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869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根据本分部出售债券所获得的任何资金都将存入州金库。这些资金将专门记入安全、清洁、可靠供水基金。

根据本分部发行和出售的债券收益应存入州金库,贷记至由第78505条设立的安全、清洁、可靠供水基金。

Section § 786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发行和出售高达9.95亿美元的债券。这些债券的资金将用于支持本分部中列出的项目,并偿还一项州级费用基金。这些债券是州政府的一项可靠义务,由其全部信用和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承诺作担保。

总额为九亿九千五百万美元 ($995,000,000) 的债券,不包括根据第 (78700) 条发行的任何再融资债券的金额,或其中必要的部分,可以发行和出售,以提供资金用于执行本分部中阐明的目的,并用于根据《政府法典》第 (16724.5) 条偿还一般义务债券费用周转基金。这些债券一经出售,即构成加利福尼亚州的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加利福尼亚州的全部信用和信誉在此承诺,用于按时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无论本金和利息何时到期应付。

Section § 7869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原先为其他条款授权的特定数额的未发行债券重新分配,转而用于第26.7部中概述的目的。它明确指出了从各个条款中重新调拨的具体美元金额,强调了资金的总重新分配,以支持第26.7部(自第79700条起)下的特定目的。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用于第78550条至第78551条(含)目的的九百九十万美元 ($9,900,000) 未发行债券,用于第78671条目的的三百二十万美元 ($3,200,000) 未发行债券,用于第78680条(a)款(3)项目的的三百五十万美元 ($3,500,000) 未发行债券,以及用于第78681.2条目的的八百一十万美元 ($8,100,000) 未发行债券,以及用于第78530.5条目的的八十万美元 ($800,000) 未发行债券,均被重新分配以资助第26.7部(自第79700条起)的目的,并应根据该部获得授权、发行和拨款。

Section § 786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分部发行的任何债券都将遵循《州一般义务债券法》中列出的所有相同规则,该法是一套处理债券的指南。基本上,关于债券的编制、发行、出售和赎回的一切都将与该法设定的通用规则保持一致。此外,它还明确指出,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是负责这些债券的指定机构,即“委员会”。

(a)CA 水资源法 Code § 78692(a) 本部授权的债券应按照《州一般义务债券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三章(自第16720条起))的规定编制、签署、发行、出售、支付和赎回,该法的所有规定均适用于这些债券和本部,并特此并入本部,如同在本部中全文列出一样。
(b)CA 水资源法 Code § 78692(b) 就《州一般义务债券法》而言,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被指定为“委员会”。

Section § 7869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设立了一个名为“安全、清洁、可靠供水融资委员会”的机构,负责监督供水项目债券的发行和销售。这些债券是根据《州一般义务债券法》发行的。委员会由财务长、审计长和财政局长或他们选定的代表组成。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可以做出决定。

仅为授权依照《州一般义务债券法》发行和出售本部授权的债券之目的,特此设立安全、清洁、可靠供水融资委员会。就本部而言,安全、清洁、可靠供水融资委员会即为《州一般义务债券法》中所使用的“委员会”一词。委员会由财务长、审计长和财政局长或其指定代表组成。委员会多数成员可代表委员会行事。

Section § 7869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一个委员会负责决定是否需要发行债券来支持本分部下的项目。如果需要债券,委员会还会决定应该发行和出售多少。债券不必一次性全部发行;它们可以根据需要分批出售,以资助正在进行的行动。

委员会应决定是否有必要或可取发行根据本分部授权的债券,以执行本分部中规定的行动,如果是,则决定发行和出售的债券金额。可以授权和出售连续发行的债券,以逐步执行这些行动,并且并非所有授权发行的债券都必须一次性出售。

Section § 786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政府每年除了常规收入外,还要征收额外的资金。这笔钱专门用于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所有负责征收收入的州政府官员都必须确保这些额外资金得到征收。

Section § 7869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尽管有其他法律规定,加州主要账户中的资金将被拨出用于两项用途:一是支付根据本分部发行的债券到期应付的本金和利息;二是支付执行第78697条所需的资金,且不受特定财政年度的限制。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现从州财政总基金中拨出款项,用于本分部的目的,其金额应等于以下各项的总和:
(a)CA 水资源法 Code § 78696(a) 每年为支付根据本分部发行和出售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所需的款项,当本金和利息到期应付时。
(b)CA 水资源法 Code § 78696(b) 为执行第78697条所需的款项,拨款不考虑财政年度。

Section § 78697

Explanation
财政部长可以允许从普通基金中提取资金,金额上限为已获批出售的未售出债券的金额,以支持本分部下的各项活动。这笔借出的资金必须存入一个特定基金。一旦债券售出,借出的金额,加上其在州投资账户中本应产生的利息,必须返还给普通基金。

Section § 786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基金从债券溢价和所赚取利息中收到的任何款项,必须保留在基金中,并且可以转入普通基金,以帮助支付债券利息成本。

Section § 786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向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申请贷款,以支持其项目。他们只能借入尚未出售的债券所预留的金额。委员会必须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来获得并偿还贷款。借来的钱将存入一个专门的基金,用于项目分配。

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可根据《政府法典》第16312条的规定,请求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从统筹资金投资账户中提供贷款,以执行本部规定。请求的金额不得超过委员会通过决议授权出售的、用于执行本部规定的未售出债券的金额。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应签署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要求的所有文件,以获得并偿还该贷款。任何贷出的款项应存入基金,由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根据本部规定进行分配。

Section § 787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任何已发行的债券都可以按照《政府法典》中详细规定的具体指导方针进行再融资。如果选民批准了最初的债券,他们也批准了任何可能在以后发行的、用于再融资最初债券或之前再融资债券的债券。

Section § 78701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加州州司库在债券根据联邦法律免税的情况下,单独处理债券收益的投资。具体来说,如果债券附有声明其免税的意见,司库可以为这些债券的投资设立单独账户。司库还可以使用这些资金支付任何必要的联邦回扣或罚款,以保持债券的免税地位,确保其符合联邦要求,并可能为州资金获得额外利益。

Section § 787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出,出售某些债券所得的资金不被视为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中提及的“税收所得”。因此,这笔资金的支出无需遵循通常施加于纳税人资金的限制。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声明,鉴于本部授权发行的债券销售所得款项不属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 B 条所用术语“税收所得”,因此,这些所得款项的支出不受该条所施加限制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