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90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加州公共实体产生的水服务成本相关的关键术语。它将“最高用水户的水服务成本”解释为因高用水户增加用水需求而产生的额外成本,包括资本、运营和维护费用。这些成本可能包括节水措施、水系统改造以及其他用于管理需求和确保额外水源供应的措施。

“高用水户”是指用水量排名前10%的用户,或在特定定价模式下超出其用水预算的用户。“公共实体”指任何提供城市供水服务的市政或政治分区。最后,“用水需求分析”被描述为一项旨在了解公共实体运营的水系统用水量和需求的调查。

就本章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水资源法 Code § 390(a) “最高用水户的水服务成本”是指公共实体因其高用水户所需增加的水服务而直接或通过合同产生的成本差异,包括适用的资本成本以及运营和维护成本。“最高用水户的水服务成本”可按客户类别、费率分类或累计报告,并可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水资源法 Code § 390(a)(1) 节水最佳管理实践、节水教育、灌溉控制及其他节水设备,以及其他需求管理措施。
(2)CA 水资源法 Code § 390(a)(2) 水系统改造、双重管道以及再生水和其他替代水源的生产、分配和所有用途的设施。
(3)CA 水资源法 Code § 390(a)(3) 用于预防、控制或处理灌溉及其他户外用水径流的项目和计划。增量成本不包括雨水管理系统和计划的成本。
(4)CA 水资源法 Code § 390(a)(4) 确保干旱年份的水源供应。
(5)CA 水资源法 Code § 390(a)(5) 采购水资源,包括水资源供应权或配额的供应或容量合同。
(6)CA 水资源法 Code § 390(a)(6) 供水能源成本。
(b)CA 水资源法 Code § 390(b) “高用水户”是指用水量排名前10%的用户。或者,对于根据第372条实行基于配额的节水定价的公共实体,该公共实体可将高用水户定义为用水量超出该公共实体为其分配的水预算的客户。
(c)CA 水资源法 Code § 390(c) “公共实体”是指普通法或特许城市、县、市县、特别区、机构、管理局、任何其他市政公共公司或区,或州内提供零售水服务且属于第10617条所定义的城市供水商的任何其他政治分区。
(d)CA 水资源法 Code § 390(d) “用水需求分析”是指为确定由公共实体运营的水系统的用水模式和需求而进行的分析。

Section § 39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公共实体在设定水服务费之前或期间,分析用水需求。它们需要确定并公开为最高用水量用户提供服务的成本,以及这些用户每年通常使用的水量。这些信息必须包含在它们的服务成本分析中,以确保透明度并符合现有法律。

(a)CA 水资源法 Code § 390.1(a) 公共实体在完成或作为设定水服务费和收费的服务成本分析的一部分之前,应当进行用水需求分析,该分析应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D条第6款和其他适用法律。在用水需求分析中,公共实体应当确定以下两项:
(1)CA 水资源法 Code § 390.1(a)(1) 公共实体为最高用水量用户所承担的水服务成本。
(2)CA 水资源法 Code § 390.1(a)(2) 输送给高用水量用户的年均水量。
(b)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390.1(b)
(a)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390.1(b)(a)款第(1)项和第(2)项中确定的水服务成本和年均水量,应当通过在公共实体的服务成本分析中公布该信息而向公众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