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999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了河滨县、圣贝纳迪诺县、洛杉矶县和文图拉县因降雨稀少和日益增长的城市化所面临的挑战。这些地区严重依赖地下水,但地下水消耗速度快于补充速度。因此,本部分的特殊规定仅适用于这些县,以解决这一问题。

Section § 50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水法典》中使用的特定术语。“地下水”指地表以下的水,无论其如何流动。“地表水”指地表上的任何水。“四县”特指河滨县、圣贝纳迪诺县、洛杉矶县和文图拉县。“人”包括个人以及政府和公共机构等组织。“水源”指取水的地方,例如水井或隧道。

本第5部分所用下列术语应具有各自的含义,即:
(a)CA 水资源法 Code § 5000(a) “地下水”指地表以下的水,无论其是否流经已知且明确的河道。
(b)CA 水资源法 Code § 5000(b) “地表水”指地表上的水。
(c)CA 水资源法 Code § 5000(c) “四县”指河滨县、圣贝纳迪诺县、洛杉矶县和文图拉县。
(d)CA 水资源法 Code § 5000(d) “人”指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包括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以及州或美国的所有政治分区、区、市和公共机构。
(e)CA 水资源法 Code § 5000(e) “水源”指任何取水或抽水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水井、隧道和取水工程。

Section § 5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一年内抽取超过25英亩-英尺地下水的人,都必须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取水和分水通知”。通常,这份通知必须在取水期(从每年的10月1日到次年的9月30日)结束后的次年2月1日之前提交。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取水量少于10英亩-英尺,如果水用于发电,或者如果取水情况已由法院指定的水务主管报告,则无需提交此通知。

(a)CA 水资源法 Code § 5001(a) 除(c)款另有规定外,自1955年后,每年抽取地下水超过25英亩-英尺的每个人,应按照(b)款的规定,以第5002条规定的形式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取水和分水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b)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5001(b)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5001(b)(1) 对于1955年12月31日之后且2021年1月1日之前进行的取水,通知应在取水次年的3月1日之前提交。
(2)CA 水资源法 Code § 5001(b)(2) 对于2020年12月31日之后且2021年10月1日之前进行的取水,通知应在2022年2月1日之前提交。
(3)CA 水资源法 Code § 5001(b)(3) 对于2021年9月30日之后进行的取水,通知应包括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含)的一年期间内的取水情况,并应在该一年期间结束后的次年2月1日之前提交。
(c)CA 水资源法 Code § 5001(c) 对于以下任何情况,无需提交通知,通知中也无需包含以下任何信息:
(1)CA 水资源法 Code § 5001(c)(1) 关于从一年内取水量少于10英亩-英尺的水源取水或分水的信息。
(2)CA 水资源法 Code § 5001(c)(2) 关于为发电和其他非消耗性用途而取用或分用地表水,以及与该取用或分水相关的附带用途的信息。
(3)CA 水资源法 Code § 5001(c)(3) 关于取水或分水的信息,这些信息已包含在由法院指定或根据法规任命的水务主管向法院或委员会提交的年度报告中,该水务主管负责执行确定水权的最终判决,且报告中明确了取水或分水的人员、大致使用地点以及从每个水源取水或分水的数量。

Section § 5002

Explanation

如果你正在抽取地下水或引取地表水,你的第一份通知需要包含一些关键细节。你必须说明你的姓名、过去十年你取水的数量、取水地点,以及对这些水源有权益的任何其他人。此外,还要描述你使用水的地方,以及委员会要求核实你信息的任何其他事实。但是,如果你每年只引取地表水且抽取地下水不超过25英亩-英尺,则无需提交此通知。

对于后续通知,只需向委员会更新取水数量、取水地点,以及其他具体信息,例如大量地表水的引取期间。此外,还要提供委员会要求的关于水源来源和水位的任何额外信息。

每个通知应采用委员会提供的表格。任何人提交的第一份通知应说明:
(a)CA 水资源法 Code § 5002(a) 抽取地下水或引取地表水的人员的姓名。
(b)CA 水资源法 Code § 5002(b) 该人员或其权益继承人在每个前一年从每个地表水或地下水源取水的数量以及所使用的测量方法;但是,如果取水期限超过10年,则该人员无需说明超过前10个日历年的任何期间的取水数量。
(c)CA 水资源法 Code § 5002(c) 取水所通过或借助的每个地表水或地下水源的位置(足以识别),以及如果除提交该通知的人员之外的任何其他人对该水源或从中取水的权利主张任何权益,则应说明该其他人员的姓名(如已知)。
(d)CA 水资源法 Code § 5002(d) 使用该水的区域的一般描述。
(e)CA 水资源法 Code § 5002(e) 委员会可能通过一般规定要求的任何其他事实,这些事实有助于证明本节要求说明的事实、通知中提及的任何地下水源的供水来源、任何此类水源的水位,或抽取该水的任何地下水盆地的范围。
(f)CA 水资源法 Code § 5002(f) 任何每年仅引取地表水且抽取地下水不超过25英亩-英尺的人员,无需在该年提交此类通知。
除首次提交的通知外,其他通知应在说明抽取或引取该水的人员姓名之外,还应说明:
First: 该人员在前一个日历年从每个地表水和地下水源接收的取水数量。
Second: 在该前一年取水所通过或借助的每个此类地表水和地下水源的位置。在适用范围内,这可以通过引用原始通知中描述的水源来加以说明。
Third: 如果该人员引取的地表水超过三矿工英寸,则该人员应在上述通知中进一步说明此类引取的期间或各期间,以及每个期间引取的最大和最小流量。
Fourth: 委员会可能通过一般规定要求的任何其他事实,这些事实有助于证明本分节要求说明的事实、通知中提及的任何地表水或地下水源的供水来源、任何此类水源的水位或流量,或提供抽取该水的地下水供应的水源的范围或来源。

Section § 5003

Explanation

如果你身处这四个县之一,并且被要求提交抽取和分流地下水的通知,那么在你提交一份“取水和分水通知”之前,你将无法获得抽取地下水的权利。这项规定自1956年起生效。如果你未能在1957年底前提交该通知,就将被认为你在此期间无意主张任何地下水抽取权,并且你取用的水也未用于有益用途。你可以声称已用于有益用途的地下水数量,仅限于你每年提交的通知中所报告的数量。

在1956年之后,对于被要求提交取水和分水通知的任何人,在向委员会提交第一份基本符合第5002条所述形式的“取水和分水通知”之前,任何可能产生或获得的抽取地下水的规定性权利均不产生或获得,且任何诉讼时效均不适用于这四个县的地下水。
对于未能在1957年底前提交该通知的每个人,从那时起到该人提交第一份通知为止的期间内,应视为该人未对从这四个县内任何来源抽取地下水提出权利主张,且该人在该期间从地下水源抽取的地下水未用于任何有益用途。该人每年从这四个县内任何地下水源有益使用水的数量,应视为不超过该年度提交的通知中报告的数量。

Section § 500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未能在日历年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向管理机构提交用水通知,那么在该年度,他们将被视为未在指定县使用任何地下水。但是,如果他们的总取水量不超过25英亩-英尺,或者他们的用水情况不需要提交通知,则此规定不适用。

1959年之后,任何人未能在任何日历年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向委员会提交该日历年的通知,则在所有目的上均应视为该未在该期限内提交通知的人在该年度未在四个县内使用任何地下水;但本条和第5003条不适用于任何年度地下水总取水量不超过25英亩-英尺的人,也不适用于根据本部分规定无需提交通知的任何地下水取水。

Section § 5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您未能提交或延迟提交有关地下水权利的通知,您不会因此失去在1956年1月1日之前拥有的任何地下水权利,除非在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

Section § 50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每份通知都必须附带一份宣誓书(宣誓声明)和一笔备案费。费用金额由委员会决定,具体规定在另一条款(第 1529 条)中。

Section § 5007

Explanation
任何人都可以要求委员会调查特定通知中提到的细节。提出此请求的人必须支付委员会调查的费用。如果委员会发现的结果与通知中的内容不同,他们会告知通知提交人和请求人他们的调查结果。在作出最终决定之前,双方有六十 (60) 天的时间提供更多信息。 如果未来的任何法庭案件涉及这些通知中的事实,通知本身不作为证据,但委员会的认定将作为初步证据。

Section § 500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通知中故意说谎,这被视为一项轻微犯罪,可能导致最高一千美元的罚款、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Section § 5009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指定的地方区域抽取地下水,自2005年1月1日起,您必须向地方机构而非州委员会提交通知。地方机构提供表格,并使其符合第5002条规定,他们还会尽量将其与其他地下水抽取报告合并。您仍然受与向州委员会提交通知相同的规则约束。

地方机构可以收取备案费以支付处理成本,但费用不得超过委员会在第5006条中设定的费用。他们必须与政府机构共享所收集的信息。

“委员会指定的地方区域”是指地方机构管辖范围内必须遵守本法律的区域,而“地方机构”是由委员会指定的地方公共机构或水务主管。

委员会根据几个因素选择地方机构:该机构必须自愿被指定,与地下水管理相关,确保准确识别地下水抽取者以避免重复报告,并有适当安排来保存和与政府机构共享记录。

(a)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5009(a)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5009(a)(1) 尽管本部分的任何其他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委员会指定的地方区域内抽取地下水且以其他方式受本部分约束的每个人,应根据本部分规定,向根据 (e) 款指定的相关地方机构(而非委员会)提交所需通知。该通知应采用地方机构提供的表格,且表格内容应由地方机构根据第5002条确定。在可能的情况下,该表格应将本条规定的通知与地方机构要求的其他有关地下水抽取的报告合并。
(2)CA 水资源法 Code § 5009(a)(2) 受本条约束的人,与向委员会提交通知的人一样,以相同的方式和程度受本部分约束。
(b)CA 水资源法 Code § 5009(b) 提交给地方机构的每份通知可包含由地方机构确定的备案费。如果地方机构选择征收备案费,地方机构应计算费用金额,以支付与通知的处理、汇编和保存相关的行政开支,但费用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委员会根据第5006条收取的金额。
(c)CA 水资源法 Code § 5009(c) 地方机构应将根据本条收集的信息提供给政府机构。
(d)CA 水资源法 Code § 5009(d) 就本条而言:
(1)CA 水资源法 Code § 5009(d)(1) “委员会指定的地方区域”是指完全在地方机构管辖范围内,且委员会已确定应受本条约束的区域,以及地方机构已正式同意接受所需通知的任何区域。
(2)CA 水资源法 Code § 5009(d)(2) “地方机构”是指根据 (e) 款由委员会指定的地方公共机构或法院任命的水务主管。
(e)CA 水资源法 Code § 5009(e) 如果委员会确定以下所有条件均适用,则委员会应指定一个实体作为本条所指的地方机构:
(1)CA 水资源法 Code § 5009(e)(1) 该实体已自愿被指定。
(2)CA 水资源法 Code § 5009(e)(2) 该实体负有与地下水抽取或使用相关的职责。
(3)CA 水资源法 Code § 5009(e)(3) 该实体已与委员会作出满意安排,以识别哪些地下水抽取者位于指定地方区域内,并避免同时向委员会和一个或多个地方机构提交通知。
(4)CA 水资源法 Code § 5009(e)(4) 该实体已与委员会作出满意安排,以保存根据本部分提交的、关于指定地方区域内抽取的记录,并将这些记录提供给政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