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资源法 Code § 32601(a)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宣布,将可饮用生活用水用于墓地、公园、公路绿化区域、新工业设施、业主协会维护的住宅开发项目景观公共区域以及高尔夫球场灌溉等非饮用用途,属于加州宪法第十条第2款所指的水资源浪费和不合理使用,前提是经委员会认定,在通知任何可能被命令使用非饮用用水或停止使用饮用用水的个人或地方公共机构后,并且如果该个人或地方公共机构提出请求,委员会举行听证会,非饮用用水(包括再生水)在以下所有条件下可用:
(1)CA 水资源法 Code § 32601(a)(1) 委员会认定非饮用用水的来源对于拟议用途具有足够的水质,并且可用于该用途。在确定足够水质时,委员会应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和员工安全,以及非饮用用水中影响用途的特定成分的含量和类型,并逐个用户地进行考量。此外,委员会应考虑使用非饮用用水代替饮用用水对危险废物产生以及对需经许可的废水排放质量的影响。
(2)CA 水资源法 Code § 32601(a)(2) 委员会认定非饮用用水可以以合理成本提供给用户用于拟议用途。在确定合理成本时,委员会应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为拟议用途供应、输送和处理可饮用生活用水的当前和预计成本,以及为该用途供应和输送非饮用用水的当前和预计成本,并认定供应非饮用用水的成本与供应可饮用生活用水的成本相当或更低。
(3)CA 水资源法 Code § 32601(a)(3) 州公共卫生部认定,使用拟议来源的非饮用用水不会对公共健康造成危害。
(4)CA 水资源法 Code § 32601(a)(4) 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认定,使用拟议来源的非饮用用水将符合任何适用的水质控制计划。
(5)CA 水资源法 Code § 32601(a)(5) 委员会认定,将非饮用用水用于拟议用途不会不利影响地下水权,不会降低水质,并且被认定不会对植物生命、鱼类和野生动物造成伤害。
(b)CA 水资源法 Code § 32601(b) 在作出(a)款所述的认定中,委员会应考虑非饮用用水的成本和质量对每个单独用户的影响。
(c)CA 水资源法 Code § 32601(c) 委员会可以要求个人或公共机构提供委员会认为与作出(a)款所述认定相关的信息。
(Amended by Stats. 2014, Ch. 267, Sec. 2. (AB 1896) Effective Jan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