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5.1
Section § 5100
本节解释了水资源管理法律中使用的术语。“最佳可用技术”是指用于测量水流量的最先进工具,例如数据记录器。“最佳专业实践”确保测量工具的准确性。“引水”是指将水从河流改道引入运河或水库。“人”包括个人、政府和其他组织。
Section § 5101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1965年12月31日之后引水的人,都必须向水务委员会提交一份详细说明其引水和用水情况的报告,除非符合某些豁免条件。这些豁免包括来自私人泉水的引水、已由特定登记或许可涵盖的引水,以及由水务主管监督并向法院或委员会提交报告的引水。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引水可能还有其他特定的豁免。提交这些报告也有截止日期,具体取决于引水发生的时间。对于2021年9月30日之后的引水,报告需在每年2月1日前提交,涵盖从当年10月1日到次年9月30日期间的用水情况。
Section § 5102
Section § 5103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提交给委员会的水量引取声明中必须包含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引水人的姓名和地址、水源和去向,以及引水地点。声明必须说明引水能力和用水时间,如果每年引水超过10英亩英尺,则需提供详细的月度记录。遵守测量规定与获得某些赠款或贷款的资格挂钩。此外,声明还需要明确用水目的,特别是用于大麻种植的水量,并提供用水区域的概况。引水开始的年份也应注明。
Section § 5104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引水者提交年度报告,这些报告被称为“补充声明”。这些声明必须包含引水的总量、每月引水的速率,以及之前报告信息的任何变更。提交这些报告有具体的截止日期,具体取决于引水发生的时间。例如,对于 2021 年之前的引水,报告应在次年的 7 月 1 日前提交。如果引水发生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后,则适用不同的截止日期,例如针对特定时期,截止日期是 2022 年 4 月 1 日。此外,如果引水人的姓名或地址发生变更,也必须报告。该法律还允许委员会要求提供额外信息或更频繁的报告。
Section § 5105
如果有人没有提交要求的报表,委员会可以调查并查明所需事实,并向该人收取相关费用。但是,他们必须首先告知该人有关调查的情况,并给予他们 (60) 天时间提交报表,而不会面临任何处罚。
Section § 5106
本法律条款明确,仅仅提交声明或由委员会确定事实,并不能自动赋予任何用水权。关于发送诉讼通知,委员会可以使用这些声明中的联系信息,但您可以要求将通知发送到不同的地址。如果有人未提交所需声明,他们可能收不到通知,但这并不意味着通知不充分。此外,如果您涉及用水许可申请,提交的声明和确定的事实可以在该过程中用作证据。
Section § 510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故意就水资源管理规定作出虚假陈述,则构成轻罪,可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如果某人在2009年1月1日之后未能提交与用水相关的必要报表、篡改计量装置或作出重大虚假陈述,他们可能面临民事处罚。
这些处罚可能包括因未提交报表或设备故障而产生的罚款,如果问题未在委员会通知后30天内解决,罚款将每日增加。罚款最高可达25,000美元,如果违规行为未及时纠正,还将处以额外每日罚款。委员会在确定罚款时会考虑造成的损害以及违规行为持续的时间等因素。所有收取的罚款都将存入水权基金。该法律还指出,这些处罚是额外的,不取代或限制其他可能的法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