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2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报告地下水相关信息的具体要求。它是旨在有效管理地下水资源的更大法律框架的一部分。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本部分确立了地下水报告要求,旨在实现第6编第2.74部分第11章(自第10735条起)和第10724条(b)款的目的。

Section § 52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水资源相关法规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规定,“流域”、“微量抽取者”、“地下水”、“地下水抽取设施”、“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和“水文年”等术语的含义均由第10721条界定。此外,“理事会指定地方区域”和“缓刑流域”等其他术语的定义也参照了其他特定条款。而“个人”由第10735条定义,“个人信息”则依据《民法典》第1798.3条中的定义。

在本部分中:
(a)CA 水资源法 Code § 5201(a) “流域”的含义与第10721条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b)CA 水资源法 Code § 5201(b) “理事会指定地方区域”的含义与第5009条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c)CA 水资源法 Code § 5201(c) “微量抽取者”的含义与第10721条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d)CA 水资源法 Code § 5201(d) “地下水”的含义与第10721条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e)CA 水资源法 Code § 5201(e) “地下水抽取设施”的含义与第10721条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f)CA 水资源法 Code § 5201(f) “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的含义与第10721条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g)CA 水资源法 Code § 5201(g) “个人”的含义与第10735条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h)CA 水资源法 Code § 5201(h) “个人信息”的含义与《民法典》第1798.3条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i)CA 水资源法 Code § 5201(i) “缓刑流域”的含义与第10735条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j)CA 水资源法 Code § 5201(j) “水文年”的含义与第10721条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5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地区地下水抽取的报告要求。如果您从试用期盆地或没有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的高优先级或中优先级区域抽取地下水,您需要在每年2月1日前报告您的抽取量。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小规模抽取、已在其他地方报告的抽取,或受某些法院命令涵盖的抽取。所需报告必须提交给委员会并附带费用。报告可以由抽取者本人提交,也可以由其指定的机构代为提交。

(a)CA 水资源法 Code § 5202(a) 本条适用于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人:
(1)CA 水资源法 Code § 5202(a)(1) 在委员会根据第10735.2条将盆地指定为试用期盆地90天或更长时间后,从该试用期盆地抽取地下水。
(2)CA 水资源法 Code § 5202(a)(2) 在2017年7月1日或之后,在受第10720.7条(a)款要求约束的高优先级或中优先级盆地内,且该区域不属于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的管理范围,并且县政府未按照第10724条(b)款的规定承担作为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的责任的情况下,抽取地下水。
(b)CA 水资源法 Code § 5202(b) 除(c)款另有规定外,受本条约束的人应在每年2月1日前,就前一个水文年度的抽取量提交地下水抽取报告。
(c)CA 水资源法 Code § 5202(c) 除非根据第10735.2条(c)款(2)项要求报告,否则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水资源法 Code § 5202(c)(1) 微量抽取者的抽取。
(2)CA 水资源法 Code § 5202(c)(2) 根据第10735.2条(c)款(1)项规定免于报告的抽取。
(3)CA 水资源法 Code § 5202(c)(3) 根据第5部分(自第4999条起)报告的抽取。
(4)CA 水资源法 Code § 5202(c)(4) 由法院指定或根据法规任命的水务总监向法院或委员会提交的年度报告中包含的抽取,该水务总监负责管理确定水权的最终判决。报告应指明抽取水的人员,并说明一般使用地点和从每个水源抽取的水量。
(d)CA 水资源法 Code § 5202(d) 除第5209条另有规定外,报告应提交给委员会。
(e)CA 水资源法 Code § 5202(e) 报告可由抽取水的人员提交,也可由该人员指定并保存抽取水记录的机构代为提交。
(f)CA 水资源法 Code § 5202(f) 每份报告应附带根据第1529.5条征收的费用。

Section § 5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关于地下水抽取的报告必须使用水务委员会提供的表格提交。报告需要包含几个具体信息:抽取地下水的人和提交报告的人的姓名和地址,水盆地的名称,抽取地点(附带精确的地图详情),抽取设施的容量,每月的抽取记录,用水目的,水的使用地点描述,抽取开始的年份,以及委员会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具体信息。

每份报告应当使用委员会提供的表格编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a)CA 水资源法 Code § 5203(a) 抽取地下水的人员以及提交报告的人员的姓名和地址。
(b)CA 水资源法 Code § 5203(b) 抽取地下水的盆地名称。
(c)CA 水资源法 Code § 5203(c) 地下水抽取地点。地下水抽取设施的位置应当标示在一份具体的美国地质调查局地形图上,或者应当使用加利福尼亚坐标系统或经纬度测量进行识别。如果已分配,应当提供最近40英亩地块的公共土地描述和评估员地块编号。
(d)CA 水资源法 Code § 5203(d) 地下水抽取设施的容量。
(e)CA 水资源法 Code § 5203(e) 每月地下水抽取记录。抽取量的测量应当通过委员会满意的方法、水量测量装置或其组合进行。
(f)CA 水资源法 Code § 5203(f) 使用目的。
(g)CA 水资源法 Code § 5203(g) 水被使用的区域的概况描述。使用地点的位置应当标示在一份具体的美国地质调查局地形图上或任何其他带有可识别地标的地图上。如果已分配,也应当提供最近40英亩地块的公共土地描述和评估员地块编号。
(h)CA 水资源法 Code § 5203(h) 尽可能已知,地下水抽取开始的年份。
(i)CA 水资源法 Code § 5203(i) 根据第10735.2条(c)款第(3)项要求的任何信息。
(j)CA 水资源法 Code § 5203(j) 委员会可能通过法规要求且为本分部或第6分部第2.74部分(自第10720条起)的目的合理必要的任何其他信息。

Section § 520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没有提交要求的报告,委员会可以自行调查并收集所需信息,费用由该人承担。在这样做之前,委员会必须通知该人,并给他们60天时间提交报告,且不施加任何罚款。

(a)CA 水资源法 Code § 5204(a) 如果某人未能按照本部分的要求提交报告,委员会可以自行调查并确定根据本部分要求报告的信息,费用由该人承担。
(b)CA 水资源法 Code § 5204(b) 委员会应向(a)款所述人员发出通知,告知其打算调查并确定根据本部分要求报告的信息,并给予60天时间,使其在不承担罚款的情况下提交所需报告。

Section § 5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就用水问题作出的报告或事实认定,并不会自动赋予某人转移或使用水的权利。仅仅因为某事被报告或查明,并不意味着存在对水的合法权利。

根据本部分提交的报告或委员会根据第 (5104) 条作出的事实认定,不得确立或构成转移或使用水的权利的证据。

Section § 5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任何包含在地下水抽取报告中的个人信息都受到保护,不会被披露,就像地方机构公用事业客户信息所享有的保密性一样。

Section § 52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被要求提交一份与抽取地下水相关的报告,那么在他们实际提交报告之前,他们不能获得任何抽取地下水的合法权利,也不能主张任何法律时效保护。

在依照本部分规定需要提交报告的人提交报告之前,其提取地下水的权利(该权利可能在其他情况下产生)不应产生或归属于该人,且诉讼时效不应有利于该人。

Section § 5208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根据本部分用于地下水抽取的任何报告或测量装置,应与自第5100条起使用的报告或测量装置同等对待。实质上,它们与法律另一部分(特别是第5.1部分)中详述的报告或测量装置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和重要性。

第5107条适用于根据本部分要求提供的报告或测量装置。就第5107条而言,根据本部分要求、使用或制作的地下水抽取报告、测量装置或虚假陈述,应被视为等同于根据第5.1部分(自第5100条起)要求、使用或制作的声明、测量装置或虚假陈述。

Section § 52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何种条件下,地下水抽取报告必须提交给指定的当地实体。首先,委员会必须确认,对于需要报告的抽取活动,某些标准已得到满足。其次,指定实体必须有适当的安排来收取并将任何费用交回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