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长,或其可能指定的州官员或机构,应接收由陆军部工程兵总监和内政部长根据《1944年防洪法》(58 Stat. 887, 33 U.S.C. 701-1) 提供的关于拟议防洪或垦殖项目(或两者兼有)的初步文件和正式报告。
Chapter 5
Section § 450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州长或其指定的州官员或机构,必须接收与拟议的防洪和垦殖项目相关的重要文件和报告。这些文件根据《1944年防洪法》的要求,由美国陆军工程兵总监和内政部长提供。
防洪 垦殖项目 州长职责 工程兵总监 内政部长 1944年防洪法 初步文件 正式报告 州机构 陆军部 拟议项目 文件接收 加州水资源管理 指定官员 州权力
Section § 451
州长或其代表收到初步或正式报告后,如果立法机关正在开会,他们必须在 10 天内将副本送交立法机关两院。如果立法机关没有开会,报告将送交众议院和参议院的规则委员会,这些委员会随后将其分配给临时委员会进行审查。
在收到任何此类初步文件或正式报告后 10 天内,州长或其指定人员应将副本送交立法机关两院,如果立法机关当时正在开会。如果不是,州长或其指定人员应将副本送交立法机关的众议院和参议院的规则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应立即将其分配给适当的临时委员会进行研究。
州长报告传送 初步文件处理 正式报告分发 立法机关开会 规则委员会 众议院临时委员会 参议院临时委员会 报告分配程序 立法机关报告流程 临时委员会研究
Section § 452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立法委员会收到一份初步文件或正式报告时,他们可以选择向州长或州长的代表提供书面反馈。
立法委员会 初步文件 正式报告 书面意见 州长 州长指定人员 反馈 指派文件 加州水法典 与州长沟通 报告审查 委员会反馈 文件提交 立法程序 州长办公室
Section § 453
本法律要求加州州长或其代表,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就联邦文件向相关联邦机构提交意见。这些意见应包括加州州政府部门、委员会、或州立法机构任一议院及其委员会对该文件或报告的任何反馈。
州长或其指定代表应在适用联邦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将任何由州立法机构任一议院、或两院、或立法机构任何委员会提交给州长的关于此类初步文件或正式报告的书面意见,连同州长本人的意见以及任何州政府部门或委员会的意见,一并提交给相应的联邦机构。
州长意见 联邦机构沟通 州政府部门反馈 立法机构文件审查 遵守联邦截止日期 初步文件意见 正式报告意见 意见提交 州委员会意见 立法委员会反馈 联邦法律要求 书面意见提交 州长指定代表 政府间沟通 报告审查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