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26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科切拉谷水区相关的法律特定部分的术语。在此上下文中,“董事会”指科切拉谷水区董事会,“水区”指科切拉谷水区本身。“新建工业设施”是指那些建筑许可证在2010年1月1日或之后颁发的工业建筑,或者如果不需要许可证,则指施工在该日期或之后开始的工业建筑。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节所列定义适用于本部分的解释。
(a)CA 水资源法 Code § 32600(a) “董事会”指科切拉谷水区董事会。
(b)CA 水资源法 Code § 32600(b) “水区”指科切拉谷水区。
(c)CA 水资源法 Code § 32600(c) “新建工业设施”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工业设施:
(1)CA 水资源法 Code § 32600(c)(1) 该设施的建筑许可证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
(2)CA 水资源法 Code § 32600(c)(2) 如果该设施不需要建筑许可证,则该设施的施工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

Section § 326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强调,当非饮用(不可饮用)水可用时,将饮用(可饮用)水用于墓地、公园、路边绿化、新工厂、业主协会维护的住宅区以及高尔夫球场灌溉等用途,被视为浪费。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可以命令改用非饮用用水:非饮用用水必须质量足够好、价格合理、对公众健康安全、符合水质规定且不损害环境。负责的委员会会考虑成本和对每个用户的影响,并可以要求提供信息以作出这些认定。

(a)CA 水资源法 Code § 32601(a)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宣布,将可饮用生活用水用于墓地、公园、公路绿化区域、新工业设施、业主协会维护的住宅开发项目景观公共区域以及高尔夫球场灌溉等非饮用用途,属于加州宪法第十条第2款所指的水资源浪费和不合理使用,前提是经委员会认定,在通知任何可能被命令使用非饮用用水或停止使用饮用用水的个人或地方公共机构后,并且如果该个人或地方公共机构提出请求,委员会举行听证会,非饮用用水(包括再生水)在以下所有条件下可用:
(1)CA 水资源法 Code § 32601(a)(1) 委员会认定非饮用用水的来源对于拟议用途具有足够的水质,并且可用于该用途。在确定足够水质时,委员会应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和员工安全,以及非饮用用水中影响用途的特定成分的含量和类型,并逐个用户地进行考量。此外,委员会应考虑使用非饮用用水代替饮用用水对危险废物产生以及对需经许可的废水排放质量的影响。
(2)CA 水资源法 Code § 32601(a)(2) 委员会认定非饮用用水可以以合理成本提供给用户用于拟议用途。在确定合理成本时,委员会应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为拟议用途供应、输送和处理可饮用生活用水的当前和预计成本,以及为该用途供应和输送非饮用用水的当前和预计成本,并认定供应非饮用用水的成本与供应可饮用生活用水的成本相当或更低。
(3)CA 水资源法 Code § 32601(a)(3) 州公共卫生部认定,使用拟议来源的非饮用用水不会对公共健康造成危害。
(4)CA 水资源法 Code § 32601(a)(4) 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认定,使用拟议来源的非饮用用水将符合任何适用的水质控制计划。
(5)CA 水资源法 Code § 32601(a)(5) 委员会认定,将非饮用用水用于拟议用途不会不利影响地下水权,不会降低水质,并且被认定不会对植物生命、鱼类和野生动物造成伤害。
(b)CA 水资源法 Code § 32601(b) 在作出(a)款所述的认定中,委员会应考虑非饮用用水的成本和质量对每个单独用户的影响。
(c)CA 水资源法 Code § 32601(c) 委员会可以要求个人或公共机构提供委员会认为与作出(a)款所述认定相关的信息。

Section § 326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某个区域的服务范围内,安全饮用水(可饮用水)不应用于非饮用目的,例如灌溉墓地、公园、公路绿化带、新建工业场所、由业主协会管理的住宅公共区域或高尔夫球场。这项规定仅在该区理事会确定有足够的非饮用水可用于这些目的时适用。

Section § 326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非饮用水(包括再生水)的使用必须遵守所有州法规。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规定仅涉及特定区域服务范围内的用水,不与其他特定裁定重叠。此外,这些规定是增强而非限制公共机构或法院阻止水资源浪费或不合理使用的权力。

(a)CA 水资源法 Code § 32603(a) 依照本部分规定使用非饮用水(包括再生水)须遵守所有适用的州法规。
(b)CA 水资源法 Code § 32603(b) 本部分仅适用于在该区服务区域内的用水,且该用水不属于根据第七编第七章第7条(自第13550节起)作出的裁定事项。
(c)CA 水资源法 Code § 32603(c) 本部分是对公共机构或法院阻止水的浪费或不合理使用的任何权力的补充,而非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