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80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加州不同地区的水资源供应需求和可用性各不相同。因此,水资源管理决策应考虑这些区域差异。

它强调,地方和区域机构最适合做出许多此类决策,以确保全州水资源利用效率最高。该法律支持地方控制可以加强水资源管理的理念,并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及其他法律中概述的州政策保持一致。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如下:
(a)CA 水资源法 Code § 380(a) 本州各地区在水资源供应和满足有益用途的水需求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b)CA 水资源法 Code § 380(b) 满足水需求的运营决策可能部分取决于区域差异。
(c)CA 水资源法 Code § 380(c) 许多水资源管理决策最好在地方或区域层面作出,以期地方和区域的运营灵活性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全州水资源供应的有效利用。
(d)CA 水资源法 Code § 380(d) 本章授予地方和区域公共机构(定义见《政府法典》第65930条(a)款,不包括联邦机构)的权力,旨在推进《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条第2款和第109条中宣布的政策。

Section § 3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地方或区域公共机构被授权向其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供水,那么这项授权将优先于任何可能对此类供水活动施加更严格限制的其他法律。这意味着,它们向外部区域供水的权力不会受到其他冲突法律的限制。

Section § 3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供水的地方或区域公共机构出售、租赁、交换或转让水资源,供其服务区域外使用。他们可以转让超出其成员需求的水,或者在转让期间用户自愿选择不使用的水。该法律还明确,它不阻止此类机构根据其他法律转让水或水权。

(a)CA 水资源法 Code § 38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每个经法律授权向其服务区域内的个人或实体供水的地方或区域公共机构,可以出售、租赁、交换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以下一项或两项水资源,供机构外部使用:
(1)CA 水资源法 Code § 382(a)(1) 超出机构用水户需求的水资源。
(2)CA 水资源法 Code § 382(a)(2) 在转让期间,由机构用水户自愿放弃使用的水资源。
(b)CA 水资源法 Code § 382(b) 本章不禁止或限制地方或区域公共机构根据其他法律规定转让水或水权。

Section § 38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机构用水户的用水何时被视为“过剩”。用水过剩的情况包括:(a) 机构通过合法分配拥有用水权,且在转让期间该用水量将超出机构的需求;(b) 用水户与机构在双方同意的条款下,同意在特定时间内不使用该水;或 (c) 机构内的用水户同意让机构在双方同意的条款下,代表其在特定时间内转让该水。

为本章之目的,机构用水户的过剩用水应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水资源法 Code § 383(a) 机构根据《水务委员会法》或第2分部(自第1000条起)所作的用水权分配而持有的水权,且机构认定该用水量在转让期间将超出机构内用水户的需求。
(b)CA 水资源法 Code § 383(b) 机构根据《水务委员会法》或第2分部(自第1000条起)所作的用水权分配而持有的水权,且任何用水户与机构在双方满意的条款下达成一致,同意在转让期间放弃使用该水。
(c)CA 水资源法 Code § 383(c) 机构内用水户根据《水务委员会法》或第2分部(自第1000条起)所作的用水权分配而持有的水权,且用水户与机构在双方满意的条款下达成一致,同意用水户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放弃使用该水,并且机构应作为用水户的代理人进行转让。

Section § 384

Explanation

在机构向其边界外的人供水之前,它必须遵守加州关于水或水权转让的一般法律。这包括满足因转让而导致的取水地点、用水地点或用水目的变更的所有法律步骤和条件。

在向机构外部的任何人供水之前,该机构应遵守本州有关水或水权转让的一般法律的所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管辖因该转让而导致的任何取水点、用水地点或用水目的变更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要求。

Section § 3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要把水转让给某人,并且该水将在一个已经由地方或区域公共机构提供供水服务的区域内使用,那么必须先获得该机构的同意。

Section § 3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只有在水资源转让请求不会损害其他用水户、不会对鱼类或野生动物造成负面影响,并且不会损害该地区经济的情况下,才能批准该请求。此外,任何提出此类变更请求的人都必须支付一笔费用,以支付委员会审查该请求的成本。

委员会只有在认定该变更不会损害任何合法用水户,不会不合理地影响鱼类、野生动物或其他河道内有益用途,并且不会不合理地影响水资源转出区域的整体经济的情况下,方可批准根据本章进行的与转让相关的任何变更。
申请本节所述变更的申请人应向委员会支付一笔费用,该费用金额由委员会确定,以弥补委员会评估和处理该申请的合理成本。

Section § 38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根据本章签订的水权转让协议,其期限最长为七年,除非该机构和接收水的一方都同意延长更长时间。