾修复计划中优先行动。这些资金必须是补充而非取代另一法律条款中规定的现有资金,以确保不与已获资助的项目重叠。

本法律下的所有财务活动都必须符合另一章节中的特定要求。

(a)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43(a) 一亿美元($100,000,000)应可由立法机关从该基金拨付给委员会,用于资助恢复和保护沿海水域、河口、海湾、近岸水域和地下水的水质和环境的项目。
(b)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43(b) 根据本条进行的所有支出、赠款和贷款,应符合第26部第7章第5条(自第79148条起)的规定。
(c)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43(c) 根据本条提供的资金中,不少于两千万美元($20,000,000)应支出用于实施圣莫尼卡湾修复计划中规定的优先行动。根据本款拨付的资金,应按照圣莫尼卡湾修复委员会的建议进行分配。
(d)CA 水资源法 Code § 79543(d) 根据本条提供的资金应补充而非取代根据该第5条(自第79148条起)拨付或可用的资金,且根据本条拨付的资金不得用于已根据该第5条(自第79148条起)获得拨款的项目。

Section § 7954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拨出三千万美元,供加州立法机关向地方公共机构、水区和非营利组织提供赠款。这笔资金用于从自愿出售者手中购买土地和水资源。目标是保护内华达山脉-喀斯喀特山脉地区湖泊、河流和湿地等自然水体的水质。

三千万美元($30,000,000)应由立法机关从该基金拨给秘书,用于向地方公共机构、地方水区和非营利组织提供赠款,以从自愿出售者手中收购土地和水资源,从而保护《公共资源法典》第 5096.347 条所定义的内华达山脉-喀斯喀特山脉地区内湖泊、水库、河流、溪流和湿地的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