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9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加利福尼亚州同意与俄勒冈州签订鹅湖州际协定。一旦该协定按照协议第七条的解释正式生效,其规则将成为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的一部分。

Section § 5951

Explanation

俄勒冈-加利福尼亚鹅湖州际协定是加利福尼亚州和俄勒冈州之间的一项协议,旨在管理鹅湖盆地的水资源。其目标是通过强制两州合作并禁止未经双方立法机构同意输出水资源来促进有序开发并防止争议。

该协定定义了“鹅湖盆地”等术语,涉及承认现有水权,并允许在盆地内用水,同时遵守各州法律。水管理设施可在两州建设,其运营须遵守当地法律。

本协定没有行政机构,并持续有效,直至两州立法机构同意修订或终止。该协定不影响美国联邦权利,也不对联邦财产产生税收义务。

俄勒冈-加利福尼亚鹅湖州际协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宗旨
本协定的主要宗旨是:
A. 促进和推动鹅湖盆地水资源的有序、综合和全面开发、利用、保护和控制。
B. 通过 (1) 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和俄勒冈州继续开发鹅湖盆地水资源,以及 (2) 禁止未经加利福尼亚州和俄勒冈州立法机构同意将水从鹅湖盆地输出,以促进政府间合作和礼让,并消除当前和未来争议的根源。
第二条 术语定义
本协定中使用的术语:
A. “鹅湖盆地”指加利福尼亚州和俄勒冈州境内鹅湖的排水区域,以及鹅湖排水盆地内所有封闭盆地,其范围按照附于本协定并作为本协定一部分的鹅湖盆地官方地图所划定。
B. “人”指俄勒冈州和加利福尼亚州、任何个人以及任何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
C. “水”、“水域”或“水资源”指鹅湖盆地边界内以河流、湖泊或其他形式出现在地表的任何水,以及地表以下或任何河流、湖泊、水库或其他地表水体底部以下的水。
第三条 水的分配和使用
A. 特此承认在本协定生效之日已存在并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和俄勒冈州法律确立的、源自鹅湖盆地水域的使用既得权利。
B. 除本条规定外,本协定不应被解释为影响或干涉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和俄勒冈州法律对鹅湖盆地内未分配水域进行分配以供盆地内使用的行为。
C. 未经两国州立法机构事先同意,禁止将鹅湖盆地的水输出盆地外使用。
D. 各州特此授予个人权利,可在其中一州建设和运营用于测量、引水、蓄水和输送鹅湖盆地水资源至另一州盆地内使用的设施,前提是此类使用权须通过俄勒冈州州工程师或加利福尼亚州水权委员会所管理的普通法律下的分配以及取水所在州的法律来确保。取水所在州的法律应具有管辖权。
E. 如在其中一州建设任何设施以实现另一州的水资源使用,则此类设施的建设、运营、维修和更换应受设施所在州法律的管辖。
第四条 管理
本协定无需任何委员会或行政机构进行管理。
第五条 终止
本协定可随时经加利福尼亚州和俄勒冈州立法机构同意而终止,且在此类终止后,根据本协定已确立的所有权利应继续不受损害。
第六条 一般规定
本协定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或阻止任何州在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或维持任何法律或衡平法诉讼或程序,以保护本协定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执行其任何规定。
第七条 批准
A. 本协定经加利福尼亚州和俄勒冈州立法机构批准并经美国国会同意后生效。
B. 本协定应保持完全效力,直至以其批准生效所需相同的方式进行修订或直至终止。
C. 任何拟议的本协定修订或终止副本,应在加利福尼亚州和俄勒冈州立法机构进行任何立法审议前至少 30 天,提交给加利福尼亚州莫多克县监事会和俄勒冈州莱克县县法院。
第八条 联邦权利
本协定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
A. 损害或影响美利坚合众国、其机构或工具对鹅湖盆地水域使用的现有权利或权力,也不影响其获取该水域使用权利的能力。
B. 使美利坚合众国及其机构或部门的任何财产接受任何州或其下属部门的征税,也不因获取、建造或运营任何种类财产或工程而使美利坚合众国及其机构或部门承担义务,向任何州或其政治下属部门、州机构、市或实体支付任何款项,以补偿税收损失。
C. 使美利坚合众国及其机构或部门的任何财产接受任何州的法律管辖,除非这些法律在不考虑本契约的情况下适用,否则不受其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