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97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正式批准了《加利福尼亚-内华达州际协定》,并规定该协定将根据其第二十二条的条件生效后,成为加州的州法律。

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特此批准并认可第5976节所规定的《加利福尼亚-内华达州际协定》。该协定的条款将根据协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该协定生效后成为本州的法律。

Section § 5976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内华达州际协定是加利福尼亚州、内华达州以及美国之间的一项协议,旨在规定太浩湖、特拉基河、卡森河和沃克河盆地水资源的共享和管理方式。该协定的主要目标包括公平分配水资源、促进州际合作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

协定设立了一个委员会来监督其执行,该委员会由两州和联邦政府的成员组成。该委员会负责处理水资源分配、基础设施融资以及解决州际争议等问题。

各州保留对其水资源使用权的控制,但必须确保水资源得到有益利用而非浪费。协定还包括针对特定区域以及这些区域内水资源如何使用和储存的规定。

协定还涉及地下水使用、紧急情况、鱼类和野生动物保护等公共利益,以及水资源分流点变更的程序。协定需经国会批准方可生效,并规定了如何通过法院解决分歧,同时确认了美国在协定框架内水资源管理中的权利和参与。

加利福尼亚-内华达州际协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宗旨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内华达州和美国的授权法案的规定,本协定的主要宗旨是:在两国之间公平分配水资源;促进州际礼让并加强政府间合作;保护和提升现有经济;消除当前和未来的争议根源;允许对太浩湖、特拉基河、卡森河和沃克河盆地内的水资源进行有序、综合和全面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控制。
第二条 定义
A. “加利福尼亚”和“内华达”分别指加利福尼亚州和内华达州。
B. “委员会”指本协定第四条设立的行政机构。
C. “太浩湖盆地”指自然汇入太浩湖(包括该湖)或汇入特拉基河(位于特拉基河与第12区、北15乡、东16区、迪亚布罗山基线和子午线西部边界交汇处上游)的排水区域。
D. “特拉基河盆地”指自然汇入特拉基河及其支流以及金字塔湖(包括该湖)的区域,但不包括太浩湖盆地。
E. “卡森河盆地”指自然汇入卡森河及其支流以及卡森河沉降区,但不包括洪堡河排水区域。
F. “沃克河盆地”指自然汇入沃克河和/或沃克湖(位于内华达州米纳勒尔县,河流和/或湖泊与北10层乡镇线、迪亚布罗山基线交汇处上游)的区域。
G. 除非本协定另有明确规定,“现有”、“当前”和“目前”等术语均指截至1964年。
H. “协定生效日期”指第二十二条 (1) 和 (2) 规定的立法成为法律之日。
I. “测量”指通过使用流速计、额定堰、额定水槽、管道水表、等高线图计算或任何其他基于良好工程实践得出合理准确结果的方法,确定每秒立方英尺、每分钟加仑或英亩英尺的相关水量。
第三条 主权关系
A. 各州应有权根据其自身法律确定其所分配水资源的使用权;但是,此类水资源的使用权应限于为实现有益用途合理所需的水量,且不得延伸至水的浪费或不合理使用。本规定不得解释为影响任何一州关于除本协定分配给该州的水资源以外的任何水资源的水权法律。各州将承认并接受根据申请提交州法律要求,以使另一州能够利用分配给该另一州的水资源所需的此类许可证、执照或其他许可的申请。本规定既不要求也不禁止美利坚合众国遵守与本协定分配给各州的水资源拨款相关的州法律规定。
B. 各州应相互合作,确保彼此充分利用本协定授予的权利和特权以及分配给彼此的水资源。
C. 美利坚合众国或其任何机构、工具或受监护人对水资源的使用,应计为使用发生所在州的使用。
第四条 加利福尼亚-内华达协定委员会
A. 设立与组成
1. 特此设立一个州际协定委员会,命名为加利福尼亚-内华达协定委员会,在本协定中简称委员会。
2. 委员会应由每州五名成员和一名由美国总统选出的美国代表组成,特此请求总统任命该代表。美国成员应为委员会的当然主席,无投票权,且不得为任何一州的居民或居住在任何一州。
4. 委员会应编制并向各州的立法机关和州长以及美国总统提交一份年度报告,涵盖委员会的财务状况和活动,并包含委员会可能已采纳的计划、建议和调查结果。
C. 会议与表决
1. 委员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应由六名委员组成,但前提是每个州至少有三名委员出席。
2. 委员会审议和处理任何事项的所有会议,除涉及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内部事务管理的事项,或涉及委员会作为当事方的诉讼事项外,均应向公众开放。属于本款例外情况的事项,委员会可根据其认为适宜制定的规则和条例,在执行会议上审议并采取行动。
3. 每个州仅有一票表决权,每项决定、授权、裁定、命令或其他行动均须获得两州的同意票,但前提是,任何州在任何行动上投票时,必须获得该州不少于三名委员会委员的同意票。
D. 一般权力
委员会有权:
1. 采纳、修订和废止章程、规则和条例,并规定执行本契约条款的程序。
2. 设立其认为必要的办事处,并通过购买、租赁或其他方式获取和持有履行其在本契约下的职能所需的财产。
3. 聘用委员会认为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工程、法律、文书及其他辅助人员。此类雇员应由委员会支付薪酬并对其负责,不应被视为任何一州的雇员。委员会可直接或通过保险设立工伤赔偿福利。委员会有权为其雇员的健康和意外保险费用提供缴款,其程度与任何一州为其雇员的此类保险费用提供缴款的程度相同。
4. 履行本契约要求其履行的所有职能,并为履行其在本契约下的职责而做一切必要、适当或便利的事情,无论是独立进行,还是与任何州、联邦或地方机构或其他实体或个人合作进行。
5. 作出与本契约相关的调查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关于任何一州用水量的调查结果、根据本契约所作分配可供使用的水量,以及每个州在所分配水域中的份额。
6. 在特拉基河、卡森河或沃克河或太浩湖或其支流水域的任何河流、湖泊、水库、沟渠、泵站或其他引水工程中,安装和维护委员会批准的一种或多种测量装置,或要求用水户自费安装和维护测量装置,以执行委员会认为为执行本契约的目的或条款所必需或适当的规定。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此类测量装置的要求的执行和强制实施,应由委员会直接完成,或由委员会可能授权的联邦、州、地方或其他官员或个人完成,或由对联邦法院负责或代表联邦法院的任何其他机构完成。
7. 接受金钱、不动产或任何有价值物品的馈赠。
8. 任命一名或多名听证审查员(他们可以是委员会的成员),负责举行听证会并就任何需要委员会举行听证和作出决定的事项向委员会提出建议。
9. 只要为执行本契约的目的所必需,即可获得进入太浩湖、特拉基河、卡森河和沃克河盆地所有财产的权利。委员会可获得法院命令以强制执行此项进入权。
10. 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以强制执行本契约的条款。
11. 施加宣誓或确认,并通过传票强制证人出庭和文件提交,传票可在美国领土范围内的任何地方送达;上述施加宣誓和确认以及通过传票强制证人出庭和文件提交的权力,也可由根据本D节第8款任命的任何听证审查员行使。
12. 与任何一州的适当机构(包括退休金制度)签订合同,为委员会雇员提供退休金及其他福利。
E. 凡公共健康或福祉受到威胁时,委员会可宣布存在紧急情况,并在此情况下,应指定其地点、性质、原因、范围、程度和持续时间。在宣布的紧急情况下,委员会可就本协定所涵盖的所有事项,独立或与任何其他机构、个人或实体合作,采取一切必要、适当或便利的措施,以启动、实施并完成为应对该紧急情况所需的一切补救措施,包括为此目的而制定和执行任何规章和限制。
第五条.太浩湖盆地
A. 美国或其代理在太浩湖海拔6,223.0英尺至6,229.1英尺(太浩湖基准面)之间蓄水,并释放所述蓄水用于太浩湖盆地下游的有利用途的权利,特此批准和确认,但须遵守本条D款所授予的权利。
B. 各州同意,经对该事项拥有管辖权的联邦机构负责人同意,在太浩湖出水口闸门上游,应建造并安装一个长度约140英尺、堰顶高程为6,223.0英尺(太浩湖基准面)的溢流堰,并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四年内完成必要的河道改善工程;但如果委员会认为符合两国各自的最佳利益,可将该期限延长至其认为合理的额外期限。此项安装费用应由加利福尼亚州和内华达州平均分担。在本协定中,“太浩湖基准面”应参照现有太浩湖大坝南侧混凝土桥台墙垂直面上突出1英寸、直径为七分之八英寸的六角黄铜螺栓的顶面进行测量,该螺栓位于墙顶下方约3.2英尺处,大致与大坝泄水闸之间混凝土桥墩的导流端对齐。为本协定之目的,该黄铜螺栓的表面假定为太浩湖基准面6,230.0英尺高程,尽管美国地质调查局于1960年11月15日测定其高程为1929年海平面基准面以上6,228.86英尺。
C. 太浩湖的蓄水权应单独或与其他水库联合运行,以尽量减少太浩湖高水位和低水位的持续时间和时期,但太浩湖与其他水库之间的水交换或放水不得明显损害这些水库的预期目的。
D. 本条B款规定的溢流堰建成后,太浩湖盆地内所有自然水源(包括地下水)以及该盆地内所有水权下的年总引水量不得超过每年34,000英亩英尺,其中每年23,000英亩英尺分配给加利福尼亚州在该盆地内使用,每年11,000英亩英尺分配给内华达州在该盆地内使用。在使用此处分配的水后,禁止将水从太浩湖盆地输出,也禁止在水返回湖泊之前对其进行再利用。此项分配以溢流堰的建成为条件;然而,认识到从协定生效日期到溢流堰建成之间可能存在一段时间;在此期间,两国均可在太浩湖盆地内用水,但须遵守本第五条规定的相同条件,包括用水地点和用水量。
E. 除本协定作出的其他分配外,截至1959年12月31日,两国在太浩湖盆地存在的跨流域引水可继续进行,但以这些引水在该引水所在州的法律下被确认为既得权利为限。
每年从马利特湖引水最多3,000英亩英尺供内华达州使用,特此确认为本E款意义上的现有跨流域引水。
F. 仅在委员会宣布干旱紧急情况时,方可允许从太浩湖流域抽水,以惠及特拉基河流域内的下游用户,抽水范围限于满足生活、市政和卫生目的所需,且委员会已确定所有其他来源可用于此类用途的水均已得到利用。在此类紧急情况声明下,将此水用于上述目的应优先于太浩湖流域下游任何其他目的的用水。抽水应在委员会的控制和监督下进行,且所抽取的用水不应计入此处对太浩湖流域的水量分配。
第六条 特拉基河流域
特拉基河及其支流(包括太浩湖放水)的以下水量分配,现按各州之间的相对优先顺序作出:
A. 分配给内华达州用于金字塔湖印第安保留地的水量,应按照1944年特拉基河判决(美国诉奥尔沟渠公司等案的最终判决,美国内华达州地区法院,衡平法案号 A3)的规定。经适当的法院命令,美国代表金字塔湖印第安人有权改变所分配用水的取水点、地点、方式、方法或用途,但此等改变不得损害分配给任何一州的水量。
B. 分配给加利福尼亚州:
1. 有权在加利福尼亚州特拉基河流域内每年引水10,000英亩英尺,可在特拉基河河道在加利福尼亚-内华达州界线附近或位于该界线处的美国地质调查局测量站流量超过每秒500立方英尺时储存于水库中;但此类引水在任何日历月内总量不得超过2,500英亩英尺,且除唐纳湖外,任何一个水库的此类蓄水量不得超过500英亩英尺的有效蓄水容量。
2. 根据美国诉塞拉谷水务公司案(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地区法院,民事案号 5597)的判决,判给塞拉谷水务公司的水量,并受该判决的限制。
3. 每年从蓄水容量为225,000英亩英尺的斯丹佩德水库的节约水量中获取6,000英亩英尺的水,但须与美利坚合众国签订相关合同。加利福尼亚州可以直接从斯丹佩德水库或通过从特拉基河及其支流或太浩湖的任何来源进行交换,引取上述6,000英亩英尺节约水量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加利福尼亚州应被允许消耗此项分配水量;但为确定消耗量,回流水的抵扣应限于可测量为对特拉基河系统贡献的水量。
4. 如果本节第 1 和 3 小段以及第五条中分配给加利福尼亚州的水正在使用中,或此类使用即将发生,委员会应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开发额外的水量供加利福尼亚州使用,无论是直接使用还是通过交换,但须遵守以下限制:
(a)CA 水资源法 Code § 5976(a) 截至当时根据内华达州法律确定的内华达州所有现有用于生活、市政、工业和农业目的的用水,以及斯丹佩德水库超出6,000英亩英尺的水量,应得到承认,且不应因开发此类额外水量而受损。
(b)CA 水资源法 Code § 5976(b) 为加利福尼亚州使用而开发的额外水量应限于每年总计不超过10,000英亩英尺,且此类开发仅限于生活、市政和工业用途。加利福尼亚州应被允许消耗此项分配水量;但为确定消耗量,回流水的抵扣应限于可测量为对特拉基河系统贡献的水量。
(c)CA 水资源法 Code § 5976(c) 委员会的权利,即在内华达州分担开发此类额外水量的相应成本后,允许内华达州分享此类额外水量。
C. 每年在普罗瑟溪水库储存最多30,000英亩英尺水的权利,其优先权如加利福尼亚州水权许可证 11666 所述,并按照该许可证及可能据此颁发的任何许可中所述释放水,特此予以承认和确认。
D. 分配给内华达州本条 B 和 C 款所作分配之外的所有水量。
第七条 卡森河流域
1. 每年3月15日至10月31日期间,以每100英亩3立方英尺/秒的速率,从卡森河及其支流引水,用于拉洪坦水库上游区域现有灌溉土地,该区域经确定约为41,320英亩。每100英亩3立方英尺/秒的速率是基于整个区域的30天平均值,不应阻止已确立更高用水量的区域以更高的速率引水;但引水点测量的总引水量不得超过卡森河东支流700立方英尺/秒,卡森河西支流300立方英尺/秒,以及东、西支流汇合处以下的卡森河主干流220立方英尺/秒。
水渠之间和用户之间的水资源使用合并和交换应始终允许,并且在为实现河流或其他溪流用水的合理经济性,或为给每个水渠或用户提供更有利的灌溉水头而必要时,应要求进行。
2. 受本条B.1款和C节所作分配的约束,有权通过直接引水或储存在拉洪坦水库或其他现有水库中,从卡森河引水用于纽兰兹项目的灌溉。
C. 分配给每个州在拉洪坦水库上游的现有水库中储存水的权利,储存量以现有容量为限,并根据适用的州法律,对拉洪坦水库上游的自然流量权利具有适当的优先权,并在每个州内,在储存权所附的土地上使用这些储存的水。
D. 在当前授权的沃肖项目下,可利用超出内华达州法律认可的现有有益用途的水量进行额外开发;或在委员会确定卡森河及其支流的水量超出内华达州法律在授权或建设此类新项目时所确定的满足内华达州现有有益用途所需水量时,在其他新项目下进行额外开发。此类额外水量应在各州之间以同等优先权分配,其中20%分配给加利福尼亚州,80%分配给内华达州。
每个州都有权通过承担相应开发成本来参与任何开发项目。如果联合开发被认为不可行或不合意,每个州可以单独开发其剩余水量的相应份额。
E. 除本协定第X条另有规定外,卡森河的水不得在卡森河流域以外的区域使用。
第八条 沃克河流域
A. 现有权利和用途的分配
1. 除沃克河灌溉区的权利可能受以下第2和第3款限制外,在美国诉沃克河灌溉区等案中,内华达州联邦地区法院衡平法第C-125号判决(于1936年4月15日提交,并经尊敬的A. F. St. Sure法官于1940年4月24日发布的命令修订,以下简称C-125判决)的条款特此承认并确认。
2. 沃克河灌溉区根据C-125判决第八部分以及任何其他权利依据,在托帕兹水库储存西沃克河水(储存容量为59,000英亩英尺)并使用此类水的权利,特此承认并确认,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a)CA 水资源法 Code § 5976(a) 每年可引水储存的最大水量为85,000英亩英尺。每年再引水用于区内的水量(扣除水库蒸发量后)不得超过85,000英亩英尺。允许引水储存和再引水使用的85,000英亩英尺水量包括该区在1964年之前根据C-125判决中直接引水权使用的水。就本条款而言,“每年”指从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的期间。
(b)CA 水资源法 Code § 5976(b) 根据此类权利向该水库引水的最大速率为1,000立方英尺/秒。
沃克河及其支流的水,在任何一年中,可以在次于上述水库权利的权利下,不利于上述已确认的韦伯水库蓄水权利,在该水库上游进行蓄水,用于蓄水当年春季洪水过后的使用;但前提是,当沃克河系统在年度春季洪水后根据C-125号判决书被置于优先地位,或在春季洪水前提出满足早期季节用水需求的请求时,水务主管应进行核算,并从上述上游蓄水中释放水,其数量由水务主管确定为满足上述水库权利所必需的,其满足程度应与没有上述不利上游蓄水时相同。
5. 除上述A.1款和A.4(a)款中确认的权利外,分配给加利福尼亚州西沃克河的水量如下:
(a)CA 水资源法 Code § 5976(a) 当C-125号判决书下的所有直接引水权利得到满足,并且西沃克河的水同时根据本节A款第2项中确认的托帕兹水库蓄水权利被引水蓄存时,但流量不足以完全满足托帕兹水库蓄水权利时,水务主管应允许羚羊谷的引水量超出C-125号判决书下羚羊谷土地应得的水量,其期限和数量应根据水务主管的合理专业判断,在整个灌溉季节的基础上,不会导致满足上述托帕兹水库蓄水权利的可用水量出现任何可察觉的净减少。
(b)CA 水资源法 Code § 5976(b) 此类超额引水只能用于根据C-125号判决书有权用水且可由本协定生效之日存在的沟渠系统供水的羚羊谷土地。
(c)CA 水资源法 Code § 5976(c) 本款5中的分配应在羚羊谷上游西沃克河新建一个主要蓄水项目后终止。
B. 未使用水的分配
1. “未使用水”一词包括沃克河及其支流中超出本第八条A节规定已分配的、或为满足已确认和认可的权利和用途所需的所有水量,但应排除梅森谷源头以上实际不可用的自然流量。此类未使用水中的35%分配给加利福尼亚州,65%分配给内华达州。本B.1款中规定的对每个州的分配应具有同等优先权。
(a)CA 水资源法 Code § 5976(a) 对已分配用于蓄水的水进行再蓄水调节不应被视为“未使用水”的开发。
2. 任何一州均不得被阻止为实现水的最佳利用而建造工程,以控制、使用和开发根据本条B.1款分配的水。3. 尽管任何一州均可单独开发以地表蓄存所分配的西沃克河未利用水,内华达州州工程师和加利福尼亚州水资源部应合作联合审查本第八条B.1款中分配的西沃克河未利用水的所有潜在开发项目,并应准备和提交一份报告,说明从每个此类开发项目中可获得的利益以及其他相关数据,提交给委员会,或者如果委员会尚未运作,则提交给谈判本协议的联合委员会,在委员会或该联合委员会在沃克河流域内设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的公开听证会上。 (a) 如果在内华达州建造一个或多个独立的地表蓄水项目以开发内华达州在西沃克河未利用水中的份额,加利福尼亚州此后可以蓄存和使用分配给内华达州的上述未利用水,即使这不利于内华达州的此类蓄水项目,但条件是,加利福尼亚州应免费向内华达州提供相同水量、在相同时间、在相同地点可供内华达州消耗使用的水,如同加利福尼亚州未蓄存和使用分配给内华达州的上述未利用水时,内华达州可以从内华达州的此类蓄水项目中获得的水量一样;并且进一步规定,不得剥夺内华达州所需的水,用于:(1) 维持水库最低水位以保护鱼类生命,以及 (2) 委员会认定符合整个沃克河流域公共利益的非消耗性用途。 (b) 在托帕兹水库上游的每个地表蓄水项目建成后,为开发本协议中分配的未利用水,委员会应不时确定每个州根据其分配,因该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而可引取和使用的水量。在做出此项决定时,委员会应计算因开发未利用水而建造的此类项目的运行可能导致先前建造的水库产量增加的任何量,并应将此增加量计入两个州根据其未利用水分配可引取和使用的水量中。 4. 任何来源回流至沃克河或其支流的水应被视为天然水流。 5. 未利用水仅可用于: (a) 沃克河流域内; (b) 阿特西亚湖盆地中,位于北12级镇区线以南,以及魔鬼山基线和子午线东23区东区线以东一英里线以西的部分; (c) 梅森谷和阿德里安谷中,位于魔鬼山基线北15级镇区线以南的部分; (d) 托帕兹湖的支流区域内;或 (e) 上述区域的任意组合。 C. 水权总监 1. 单一水权总监应负责并有权管理:(a) 本第八条A款中承认的沃克河流域所有水权和用水,包括C-125号判决下的权利,(b) 本协议规定的各州之间对沃克河流域超出满足此类权利和用途所需水量部分的分配,以及 (c) 获得使用如此分配的水的所有权利。 2. 本协议生效后,委员会应尽快提名水权总监,但其任命须经内华达州联邦地区法院批准和确认后方可生效,本协议的意图是,只有委员会和该法院均满意的人选才能担任本协议和C-125号判决下的水权总监。任何时候,委员会或该法院均可通过通过适当的决议或命令,并通知对方和水权总监,终止担任水权总监的人员的任命。当因上述行动或因担任水权总监的人员死亡或辞职而出现空缺时,继任者应按照与最初任命相同的程序选出。 3. 在水权总监的任命经该法院批准和确认生效之前,无论是最初的水权总监人选还是后续填补空缺的人选,委员会指定的人员应临时负责并有权管理上述第1(b)款中提及的各州之间的分配以及除C-125号判决下的权利之外的所有权利和用途,而C-125号判决下的权利和用途应由该法院临时管理。
4. 水务主管关于C-125号判决项下权利管理方面的行动和决定,应受该法院的审查和修改。水务主管关于上述第1(b)款所指各州之间分配的管理以及除C-125号判决项下权利之外的所有权利和使用方面的行动和决定,应受委员会的审查和修改。
5. 请该法院任命一个由六名成员组成的咨询委员会,每人代表:(1) 加利福尼亚州的东沃克河盆地,(2) 加利福尼亚州的西沃克河盆地,(3) 内华达州的东沃克河盆地,(4) 内华达州的西沃克河盆地,(5) 内华达州的主沃克河盆地,以及 (6) 沃克河印第安保留地。水务主管应编制一份年度拟议支出预算,用于他认为履行其职能所需的人员、设备、物资及其他目的。在编制该预算时,水务主管应与该咨询委员会协商。如果该咨询委员会不同意水务主管提出的预算,应将此情况告知该法院。该预算须经委员会和该法院双方批准方可生效。
6. 归因于C-125号判决项下权利管理的支出,应根据该法院的命令进行分摊和收取。归因于本契约项下沃克河盆地水域所有其他权利和使用管理的支出,应由水务主管根据委员会的规章制度,公平地分摊给使用者并向其收取,且委员会应有权通过任何合理方式强制收取,包括在任何具有适当管辖权的州法院或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归因于管理上述第1(b)款所指各州之间分配的支出,应由委员会承担,作为本契约第四条B.1款项下费用的一部分。
第九条 地下水和泉水
A. 地下水的开发和使用
1. 两州均有权在其各自边界内开发和使用地下水;但一州开发和使用地下水不得减少另一州在本契约项下若未开发和使用地下水原本会获得的分配水量。
2. 根据本条开发和使用地下水时,井或其他地下水收集方法应以确保水不会直接从已分配的地表水抽取的方式建造。在没有向委员会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任何常年河流500英尺范围内钻探的、且未从地表密封至至少50英尺深度的水井,应初步推定为直接从已分配的地表水抽取。
B. 各州均有权使用泉水;但一州使用泉水不得减少另一州在本契约项下若未使用泉水原本会获得的分配水量。
C. 对分配的影响
1. 委员会有权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以确保本契约对任一州的水量分配不会因另一州的地下水抽取或泉水使用而受到不利影响。
2. 如果任一州声称另一州开发和使用地下水或泉水减少了该州若未开发和使用此类地下水或泉水原本会根据其分配获得的供水量,该州可以根据委员会的规则向委员会提出异议。委员会有权接收任何异议的证据并就此作出裁决。
第十条 跨流域使用转移
任一州可以直接、通过交换或其他方式使用其在太浩湖盆地或卡森河盆地分配到的特拉基河水,或其在太浩湖盆地或特拉基河盆地分配到的卡森河水。委员会有权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以确保本契约对任一州的水量分配不会因另一州的此类使用而受到不利影响。
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排除将太浩湖用作物理设施,以实现特拉基河水域在卡森河分水岭的使用,或卡森河水域在特拉基河分水岭的使用,但在任何情况下,将太浩湖用作此类物理设施均不得与本契约第五条的任何规定相抵触。
第十一条.抑制蒸发
A. 任何一州均有权但无义务参与任何通过抑制蒸发来节约用水的项目。任何此类项目的产水量应由委员会按其确定的比例分配给各州,委员会在确定时应考虑其认为相关的因素。向各州分配的此类产水量应是本契约其他条款分配给各州的水量之外的额外水量。
B. 在不影响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分配因抑制蒸发而增加的产水量的权力的情况下,任何现有财产权均不得受到不利影响,除非经所有者同意,或州法律另有允许。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削弱或取代任何一州关于水质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影响鱼类和野生动物的条件。
第十二条.水库协调
A. 委员会有权制定水库协调计划以及实施任何此类已制定计划的方法,并批准这些计划,以及根据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情况不时审查和修订这些已批准的计划。在制定任何此类计划及其实施、审查或修订之前,应给予所有受影响水库的所有者参与此类制定、审查或修订的机会。
B. 在批准之前,委员会应就此类计划、审查或修订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发出委员会认为适当的通知。
C. 任何水库所有者均有权拒绝参与任何此类计划、实施方法、审查或修订,在此情况下,该水库应被排除在外,且任何经批准的关于其他水库的计划、实施、审查或修订均不得对已被排除在外的水库的使用或其用水权产生不利影响。
D. 水库所有者可以制定水库协调计划,但应在其实施前至少60天向委员会发出书面通知。
第十三条.鱼类、野生动物和娱乐
将水用于鱼类、野生动物和娱乐的保护、维护和提升,特此被确认为两国太浩湖、特拉基河、卡森河和沃克河流域水域使用中公共利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是有益的。
第十四条.非消耗性用水
各州可将水用于非消耗性目的,包括但不限于防洪、娱乐、渔业和野生动物的维护和提升,以及水力发电,前提是此类使用不会导致分配给另一州的水量有任何可察觉的减少。
第十五条.未来水库产水量的引水和交换
在建造地表蓄水项目以储存本协议分配的未使用水后,有权获得其产水量的用户可在水物理可用的任何地点引水使用,但须经委员会批准,并以按照委员会指示提供水以交换所引水为条件,以确保其他用户,包括水库蓄水所有者或储存水权益所有者,在时间、地点和水质方面获得其应得的水量,如同未进行引水和交换一样。
第十六条.引水点、方式、目的或使用地点的变更
Any change of point of diversion or of manner, purpose or place of use of the waters of the Carson, Truckee or Walker River Basins may be made in either state pursuant to state law or applicable court decree, provided that such change shall not adversely affect the allocation of water to the other state. Either state, if permitted by state law, may permit a change to other use of water formerly consumed by natural subirrigation on meadows. It shall be the duty of each state to initiate proceedings before the commission if it believes that such change in the other state would adversely affect its allocation. In the event of the initiation of such a proceeding a commission hearing shall be held and the person desiring the change shall have the burden of establishing that such change would not adversely affect the allocation to the complaining state. In the event the person desiring the change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such change would not adversely affect the allocation to the complaining state, the commission shall enter such order as it deems appropriate to assure that the allocation to the complaining state is not adversely affected.
Article XVII.Imported Water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mpact respecting allocation of water are applicable solely to the waters of the Truckee, Carson, and Walker River Basins and the Lake Tahoe Basin. To the extent that either state imports into the Truckee, Carson or Walker River Basins or the Lake Tahoe Basin water from another river or source the state making the importation shall have the exclusive use of such imported water unless by written agreement between the states it is otherwise provided. Nothing herein shall preclude either state from using such imported water as replacement or exchange water to meet such conditions as may be imposed by the commission pursuan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mpact.
Article XVIII.Compact Effect
A. Each state and all persons using, claiming, or in any manner asserting any right to the use of the waters of Lake Tahoe, Truckee River, Carson River, and Walker River Basins,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terms of this compact.
B.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mpact shall be self-executing and shall by operation of law be conditions of the various state permits, licenses, or other authorizations relating to the waters of Lake Tahoe, Truckee River, Carson River and Walker River Basins.
C. Nothing in this compact shall abridge, limit or derogate against any claim or right of anyone to the use of water in either state within the allocations to such state that could or may be made or established under state or federal law had this compact not been adopted; provided, that the place of use, under any such right, of water from any of the four basins covered by this compact shall be limited to such basin or such other areas outside such basin as are permissible places of use of water from such basin under this compact.
D. Nothing in this compact shall be construed as granting to any person or entity the right to divert, store, or use water.
Article XIX.Violations
A. Violations or threatened violations of any of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mpact which come to the attention of the commission shall be promptly investigated by it. If after such investigation the commission determines further action is necessary it may take such action as it deems advisable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the commencement of an action injunctive or otherwise in its own name in any court of general jurisdiction of the state where the violation has occurred or is threatened, or 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where said violation has occurred or is threatened, or if it is determined by the commission appropriate to do so, refer the matter with its recommendations, if any, to an appropriate federal, state, or local official or agency or board for action.
B. In any action concerned with any matter in which the commission has made a decision, the findings of the commission shall constitute prima facie evidence of the facts found.
Article XX.Recourse to Courts
Nothing in this compact shall be construed to limit or prevent either state or any person or entity from instituting or maintaining any action or proceeding, legal or equitable, in any court of competent jurisdic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any right under this compact or the enforcement of its provisions, provided that in all matters in which the commission is given jurisdiction by this compact to make a decision no such court action shall be commenced until the matter has been submitted to the commission for decision and decided by it, unless a decision by the commission has been unreasonably delayed.
Article XXI.Nonimpairment of Rights of United States
Except as provided in Article XXII nothing in this compact shall be construed as:
A. 影响美国对印第安人及印第安部落的义务,或影响印第安人及印第安部落拥有或持有的、受美国管辖的任何权利。
B. 影响美利坚合众国、其机构或部门在特拉基河、卡森河或沃克河流域或太浩湖流域水域中的任何权利或权力,或其获取和使用上述水域权利的能力。
C. 使美国、其机构或部门的任何财产受制于任何州或其下属行政区的征税。
D. 使美利坚合众国、其机构或部门的任何财产受制于任何州法律的程度,超出在不考虑本协约的情况下此类法律将适用的程度。
第二十二条. 批准与同意
本协约仅在以下条件满足时生效:
(1)CA 水资源法 Code § 5976(1) 已由加利福尼亚州和内华达州各自的立法机关通过法案批准;
(2)CA 水资源法 Code § 5976(2) 已由美国国会通过法案同意;并且
(3)CA 水资源法 Code § 5976(3) 国会在其同意立法或单独立法中规定,本协约的以下条款对美利坚合众国的机构、受托人及部门具有约束力:
Article V, Section D
Article V, Section F
Article VI, Subsection B.1
Article VI, Subsection B.3
Article VI, Subsection B.4
Article VI, Section D
Article VII, Section A
Article VII, Section B
Article VII, Section C
Article VII, Section D
Article VII, Section E
Article VIII, Subsection A.4(b)
Article VIII, Subsection B.1
Article VIII, Subsection B.5
第二十三条. 终止
本协约可随时经由两州立法机关同意而终止,但尽管有此终止,根据本协约确立或承认的所有权利应继续被视为有效。
为此,各位委员已签署本协约一式六份,每份均为正本,其中一份应交存美利坚合众国总务管理局局长,两份应转交各签署州州长,一份应作为加利福尼亚-内华达协约委员会的永久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