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900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批准了《克拉马斯河流域协定》。这项协定是俄勒冈州和加利福尼亚州之间关于克拉马斯河流域使用和管理的协议。该协定最初于1956年达成,并将在协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生效后成为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的一部分。

Section § 5901

Explanation

《克拉马斯河盆地契约》是加利福尼亚州和俄勒冈州之间的一项协议,旨在管理和利用克拉马斯河盆地的水资源。其目标是开发和保护水资源,用于生活、灌溉、工业、水力发电、野生动物和娱乐,同时确保各州和联邦政府之间公平分配和使用水资源。

关键定义包括涵盖两国境内区域的“克拉马斯河盆地”,以及包括特定封闭盆地的“上克拉马斯河盆地”。该契约设立了一个委员会来监督水权和分配,优先考虑生活和灌溉等特定用途,并设定了获取水权的标准。

该契约涉及水力发电、州际引水、污染控制、水储存和输送的财产权,并包括对现有印第安人和联邦水权的保护。它强制要求在污染控制方面进行合作,并要求公平的水资源共享实践,同时允许每个州执行其关于自身运作的法律。

监督由一个委员会进行,该委员会包括来自两国和美国政府的代表,强调政府间合作。该契约还受关于污染控制的特定条款约束,并可在两国立法机构同意的情况下终止,尽管现有权利仍然有效。

上述克拉马斯河盆地契约的条款如下:
 第一条 宗旨
本契约关于克拉马斯河盆地水资源的主要宗旨是:
A. 促进和推动其有序、综合和全面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控制,用于各种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用水;通过灌溉及其他方式开发土地;保护和提升渔业、野生动物和娱乐资源;工业用水和水力发电;以及航运和防洪用水及控制。
B. 进一步促进政府间在这些资源及其利用和开发计划方面的合作与礼让,并通过规定 (1) 在两国和联邦政府之间公平分配和使用水资源,(2) 在本契约生效后,为俄勒冈州和加利福尼亚州上克拉马斯河盆地内预计的最终生活和灌溉用水需求提供优先用水权,以及 (3) 规定水资源有益用途之间的关系,作为实现此类分配和使用的可行手段,从而消除当前和未来争议的根源。
 第二条 术语定义
在本契约中:
A. “克拉马斯河盆地”指克拉马斯河及其所有支流在加利福尼亚州和俄勒冈州境内的流域面积,以及上克拉马斯河盆地内所有封闭盆地。
B. “上克拉马斯河盆地”指克拉马斯河及其所有支流在加利福尼亚州和俄勒冈州边界上游的流域面积,以及布特谷、红岩谷、失落河谷、天鹅湖谷和火山口湖的封闭盆地,如本契约谈判委员会于1956年9月6日批准并已提交给两国州务卿和美国总务管理局的上克拉马斯河盆地官方地图所示,该地图通过引用并入本契约,并构成本契约的一部分。
C. “委员会”指根据本契约第九条设立的克拉马斯河契约委员会。
D. 美国内政部垦务局的“克拉马斯项目”指本条B款通过引用并入的官方地图上以适当图例标示的区域。
E. “人”指任何个人或任何其他实体,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包括任何一州,但不包括美国。
F. “基诺”指克拉马斯河上现有针坝处的一个点,或在威拉米特基线和子午线南39乡、东7区36段建造的任何替代控制坝。
G. “水”或“水资源”指在地表以河流、湖泊或其他形式出现的水,无论此类水在任何时候是否曾是或将成为地下水,但不包括从地下水源提取的水,除非此类水在使用后成为地表回流或废水。
H. “生活用水”指供人类生存、卫生和舒适用水;供市政用途;供牲畜饮用;供家庭菜园灌溉;以及其他类似用途。
I. “工业用水”指制造业中的用水。
J. “灌溉用水”指用于农业作物生产的水,包括用于喂养野禽的谷物。
 第三条 水资源的分配和使用
A. 特此承认,截至本契约生效之日,根据使用或引水所在州的法律,有效确立并持续存在的、使用源自上克拉马斯河盆地水资源的既得权利,包括在克拉马斯项目内用于生活和灌溉的水资源使用权。特此还承认,在克拉马斯项目内未来可能合理需要用于生活和灌溉的所有水资源的使用权。
各州在制定和执行以及授权制定和执行克拉马斯河流域水资源分配和使用计划时,其目标应是:最有效地利用可用的水头,并将其与水资源分配用于其他有益用途进行经济整合,以确保最经济的水资源分配和使用,以及对灌溉和排水抽水(包括从水井抽水)而言可能合理的最低电价。
 第五条 州际分水和蓄水权;测量装置
A. 各州特此为另一州及其指定方授予权利,以建造和运营设施,用于从一州的克拉马斯河上游流域测量、分水、蓄水和输送水资源供另一州使用,只要行使此项权利对于实施和遵守本协定条款是必要的。此类设施的选址须经委员会批准。
B. 各州或其指定方,在另一州的管辖范围内行使本条A款授予的权利时,应规定设立、运营和维护永久性测流站,设在委员会可能要求的河流、水库或输送设施的指定地点,以查明和记录相关河流或设施的分水量。上述测流站应配备合适的装置,以便随时测定水流量。从此类测流站获得的所有信息应按照美国地质调查局的标准进行汇编,提交给委员会,并向公众开放。
第六条 蓄水和分水财产的取得;代替税
A. 经委员会批准,任何一州均有权 (1) 通过捐赠或购买方式,在另一州取得为符合本协定进行水资源分水、蓄水、输送、测量和使用所必需的财产权利,或 (2) 选择由另一州通过购买或行使征用权为其取得此类财产权利。作出后一项选择的州应为此提出书面请求,另一州应迅速通过以请求州满意的价格购买,或如果无法购买,则通过行使其征用权来取得上述财产权利,并应将上述财产权利转让给请求州或其指定方。所有此类取得费用应由请求州支付。任何一州通过行使征用权为另一州取得财产权利的权力,不得大于其根据自身法律为自己取得相同财产权利的权力。
B. 如果在本协定规定下,在任何一州为另一州的利益建造或取得任何分水、蓄水或输送设施,则此类设施的建造、修理、更换、维护和运营应受设施所在州法律的管辖,但该州的有关官员应允许储存、释放和输送另一州根据本协定有权获得的水资源。
C. 任何一州在另一州拥有根据本条规定取得的除水权以外的财产权利时,应在持有此类权利的每一年,向此类财产权利所在州的每个政治分区支付一笔款项,该款项相当于在取得此类权利之前的10年内,对这些权利征收的平均年税额,以补偿该州此类政治分区所遭受的税收损失。向政治分区支付的款项应替代该分区对支付款项所涉财产权利征收的任何及所有税费。
 第七条 污染控制
A. 各州认识到,克拉马斯河上游流域人口和经济的增长可能导致克拉马斯河上游流域水域的污染,对居住在克拉马斯河流域或在该流域拥有利益的人民的健康和福祉构成威胁,并造成经济损失。各州进一步认识到,保护克拉马斯河流域水资源的有利用途需要两州在污染防治方面采取合作行动。
B. 为协助此类污染防治,委员会应有职责和权力:
1. 与各州或其机构或其他实体以及美国合作,以促进有效的法律和采纳有效的法规,用于减少和控制克拉马斯河流域水域的污染,并适时向政府推荐此类水域的合理最低水质标准。
2. 通过任何及所有适当方式向公众传播有关克拉马斯河流域水域污染减少和控制的信息,以及此类污染造成的有害和不经济后果。
C. 各州负有首要义务,根据其自身法律采取适当行动,减少和控制州际污染,州际污染定义为该州境内上克拉马斯河流域水质的恶化,这种恶化实质性地、不利地影响了另一州克拉马斯河流域水域的有利用途。一州的水污染控制机构向委员会投诉源自另一州的州际污染未被预防或减少时,程序应如下:
1. 委员会应进行调查,并与两州的水污染控制机构就所指控的州际污染召开会议,之后委员会应推荐适当的纠正措施。
2. 如果未在合理时间内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委员会应召开听证会,并以书面形式向两州的水污染控制机构以及被认为造成所指控州际污染的人员发出合理通知。此类听证会应根据委员会的规章制度举行,该规章制度应尽可能符合两州关于行政听证的法律。听证会结束后,委员会应裁定是否存在州际污染,如果存在,则应向委员会认定造成此类州际污染的任何人员发出纠正命令。
3. 任何收到此类命令的人员均有义务遵守。发生此类排放的州的任何普通管辖法院或发生此类排放的地区的美国地区法院均有管辖权,应委员会执行此类命令的请求,通过强制令、禁令、强制履行或任何其他适当补救措施强制执行,或应收到命令的人员的请求审查任何命令。在此类执行或审查程序结束后,法院可根据通常适用于法院执行或审查行政行为程序的规则,根据其判断在特定情况下适当的判决或裁定,确认、撤销、修改或发回该命令。
D. 两州的水污染控制机构应适时向委员会提供其拥有的所有与上克拉马斯河流域水质有关的数据,这些数据是他们可能已进行的调查、勘测和研究的结果。
 Article VIII. Miscellaneous
A. 在不影响本契约生效之日既得权利的前提下,只要委员会认定珍妮溪流域内的土地使用需要用水,则不得从珍妮溪流域引水。
B. 各州应行使其拥有的任何行政、司法、立法或警察权力,对任何水电站下游的克拉马斯河流量进行必要的再调节或其他控制,以保护鱼类、人类生命或财产免受此类电厂运行引起的流量波动造成的损害。
 Article IX. Administration
A. 1. 特此设立一个委员会来管理本契约。委员会应由三名成员组成。加利利福尼亚州的代表应是水资源部。俄勒冈州的代表应是俄勒冈州工程师,他应作为俄勒冈州水资源委员会的当然代表。请求总统任命一名联邦代表,该代表应根据美国法律指定并任职。
(d)CA 水资源法 Code § 5901(d) 进行为执行本协定条款所必需的研究、调查和勘察。
9. 委员会审议和处理任何事项的所有会议,除涉及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内部事务管理的事项外,均应向公众开放。属于本款例外的事项,委员会可根据为此制定的规则和条例,在执行会议上进行审议和处理。
10. 如委员会的两名有表决权的成员未能就本协定管理相关的任何事项达成一致,如本细分A的第2款所规定,则每个州的代表应任命一人,两名被任命人应任命第三人。这三名被任命人应组成一个仲裁庭。仲裁庭成员的任命条款和报酬应由委员会确定。委员会两名有表决权的成员未能达成一致的事项,应由仲裁庭成员的多数票决定。各州承诺遵守仲裁庭的决定,但各州保留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查该决定的权利。
11. 委员会应有权通过其授权代表,在为执行本协定目的所必需时,进入克拉马斯河流域的所有财产。委员会可获得法院命令以强制执行其进入权。
B. 1. 委员会应向各州的州长或指定官员提交其估计开支预算,提交期限和时间应符合该州法律要求,以便提交给该州立法机构。各州承诺拨付并向委员会支付其各项预算中列明的委员会估计开支所需金额的一半,并进一步承诺,在其立法机构批准本协定的同时,将拨付不少于12,000美元的款项,在委员会首次会议时支付给委员会,用于资助委员会的职能,直至委员会能够编制其首份预算并从各州获得其首笔拨款。
2. 委员会应保存所有收支的准确账目,这些账目应每年由注册会计师审计,审计报告应作为其年度报告的一部分。委员会的账目应在规定的办公时间内向公众开放查阅。
3. 委员会应向各州的立法机构和州长以及美国总统提交一份年度报告,涵盖委员会的财务和活动,并包含委员会可能已采纳的计划、建议和调查结果。
C. 1. 委员会应有权根据其判断,制定、修订或废止为实现本协定目的而适当的规则和条例。
2. 除涉及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内部事务管理或涉及紧急事项的事宜外,在任何规则或条例的制定、修订或废止之前,委员会应举行听证会,任何利害关系人应有机会以书面形式,无论是否口头,提出其对拟议行动的意见。委员会应以合理方式充分提前通知此类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主题。
3. 紧急规则和条例可在未经事先听证的情况下通过,但在此类情况下,其有效期不得超过90天。
4. 委员会应以便利的形式公布其规则和条例。
 第十条 印第安人权利的地位
A. 本协定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
1. 不利影响任何印第安个人、部落、族群或社区目前使用克拉马斯河流域水域进行灌溉的权利。
2. 剥夺任何印第安个人、部落、族群或社区根据联邦条约、协议或法规享有的任何权利、特权或豁免。
3. 影响美利坚合众国对印第安人、部落、族群或社区及其保留地的义务。
4. 更改、修订或废止1954年8月13日法案(68 Stat. 718)的任何条款及其可能修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