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5
Section § 4999
Section § 5000
本节定义了《水法典》中使用的特定术语。“地下水”指地表以下的水,无论其如何流动。“地表水”指地表上的任何水。“四县”特指河滨县、圣贝纳迪诺县、洛杉矶县和文图拉县。“人”包括个人以及政府和公共机构等组织。“水源”指取水的地方,例如水井或隧道。
Section § 5001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一年内抽取超过25英亩-英尺地下水的人,都必须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取水和分水通知”。通常,这份通知必须在取水期(从每年的10月1日到次年的9月30日)结束后的次年2月1日之前提交。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取水量少于10英亩-英尺,如果水用于发电,或者如果取水情况已由法院指定的水务主管报告,则无需提交此通知。
Section § 5002
如果你正在抽取地下水或引取地表水,你的第一份通知需要包含一些关键细节。你必须说明你的姓名、过去十年你取水的数量、取水地点,以及对这些水源有权益的任何其他人。此外,还要描述你使用水的地方,以及委员会要求核实你信息的任何其他事实。但是,如果你每年只引取地表水且抽取地下水不超过25英亩-英尺,则无需提交此通知。
对于后续通知,只需向委员会更新取水数量、取水地点,以及其他具体信息,例如大量地表水的引取期间。此外,还要提供委员会要求的关于水源来源和水位的任何额外信息。
Section § 5003
如果你身处这四个县之一,并且被要求提交抽取和分流地下水的通知,那么在你提交一份“取水和分水通知”之前,你将无法获得抽取地下水的权利。这项规定自1956年起生效。如果你未能在1957年底前提交该通知,就将被认为你在此期间无意主张任何地下水抽取权,并且你取用的水也未用于有益用途。你可以声称已用于有益用途的地下水数量,仅限于你每年提交的通知中所报告的数量。
Section § 5004
如果有人未能在日历年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向管理机构提交用水通知,那么在该年度,他们将被视为未在指定县使用任何地下水。但是,如果他们的总取水量不超过25英亩-英尺,或者他们的用水情况不需要提交通知,则此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5005
Section § 5006
Section § 5007
Section § 5008
Section § 5009
如果您在指定的地方区域抽取地下水,自2005年1月1日起,您必须向地方机构而非州委员会提交通知。地方机构提供表格,并使其符合第5002条规定,他们还会尽量将其与其他地下水抽取报告合并。您仍然受与向州委员会提交通知相同的规则约束。
地方机构可以收取备案费以支付处理成本,但费用不得超过委员会在第5006条中设定的费用。他们必须与政府机构共享所收集的信息。
“委员会指定的地方区域”是指地方机构管辖范围内必须遵守本法律的区域,而“地方机构”是由委员会指定的地方公共机构或水务主管。
委员会根据几个因素选择地方机构:该机构必须自愿被指定,与地下水管理相关,确保准确识别地下水抽取者以避免重复报告,并有适当安排来保存和与政府机构共享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