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如下:
(a)CA 水资源法 Code § 380(a) 本州各地区在水资源供应和满足有益用途的水需求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b)CA 水资源法 Code § 380(b) 满足水需求的运营决策可能部分取决于区域差异。
(c)CA 水资源法 Code § 380(c) 许多水资源管理决策最好在地方或区域层面作出,以期地方和区域的运营灵活性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全州水资源供应的有效利用。
(d)CA 水资源法 Code § 380(d) 本章授予地方和区域公共机构(定义见《政府法典》第65930条(a)款,不包括联邦机构)的权力,旨在推进《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条第2款和第109条中宣布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