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0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水资源管理法律中使用的术语。“最佳可用技术”是指用于测量水流量的最先进工具,例如数据记录器。“最佳专业实践”确保测量工具的准确性。“引水”是指将水从河流改道引入运河或水库。“人”包括个人、政府和其他组织。

本部分所用术语的含义如下:
(a)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0(a) “最佳可用技术”是指在技术上可行的最高水平上采用的技术,使用流量累计装置,并在必要时使用数据记录器和遥测技术。
(b)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0(b) “最佳专业实践”是指达到并保持测量和报告装置及方法准确性的实践。
(c)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0(c) “引水”是指通过重力或抽水方式,从地表河流、流经已知且明确河道的地下河流或其他地表水体中取水,引入运河、管道或其他导水管,并包括在水库中蓄水。
(d)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0(d) “人”是指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包括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以及所有政治分区、区域、市政当局和公共机构。

Section § 5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1965年12月31日之后引水的人,都必须向水务委员会提交一份详细说明其引水和用水情况的报告,除非符合某些豁免条件。这些豁免包括来自私人泉水的引水、已由特定登记或许可涵盖的引水,以及由水务主管监督并向法院或委员会提交报告的引水。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引水可能还有其他特定的豁免。提交这些报告也有截止日期,具体取决于引水发生的时间。对于2021年9月30日之后的引水,报告需在每年2月1日前提交,涵盖从当年10月1日到次年9月30日期间的用水情况。

(a)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1(a) 在1965年12月31日之后引水的每个人,应按照(b)款的规定,向委员会提交其引水和用水声明,但如果引水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无需提交声明:
(1)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1(a)(1) 来自未流出其所在地产的泉水,且该人每年的总引水量不超过25英亩-英尺。
(2)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1(a)(2) 已在委员会备案的小型家庭用水、小型灌溉用水或牲畜蓄水池用水登记,或取水许可或执照所涵盖。
(3)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1(a)(3) 包含在根据第5部分(自第4999条起)提交的通知中。
(4)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1(a)(4) 由部门任命的水务主管管理,并包含在水务主管向法院或委员会提交的年度报告中,这些报告识别了引水人,并描述了从每个水源引水的总体目的、地点、使用情况和数量。
(5)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1(a)(5) 包含在由法院或根据法规任命的水务主管向法院或委员会提交的年度报告中,该水务主管负责执行确定水权的最终判决,这些报告识别了引水人,并给出了从每个水源引水的总体使用地点和数量。
(6)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1(a)(6) 用于符合第2部分第1章第2.5条(自第1226条起)或第2.7条(自第1228条起)的规定。
(7)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1(a)(7) 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之前的引水,如果适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1(a)(7)(A) 引水来自未流出其所在地产的泉水,且该人每年的总引水量不超过25英亩-英尺。
(B)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1(a)(7)(B) 引水已由向委员会备案的取水申请所涵盖。
(C)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1(a)(7)(C) 引水由部门在其水文数据公报中报告。
(D)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1(a)(7)(D) 引水包含在部门在其水文数据公报中发布的三角洲低地消耗性用水数据中。
(b)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1(b)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1(b)(1) 对于1965年12月31日之后且2021年1月1日之前的引水,声明应在引水次年的7月1日前提交。
(2)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1(b)(2) 对于2020年12月31日之后且2021年10月1日之前的引水,声明应在2022年4月1日前提交。
(3)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1(b)(3) 对于2021年9月30日之后的引水,声明应包括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含)为期一年的引水情况,并应在该一年期之后的次年2月1日前提交。

Section § 5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个人引水时,需要提交一份声明。提交可以由引水人自己完成,也可以由他们选择的、负责记录所引水量的机构代为完成。此外,每个引水地点都必须提交一份单独的声明。

Section § 51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提交给委员会的水量引取声明中必须包含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引水人的姓名和地址、水源和去向,以及引水地点。声明必须说明引水能力和用水时间,如果每年引水超过10英亩英尺,则需提供详细的月度记录。遵守测量规定与获得某些赠款或贷款的资格挂钩。此外,声明还需要明确用水目的,特别是用于大麻种植的水量,并提供用水区域的概况。引水开始的年份也应注明。

每一份声明应使用委员会提供的表格填写。该声明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3(a) 导水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提交声明人的姓名和地址。
(b)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3(b) 导水所用的河流或其他水源的名称,以及该水源所汇入的下一个主要河流或其他水体的名称。
(c)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3(c) 导水地点。导水工程的位置应在美国地质调查局的特定地形图上标明,或使用加利福尼亚坐标系统、或经纬度测量值进行识别。如果已分配,还应提供最近40英亩细分地块的公共土地描述和评估员的地块编号。
(d)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3(d) 导水工程和蓄水库(如有)的容量,以及在前一个日历年中用水的月份。
(e)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3(e)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3(e)(1) (A) 至少每月的水量引取记录。引取量的测量应按照第1840节的规定进行。
(B)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3(e)(1)(B)
(i)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3(e)(1)(B)(i) 自2016年7月1日起,每年引取10英亩英尺或以上水量的测量应符合委员会根据第2部分第12章第3条(自第1840节起)通过的法规。
(ii)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3(e)(1)(B)(i)(ii) 对于任何与委员会达成可接受的自愿协议以减少其在2015年灌溉季节引水量的声明提交人,条款(i)的要求延长至2017年1月1日。
(2)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3(e)(2)
(A)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3(e)(2)(A) 部门、委员会或加利福尼亚湾-三角洲管理局代表受第(1)款约束的人员授予或管理的任何赠款或贷款的条款和资格,应以遵守该款为条件。
(B)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3(e)(2)(A)(B) 尽管有分段(A)的规定,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委员会可以认定某人有资格获得赠款或贷款,即使该人未遵守第(1)款:
(i)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3(e)(2)(A)(B)(i) 委员会认定该赠款或贷款将协助受赠人或贷款接受人遵守第(1)款。
(ii)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3(e)(2)(A)(B)(ii) 该人已向委员会提交了一份为期一年的遵守第(1)款的计划。
(C)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3(e)(2)(A)(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分节的要求应补充而非影响本条以外的法律规定赋予委员会的权力范围。
(f)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3(f)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3(f)(1) 用水目的。
(2)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3(f)(2) 用于大麻种植的水量(如有)。
(g)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3(g) 用水区域的概况。用水地点应在美国地质调查局的特定地形图和任何带有可识别地标的其他地图上标明。如果已分配,还应提供最近40英亩细分地块的公共土地描述和评估员的地块编号。
(h)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3(h) 尽可能准确地说明引水开始的年份。

Section § 5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引水者提交年度报告,这些报告被称为“补充声明”。这些声明必须包含引水的总量、每月引水的速率,以及之前报告信息的任何变更。提交这些报告有具体的截止日期,具体取决于引水发生的时间。例如,对于 2021 年之前的引水,报告应在次年的 7 月 1 日前提交。如果引水发生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后,则适用不同的截止日期,例如针对特定时期,截止日期是 2022 年 4 月 1 日。此外,如果引水人的姓名或地址发生变更,也必须报告。该法律还允许委员会要求提供额外信息或更频繁的报告。

(a)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4(a) 补充声明应每年提交,依照 (b) 款的规定。声明应包含前一公历年每月导引水量和导引速率,以及前一份声明中包含的其他信息的任何变更。
(b)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4(b)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4(b)(1) 对于在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前进行的导引,本条要求提交的补充声明应在导引发生次年的 7 月 1 日之前提交。
(2)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4(b)(2) 对于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后且在 2021 年 10 月 1 日之前进行的导引,补充声明应在 2022 年 4 月 1 日之前提交。
(3)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4(b)(3) 对于在 2021 年 9 月 30 日之后进行的导引,补充声明应包括每年 10 月 1 日至次年 9 月 30 日(含)为期一年的期间内的导引,并应在该一年期结束后的次年 2 月 1 日之前提交。
(c)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4(c) 如果导引水的人的姓名或地址发生变更,应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包含姓名或地址变更的补充声明。
(d)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4(d) 在 2016 年 7 月 1 日之前提交的补充声明,应包含符合 (a) 款要求的数据,针对 2012、2013 和 2014 公历年内任何未在 2015 年 7 月 1 日之前提交的补充声明中报告的导引水。
(e)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4(e) 本条不限制委员会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要求提供额外信息或更频繁报告的权力。

Section § 510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没有提交要求的报表,委员会可以调查并查明所需事实,并向该人收取相关费用。但是,他们必须首先告知该人有关调查的情况,并给予他们 (60) 天时间提交报表,而不会面临任何处罚。

任何人未能提交本部分要求的报表时,委员会可以由该人承担费用,书面调查并确定第 (5103) 条或第 (5104) 条所要求的事实,但前提是委员会首先书面通知该人其调查和确定事实的意图,并给予其 (60) 天时间提交报表而免受处罚。

Section § 51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明确,仅仅提交声明或由委员会确定事实,并不能自动赋予任何用水权。关于发送诉讼通知,委员会可以使用这些声明中的联系信息,但您可以要求将通知发送到不同的地址。如果有人未提交所需声明,他们可能收不到通知,但这并不意味着通知不充分。此外,如果您涉及用水许可申请,提交的声明和确定的事实可以在该过程中用作证据。

(a)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6(a) 根据本部分提交的声明或委员会根据第5105条确定的事实,均不得确立或构成分流或使用水权的证据。
(b)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6(b)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6(b)(1) 委员会可以依据根据本部分提交的声明中包含的姓名和地址,以确定将收到委员会诉讼通知的人员的姓名和地址。
(2)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6(b)(2) 尽管有第 (1) 款规定,任何人均可书面请求委员会将通知发送至不同地址,且委员会应将通知发送至该地址。
(3)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6(b)(3) 如果委员会向根据本部分提交声明的人员发出通知,则不得仅因某人(除非该人是委员会行动所针对的一方,且该人未提交根据本部分要求提交的声明)未收到通知而认定通知不充分。
(4)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6(b)(4) 本款不影响第2527条中要求向所有拥有似乎与水系沿岸土地的人员发出通知的规定。
(c)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6(c) 在委员会审理的任何程序中,以确定取水许可申请是否应获批准,根据本部分提交的任何声明或委员会根据第5105条作出的决定,均为其中所述事实的证据。

Section § 5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故意就水资源管理规定作出虚假陈述,则构成轻罪,可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如果某人在2009年1月1日之后未能提交与用水相关的必要报表、篡改计量装置或作出重大虚假陈述,他们可能面临民事处罚。

这些处罚可能包括因未提交报表或设备故障而产生的罚款,如果问题未在委员会通知后30天内解决,罚款将每日增加。罚款最高可达25,000美元,如果违规行为未及时纠正,还将处以额外每日罚款。委员会在确定罚款时会考虑造成的损害以及违规行为持续的时间等因素。所有收取的罚款都将存入水权基金。该法律还指出,这些处罚是额外的,不取代或限制其他可能的法律行动。

(a)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7(a) 根据本部分作出任何故意虚假陈述的行为,构成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两者并罚。
(b)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7(b) 任何未能在2009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转用水或用水行为,根据本部分提交所需报表的人员,或篡改任何计量装置的人员,或根据本部分作出重大虚假陈述的人员,可能根据 (c) 和 (d) 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c)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7(c) 民事责任可由委员会根据第1055条通过行政程序强制执行,金额不超过以下数额:
(1)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7(c)(1) 对于未能提交报表,一千美元 ($1,000),如果该人员在委员会提请其注意该违规行为后30天内未能提交报表,则违规行为持续的每个额外日期加收每日五百美元 ($500)。
(2)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7(c)(2) 对于因非该人员造成的计量装置物理故障或任何其他非故意虚假陈述导致的违规行为,二百五十美元 ($250),如果该人员在委员会提请其注意该故障或违规行为后60天内未能纠正或修理计量装置或纠正虚假陈述,则计量装置持续故障或虚假陈述未纠正的每个额外日期加收每日二百五十美元 ($250)。
(3)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7(c)(3) 对于故意篡改任何计量装置或故意在本部分下提交的报表中作出重大虚假陈述,二万五千美元 ($25,000),如果该人员在委员会提请其注意该违规行为后30天内未能纠正该违规行为,则违规行为持续的每个日期加收每日一千美元 ($1,000)。
(4)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7(c)(4) 对于任何其他违规行为,五百美元 ($500),如果该人员在委员会提请其注意该违规行为后30天内未能纠正该违规行为,则违规行为持续的每个额外日期加收每日二百五十美元 ($250)。
(d)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7(d) 当根据 (c) 款,因未能在委员会提请某人注意违规行为后指定期限内纠正违规行为或纠正或修理故障计量装置而可能施加额外罚款时,委员会可出于正当理由,规定更长的纠正问题期限,如果违规行为在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得到纠正,则不适用额外罚款。
(e)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7(e) 在确定适当金额时,委员会应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因素:
(1)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7(e)(1) 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
(2)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7(e)(2) 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持续性。
(3)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7(e)(3) 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长度。
(4)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7(e)(4) 违规者采取的任何纠正措施。
(f)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7(f) 根据本条收回的所有资金应存入根据第1550条设立的水权基金。
(g)CA 水资源法 Code § 5107(g) 本条规定的补救措施是对任何其他民事或刑事补救措施的补充,且不取代或限制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